Contract
第一部份 銀行服務一般條款本一般條款適用於銀行服務
1. 定義
1.1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除非在上下文另有規定,否則下述的文字及語詞將具有下列所述的含意:
“賬戶" 指閣下不時在本行開立的一個或多個或全部的銀行賬戶及/或同類型賬戶。
賬戶指令" 指由本行指定的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企業(自然人商業企業
主)、個人或聯名賬戶開戶表格、印鑑卡及其他關於銀行賬戶運作的文件。
協 議 " 指 閣 下 與 x 行 就 關 於 銀 行 賬 戶 所 訂 立 及 不 時修 改 、 修 訂 、 補 充 關 於 銀 行 服 務 的 書 面 協 議 ,包括但不限於賬戶指令、本條款及細則及閣下就銀行服務簽署予本行的其他所有文件。
聯營公司" 指本行位於澳門或其他地方的直接或間接的控股公司、附屬
公司、關聯公司或其他分行。
授權人員" 指閣下委任及不時變更的並為本行接納的有權為操作銀行賬
戶的任何事項而發出指示的授權簽字人員。
授權使用者" 指究非個人客戶而言,由賬戶持有人指定按本條款及細則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的人士。
銀行賬戶" 指閣下不時在本行開立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或全部的銀行賬
戶,包括但不限於儲蓄、往來、定期賬戶、備償戶,包含澳門幣往來戶、澳門元儲蓄戶、澳門元簡便儲蓄戶、港元往來戶、港元儲蓄戶、港元簡便儲蓄戶、美元往來戶、美元儲蓄戶、美元簡便儲蓄戶、日元簡便儲蓄戶、紐西蘭幣簡便儲蓄戶、英鎊簡便儲蓄戶、歐元簡便儲蓄戶、澳幣簡便儲蓄戶、其他外幣簡便儲蓄戶及其他同類型戶口。
銀行服務" 指本行提供或不時提供予閣下的關於銀行賬戶或其他同類型賬戶及網路/電話銀行的服務。
營業日" 指本行於澳門營業的任何一天,另有規定者除外。
業務代理" 指代表本行在澳門或其他地方執行交易或結算的代理人,包
括但不限於代理行、交易所或結算所的任何成員。
特定戶口" 指網路/電話銀行服務項下登記的及/或可接達該服務的所有
賬戶。倘若客戶為非個人客戶則包括任何戶口(無論是以閣下或授權使用者名義開立)。
交易所" 指聯交所和任何外地證券交易所。
外地證券交易所" 指獲准於一個國家或地區運作的證券交易所。澳門"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元" 指現時澳門的合法貨幣。
網路/電話銀行服務" 指由本行不時提供予閣下的網路銀行服務及/或電話銀行服
務。
服務" 指銀行服務及,除非下文另有規定,網路/ 電話銀 行服務或其中任何一項服務。
簽署安排" 指閣下不時指定及由本行接納的一套關於有權操作賬戶及/或使用服務的人士的簽署安排。
簽字式樣" 指有權操作銀行賬戶或使用服務的人士的簽署式樣。
1.2 本條款及細則之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添加,並不影響本條款及細則的解釋及無法律效力。
1.3 除非另有說明,本條款及細則中,凡提及條款及分條款,即指本條款及細則內的條款及分條款。
1.4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除非上下文有不同的要求,否則表示單數之語詞同時亦含複數之意思,反之亦然。表示其單一性的詞語包括任何性別之意思。
1.5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所指之任何一方當事人均被視作包括其繼承人及容許的受讓人。
1.6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所指的條例,均被視作包括不時修訂、延展、重新制定的法例及其規則及規例。
1.7 除非另有規定,在本條款及細則中所指的“本條款及細則"或其他文件,均被視作包括對本條款及細則或其他文件的不時加以任何方式修訂、延展、代替、取代及/或補充的版本及就本條款及細則或其他文件不時進行修訂、延展、代替、取代及/或補充的文件。
1.8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凡提及“本行"即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在本條款及細則中,凡提及“閣下",即指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開立賬戶或使用服務的客戶。
2. 服務提供
2.1 本行可自由裁量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的規定向閣下提供任何一項或多項或全部的銀行服務及
/或網路/電話銀行服務(視情況而定)。
2.2 服務將於本行的營業時間內提供。在澳門法例容許的範圍內,本行可於任何時候部份或全部地撤回、取消或撤銷銀行服務或網路/電話銀行服務。
2.3 在不影響上述條文的前提下,在澳門法例容許的範圍內,本行保留增加、修改、調整或縮減不時由本行提供予閣下的服務範圍的權利。惟本行須就上述各項根據所有適用的法律規
則、規則、規例、指引、通函及守則給予閣下適當的通知。
3. 指示
3.1 閣下同意根據不時由閣下提供予本行的賬戶指令,簽字式樣及簽署安排就賬戶的任何及所有事項發出指示,另有書面協議者除外。
3.2 本行有權執行本行合理地認為是來自閣下或授權簽字人員的任何指示。經已發出的指示,只有在本行做出書面同意後才可部分或全部地取消、撤回、更改或修改。
3.3 在澳門法例容許的範圍內,本行可拒絕接受或執行指示。倘若本行拒絕接受或執行指示,本行將採取一切合理行動儘速通知閣下,但本行毋須對未能儘速通知閣下承擔責任。
4. 授權人員
4.1 閣下須以書面通知及向本行提供授權人員的詳細資料、簽字式樣及其他由本行規定的資料。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書面協議, 授權人員可根據賬戶指令、簽字式樣及簽署安排就賬戶及服務的任何或所有事項發出指示,但下列事項除外:
(i) 申請開立新戶口或設立新服務;
(ii) 更改授權簽字人員或簽署安排;
(iii) 更改閣下之地址、聯絡號碼或賬戶持有人的其他個人資料;
(iv) 結清任何或所有賬戶;
(v) 申請或取消授權;及
(vi) 任何本行根據合理的意見認為不應包括於授權人員權限範圍內的事項。
4.2 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書面協議,任何授權人員、簽字式樣或簽署安排的任何更改、增加或撤銷均不會產生效力直至本行已實際收到令本行滿意的關於上述更改、增加或撤銷事項的文件及/或書面授權及有足夠的時間就上述各項事宜做出更新。
4.3 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書面協議,任何有效的關於授權人員、簽字式樣或簽署安排的更改、增加或撤銷均適用於所有賬戶或服務。
4.4 倘若一名或多名或所有賬戶持有人去世,本行在有關人士去世後及實際收到有關的書面通知前,根據授權人員或其中任何一位的要求、指示或指令所做出的任何作為、事情、契據或事項,將對賬戶持有人、其遺產及遺產代理人即透過賬戶持有人或其中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進行申索的任何人等具有絕對及終局性約束力。
4.5 尚存的賬戶持有人同意於任何時候均會追認由任何或所有授權人員根據上述第 4.4 條分條款作出的所有行為、作為、契據、指令、命令或指示,並且承認上述各項對所有賬戶持有人均具絕對約束力。
