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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根据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和权属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股份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下属各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其中,除股份公司外通称权属公司。
第三条 x制度中所称融资,主要包括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综合授信、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开具保函、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等。其中,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等。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一)满足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到期偿债的资金需要,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实施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二)负责公司年度融资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论证;
(五)对公司及权属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六)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六条 股份公司及权属公司外派董事,必须按照公司相关授权和出资公司决议,对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融资决策行使表决权。若被投资公司需我投资方和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我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担保和融资比重不得超过我出资方的持有股权比重。
第七条 股份公司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股份公司职能部门和权属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融资决策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年度经营预算编制融资预算,拟订融资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批。融资方案应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做出充分估计。境外融资还应考虑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
第十条 下属控股公司原则上无权对外融资。未经股份公司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借入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由财务管理中心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股份公司主管财务副总裁和总裁同意后,报经董事长批准,融资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65%。重大融资方案须由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融资若超过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则必须提呈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由资产运营部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四章 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非控股公司提供借款。对非控股公司发生借款的,比照公司对外投资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需要内部借款的,由业务需求单位向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资金借款申请书,资金借款申请书须包括如下要件:
(一)资金需求金额、期限。
(二)资金用途,包括项目资金需求、补充日常营运资金、专项资金等。
(三)相应请款依据,包括项目相关审批决议、日常营运资金短缺情况测算说明、专项事项说明等。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对与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短期每笔伍仟万以内
(含xx万)的资金拆借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分管财务副总裁、总裁审批。第十七条 资金需求经有效授权审批后,财务管理中心优先考虑内部资金调
剂满足需求。在内部资金调剂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提出融资方案,包括筹资额度、筹资形式、利率水平、筹资期限等。
第十八条 融资方案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权限经审批后,由业务需求单位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供业务合同等相关融资所需信息和资料,配合财务管理中心完成融资。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财务管理中心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股份公司法务部,负责对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供完整的书面意见。股份公司分管财务副总裁、总裁、董事长,分别根据相关授权审批融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批准后,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与中介机构协商发行时机,经公司分管财务负责人、总裁、董事长批准后予以发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权益性融资方式筹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化组织架构,进行业务整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融资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需求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融资合同或协议,必须重新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融资活动完成后,财务管理中心会计条线负责融资单据的催收和公司账务处理。财务管理中心资金条线负责建立融资台账,定期向经营层进行公司资产负债水平、偿还能力、对现金流的影响、对损益的影响等筹资情况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债务偿还和股利支付环节的管理,对偿还本息和支付股利等做出适当安排。财务管理中心资金条线负责办理偿还本息审批流
程。董事会相关岗位负责办理股利偿付审批流程。财务管理中心会计条线负责核对并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款项的支 付。
第二十六条 x企业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由资金条线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当业务终结后,由资金条线会同会计条线和法务条线等相关部门,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五章 融资活动的评价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由公司审计人员负责融资结果的评价:
(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
(二)是否经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人会签;
(三)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评价融资带来的实际收益(和融资前计划收益的,融资前实际收益比较),并估计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外派董事对控股和参股公司融资资金运用状况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以及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使表决权的,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该董事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责任人,股份公司审计室负责评估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经股份公司分管领导确认
后,经股份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x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x制度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x规定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