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場所使用費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元整 NT$ 。
xxxxxxxxxxxxxxxx使用管理規則
109 年 06 月 30 日屏府教體字第 10930327800 號函請本校再議
109 年 08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09 月 23 日屏體設字第 10930537100 號函請本校再議
109 年 10 月 06 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x規則依屏東縣立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所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訂定之。第二條 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場所開放範圍如下:
一、活動中心。二、操場。
三、網球場。
四、教室及會議室。
五、其他室內外場館及設施。
第三條 本校場所統由總務處負責辦理開放租借事宜。
第四條 本校場所除供各校舉辦各種教育活動外,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社教文化、禮俗、社區產業或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者,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使用。在本校開放時間,進校從事戶外健康運動 者,可免提出申請。
第五條 申請使用本校場所之時間如下:
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以上午五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以及晚間六時至九時。非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有上課)以早上學童到校前上午五時至七時及放學後,晚間六時至九時為原則﹔公務用途及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准後,可提申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本校場所;其已核准者,總務處應立即停止其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二、違背善良風俗、非法集會及競選活動集會。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或再分租他人使用。四、其活動有損學校建築物與設備。
五、與學校教育目標不符及喜慶宴客(料理)之活動。六、辦理喪家告別式場之活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處理:
一、酗酒、煙毒。二、流動攤販。
三、聚眾鬥毆或吵鬧。
四、破壞公物或其他不法行為。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六、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或違禁品。
第八條 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填妥借用申請書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及繳驗相關證件並繳納場所使用費(如附表),簽訂借用契約書後,始得使用。學校課後社團申請借用場所之收費標準及使用管理要點,如附件二。
第九條 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退還已繳場所使用費之一部份或全部:一、因特殊事故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原定使用前三日通知本校者,得
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費。
二、本校因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於使用日前三天通知申請人改期或調換場 所;無法改期或不願調換場所者,則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第十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學校審核同意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各機關、學校或團體間協調事項。
二、各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辦理社福、公益、教育宣導或社區產業推展等業務或活動。
三、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 四、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
五、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六、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
第十一條 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應接受本校之監督。
第十二條 使用者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或短少,應按市價負責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如有垃圾等應由廠商自行處理,一般垃圾請依本校垃圾車時間自行清運,資 源回垃圾請分類回收。本校得僱工清潔、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申請人如須在學校場所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臨時建物或其他佈置者,應經本校同意,用畢應即回復原狀,違者得由學校逕予回復,所需經費得以保證金扣抵,不足時得以追償,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十三條 使用者因疏忽或使用不當引起之意外事故,經相關主管機關鑑定確認,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x規則經校長核准,並報請縣府核備後發布施行,修正後亦同。
承辦人: 處室主任: 會計主任: 校 長 :