4.6 倘若賬戶持有人本人去世,本行即依從該賬戶持有人之合法私人代表之指示,該持有人賬戶之結存本息,以及該持有人存於本行之各種證券、契據、箱子、包裹、當中物品以至各種財產;但如其他有關當局有所索求及提出反對,則須先遵從當局之指示。
另外,本行如對上述結存本息和各種財產具有留置權、抵押權、抵銷權、反要求等各種權利,及可繼續擁有上述結存本息和各種財產之權益。如有該持有人之合法私人代表以外之其他人士提出索求,本行可為該持有人遺產採取本行認為合適之有關措施和訴訟程序,費用由該持有人之遺產負擔。
5. 免責
5.1 於法例容許的範圍內,本行對於下列各項直接或間接導致或引致閣下的損失或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i) 取消或終止所有或任何賬戶;
(ii) 服務範圍內的修改、調整或縮減;
(iii) 取消、撤回、撤銷或擱置閣下的交易或因超越本行能控制的情況而不能執行或進行的閣下的交易或指令;
(iv) 任何於傳送閣下的指示或其他資料時發生的阻礙、擱置、延誤、損失、損害或其他故障或失誤;
(v) 任何電訊公司、儀器或中介裝置洩露閣下通過上述媒介傳送予本行、本行的代理、第三者或由本行、本行的代理、任何其他第三者通過上述媒介傳送予閣下的指示或資料;
(vi) 任何涉及服務、自然現象、政府行為、水浸、火警、動亂、戰爭或其他超越本行控制的原因的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機能失常、損壞、阻礙或設施或裝置的不足及;及
(vii) 任何因虛假或其他詐騙行為而達致的交易。
5.2 於法例容許的範圍內,對於任何業務代理、交易對手、託管人、附屬託管人、專業顧問、經紀、交易商、代理人或任何締約方或根據協議聘用的任何人士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損失或損害,本行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6. 責任彌償與保證
6.1 於法例容許的範圍內,本行因疏忽或失責而需對閣下承擔的責任將不包括非直接、相關或懲罰性的損害、支出、損失或成本及利潤的賠償。
6.2 閣下向本行xx與保證(此等xx與保證將被視作於根據協議而進行的交易的當天由閣下重新作出):
(i) 閣下有全面及有效的權力執行及交付協議及其他任何有關之文件,有全面及有效的權力履行協議下的義務及每項交易,並且已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授權上述各項的執行、交付及履行;
(ii) 任何上述條文提及的執行、交付及履行將不會違反或違背任何適用於或對閣下具約束力的條例,或迫使閣下的資產產生了留置權、擔保權益或產權負擔;
(iii) 閣下就協議取得所有政府、監管機構或其他方面的同意已取得並完全有效。所有上述同意的全部條件亦已經遵守及遵循;
(iv) 協議下的義務對閣下構成合法、有效及具約束力的義務並可按其條款付諸執行;
(v) 閣下將遵守所有不時適用於本行及閣下的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交易所、市場或監管機構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函、守則及披露要求;
(vi) 閣下須即時提供或設法提供予本行所需的相關資料及協助以便本行可履行及遵守協議下的義務;及
(vii) 當賬戶是客戶賬戶時,閣下設有可靠的制度去確認客戶的身分及有合適的制度及控制對將存放於已混合的戶口的款項再分配予背後的個別客戶。另外,閣下保證對用於開立賬戶及存入賬戶的款項的來源的合法性。
6.3 閣下保證及承諾按本行的要求追認及確認本行合理地履行本條款及細則的責任或義務時合法地所作出的行為、契據、事項或作為。
6.4 閣下保證及承諾全部及有效地彌償本行、本行的代理人、員工或業務代理因本行的作為而產生的所有成本、費用、責任及支出。
7. 終止及暫停賬戶
7.1 於不影響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文的一般性適用的情況下,本行可自由裁量終止任何一個或多個或全部賬戶及/或任何一項或多項或全部服務。惟須給予閣下不少於 30 天的事先書面通知。
7.2 若本行真誠地相信,有關賬戶或服務被操作或被利用作刑事或其他非法用途,則本行可毋須發出事先通知而即時按法例規定終止有關賬戶或服務。
7.3 倘若下列任何一項事項出現,本行保留暫停賬戶及/或服務的權利:
(i) 本行得悉賬戶的操作及維持及服務的使用有異常情況(不論是實際、推定或其它的原因)
(ii) 本行收到由閣下或授權人員發出的不一致的指示;及
(iii) 出現涉及賬戶權益的任何糾紛。
(iv) 未履行資料更新之義務
7.4 根據本第 7 條條款終止或暫停賬戶及/或服務:
(i) 不影響任何由閣下於終止或暫停前發動但於終止或暫停時仍未完成的交易;
(ii) 不影響任何已產生的權利、現行的承諾或其他任何擬於終止協議後仍然生效的合約條款;及
(iii) 閣下除須繳付下列各項外,並無任何罰款或附加費:
(a)任何協議下仍未繳清的收費、支出及費用;
(b)本行於終止或暫停時代閣下墊支的額外支出;及
(c)任何因終止或暫停賬戶及/或服務項下仍未履行的義務而引起的損失。
7.5 閣下可按本行不時規定的方式及條件發出有關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任何或所有賬戶及/
或服務。
8. 留置權及抵銷等
8 . 1 除本行根據法例規定享有的留置權、抵銷權或相類似的權利外及在不影響上述各項的前提下,本行可以為其本身及作為聯營公司代理人,在毋須事前通知閣下的情況下:
(i) 結合或合併閣下在本行或聯營公司內開的不論是個人或聯名的全部戶口,包括銀行賬戶或其他任何戶口。本行可以將任何此等戶口內之全部或任何證券、資產、款項或其他財產抵銷或轉撥,用以解除閣下對本行及/或任何聯營公司拖欠的債務,不論此等義務或責任是實有或或然、主要或附屬、有抵押或無抵押、共同或分別的;及
(ii) 倘若閣下有任何款項到期而未付,保存所有或任何存放於或由本行及/或任何聯營公司以其他方式代閣下或以閣下名義持有的證券、資產、款項或其他財產是屬於保管或其他性質。同時,本行可將上述證券、資產、款項或其他財產或其任何部份以本行決定的價格及方式出售。為此,本行可聘用代理或經紀並可將所得款項於扣除本行所有費用及支出後,用以抵銷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欠款及拖欠。
8.2 本行可於任何時候毋須通知閣下酌情將賬戶內或服務下的款項以合法途徑按記項當天由本行決定的兌換率兌換成任何貨幣已達到結合、合併或抵銷的目的。
9. 不得扣減
9.1 所有由閣下付予本行的款項必須以約定貨幣或本行指定的貨幣支付。該等款項不得扣除任何現時或將來之稅項、徵費、費用、收費或預扣。同時,並不得進行任何抵銷、反索償或扣減。
10. 收費與利息等
10.1 本行有權就閣下操作或保持任何賬戶或提供任何服務而按照本行不時公佈的費率向閣下收取或徵收任何收費、費用及/或佣金。惟本行有權於給予閣下不少於 30 天的事先適當通知(包含但不限於網站公告、營業廳公告)後,修改、修訂或更改費率或計算基礎。上述的費用的詳細資料可於閣下要求時提供。
10.2 閣下須按本行不時規定的利率,支付須付予本行的款項所衍生的利息,利息將根據本行現行的對有關幣值的實務按實際天數以 365 天為一年或 360 天為一年計算。
11. 結單及確認書
11.1 閣下有責任審閱及核對本行就任何交易及/或其他附帶事項發出的通知書、結單或確認書上的每項記項之準確性,如閣下認為任何記項有錯誤、異常及/或未經授權,閣下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除非本行在列載有關記項的通知書、結單或確認書發出之日期起計 90天內實際收到上述通知,否則所有顯示於此等通知書、結單或確認書上的記項均被視作正確無誤及已獲恰當及充份授權。
