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GS2699)销售文件
工银理财·添xxx享净值型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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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工银理财!您购买的本款产品是由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自主设计、投资、运作的理财产品。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进行金融投资时,警惕任何人与机构假借我公司理财产品之名推介、推销其他类型产品。
风险揭示书 | |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xx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客户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 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客户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产品风险评 级 | PR1(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客 户参考) |
销售评级 | PR1(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 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适合购买的 客户 | 经销售机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确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产品 风险评级的客户。 |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级别 | (由投资者自行填写,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重要提示 |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 本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很低。产品本金及收益受宏观政策和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投资市场波动等风险因素影响很小,投资者本金损失可能极小,产品具有较高流动性且收益比较稳定。 本产品托管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 份额销售机构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 B 份额销售机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托管费及 A 份额销售 |
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投资管理人的关联方,投资管理人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品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已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前述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影响管理人独立决策的潜在风险,可能导致在费用方面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投资者已充分知悉前述关联关系,并接受理财产品由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托管机构托管。 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客户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请认真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
客户确认栏
请全文抄录以下文字:本人已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签名(xx):日期: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本评级为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风险 等级 | 风险 水平 | 评级说明 |
PR1 级 | 很低 | 本金和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 小,且具有较高流动性。 |
PR2 级 | 较低 | 本金和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 |
PR3 级 | 适中 |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收益产生 一定影响。 |
PR4 级 | 较高 |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产生较大影响,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复杂性。 |
PR5 级 | 高 |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造成重大损失,产品结构较为复杂,可使用 杠杆运作。 |
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产品,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不等于产品实际收益,产品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清算分配金额,亦不构成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应分配金额承诺,仅供您作出投资决定时参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向您提示如下:与银行存款比较,本产品存在投资风险,您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您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 策,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后,您应密切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主动获取相关信息。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具有如下含义: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或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
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3)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认申购总金额+理财产品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总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应缴增值税、应付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理财产品累计终止、赎回和现金分红总金额(如有)。
(4)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总净值: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总净值=理财产品某类份额认申购总金额+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总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该类份额应缴增值税、应付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理财产品某类份额累计终止、赎回和分红总金额(如有)。
(5)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某类份额单位净值:指理财产品该类份额的单位净值。理财产品某一份额的单位净值=理财产品该类份额总净值/理财产品该类份额总存续份额。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产品成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产品净收益以分红形式(或净损失)分配给理财产品持有人,并将该部分收益按日结转到投资者理财账户,参与下一日产品收益分配,使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6)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7)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8)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9)申购/赎回: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或卖出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0)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理财产品。
(11)工作日:本产品的工作日是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12)清算期:自理财产品终止日/提前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清算期。
(13)初始净值:指产品的初始本金。
一、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工银理财·添xxx享净值型理财产品(21GS2699) |
产品代码 | 21GS2699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 码 | Z7000821001062。投资者可依据本产品的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
销售代码 | A 份额:21GS2699 |
销售名称 | 工银理财·添xxx享净值型理财产品(21GS2699)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发行方式 | 公募 |
评级结果 | 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结果为 PR1(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产品管理人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产品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销售评级结果为 PR1(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 级结果为准) |
适合购买的客户 | 经销售机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确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 本产品风险评级的客户。 |
销售对象 | A 份额(工银理财·添xxx享净值型理财产品(21GS2699)):工商银行个人投资者 B 份额(工银理财添xxx享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21G2699B)):招商银行个人投资者 |
销售范围 | 全国 |
销售渠道 | A 份额: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等 B 份额: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招商银行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等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净值型 |