內會出納組長:
附表 1
xxxxxxxxxxxxxxxx使用收費標準表
費用別收費 標準 場所別 | 場所使用費(新臺幣) | 說 明 | |
活動中心 | 場地費 | 6500 元 | 一、所收場所使用費,依規定解繳作為基金預算來源。 二、借用者應負責場地使用後之清潔工作。 三、本收費標準表之場地費未註明單價者,以場次為計算標準,每 4 小時為一場,未足 4 小時以 4 小時計。 四、為利不同借用者之場地前後銜接,以及借用人場地使用之便利性,授權本校單位主管及校長得審酌活動性質、場地已借用狀況、比例原則等,給予借用人事前進場準備和事後善後收尾之合理時間(須註明於申請書中),免予計費;惟此準備及善後之時段,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前開始進行所申請之活動,以及要求使用冷氣。 五、場地借用不含場地所在之校方設備及器材﹔須用者請事前提出申請,核淮後借用,自行操作。 六、特殊用電另計。 七、所借場地不含場地外側及週邊空地、廣場、連鎖磚和草地等,違者依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三認定與處理。 |
冷氣使用費 | 1000 元/時 | ||
廢棄物代運費 | 2000 元/場次/日 | ||
教室 | 場地費 | 1500 元/場次/日 | |
第一、四、五會議室 | 場地費 | 3000 元 | |
冷氣使用費 | 500 元/時 | ||
廢棄物代運費 | 2000 元/場次/日 | ||
第二會議室 | 場地費 | 500 元 | |
冷氣使用費 | 70 元/時 | ||
第六會議室 (視聽中心) | 場地費 | 4500 元 | |
冷氣使用費 | 500 元/時 | ||
電腦教室 | 場地費 | 6000 元 | |
冷氣使用費 | 500 元/時 | ||
操場 | 場地費 | 5000 元 | |
廢棄物代運費 | 2000 元 | ||
學(教)務處旁川堂 | 場地費 | 1500 元 | |
廢棄物代運費 | 2000 元/場次/日 | ||
前穿堂至校門口 | 場地費 | 5000 元 | |
廢棄物代運費 | 2000 元/場次/日 | ||
其他 | 場地設備使 用費(投影機) | 3000 元/場次/日 |
附表 2
屏東縣仁愛國小網球場開放使用及管理規則
109.10.06 訂定
一、本開放使用及管理規則依據屏東縣立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所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 4條訂定之。
二、本球場開放時間配合學校上課日為原則,平日開放時間上午 5:30-7:00,假日(含寒暑假)開放時間為 06:00-17:00。必要時經本校同意,得酌予變更。
三、本球場使用優先順序為: 1.體育教學、2.網球代表隊訓練、3.本校核可之活動、 4.個人使用:含本校教職員工、學生、校友、校外人士。
四、本球場個人及活動使用收費標準
個人收費 | 活動收費 | |
每個月(月費) | 100 元/月 | |
單位團體舉辦活動(以日計算) | 3000 元/日 (保證金 5000 元) |
(一)場地範圍為 1 座網球場。
(二)因場地有限,請個人自行評估,恕不退費。
(三)本球場如辦理各項公開性比賽及公務性質之活動時,個人使用者應暫停使用。 五、使用本球場請接受管理人員之指示,凡不遵守球場使用規定者,管理人員得要求其退
場,並限半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如情節重大者得報轄區警政單位協助處理。
六、借用本校球場辦理活動須依照規定手續於活動辦理前 2 週向本校提送場所開放借用申請書,俟本校同意後與本校簽定『屏東縣仁愛國小網球場開放使用契約書』,並依照契約書內容繳交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
七、前項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各校檢查無誤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 八、使用本球場均須穿著運動服裝、網球鞋,力求服裝端正,否則禁止使用。
九、借用單位及人員停車請自理,本校不提供停車場,並不得違規停放,影響車輛進出校門。
十、場地清潔清理、復原、電源開關及場地開關門由借用人員單位負責,自由路請一律由鮮采旁之通學步道小門進出。
十一、休息區不得將私人物品長期存放,亦不得在休息區飲酒及餐飲。十二、本球場所收取之費用,悉數繳交公庫。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xxxxxxxxxxxxxxxxx借用申請書 日期:
借 用 者 | 簽章 | 身份證字號 | ||||||
聯 絡 電 話 | ||||||||
地 | 址 | |||||||
借 用 場 地 | ||||||||
場所使用費 ( 新 台 幣 ) | 元 | 經收人 | ||||||
使 用 時 間 | 年 | 月 日 | 時起至 | 年 | 月 | 日 | 時止 | |
會 簽 單 位 (人) | ||||||||
承辦人: | 主任: | 校長: |
備註:長期借用人員,請另繳交 2 吋半身相片(製作許可證之用)。
申請表填寫人: 電話:
附表 3
xxxxxxxxxxxxxxxx借用申請書 日期:
借 用 單 位 | 身份證字號 | |||||||
借 用 者 ( 負 責 人 ) | 簽章 | 聯 絡 電 話 | ||||||
地 | 址 | |||||||
活動名稱與內 容 | ||||||||
參 加 對 象 | ||||||||
參 加 人 數 | ||||||||
借 用 場 地 | ||||||||
場所使用費 | 場地費 | 元 | 經收人 | |||||
冷 氣 使 用 費 | 元 | |||||||
保證金 | 元 | |||||||
其 他 | 元 | |||||||
準 備 時 間 | 年 | 月 日 | 時起至 | 年 | 月 | 日 | 時止 | |
使 用 時 間 | 年 | 月 日 | 時起至 | 年 | 月 | 日 | 時止 | |
善 後 時 間 | 年 | 月 日 | 時起至 | 年 | 月 | 日 | 時止 | |
會 簽 單 位 (人) | ||||||||
承辦人: | 主任: | 校長: |
申請表填寫人: 電話:
附件一
xxxxxxxxxxxxxxxx借用契約書
(以下簡稱乙方)向xxxxxxxxxxxx(xxxxxx)借用 (場地名稱),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
第一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第二條:場所使用費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元整 NT$ 。