11.2 儘管上述第 11.1 條分條款的規定,閣下就下列事項享有提出追索的權利:
(i) 由於任何第三者偽冒或詐騙而引致的未經授權的交易,而本行對該等交易未能採取合理謹慎及技巧加以識破;
(ii) 由於本行的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偽冒或詐騙而引致的未經授權的交易;及
(iii) 由於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引致的其他未經授權的交易。
12. 終局性的證據
12.1 除非存在明顯的誤差,由本行保存有關於任何賬戶及/或服務的賬冊、記錄及筆記(包括但不限於,錄音帶、由本行員工或代理與閣下交往期間手寫的資料)將會於所有作為或不作為中,成為不可推翻的證據。
13. 聯名及合夥賬戶等
13.1 除非另有規定,本第 13 條條款將適用於賬戶持有人多於一個人的情況,例如聯名賬戶持有人或遺產代理人。
13 .2 當賬戶持有人多於一個人時, 所有賬戶持有人均須連帶承擔協議項下的所有或任何義務或責任。
13.3 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書面協議:
(i) 每一個聯名賬戶持有人均擁有全面及完全的權利在毋須通知其他聯名賬戶持有人的情況下與本行進行業務;
(ii) 任何一個聯名賬戶持有人均可有效地及最終地解除本行的義務或責任;及
(iii) 任何本行送達聯名賬戶其中一名持有人的通知或通訊均會被視作已送達予全部聯名賬戶持有人。
13.4 當任何一位賬戶持有人或服務使用者身故,協議不會因而終止,並保持有效及對其他在世的聯名賬戶持有人或服務使用者仍有約束力。並且,賬戶及服務項下的所有權及權益將按照生存者取得權的規則施行並規賦於賬戶或服務的生存者。
13.5 儘管上述條文,本行保留下列權力:
(i) 於採取任何行動前,向所有或多名聯名賬戶持有人尋求共同指示;及
(ii) 倘若本行收到其中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或服務使用者的指令與其他指示有衝突及不一致,本行有權通知一個或多個聯名賬戶持有人或服務使用者此等衝突及不一致/或不執行有關指示直至本行收到認為恰當的進一步指示為止。
13.6 倘若閣下是合夥企業,下列條文將會適用:
(i)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閣下的合夥協議不會對本行構成任何約束力(無論本行是否知悉該合夥協議),而閣下的賬戶及服務將受本條款及細則規管;
(ii) 所有合夥人將連帶地承擔協議項下的義務及責任;
(iii) 即使合夥人的組成有任何變動,其餘合夥人仍可繼續處理聯名賬戶或使用服務,
直至本行收到實際的變更通知為止;及
(iv)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閣下於組織變更時,將向本行提供新的賬戶指令及開立新戶口。
14. 保密及外判
14.1 本行應對涉及賬戶及/或服務的資料予以保密,但可在未經閣下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將任何該等資料按法例規定及應有關要求提供給監管機構、法院及/或執法機構。
14.2 倘若閣下是個人,本行使用閣下個人資料時會受到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約束。另外,本行的個人資料政策聲明如下:
(i) 在受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函、及守則規管的前提下,本行有權:在毋須給予閣下進一步通知的情況下,將協議項下本行的職能委託予任何聯營公司或本行授權的代表以便其執行上述職能;及
(ii) 以本行認為合適的方式將全部或任何部份的服務外判予澳門或澳門以外的聯營公司、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惟本行仍需對外判事項承擔最終責任。
(iii) 本行基於存、放款往來、帳戶管理、風險管理、反洗錢反恐融資及其他不違反法令之目的,為執行和管理本行向閣下提供的服務,本行得蒐集、處理(含自動化處理)、利用及跨境傳輸(尤其將該等資訊轉移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或華南金控集團和該集團內部成員(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及/或相關資訊利用之對象義務)。
15. 利益衝突與披露
15.1 本行及/或聯營公司與閣下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在交易中,有利益、關係、安排或責任上的衝突(下稱“重大利益")。本行會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並根據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函、及守則令閣下於該等交易中得到公平的對待。
15.2 儘管存在重大利益,本行有權在受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函、及守則規管的前提下為閣下就交易提供意見或提議或進行交易,又或以閣下的代理人身分行事或提供其他服務,而本行無責任向閣下披露由上述服務而產生的利益。
15.3 在受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函、及守則規管的前提下,(本行除須向閣下通知所收取的有關收費或佣金外)無責任向閣下解釋或披露本行在為交易提供服務上收取的任何利益、佣金或報酬(不論從閣下身上或因重大利益或其他方面獲得)。
16. 收賬
16.1 本行有絕對權力聘用催收代理人或律師以收取閣下在協議下到期未付的任何款項,閣下同意並確認已被提醒,於法例容許的範圍內,閣下須以全額賠償基準賠償本行在聘用催收代理人或律師所產生的全部費用、收費及支出。
17. 不可抗力
17.1 本行同意盡力地以及時的方式履行本行的義務,但倘若本行由於超越其合理控制範疇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系統或電腦故障、市場失效、暫停、故障或關閉、或任何法律或政府或其他監管要求的實施或改變(包括釋義的更改)而不能或需延遲履行責任,則本行不須對此承擔責任。本行亦毋須對閣下因上述原因而遭受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18. 寬免
18.1 本行不行使或執行或遲延行使或執行協議下的任何權利、補救方法、權力或特權不應視為放棄有關權利、補救方法、權力或特權。單一地或部份地行使或執行不應視為放棄有關權利、補救方法、權力或特權。單一地或部份地行使或執行有關權利、補救方法、權力或特權應不排除進一步行使或執行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執行任何其他有關權利、補救方法、權力或特權。協議賦予本行的權利、補救方法、權力或特權是累加的,將不會取代法例或本行持有的其他文件所賦予本行的權利、補救方法、權力或特權。
19. 繼承及轉讓
19.1 協議對協議的當事人及其繼承人及其容許的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有關繼承人及容許的受讓人均享有本協議項下的權益。
19.2 閣下不可轉讓任何協議下的權利、權益、權力、義務或責任。
19.3 本行可隨時轉讓協議下的所有或部份權利或利益,而受讓人應有與本行相同的權利或利益,猶如受讓人是協議的當事人一樣。閣下通過本 19.3 條分條款放棄及寬免質疑此等轉讓的有效性的權利。