产品募集期及认购扣款日 | 2021 年 06 月 08 日-2021 年 06 月 14 日。本产品募集期内 24 小时 接受购买申请,募集期结束后第 1 个工作日扣款。募集期内,24 小时接受撤单申请,在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不能撤销购买本产 品。关于产品不成立及提前成立等相关信息,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 书“二、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
产品成立日 | 2021 年 06 月 15 日 |
产品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初始封闭期 | 2021 年 06 月 15 日-2021 年 07 月 15 日,初始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 或赎回申请。 |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购买/赎回起点金额 | 认购起点金额 1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 元且以 1 元为单位递增。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且不得违反本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赎回限制。 |
申购申请当日、申购确认日及 申购资金扣款 | 投资者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T 日)申购,产品管理人在投资者申购申请当日(T 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扣款。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申购的产品份额应当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投资者可在确认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申购资金将于确认日后 3 个工作日内返还到账。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了业务流程,则申购申请确认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申请,则该日视为申购申请当日;投资者在开放日的非开放时间内或非开放日提交的申购申请,转为正式申购申请的日期(如有)为申购申请当日。关于申购份额的计算等,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二、产品的 认购、申购与赎回”。 |
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确认日及 赎回资金兑付 | 投资者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T 日)赎回,产品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申请当日(T 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赎回的产品份额应当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投资者可在确认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赎回资金于赎回申请当日(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到账。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 程,则赎回申请确认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下一个工作 日划付至投资者账户。投资者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视为赎回申请当日。投资者在开放日的非开放时间内或非开放日提交的赎回申请,转为正式赎回申请的日期(如有)为赎回申请当日。关于赎回金额的计算、巨额赎回、延迟兑付情形等,详见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二、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
快速赎回 | A 份额快速赎回服务是指已通过工商银行渠道购买以工银理财为管理人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希望赎回款项快速到账时,通过签署《工银理财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快速赎回服务协议》,并提出申请以实现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快速赎回的服务。经确认符合快速赎回服务条件的,由服务提供方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向其支付快速赎回款项。服务提供方,指快速赎回服务中以受让投资者快赎份额方式向投资者实时支付快赎款项的相关方,可能包含与工银理财开展合作的第三方商业银行。 除非发生《工银理财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快速赎回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投资者快速赎回将于提起快速赎回申请当天获得快赎款 项,快速赎回理财份额对应的提起快速赎回申请当天起(含当日)收益将全部归属服务提供方。 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本产品仅限开放日的开放时间)的快速赎回金额不超过 1 万元。产品管理人单日办理快速赎回申请的份额占前一日终产品总份额比例上限为 10%,对其余部分的快速赎回申请可以暂停接受。快速赎回服务非法定义务,快速赎回有条件,依约可暂停,关于快速赎回的业务 规则,详见《工银理财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快速赎回服务协议》。 B 份额暂无快速赎回服务。 |
产品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本产品初始封闭期过后的每个工作日为申购、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的 08:30-15:30 进行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内 08:30- 15:30 接受申购及赎回撤单申请,如投资者使用快速赎回服务,则具体业务规则适用《工银理财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快速赎回服务协议》,快速赎回申请不可撤销。对于客户发起的快速赎回以外的赎回申请(即“普通赎回”),工银理财将根据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中“(三)产品的赎回”中的相关规则进行确认,确认结果包括全部赎回成功、部分赎回成功以及全部赎回不成功。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至下一开放时间未撤销则转为正式申购或赎回申请。如遇到下一开放日产品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则客户在本开放日开放时间之后提交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将不予确认、不予顺延。如发生市场情况变化、服务投资者需要等情形,产品管理人可以在发布信息披露后临时调整 本产品申购和/或赎回的开放时间。 |
理财账户最低保留金额 | 0.01 元。如果投资者某笔赎回将导致其持有的本产品余额不足 0.01 元的,产品管理人有权视为投资者一次性赎回全部剩余金额。 |
单户最大持有金额 及认申购限额 | A、B 份额单户最大持有金额均为 30 万元、单笔认/申购上限均为 30 万元。 |
初始计划发行量 | A 份额:200 亿元 B 份额:50 亿元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产品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7 天通知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策略、产品费用等,并综合考量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本产品根据市场研判,以投资债券、同业存单、存款等中短期金融工具为主,灵活动态调整,控制投资风险。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 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业绩比较基准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绩报酬,当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在符合监管政策要求下可调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布调 整情况和调整原因。 |
固定管理费 | 0.05%(年)。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五、相关费用”。 |
销售服务费 | A 份额:0.05%(年);B 份额:0.15%(年)。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五、相关费用”。 |
托管费 | 0.02%(年)。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五、相关费用”。 |
浮动管理费 | 本产品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
认购、申购、赎回费用 | 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一般情况下赎回费为 0%,为保证产品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在一定情形下,产品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具体收费情形详见本理财产品 说明书“五、相关费用”。 |
产品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下同) |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八、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销售机构、理财 投资合作机构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 |
产品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产品托管人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八、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销售机构、理财投资合作 机构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 |
销售机构 | A 份额销售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 份额销售机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八、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销售机构、理财投 资合作机构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 |
单位净值 | 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该类份额应缴增值税、应付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后的理财产品该类份额单位净值。 计算方式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二、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本产品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产品成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产品净收益以分红形式(或净损失)分配给理财产品持有人,并将该部分收益按日结转到投资者理财账户,参与下一 日产品收益分配,使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