上述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三日前向甲方一次繳清,逾期未繳者,應不予借用,乙方絕無異議,期滿如無違約或賠償情事,於繳清「xxxxxxxxxxxxxxxx使用管理規則」所規定之費用後,完成契約。
第三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方應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四條: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規則之規定。
第五條: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回復原 狀,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有不足,甲方可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六條:乙方借用場地之秩序、公共安全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第七條:乙方因疏忽或使用不當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地及設備毀損,經相關主管機關鑑定確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第八條:乙方於活動期間應維持活動場所秩序,控管參加活動人員,以維護校園安全。第九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借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第十條: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xxxxxxxxxxxxxxxxx:
xx: (xxx)
xxxxxxxxx:
xxx: 簽章
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場地設備提供校內學生課後社團使用管理要點一、 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展學校特色,推動一校
一
團隊及社團多元化,使現有校內學生社團使用活動場地設施,能有適當之管理與利用,依據屏東縣立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所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得免收、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現有校內學生社團長期借用各活動場地,請向總務單位辦理借用手續
,借用時須會知活動場地原管理單位(人)。
三、學生社團填具場地借用申請單,由學務處核轉向總務單位申請借用,並陳核校長同意後借用。
四、各場地使用時間為 7:30~8:40;16:00~17:30,若超出使用時間或假日使用除需另外收費外,考量學校保全及教職員工上、下班問題,需另外申請。
五、學校辦理活動時,以學校活動優先使用;若非上課日,學校場地有外借時,則以外借為優先。
六、收費標準,以一學期為收費基準(免收保證金),收費標準如下:
場地名稱 | 間數 | 場地費 | 備註 |
教室 | 1 | 每學期 1,200 元超出使用時間及假日,另外收費 | 1.此收費標準以未超過使用時間為準,超過使用時間,以次計算,每超出半小時,收費 20 元,以不超過 1 小時為限。 2.假日使用,每小時 50 元,不足 1 小時,以 1小時計。(若為學校任務,則不收費,以一次 為限) |
視聽教室 | 1 | 每學期 1,800 元超出使用時間及假日,另外收費 | 1.此收費標準以未超過使用時間為準,超過使用時間,以次計算,每超出半小時,收費 40 元,以不超過 1 小時為限。 2.假日使用,每小時 100 元,不足 1 小時,以 1 小時計。(若為學校任務,則不收費,以一次為限) |
活動中心 | 1 | 每學期 5,000 元超出使用時間及假日,另外收費 | 1.此收費標準以未超過使用時間為準,超過使用時間,以次計算,每超出半小時,收費 60 元,以不超過 1 小時為限。 2.假日使用,每小時 150 元,不足 1 小時,以 1小時計。(若為學校任務,則不收費,以一次 為限) |
七、使用本校活動場地,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改變電源路線或擅用電器設備。應愛惜公物、設備,不得任意釘掛、黏貼牆壁等,如有損壞,依原樣賠償。違規張貼、懸掛、架設等物,由管理單位逕行清除,不再通知。
八、借用本校活動場地,本校僅提供該場所之固有設備為範圍,若須另加佈置,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不得破壞或改變原狀。
九、借用本校活動場地,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者。
(二)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三)使用有損本校活動場地建築與設備者。
(四)參與活動人員不遵守本校規定,有妨害正常公務推行或影響校區安寧安全行為者。
(五)違反本管理要點者。
十、本要點經主管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承辦: 會計主任: 校長:
訓育組長: 學務主任:
附表 3
屏東縣仁愛國小校內學生社團場地借用申請單
社團名稱 | 負責人 | ||
使 用 場 地 | □教室 間 □視聽教室 □活動中心 | ||
使 用 時 期 | □ 學年度 第 學期 □ 年(寒、暑假)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 ||
使 用 時 間 | □週一 □週二 □週三 □週四 □週五 □ 12:30~13:30 □ 14:00~15:30 □ 15:30~17:00 □ 16:00~17:30 | ||
場所使用費 | 新台幣 元整 | ||
申請人簽章 | |||
會 辦 場地原管理單位(人) | |||
承辦人 | |||
處室主任 | |||
出納 | |||
總務主任 | |||
校長 |
屏東縣仁愛國小校內學生社團假日場地借用申請單
社團名稱 | 負責人 | ||||||
使 | 用 | 日 | 期 | ||||
使 | 用 | 場 | 地 | □教室 間 | □視聽教室 | □活動中心 | |
使 | 用 | 時 | 間 | ||||
場 所 使 用 費 | 新台幣 | 元整 | |||||
申請人簽章 | |||||||
會 辦 場地原管理單位 (人) | |||||||
承辦人 | |||||||
處室主任 | |||||||
出納 | |||||||
總務主任 | |||||||
校長 | |||||||
申請人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