20. 條款的獨立性
20.1 倘若協議的某些條文於任何時候被禁止或被法庭裁定不合法、無效或在法律上不能執行,此等條文將被視作從協議中分割出去及變得毫無效力,但不會因此而修改了協議的其他條文,而協議的其他情況、合法性及可執行性均不受影響。
21. 修訂
21.1 閣下同意及接受,在受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函、及守則規管的前提下,本行可於任何時候通過張貼有關書面通知於本行營業地點的顯眼處或其他本行酌情認為
合適的方式單方面修改或修訂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款及細則。閣下同意放棄對按上述方式進行的修改或修訂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22. 貨幣風險
22.1 對於賬戶項下或關於服務的以外幣進行的交易,閣下確認由於兌換率的波動,此等業務有可能導致盈虧,該等盈虧須由閣下全部承擔。
23. 時間要素
23.1 就協議項下的任何條款而言,時間為協議的要素。
24. 提供及變更資料
24.1 閣下確認及承認,閣下提供予本行的資料為真實、全面、準確及最新的。閣下同意於任何主管當局或監管機構不時作出適當要求時,閣下會向本行提供進一步資料。
24.2 閣下及本行承諾,倘若根據協議項下所提供之資料有任何重大變動,將通知對方。特別是,閣下及本行同意:
(i) 倘本行業務出現任何重大變動,而該等變動可能影響本行向閣下提供之服務,則本行將會通知閣下有關變動;及
(ii) 閣下將通知本行有關姓名、地址、詳細資料或其他資料之任何變動,並按本行合理之要求提供證明文件。
25. 語文
25.1 閣下和本行均同意以中文版本為準。
26. 一般規定
26.1 在提供服務及進行交易的時候,本行或本行的代理人可能需要(但非必要)以本行認為合適的方式記錄閣下關於任何服務的口頭指示及/或任何對話。
26.2 在澳門法例容許的範圍內,本行有權將已經縮微攝影/掃描的任何與賬戶或服務有關的文件銷毀,並可在本行認為適當的一段時間之後銷毀縮微膠捲/掃描記錄。
26.3 倘若閣下遺失協議項下向本行發出有關服務的指示所需的身分證明文件、法團印章或圖
章,閣下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本行對於任何在未收到該通知及本行未有足夠時間處理前的基於上述文件或法團印章或圖章支付的款項或執行的交易不承擔任何責任。
26.4 倘若閣下是多於一個人的情況時,協議項下的xx、保證、承諾及彌償將被視作分別及共同地作出。
27. 通知
27.1 本行就任何根據協議由本行發出的通知或付款要求可以以郵遞、專人送遞、電報、電傳、電郵或圖文傳真方式送達。如已郵遞方式發出,則於投寄翌日已視作有效地送達(儘管其後該郵件由於未能送達而被退回);如以專人送遞、電報、電傳、電郵或圖文傳真方式發出予閣下,其法律代表或遺產代理人於本行記錄所載及最後所知的地址,則在該專人送遞、電報、電傳、電郵或圖文傳真派發或發出當日已視為有效地送達。
27.2 閣下或閣下的法律代表或遺產發出或提出的通知可採用郵遞、專人送遞、電報、電傳、或圖文傳真方式將其送達至本行註冊地址。除非及直至本行實際上收到該郵遞、專人送遞、電報、電傳或圖文傳真,否則不應被視為有效送達。
28.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28.1 協議各方面均受澳門法例管轄並按澳門法例解釋。協議各方當事人不可撤銷地接受澳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所管轄,但本行有權在本行選擇的其他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協議。
第二部份 銀行服務一般條文
x一般條文須與銀行服務一般條款一併閱讀。倘若該等條款/文與本條文存在差異,則以本條文為準。
1. 代收
1.1 本行可自由裁量拒絕或接受票據加以代收或交換。倘若本行接受票據加以代收,閣下須支付本行規定的代收費用及支出。
1.2 本行可按照現行的銀行慣例拒絕為閣下接受票據加以代收或交換,特別是,但不限於:
(i) 收款人名稱與閣下的名稱不符;
(ii) 代收及/或交換票據的收款人名稱並非包括所有賬戶持有人;或
(iii) 其他合理原因。
1.3 任何由於本行合理規定的截數時間後才存入的交換票據將於緊接的營業日始行入賬。倘若交換票據於截數時間前存入,利息將於當天項記,倘若截數時間後才存入,則利息於緊接的營業日累算。倘若交換票據不獲兌現,利息將不會予以支付。
2. 匯款
2.1 於適用法例容許的範圍內,本行毋須因延誤或未能執行匯款指示承擔責任;本行對業務代理何時解付匯款予收款人不作任何保證及承諾;此外,本行毋須因業務代理延誤或未能解付匯款予收款人承擔責任。
2.2 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書面協議,匯款將按解付地的貨幣解付。業務代理將於解付予收款人前從匯款中扣除合理費用。
2.3 若本行未能就匯款業務提供一確定之兌換率,則本行得以臨時兌換率辦理兌匯,並於確知實際兌換率時作調整。任何臨時兌換率與實際兌換率間之差額,得再由客戶之賬戶中扣除歸還。
2.4 客戶要求即日收款之匯款申請,須受解付地所在之地理區域之截數時間限制。本行將盡力符合客戶的要求,但是,本行對解付時間不承擔任何責任。
2.5 客戶須小心查核其所填報之匯款指示,確保正確無誤。匯款指示一遞交本行,將不得隨意撤回或更改,並對客戶有約束力。匯款如須改匯或退匯,客戶須填妥修改申請書或退匯申請書辦理,已解付之匯款均不可退匯。退匯需候本行接到代理行通知證明匯款已取消及根據代理行實際退回之款項照本行當日買入價折算後退回客戶。
2.6 於適用法例容許的範圍內,倘因任何理由情形下而引致之任何損失,包括款項交付或通知
延誤書函、電報或其他文件再寄發傳送途中所發生之遺漏、錯誤、殘缺、中斷或延誤、代理行同業或其員工之行為或遺漏,本行毋須負責。
第三部份 銀行服務特別條文
x特別條文須與銀行服務一般條款及銀行服務一般條文一併閱讀。倘若該等條款/文與本條文存在差異,則以本條文為準。
1. 儲蓄賬戶
1.1 利息按本行不時規定的利率,根據每日結餘額並按本行不時規定的相隔時段計算。閣下應得的利息每半年入賬一次,或按本行不時規定的其他基準入賬。
1.2 倘若屬簡便儲蓄賬戶,月結單將於每月或由本行指定的相隔時段寄出予閣下。倘若該月賬戶內無任何記項,則不會寄發月結單。
1.3 開立儲蓄賬戶之開戶存款不得少於本行不時規定之最低開戶金額,如開戶後不足三個月即銷戶者,本行得酌收手續費。如賬戶每歷年(除利息、手續費入出帳外)全無提存紀錄,須按本行酌情決定之費率每年繳付服務費(管理費)一次。
1.4 凡經本行憑存摺及由客戶簽署或蓋章之提款單支付給來人之款項,即視同已直接付予客戶。本行不再對客戶或其他有關人士承擔任何責任。
1.5 本行保留在認為有需要時,得隨時按結餘以本行不時規定的費率收取費用之權利。
1.6 外幣現鈔提款,須提早三天或本行不時規定的時限通知,且須在本行有足夠的外幣現鈔供應時方能辦理。
1.7 賬戶若結餘為零或連續五年全無提存紀錄,本行有權會將之註銷,除非客戶另有指示。
1.8 本行憑客戶已簽字或蓋章之提款單支付款項,即視為直接付予客戶本人,如有因委託他人代收發生糾紛,本行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2. 往來賬戶
2.1 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書面協議,否則往來賬戶的結餘並無利息。
2.2 倘若本行給予閣下臨時透支,閣下承諾將透支全數連同按本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償還予本行。