收益分配方式 | 本产品根据每日理财产品收益情况,以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将收益部分结转为产品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及之后数值舍去。日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 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0000 |
提前终止 | 当本产品份额低于 1000 万份或本销售代码对应的产品份额低于 1000 万份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或本销售代码对应 的所有产品份额并进行信息披露,提前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账户。除本说明书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投资者不得提前终止本产品。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在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亦有权根据市场或监管政策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七、产品提前终止” |
募集期是否允许撤 单 | 是 |
开放期是否允许撤单 | 是,开放日内 08:30-15:30 接受申购及赎回撤单申请(如投资者使用快速赎回服务,则具体业务规则适用《工银理财现金管理类理财 产品快速赎回服务协议》,快速赎回申请不可撤销) |
税款 | 产品管理人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理的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期缴纳,相关税款由理财资产承担。支付给投资者的理财 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其他约定 | 认购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以及投资者因购买本产品冻结资金在申请日(含)至扣款日(不含)之间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在产品赎回确认日或产品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利息。投资者若购买本产品后欲办理销户或调整理财交易账户等操作,需确保在全额赎回本产品份额或本产品到期并完成兑付后办 理。 |
二、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一)产品的认购
1.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或推迟成立时产品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2. 认购份额计算:
(1)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产品份额面值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的计算方式详见“相关费用”章节)
产品份额面值为 1 元。
认购份数保留至 0.01 份理财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2)认购期间利息:募集期内,认购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但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3. 产品不成立与提前成立的情形:如产品募集规模低于 1000 万元,或基于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适宜本理财产品的运行等原因,则产品管理人可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并在原定产品成立日后在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产品不成立信息,投资者购买本金和利息(如有)将在原定产品成立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原定产品成立日至到资金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利息。如果该产品募集期结束前认购规模达到 200 亿 元,产品管理人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产品管理人将发布信息披露,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4. 投资者集中度要求:
(1)为满足监管要求,如新增认购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超过 50%,产品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超出部分的认购申请。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产品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投资者持有份额的计算以产品管理人登记为准。
(2)为满足监管要求,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当新增认购申请可能会导致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前 10 名投资者持有份额合计占本产品总份额的比例)超过特定限制比例(20%)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可能会导致超出限制比例部分的认购申请。对于产品管理人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投资者持有份额的计算以工银理财登记为准。
5. 暂停认购或拒绝大额认购的情形
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产品管理人有权采取暂停认购等措施,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生以下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1)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继续接受认购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认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3)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约定情形及“一、产品基本信息中”规定的单户最大持有金额、单笔认/申购上限等申购及赎回限制(如有)外,当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对其他产品持有人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产品管理人还有权采取拒绝大额认购等措施,切实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若产品管理人拟新增说明书未约定的其他认购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产品管理人将修改产品说明书并提前在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二)产品的申购 1.申购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投资者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申请,则该日视为申购申请当日;投资者在开放日的非开放时间内或非开放日提交的申购申请,转为正式申购申请的日期(如有)为申购申请当日。
(3)申购确认日及申购资金扣款
开放时间 | 申购资金扣款 | 申购申请确认 |
开放日的 08:30- 15:30 | 申购申请当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扣款 | 申购申请当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确认 |
2.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
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认申购总金额+理财产品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总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应缴增值税、应付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理财产品累计终止、赎回和现金分红总金额(如有)。
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总净值: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总净值=理财产品某类份额认申购总金额+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总税费(包括但不限
于该类份额应缴增值税、应付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理财产品某类份额累计终止、赎回和分红总金额(如有)。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本产品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产品成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产品净收益以分红形式(或净损失)分配给理财产品持有人,并将该部分收益按日结转到投资者理财账户,参与下一日产品收益分
配,使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 元,申购份额保留至 0.01 份理财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2)投资者因购买本产品冻结资金在申请日(含)至扣款日(不含)之间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 投资者集中度要求:
(1)为满足监管要求,如新增申购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超过 50%,产品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超出部分的申购申请。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产品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申购申请。投资者持有份额的计算以产品管理人登记为准。
(2)为满足监管要求,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当新增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前 10 名投资者持有份额合计占本产品总份额的比例)超过特定限制比例(20%)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可能会导致超出限制比例部分的申购申请。对于产品管理人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投资者持有份额的计算以工银理财登记为准。
5. 暂停申购或拒绝大额申购的情形
当接受申购申请可能对理财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产品管理人有权采取暂停申购等措施,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切实保护存量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生以下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3)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4)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产品连续 2 个开放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或者连续 3 个开放日(含)累
