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x助学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x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本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全员聘用制。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代表基金会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基金会行政部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并经秘书长核批后,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自身工作需求实行人员定编、定岗、定员。第五条 基金会员工的考勤休假及薪酬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章 员工的试用、聘用及档案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行政部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行政部进行招聘。
第八条 凡需入职基金会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及其它相关材料,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行政部。由行政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凡进入基金会工作的人员需填写《xxxxx助学基金会员工登记表》,由行政部备案存档。
第十条 被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所聘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1、被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它是员工与基金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由秘书长与员工本人签订,不得代签。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基金会、员工和档案代管部门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的期限:所有员工根据工作性质及需要和双方自愿决定合同期限,原则上新进员工首次合同期不超过 3 年,第二次签约
不超过 5 年;后再续合同时为无固定期合同;基金会不予签订或本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从应续签合同之日起停发工资、福利待遇,
双方劳动关系自行终止。
4、无固定期限合同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员工除经秘书长特批免试用期者外,一律实行一个月的试用期,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
行政部建立基金会员工档案库,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员工个人一寸照片、入职通知书、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材料。
第十四条 员工的个人档案和组织关系,由员工个人自行转入基金会归属地人才交流中心和基金会所属地街道。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1、秘书长,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
2、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3、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报理事会备案;
4、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职工作人员,报秘书长核批后由行政部聘任。
第三章 员工考核、培训、进修
第十六条 行政部配合基金会领导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工作创造力、工作勤奋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行政部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九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1、参加会议的情况;
2、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3、学到的先进管理经验及方法;
4、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第四章 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骗手段或隐瞒不良行为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基金会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5、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司法处理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当事人一个月工资后生效: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合同期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会,未经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时,不得擅自离开基金会安排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离职手续的办理:
1、辞职:员工辞职须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提出辞职报告,其间由行政部负责办理离职手续,相关资料由行政部备案。在没有完成工作交接与审计前,期间须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辞职者持出具的《离岗人员交接单》到行政部办理工作及物品移交,结清后方可办理解聘手续。因员工自动离岗或虽有辞职报告,30 日内不作交接擅自离司者视为自动离职,基金会将追究其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所有赔偿均在工资中扣除,并保留对其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追究责任的权利;
2、辞退:违纪、考核不合格或其它原因被辞退者,由行政部门填具《辞退申请表》呈请秘书长。被辞退者持行政部门出具的《离岗人员交接单》办理工作及物品移交,结清后到行政部门部办理解聘手续。除违纪员工外,基金会按国家相关法规定对被辞退员工给予相应补偿;
3、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即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合同到期日至行政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4、离职审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根据需要,基金会有权对员工进行审计,员工应当接受基金会对其进行的财务、工作方面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离职人员应填写《xxxxx助学基金会员工离职审批程序表》。
第二十五条 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行政部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x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其中条款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矛盾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x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