2.3 閣下於本行開立往來賬戶時,將獲發給一本支票簿。支票簿必須於任何時刻均妥為保存,如有需要,應予鎖藏,以杜絕被非法獲取的情況。
2.4 在申領支票簿時,閣下須先行填妥並簽署支票簿申請表,遞交本行或以本行接納的其他方式申領。本行可自由裁量拒發支票簿。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協議,本行將按記錄所示的通訊地址以郵寄方式或其他本行絕對自由裁量認定的方式,將新支票簿送交閣下。如因任何遞送方式而引致任何延誤或遺失,本行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2.5 閣下於收到新支票後,應在使用前核對支票上印示的序列號碼、戶口編號及於支票簿上載印的閣下姓名,並核對支票數目。如有異常的情況,應立即通知本行。
2.6 支票須以由本行指定的型式根據由本行制定的條款及細則簽發,並且只適用於指定的戶口。
2.7 倘若已簽署的支票或支票簿遺失、被竊或難以尋獲,閣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
2.8 倘若以郵寄或其他方式送發支票,請刪去「或持票人」等字樣,支票亦應加上平行的雙橫線。
2.9 閣下在簽發支票時應小心謹慎以確保其準確性,並同意不使閣下簽發的支票有機會被人塗改或作出詐騙或偽冒行為,特別是,但不限於:
(i) 在簽發支票時,金額大寫及數字須在票面適當位置清楚填寫,並應緊貼左方位置,使其難以加插文字或數字;
(ii) 在大寫之後應加「正」字結尾,數字只能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及
(iii) 所有支票必須以不能擦掉的深色墨水或原子筆或印表機或支票機以中文、葡文或英文填寫或繕印,支票的簽名必須與簽字式樣相同。
2.10 閣下同意及確認倘或支票上有不易通過合理謹慎而察覺的塗改或增添而引致任何損失,本行毋須對此承擔責任。
2.11 任何於賬戶內未有足夠或已結算的款項情況下簽屬的支票將不會被兌現。任何不按簽字式樣簽署、不完全簽妥、有技術性錯誤、圖改而未有全簽名確認、破損、未到期或過期的支票均不會被兌現。有關退票的合理費用將借記閣下的支票賬戶。
2.12 閣下須以清晰及毫不含糊的指示,於支票實際支付前,通知本行廢止支票,並清楚說明有關支票的號碼。倘若閣下:
(i) 除支票號碼外,尚能提供除有關支票號碼之外的其他資料,本行不負責確保該等其他資料與憑號碼辨認的有關支票的資料相符;及
(ii) 如閣下只能提供有關支票的其他資料而非有關支票的號碼,本行並無責任採取任何行動。惟本行可自由裁量執行該指示,但毋須就此承擔責任。
2.13 倘若本行無法鑑定廢止付支票指示的真偽,本行在並未與閣下做出相反的特別安排下,毋須採取任何行動。惟本行可酌情執行本行憑誠信相信是由閣下發出的指示,而即使該指示為虛假、不正確、不清楚,本行亦毋須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2.14 如往來賬戶結清或註銷,客戶必須將所有未使用過之支票交還本行。
2.15 除非閣下另有指示,本行按月寄交閣下結單一份,如賬戶在前一個月內無款項提存,本行可能不會向閣下寄交結單。倘若閣下超過一個月沒有收到結單,須立即通知本行,本行會按客戶要求,寄發結單副本。
3. 定期賬戶
3.1 利息計至定期存款到期日前一日止,並在到期日支付。屆時可供提取或加入本金續存。
3.2 當定期存款提取或轉存時,閣下會獲通知累計利息及預扣稅項(如適用)的詳細資料及/或細目分類。
3.3 定期賬戶於閣下存入首筆定期存款時開立,閣下只可開立本行備有的貨幣定期賬戶,並須按照本行不時規定的最低存款額及存款期限存放。
3.4 於閣下要求時,本行可自由裁量在存款到期日前付還存款。在此情況下:
(i) 本行毋須支付該存款的利息;
(ii) 本行可將閣下因中途終止存款而令本行須就該存款的餘下存款期向資金市場令行拆入款項所涉的手續費及額外費用(如有)從付還予閣下的總款項中扣除;及
(iii) 本行可將任何已付給閣下的利息及已付予政府的稅項(如有)從本金中扣除,餘款始付還閣下。
3.5 倘若閣下要求提取定期存款時,本行有權(但無必要)要求閣下提交及出示有關的存款確認書。
3.6 如定期存款的到期日並非為營業日,存款將於緊接的營業日付還。如據此延長的存款期超出本行所接受的或被規定的最長期限,存款將於該非營業日前的最後一個營業日付還。
3.7 所有存款、續存或提款,均須依照不時由本行決定的條款及細則辦理。
3.8 有關存款到期處理方法的指示或修訂指示必須清晰及毫不含糊,並最遲須於到期日的前一個營業日送達本行。倘若閣下已作出存款到期自動續存指示,續存利率將採用由本行自由裁量決定的於到期日當天的特定時間的利率。
3.9 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書面協議,存入本行之定期存款均為不可轉讓。
4. 網路/電話銀行服務
4.1 本行將根據本第 4 條條款並透過任何由本行或其他人代表本行設立、運作或維持之互聯網網站或電話系統,不時提供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及設施,以供客戶向本行發出網路或電話指示及與本行聯絡,以便進行銀行業務、投資、理財或其他任何性質的買賣交易,及獲取本行及/或聯營公司提供之服務、產品、資料、利益及優惠。
4.2 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只會在其所屬司法管轄區內合法容許之情況下提供。網路/電話銀行服務與有關之服務、產品、資料、利益及優惠並不擬提供予其他司法管轄區之人士使用。進入此等網頁之人士應留意並遵守任何適用之限制。
4.3 作為網路/電話銀行服務之一部份,本行可透過任何互聯網網站提供由任何其他人士(下稱“資料供應商",亦包括向資料供應商提供資料之任何人士)提供之財務、市場或其他資料及數據(下稱“市場資料"),即以任何形式、媒介或途徑,提供由市場資料編製之報
告(下稱“報告")。
4.4 本行有權決定並不時增加、減少或更改所提供之網路/電話銀行的服務範圍及類別,包括但不限於:
(i) 隨時增加、減少或削減網路/電話銀行服務;
(ii) 制定或更改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之限制,例如閣下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進行任何買賣交易或任何類別之買賣交易之每日最高或最低交易限額;及
(iii) 指定或更改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之日常服務時間,以及任何服務類別或交易之每日截數時間。本行可絕對酌情根據不同時區之慣常市場運作時間,指定網路
/電話銀行服務的營業日及每日截數時間。
4.5 本行可要求閣下就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而指定或登記專用戶口。
4.6 網路/電話銀行服務為閣下提供操作戶口、進行買賣交易及獲取本行及/或聯營公司不時提供之服務、產品、資料、利益及優惠之額外途徑。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而進行之買賣交易,須受本第 4 條條文、本行之重要聲明及互聯網私隱聲明條文之規管。所有其他規管有關戶口、交易、買賣、服務、產品、資料、利益及優惠之條款仍將適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倘若兩者之間存在任何差異,適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時將以本第 4 條條文為準。