计净赎回占 3 个开放日(含)前产品总份额的 12.5%以上或者连续 5 个开放日
(含)累计净赎回占 5 个开放日(含)前产品总份额的 15%以上或者连续 10 个
开放日(含)累计净赎回占 10 个开放日(含)前产品总份额的 20%以上时,产品管理人有权于下一个工作日起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投资者根据产品管理人披露的日期可重新进行申购。
除上述约定情形及“一、产品基本信息中”规定的单户最大持有金额、单笔认
/申购上限等申购及赎回限制(如有)外,当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对其他产品持有人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产品管理人还有权采取拒绝大额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产品存续过程中,若产品管理人拟新增说明书未约定的其他申购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产品管理人将修改产品说明书并提前在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三)产品的赎回 1.赎回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投资者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视为赎回申请当日;投资者在开放日的非开放时间内或非开放日提交的赎回申请,转为正式赎回申请的日期(如有)为赎回申请当日。
(3)赎回确认日及赎回资金到账
开放时间 | 赎回申请确认 | 赎回资金到账 |
开放日的 08:30- 15:30 | 赎回申请当日后第 1 个工作日确认。 | 赎回申请当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到账。 |
2.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未发生收取赎回费的情形下),投资者在赎回理财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 元,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3.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是指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行为,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理财产品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
对该产品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将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予以拒绝办理。
开放式理财产品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产品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若监管有最新规定的,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4.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为应对理财产品赎回流动性风险,产品管理人有权采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生以下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1)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2)当日发生巨额赎回时;3)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产品连续 2 个开放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或者连续 3 个开放日(含)累
计净赎回占 3 个开放日(含)前产品总份额的 12.5%以上或者连续 5 个开放日
(含)累计净赎回占 5 个开放日(含)前产品总份额的 15%以上或者连续 10 个开放日(含)累计净赎回占 10 个开放日(含)前产品总份额的 20%以上时,产品管理人有权于下一个工作日起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产品管理人披露的日期可重新进行赎回。
发生以下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及时兑付;2)连续 2个(含)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3)当前一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4)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在发生以上第 2)种情形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单个产品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 10%的,产品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产品存续过程中,若产品管理人拟新增说明书未约定的其他赎回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产品管理人将修改产品说明书并提前在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三、投资运作
(一)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直接或间接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产品管理人履行相关手续并向投资者信息披露后进行投资: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当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 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 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3)当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 20%
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240 天;
(4)本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5)本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6)本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本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7)本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8)本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产品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告知托管机构,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9)本产品持有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10)当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 20%时,本产品持有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 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11)本产品投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12)本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除外;
(13)尽管有本条第(12)款的规定,但任何时候本产品的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140%;
(14)本产品与相关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的合格质押品应当与本产品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1)、(2)、(4)、(5)、
(6)、(7)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
(10)、(12)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11)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产品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2.本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前款所述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3.本产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本理财产品的资产×剩余期限—∑本理财产品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卖出回购× 剩余期限)/(本理财产品的资产—本理财产品的负债+债券卖出回购)
本产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本理财产品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本理财产品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卖出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本理财产品的资产—本理财产品的负债+债券卖出回购)
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三)投资比例
本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为 100%。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投资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所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上述投资比例内,监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产品管理人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在投资时达到可投资标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产品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产品将综合评估货币市场的利率走势、各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及流动性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在投资过程中,本产品将结合历史经验数据、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取向、公开市场操作、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对短期资金利率变动趋势进行分析,根据短期利率市场的变化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同时,尽量避免过度集中投资,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信用状况等进行分析比较,对适当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和交易。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产品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将于每个自然日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拥有的固定收益类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中列示的资产品种不代表产品管理人的实际投向,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以“投资范围”章节表述为准。
