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2017年3月
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助经费(下称社科课题经费或称课题经费)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深圳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及立项不资助课题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不得用于评比发奖。
第三条 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由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管理。根据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情况,由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提出并确定资助课题数量(包括各层次课题数量)和资助金额,列入部门预算。每年年底,市社科联将本年度课题完成情况、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委,同时申报下一年课题数量和资助金额。五年规划课题执行结束后,在申报下一个五年规划课题数量和资助金额时,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深圳市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课题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比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经费的使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资助课题经费的最高额度,重点课题每项不超过30万,一般课题每项不超过18万,青年课题每项不超过5万。
第二章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预算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其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应根据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八)其他支出: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费、出版补助费、论文版面费等。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一般不超过课题资助总额的30%。主要包括:
(一)绩效支出:指课题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所在单位已经有财政全额拨付绩效工资款项的科研人员除外。
(二)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重点课题按资助总额的3%以内提取,其他课题按资助总额的5%以内提取。管理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分配使用。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三章 课题经费的拨付
第十条 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在资助研究课题评审工作结束后,向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并与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签订同意承担课题及资助经费层次协议书,一个月内将协议书和资助经费开支计划报送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逾期不报,按自动放弃课题资助经费处理。
第十一条 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接到开支计划和协议书后,将课题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课题经费不得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
第十二条 规划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已经结题的课题经费,不再结转。课题经费按50%和50%的比例分两次拨款,最后一期资助经费作为预留经费,在成果完成并经鉴定合格后拨付,鉴定不合格者,不予拨付,并追回已拨款项。
第十三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一)课题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的(报批手续见《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需要修改、变更、中止课题的(报批手续同上)。
(三)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四)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课题经费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计划使用课题经费。
第十五条 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需经调入单位同意,报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审批。
第十六条 课题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者,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余额。课题负责人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课题研究工作的,五年内不得申请新的课题。课题进行过程中,因课题负责人出国(时间超过一年)、重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报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审核批复后,按因故中止课题处理。剩余经费返还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转交国库。
第十七条 由于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课题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已拨经费或不合理开支部分,归还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转缴国库。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财务部门应经常对课题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经费开支不符合深圳市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课题研究资助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市社科联的财务审查。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有监督、检查权,每年有重点地检查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等处理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课题完成后,财务部门应清理历年收支帐目。编制《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总决算表》,连同研究成果及总结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此项工作结束前,不得申请新的资助课题。
第二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x办法解释权属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x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2017年至2020年。2012年颁发的《深圳市资助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