4.7 倘若閣下屬個人客戶,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僅供閣下專用。倘若閣下非屬個人客戶,則閣下須按照本行所規定之程序指派經本行准許之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倘若閣下為獨資企業,則包括獨資經營者)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下稱“授權使用者")而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僅供授權使用者使用,任何其他人士均無權使用。
4.8 閣下及/或授權使用者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前,須首先於網上或電話登記,或以本行不時指定之方式登記,並接納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所須遵守之一切條款及細則,閣下及/或授權使用者並須提供本行合理地指定作為識別閣下及/或授權使用者身分的資料。
4.9 一經登記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閣下及/或授權使用者保證就網路/電話銀行服務而提供予本行之所有資料均屬真確、完整及最新的資料。
4.10 閣下及/或授權使用者(如適用)不得使用或在知情下容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市場資料及/或報告作任何非法目的或用途。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一經察覺存在上述情況,應盡快通知本行。
4.11 本行為回覆網上或電話查詢而透過互聯網網站、電話系統或其他媒介提供之任何兌換率、利率、買賣報價或其他價格及資料僅供參考之用,並不對本行具任何約束力。儘管本行曾提供不同之兌換率、利率、報價及資料,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一經接納本行就有關交易而提供之任何兌換率、利率、報價及資料,即對閣下及具有約束力。
4.12 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承認經由互聯網傳送之指示、資料或通訊,可能會出現時差。
4.13 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時須遵照本行於網路、電話或以其他途徑提供之指引,選定使用者識別名稱(下稱“使用者名稱")及密碼(下稱“密碼")
以辨識別閣下及/或授權使用者。
4.14 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可隨時更改密碼,惟任何密碼的更改均須於本行接納後方為生效。
4.15 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須以真誠行事,並採取合理措施將使用者名稱及密碼保密。無論任何時間或情況,閣下或授權使用者均不得將使用者名稱及/或密碼向其他人士披露。
4.16 倘若使用者名稱及/或密碼不慎或未經授權而為其他人士知悉,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須負全責。而使用者名稱及/或密碼被未經授權人士使用或被用作未經授權用途之責任,均由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承擔。
4.17 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如發現或懷疑使用者名稱及/或密碼為未經授權人士所知悉,或被用作未經授權用途,須盡快親身通知本行,或以電話或根據本行不時指定之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本行可要求閣下以書面確認所提供之資料)。在本行實際收到該等通知前,本行不就任何及所有因未經授權人士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或作未經授權用途負責。
4.18 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於登入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及向本行發出網路或電話指示前,須先鍵入使用的名稱及密碼。就網路/電話銀行服務而發出之指示必須按本行不時指定之方式進行及於本行實際收到後,始視為經由本行收妥。
4.19 倘若閣下屬非個人客戶,閣下及授權使用者須連帶承擔本第 4 條條文所述之責任及義務,而本行根據所收到之指示進行之所有交易及提供的服務於各方面對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均具絕對約束力。閣下及授權使用者不可撤銷地授權本行按照指示於有關戶口作出提存或轉賬。閣下及授權使用者須確保有關特定戶口具備充足款項或已作妥信貸安排以執行任何指示。本行不會就因存款及/或信貸額不足而未執行之任何指示所產生或與其有關之後果承擔任何責任。然而,在存款或信貸額不足之情況下,本行可全權酌情執行任何指示而毋須事先獲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同意或向彼等發出通知,而閣下及授權使用者需對因此而產生之任何透支、墊支或借項承擔全部責任。
4.20 任何提供使用者名稱及密碼之指示一經發出,如未得本行或相關之聯營公司同意,均不得廢除或撤回。所有此等已作出之指示,不論由閣下或授權使用者或任何聲稱為閣下或授權使用者之人士發出,如經本行或相關之聯營公司以真誠予以理解及執行後,不可撤回及對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具有約束力。除核對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外,本行及相關之聯營公司並無責任核證作出該等指示之人士之身分或授權,或此等授權之真確性。
4.21 本行祇會執行本行認為合理可行之指示,並將遵照本行正常業務慣例及程序行事。
4.22 本行將在網路/電話已收訖指示及/或已透過發出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執行交易之通知或確認。此等通知或確認一經傳送,即視為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已經收到,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須負責查核該等通知或確認。倘若在收取同類通知或確認通常所需之時間內尚未收到有關通知或確認,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有責任向本行查詢。
4.23 於互聯網網站提供有關任何戶口或交易之資料均僅供參考之用。除非能提供相反證明,否
則均以本行對此等賬戶及交易以及任何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之記錄為準。
4.24 本行有權執行任何付款及要求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按本行所訂明之貨幣進行付款。倘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須按本行在當時有關外匯市場之當時兌換率而釐訂之兌換率進行。有關兌換率對閣下及授權使用者而言,均屬具終局性,並具有約束力。