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并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核算方法如下:
1. 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 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3. 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 其他资产: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估值日或最新可获取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量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价格偏离导致产品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需对产品资产净值按市价法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产品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认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产品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产品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7. 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在符合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要求下,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 产品存续期间,若关于产品估值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产品估值方法也随之调整,产品管理人将在调整前发布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9. 当本理财产品资产的估值由于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如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10. 当前一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产品管理人应当暂停该产品估值,并按照监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五、相关费用
(一)费用的计提标准和计算方法 1.托管费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费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A=B×C÷365
A 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B 为前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在产品成立日,B 为初始净值) C 为托管费率
2.销售手续费
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手续费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A 份额:D=B ×0.05%÷365
B 份额:D=B ×0.15%÷365
D 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销售手续费
B 为前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在产品成立日,B 为初始净值) 3.固定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B ×I÷365
G 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B 为前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在产品成立日,B 为初始净值) I 为固定管理费率
4.浮动管理费
本产品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5.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一般情况下赎回费为 0%,为保证产品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在一定情形下,产品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
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收取强制赎回费用情形如下: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该情形下收取的强制赎回费用全额计入产品财产。
(2)本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 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6. 产品运作中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划拨手续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投后管理费、税费等,按照实际情况从产品中列支。
(二)费用的调整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市场情况等,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产品管理人披露的调整生效时间前赎回(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能增设临时开放日,具体以届时信息披露内容为准)本产品,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产品。
六、理财收益说明
历史数据代表过去,仅供投资者决策参考,产品管理人将合理设计产品,投资团队将尽职管理和有效运作,最终收益以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或赎回时产品管理人实际支付的收益为准。产品历史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更不构成本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须谨慎。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主要体现为:一是产品到期可能发生的延期支付;二是产品投资的资产折价变现,可能影响产品收益实现乃至本金的全额收回。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产品,购买本金为 10 万元,在最不利的投资情形
下,本产品收益可能为零,本金 10 万元全部损失。产生上述可能结果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目前受限于二级流通市场缺失,存在流动性风险;二是投资的资产品种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存在市场风险;三是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因违约造成的风险。如发生上述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投资者将面临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
七、产品提前终止
(一)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 当产品份额低于 1000 万份时,产品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当部分销售代码对应的产品份额低于 1000 万份时,产品管理人有权终止该销售代码对应的产品份额,其余份额不受影响;
2. 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益分配
在提前终止日,产品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和产品单位净值之乘积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分配时不收取赎回
费。
八、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销售机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
(一)产品管理人
本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工银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理财产品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受托人、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均经过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准入标准。
(二)产品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主要职责: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依法依规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以及托管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
(三)销售机构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518048)
主要职责:销售机构负责提供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投资者维护等销售服务。
