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本着务实、有效、创新的原则制定了“中药为基、创新引领,聚焦特色的医药健康企业”的战略规划。在研发方面,公司集中资源支持广谱抗病毒药物、 NASH和代谢病领 域药物等重点创新药的研发工作。为推进公司研发战略的实施落地,公司与龙超峰先生于2022年12月27日签署《劳务协议》,公司同意聘请龙超峰先生担任公司的研发顾问 ,为公司研发战略推进实施继续提供前瞻性和战略性的顾问服务。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xxx先生签署聘用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xxx先生签署聘用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签署聘用协议暨关联交易概述
(一)签署聘用协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着务实、有效、创新的原则制定了“中药为基、创新引领,聚焦特色的医药健康企业”的战略规划。在研发方面,公司集中资源支持广谱抗病毒药物、 NASH和代谢病领域药物等重点创新药的研发工作。为推进公司研发战略的实施落地,公司与xxx先生于2022年12月27日签署《劳务协议》,公司同意聘请xxx先生担任公司的研发顾问,为公司研发战略推进实施继续提供前瞻性和战略性的顾问服务。
(二)关联关系
xxx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xxx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聘请xxx先生担任公司的研发顾问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批程序
x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关联董事xxx回避表决本议案,本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关
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xxx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526011962********,持有公司1.74%股权。xxx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xxx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xxxxxxx先生的妹妹。除此之外,xxx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为推进公司研发战略的实施落地,公司聘请xxx先生为公司研发顾问,为公司提供研发顾问服务,聘用期限为1年,双方签订《劳务协议》。
公司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与xxx先生协商一致确定顾问服务费用,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xxx
(一)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为1年,自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止。
(二)工作岗位及内容
研发顾问,为公司提供研发顾问服务。
(三)劳务报酬
乙方的劳务报酬标准为:27,400元/月,支付方式为货币形式。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四)工伤保险和xx待遇
乙方为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法定福利待遇,可享受甲方的福利待遇。
(五)协议变更及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
(六)协议生效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着务实、有效、创新的原则制定了“中药为基、创新引领,聚焦特色的医药健康企业”的战略规划。在研发方面,公司集中资源支持广谱抗病毒药物、 NASH和代谢病领域药物等重点创新药的研发工作。为推进公司研发战略的实施落地,xxx先生将基于自身丰富的研发经验,站在更为宏大的层面,引领公司研发管线做深做实,为公司研发业务继续提供前瞻性和战略性指导。
xxx先生作为公司的原研发业务负责人,多年深耕医药行业,对研发工作具有独特的洞察力和深刻的理解,为公司的研发业务倾注了大量心血及做出卓越贡献。公司本次与xxx先生签署《劳务协议》,聘请其为公司研发顾问,将充分发挥xxx先生的研发能力,助力公司研发战略落地,为公司的重大研发决策提供意见及建议,符合公司战略和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关联人xxx先生除因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相
应职务薪酬之外,与xxx先生存在关联关系的东莞睿创医药研究开发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睿创医药”)、广东博观元创生物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元创生物”)、东莞市华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实业”)与公司发生如下关联交易:公司与睿创医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公司一处房屋出租给睿创医药作为办公场所使用,租赁面积为20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315元/月。公司与元创生物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公司一处房屋出租给元创生物作为办公场所使用,租赁面积为11.5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299元/月。公司与华亚实业签订《租赁合同》,将公司一处房屋出租给华亚实业作为办公场所使用,租赁面积为221平方米,租金、保安费及保洁服务费共计人民币6,643元/月。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长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审批确认。
七、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xxx先生签署聘用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条件公平、合理,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有助于公司研发战略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与xxx先生签署聘用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与xxx先生签署《劳务协议》,聘请其担任公司研发顾问,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为公司研发战略推进实施提供专业有价值的顾问服务。本次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有助于公司研发战略的推进,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劳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