4.25 本行保留可就使用及/或終止網路/電話銀行服務而收取費用及調整此等收費之權利。本行可不時釐訂任何有關之收費及於該等收費生效前向閣下發出合理通知。如閣下於生效日期或以後仍繼續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此等收費被視作已為閣下接受。本行並將指定向閣下收取費用之方式及相隔的期間。
4.26 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須提供本行為提供網路/電話銀行服務而不時合理地要求之資料及數據。
4.27 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授權本行可根據本行執行交易所在之任何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法律、規則或規例,或該等司法管轄區之任何交易所、政府或監管機構之要求(不論是否在法律強制下)將有關閣下、授權使用者、戶口及/或本行代閣下及/或授權使用者執行之交易之一切資料,披露、透露或轉移予任何人士。
4.28 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不得或不可試圖解構、還原、翻譯、轉換、改編、改動、更改、添加、增添、刪改或以任何方式進入網路/電話銀行服務之任何部份或任何互聯網站或當中組成之任何軟件。
4.29 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承認有責任自行透過其慣常之買賣渠道,獨立決定買賣之市價、利率及兌換率;並有責任在依賴市場資料及/或報告或據此行事前,自行予以核證。同時,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亦有責任就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市場資料及報告、本第 4 條條文及進行之任何買賣交易在所有適用法律下對閣下可能產生之影響,尋求法律、財務、稅務及其他方面的獨立專業意見。
4.30 除本第 4 條條文之其他條文規定外,倘若屬非個人客戶:
(i) 除本行提供網路/電話銀行服務的履行、行使及保持本第 4 條條款所述之責任、權力及權利,本行可要求閣下及授權使用者簽署本行認為必要或適宜之任何表格及/或文件,並提供任何資料及履行有關行為;
(ii) 閣下同意,在閣下及/或本行所設定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之任何每日限額或其他限制之前提下,授權使用者可發出指示或指令,以其認為適當之任何方式操作任何及所有特定戶口(包括但不限於自指定戶口中提取及/或撥轉款項予其本身及/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供其本身使用及為其利益)。閣下授權本行按照本第 4 條條文執行所有指示,並確認本行並無核證任何指示是否恰當、正常或正確之責任;
(iii) 閣下有責任採取適當措施,不時監察及控制網路/電話銀行服務之使用,委任及更改授權使用者及特定戶口,以及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以防止網路/電話銀行服務被未獲授權人士使用或被用作未經授權或非法之用途,包括但不限於,就授權使
用者可於指定戶口扣除、提取或轉撥之款項設定每日最高限額或其他限制;及
(iv) 閣下可指定任何特定戶口,授權授權使用者透過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而不得透過任何其他方式)單獨操作該等戶口,不論現時就操作此等戶口(包括任何交易限額)有任何適用之相反條文或協議。為免生疑問,任何該等相反條文或協議應被視作修訂至可使本第 4.30(iv)條分條文具有效力。
4.31 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同意承認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市場資料、報告及其形式、格式、模式或編製之方式、選擇、配置、展示及表達方式(以下統稱“保密資料"),均屬本行及有關資料供應商之商業秘密、機密及所有權財產。
4.32 除非本第 4 條條文明確許可,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不得,及不可試圖:
(i) 出售、轉讓、披露、轉移、出讓、批租、分租、分享、借出、分派、傳輸、廣播、電纜廣播、傳閱、下載、複製、複印,或在其他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及任何方法向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或發放任何保密資料,或將任何保密資料做任何商業用途;
(ii) 將保密資料上顯示之任何所有權標記(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商標或版權通告)移除、塗掉、遷移或更改;或
(iii) 將保密資料與任何其他程式結合或合併。
4.33 以下之披露限制並不適用於任何保密資料:
(i) 法律強制規定之披露,惟只限於法律規定之範圍,及在閣下或授權使用者向本行發出要求披露之書面通知後;或
(ii) 本行以書面明確同意有關之披露。
4.34 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同意有關保密資料之一切權利、所有權及權益,以及任何及所有有關版權、專利權、商標、服務標記、所有權財產、商業秘密及專有產品,均為本行及有關資料供應商之獨家財產。此等權利、所有權或權益(除根據本第 4 條條文使用網路
/電話銀行服務、資料及報告外)均不得轉移或轉讓予閣下或授權使用者。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亦不得作出顯示其持有任何此等權利、所有權或權益之任何xx、聲明或作為。
4.35 資料供應商可就由其提供之任何市場資料不時制定有關之條款及細則,並將事先通知該等條款及細則之生效日期。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於條款及細則生效當日或之後使用該等市場資料,即表示閣下及授權使用者接納該等條款及細則。
4.36 互聯網站之市場資料及報告僅供參考之用,並不擬用作買賣或其他用途。本行或任何資料供應商均不應被視為閣下及授權使用者之投資顧問。
4.37 本行或任何資料供應商對任何市場資料或報告之次序準確性、真確性、可靠性、充裕程度、時間性或完整性,或其是否適宜做任何用途概不作出保證、聲明或承擔,亦毋須就閣下、授權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依賴市場報告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為侵權或合約或其他方面)。
4.38 資料將按其供應時之形式提供,並列明直接提供資料予本行之資料供應商名稱。本行不會就任何資料供應商提供之市場資料註明或評論表示任何意見,亦無責任對有關市場資料進行檢查、驗證或核證。
4.39 本行不會就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市場資料及/或報告之提供、預測或暗示作任何保證、聲明或承諾。本行之僱員或代理人或資料供應商亦未獲授權發出任何保證、聲明或承諾。
4.40 本行將根據適用於本行之任何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函、守則及現行市場習慣,採取合理可行之步驟,以確保與網路/電話銀行服務有關之系統已裝置足夠之品保設施,並於系統運作時,對有關風險予以監控。