(四)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与产品相关的合作机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调整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九、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 本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影响理财产品的发行、投资、兑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外,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内进行申购、赎回。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开放日,如发生巨额赎回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超额部分的赎回申 请,或者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认(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情形时,存在投资者超过限额的认(申)购申请被部分或全部拒绝、不能及时赎回或赎回资金延期到账的风险,由此均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三)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中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发生不利变动,从而影响本产品的收益,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本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交收违约,或者产品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形,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3.拟投资市场、资产流动性风险评估:本产品为现金管理类产品,以保持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的流动性为目标,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直接或间接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现 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大多具有规范的交易场所,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债券类资产久期均较短,可以支持本产品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极端情况下,由于现金管理类产品每日开放,产品净赎回量难以准确预估。若产品遭遇集中大规模赎回,流动性储备或出现不足。除此之外,持仓债券类资产出现风险事件或违约事件,特定标的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市场资金面紧张也可能会降低机构买券的意愿或导致部分机构被迫卖券获得资金,进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出现上述情况时,本产品存在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最大程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四)管理风险。 由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若有)、投资顾问(若有)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 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由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可能发生的内部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及事务处理不当或失误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销售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理销售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赎回时理财本金及收益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划付至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 户,并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如因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理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管理人过错依法应由管理人承担的责任。
(七)募集失败风险。 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本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八)提前终止风险。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在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销售文件约定的情形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投资收益的风险以及再投资风险。
(九)交易对手管理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十)兑付延期风险。 如因本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本金和收益,则投资者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十一)信息传递风险。 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销售文件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产品管理人披露的本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通知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销售机构,导致产品管理人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的,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兑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 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或有风险。本产品根据每日理财产品收益情况,以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将收益部分结转为产品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及之后数值舍去。因此,当投资者持有份额较低时,由于估值方式及收益结转规则导致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
十、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投资者可以从产品销售文件和产品信息公告中获取产品相关信息。产品信息公告包括产品发行公告、到期公告、净值披露、定期报告、临时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公告等。
(二)信息披露的渠道
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如中国理财网(chinawealth.com.cn)等
(将使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渠道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产品相关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频率及时间
1. 产品成立
本产品正常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发布产品发行公告。
2. 产品不成立
如产品不成立,产品管理人将在原定产品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不成立信息。
3. 产品提前成立、提前终止
(1)如本产品提前成立,产品管理人将最晚于提前成立日发布相关信息。
(2)如本产品提前终止,产品管理人将在提前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
息,并将在本产品提前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到期报告。
4. 每万份产品份额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披露
本产品存续期内,本产品每个工作日披露上一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产品份额净收益和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如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每万份产品份额净收益和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披露可能出现延迟,具体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5. 产品的定期报告
(1)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季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季度报告正文进行公告。
(2)产品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半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进行公告。
(3)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年度报告正文进行公告。
(4)逢半年末,半年报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合并。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5)产品管理人应当在产品的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前 10 名投资者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银保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产品管理人将在本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本产品账单信息,投资者可通过本产品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查询。
7.临时信息披露
(1) 产品说明书的补充、说明、修改
在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可提前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和/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补充或修改的生效时间以产品管理人的通知或公告中明确的生效日为准。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但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投资者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根据产品管理人的通知或公告在补充或修改生效前赎回本产品。如投资者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该调整并继续持有该理财产品。对于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新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措施
在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8. 重大事项公告
本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本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产品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因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产品管理人将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投资者:销售机构官方网站、销售机构相关营业网点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等发布、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十一、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
1.为订立、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履行法定义务、监管要求所必需,产品管理人可直接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获取、使用、存储投资者信息如下,用于理财产品登记、反洗钱、开户、理财产品交易、监管报送等目的,而无需取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果投资者拒绝提供该等信息,则产品管理人不能依法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相关产品与服务。
(1)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等。
(2)金融账户与交易信息:开户申请、理财产品认(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等各类申请信息,开户确认、认(申)购确认、赎回确认、分红确认(如有)等各类确认信息。
2.产品管理人可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或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内,保存投资者信息。
3.产品管理人就订立、履行销售文件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允许的除外:
(1)当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产品管理人的理财产品,为履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代理销售协议所必需,产品管理人可与该代理销售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
(2)为履行法定义务和监管要求所必需,产品管理人可依法向监管机构或登记机构提供投资者信息。
(3)产品管理人可以委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数据处理服务,具体事项包括系统对接、数据传输、数据统计、数据存储,其中,数据传输服务是指产品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管理的理财产品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传输的数据,包括投资者开户申请、理财产品认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等各类申请信息,投资者开户确认、认(申)购确 认、赎回确认、分红确认等各类确认信息,以及与理财产品发行、销售相关的投资者其他信息。
4. 投资者对其个人信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享有知情、查阅、复制、更正等权利,并可以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渠道联系产品管理人行使该等权利。
5. 产品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采取合适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投资者信息的安全,避免数据安全事件。
十二、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
见》第四条,“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作为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支付本产品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产品管理人的实际支付为 准。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的承担方式。
对于首次购买本产品管理人所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产品管理人将自动为您开立理财产品份额登记账户。
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投资者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非法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机构及产品管理人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产品管理人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三、咨询(投诉)电话 A 份额:95588。
B 份额:95555 转 7;总行消费者投诉受理邮箱:xfzts@cmbchina.com;总行信函投诉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邮政编码:518040.如您所在地无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投诉电话请拨打 0755-95555-7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 工银理财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快
速赎回服务协议
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工商银行”)申请办理理财产品快速赎回服务时,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尤其是黑体加粗的条款。
投资者在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助渠道相应页面勾选同意本协议或在工商银行柜面签署纸质版本协议,即视为有效签署本协议,表示投资者知悉、理解、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认可投资者与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工银理财”)关于快速赎回服务相关约定。
1、定义
(1)投资者:指通过购买工商银行代理销售工银理财发行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并申请办理该产品快速赎回服务的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
(2)份额受让方/服务提供方:指快速赎回服务中以受让投资者快赎份额方式向投资者实时支付快赎款项的相关方。本协议中的份额受让方/服务提供方可能包含与工银理财开展合作的第三方商业银行。
(3)支付清算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4)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快速赎回服务(以下或视情况称“快速赎回”、“快速赎回服务”)是指已通过工商银行渠道购买以工银理财为管理人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希望赎回款项快速到账时,通过签署本协议,并提出申请以实现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快速赎回的服务。经确认符合快速赎回服务条件
的,由服务提供方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向其支付快速赎回款项(以下可称为 “快速赎回款项”或者“快赎款项〞),同时工银理财将投资者快赎理财产品份额过户给服务提供方,并于日终后统一操作强制赎回。
(5)D 日:指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赎回申请当日。 2、免责条款
各方特别约定,工银理财对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1)快速赎回服务非法定义务,快速赎回有条件,依约可暂停。如果出现服务提供方专门用于快速赎回业务的账户异常或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申请失败的情形,或者工银理财或服务提供方认为提供快速赎回服务存在商业风险,或者因为任何原因无法继续为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提供快速赎回服务的,工银理财有权暂停或终止该业务,工银理财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无须向投资者披露。
(2)投资者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符合条件的,服务提供方根据申请于当天通过银行系统给投资者拨付快速赎回款项但不保证快赎款项实时到账,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況。由于支付清算机构、服务提供方、工银理财系统故障等技术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服务提供方或工银理财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末及时到账,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工银理财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因投资者用于接收款项的银行卡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等)、卡号变更、在工商银行预留姓名或卡号错误等原因,导致快速赎回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划付失败或快速赎回业务无法进行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
(4)如果出现服务提供方专门用于快速赎回业务的账户异常或账户余额不足或者由于支付清算机构、服务提供方、工银理财系统故障等技术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服务提供方或工银理财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申请失败的情形,投资者可以稍后再次发起快速赎回或选择普通赎回。
3、特别提示
(1)工银理财及工商银行不就快速赎回申请是否成功执行做出任何保证,工银理财仅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与服务提供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履行理财份额快速过户、赎回受理及理财收益划付的职责;工商银行仅根据法律法规、代销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工银理财将服务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及与工银理财签署的合作协议等向投资者支付快赎款顼对应的快速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过户至服务提供方理财交易账户并赎回,赎回款将清算至服务提供方的交易账户内。
(3)投资者在使用快速赎回服务之前,应确保拥有足额、有效且处于可赎回状态的理财产品份额,并且理财产品份额赎回成功之前不对该份额设定质权等权利负担,因投资者不符合前述要求给工银理财及服务提供方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投资者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不可撤销。
(5)投资者在使用快速赎回服务时,D 日前的收益将根据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结转为投资者份额,自 D 日起(含当日),对应的快速赎回份额过户至服务提供方,服务提供方作为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对应的快速赎回份额。
(6)除非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投资者快速赎回将于 D 日获得快赎款项,快速赎回理财份额对应的 D 日起(含当日)收益将全部归属服务提供方,因此投资者在使用快速赎回服务时所获得全部款项将可能少于普通赎回获得的全部款项。
4、工银理财将根据监管要求以及出于风险管理的需求,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本产品仅限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开放时间)的快速赎回金额、快速赎回份额占理财产品前一日终总份额比例设定上限
(具体以系统设定为准)。工银理财有权在监管要求的范围内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上述限制,如果工银理财进行相关调整的,将提前通过工商银行官方网站(www.icbc.com.cn)、手机银行或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予以披露,调整后的限额以届时披露的信息为准,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及提示并妥善做出资金安排。