4.41 本行、任何聯營公司或任何資料供應商,均不保證或聲明網路/電話銀行服務、資料及報告不含有任何對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之硬件、軟件或設備構成不利或不良影響之病毒或其他破壞性程式。
4.42 除非引用下述第 4.45 條分條文,或由於本行、任何聯營公司、各自之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有關之賠償僅限由此直接引致之合理可預見損失及損害[如有],或有關之交易金額[以較低者為準]),本行或任何聯營公司均毋須就由以下所引致之後果,而 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責任:
(i) 由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或任何其他不論是否獲授權之人士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及/或取得任何資料;
(ii) 再提供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傳送網路/電話銀行服務有關之指示或資料或與互聯網網站連線時因任何行為、遺漏或本行所能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網路失聯、干擾或設備、裝置或設施不足、或因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而出現任何干擾、截取、中斷、延誤、損失、無法提供資料、毀壞或其他故障;及
(iii) 透過任何通訊網路供應商之系統、設備或儀器傳送及/或儲存任何與閣下及或授權使用者依據網路/電話銀行服務進行服務及/或交易或買賣有關之資料及/或數據。
4.43 在任何情況下,本行、聯營公司或任何資料供應商,毋須對閣下、授權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任何偶發性、間接、特殊或相應或懲罰性損害賠償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使用、收入、利潤或儲蓄方面之任何損失負責。
4.44 除非引用下述第 4.45 條分條文,否則因閣下、授權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獲得授權)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及/或因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取得任何市場資料或報告或任何其他資料而引致之後果,均全部由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自行承擔。
4.45 根據上述第 4.17 條分條文之限制,及倘若本行合理地認為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並無疏忽、欺詐或錯失,則閣下及授權使用者毋須就下述原因引致網路/電話銀行服務被未經授權交易而產生損失或資金錯置負責:
(i) 若本行採納上述第 4.40 條分條文之風險監控措施而能避免之電腦罪行;
(ii) 本行之人為或系統失誤;或
(iii) 因本行、本行之職員或僱員疏忽而導致之未有付款或錯誤付款。
4.46 除非引用上述第 4.45 條分條文,或由於本行、聯營公司、任何資料供應商及其各自之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否則閣下須承擔(及倘若屬非個人客戶,則閣下及授權使用者須連帶承擔)賠償本行、聯營公司、任何資料供應商及其各自之職員及僱員
因提供網路/電話銀行服務、資料及/或報告或行使或維持本行在本第 4 條條文下賦予之權力及權利所引致之任何法律行動或訴訟而承受之一切法律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賠償、訟費、任何形式之費用與支出(包括但不限於按全數彌償基準支付之法律費用)。
4.47 本行可隨時暫停或終止所有任何網路/電話銀行服務或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之使用權。
4.48 閣下可向本行發出不少於 5 個營業日之事先書面通知後而隨時終止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
4.49 為使本第 4 條條文之所有規定之涵義有效,本第 4 條條文之所有條款及細則在暫停或終止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及/或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時仍然有效,並且於有關之暫停或終止後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儘管有此等暫停或終止,只要本第 4 條條文乃與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仍須履行之任何義務或法律責任有關,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將仍須繼續受本第 4 條條文約束。
4.50 本行可隨時及毋須另行通知,動用閣下之任何戶口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之任何戶口(不論以閣下及授權使用者之名稱,或以閣下或授權使用者及任何其他人士之名義開立)中任何貨幣之任何貸方結餘,作為償還閣下或授權使用者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拖欠本行之任何債項(不論以任何身分及屬實際或或有債項,亦不論是閣下或授權使用者本身拖欠或是閣下或授權使用者連同任何其他人士拖欠的債項)。
4.51 在不影響其他法律賦予本行的權利及權力的情況下,本行有權行使留置權留置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存放於本行或由本行持有或控制之所有資產,(不論本行是否在一般銀行業務運作下,或其他理由接受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託管),本行有權處理、處置或出售此等資產,用以償還閣下或授權使用者拖欠本行之債項。
4.52 本行可隨時及不時修訂適用於網路/電話銀行服務的條款及細則及/或加入額外條文。有關之任何修訂及/或增補在本行向閣下,如閣下有委任授權使用者,則向閣下及/或授權使用者,發出合理通知,而有關通知可在互聯網網站發佈,或按照本行認為合適之方式展示、公告或刊登後即會生效。倘若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在修訂生效當日或之後繼續或使用網路/電話銀行服務,則有關修訂將對閣下及授權使用者(如適用)具有絕對約束力。若本行要求閣下確認接受有關任何的修訂及/或加入之額外條文,閣下授權及指示本行可接受授權使用者代表閣下確認接受有關之修訂,而閣下亦須因此而受到絕對約束。
4.53 在不影響其他於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的情況下,本行可不時根據本第 4 條條文發出各類的通知訂明及通知之形式(不論為書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及通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