5、工银理财享有就快速赎回服务提前公示后收取手续费用及调整收费标准的权利,具体以工银理财届时提前公告的信息为准。如投资者不同意工银理财收取手续费或者调整手续费标准,有权停止使用快速赎回服务;在工银理财设立或者调整手续费标准后继续使用快速赎回服务的,视为投资者同意工银理财设立手续费或者调整手续费标准。
6、快速赎回服务项下快赎款项支付单次快赎款项计算公式如下:
单次快赎款项总额=本次服务提供方接受的快速赎回份额数份额数× D 日前一个自然日的理财产品的单位份额净值
对于符合快速赎回服务要求的申请,原则上服务提供方将在 D 日向投资者指定账户支付快赎款项,D 日及 D 日之后快速赎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将全部归属服务提供方所有。
7、产品份额及收益归属
在 D 日,服务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及与工银理财签署的合作协议等向投资者支付快赎款顼,工银理财将本次被确认的赎回份额过户至服务提供方/份额受让方名下,投资者不再持有该等被确认的赎回份额,即投资者持有的该理财产品份额进行相应扣减。服务提供方/份额受让方作为理财产品赎回份额持有人,自 D 日
(含当日)起享有本次被确认的赎回份额,以及该份额对应的全部本金及收益。各方特别确认 D 日起(含当日)的收益均归属于服务提供方。
8、如任何因投资者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本次被确认的赎回份额等情形,导致本次被确认的赎回份额未能过户至服务提供方名 下,或导致服务提供方未能获得赎回份额对应的本金及收益等情况的,由投资者承担服务提供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9、投资者已完全理解并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且就上述条款中增加投资者义务、限制投资者权利或者服务提供方及工银理财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或减免服务提供方及工银理财义务的相关内容,工银理财已进行相关提示说明,投资者无异议。
10、本协议未作特别解释的名词术语具有与所涉具体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中相同的含义,如果本协议相关名词及术语的释义与《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中的释义不一致的,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以本协议约定的释义为准。
11、协议的生效:如投资者通过工商银行自助渠道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在投资者点击同意且快速赎回服务开通后生效。如投资者通过工商银行网点柜面签署纸质版本协议的,本协议在投资者签署后生效。
12、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工银理财有权单方对本协议中直接与其相关内容进行修 订。工银理财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工商银行官方网站 (www.icbc.com.cn)、手机银行或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修订后的协议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13、工银理财就快速赎回相关操作要同时遵循本协议及所涉具体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所涉具体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
书》、《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执行。相应产品《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和本协议构成投资人和工银理财在快速赎回事宜方面的完整约定,《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如果发生任何修订或者补充的,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操作也随之调整。
14、服务提供方和工银理财在本协议下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独立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无需为对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15、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仲裁规则在北京市进行仲裁。
客户签名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甲方(投资者),与乙方(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两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重要提示
1. 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2.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受各种市场波动因素影响,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乙方在《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及可能发生的风险。
3.甲方签署本协议(含电子渠道确认)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过本协议及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理解文件条款和潜在风险,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并同意遵守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各项约定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声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接受并签署《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已清楚知悉并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等行为由乙方负责实施,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同意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 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销售文件的约定或产品投资管理需要选任或委托相关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及托管机构;同意乙方以自身名义或理财产品名义签署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承诺承担乙方履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产生的法律后果。
3.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
(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约定的事项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
4.甲方授权乙方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供甲方相关信息。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2.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做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3.乙方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中载明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甲方理财收益产生重大影响,乙方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为实现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乙方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乙方将本着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甲方如不接受,可按约定提前赎回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对于无法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甲方同意,由乙方采取合理措施,后续经乙方通知可赎回之日进行赎回。
5.当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乙方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承担,并有权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扣除。
6.出现法律法规变化、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市场情况变化、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之一时,乙方可根据需要做出调整《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约定投资计划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内容,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超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 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
7.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有关损失。
8.出现非由乙方主导、仅能被动接受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或资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时,乙方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 知。
9.乙方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甲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协议的生效与失效
1.线下签约方式。本协议自甲方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构成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电子渠道签约方式。通过电子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甲方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认并同意相关内容”或“确定”或“接受”或“已阅读并同意”或“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以及对应《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
《客户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并认可其法律约束力。
3.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失败、乙方提前终止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除非经甲乙双方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对修改生效前已经成交的行为不发生效力。
四、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个人客户签字)甲方(机构客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