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居所发生火灾、爆炸,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扣除适用的免赔额
(率)后,在保险xxx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下列原因导致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家庭暴力;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中患有精神疾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
(五)存贮、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发生的事故;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或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发生事故;
(七)自然灾害或其次生原因;
(八)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九)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十)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五条 爆炸、火灾导致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承租人员或被保险人居所内暂住人员的人身伤亡和其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一切间接损失;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居所已改作、兼作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完整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情形特别复杂、客观原因、被保险人原因、等待第三方意见等原因导致的延迟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居所发生保险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人居所发生保险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书或事故证明;
(三)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五)财产损失清单;
(六)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xxx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二十四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但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向被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解除。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解除。
第三十四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保单经过天数比例收取保险费,退换剩余保险费。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释 义
第三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居住、生活在一起,且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或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成员。
第三者: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被保险人居所的承租人员或暂住人员以外的人。
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每次事故:指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累计赔偿金额: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
实际保险期间:指自保险xxx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剩余保险期间:指自本合同终止日次日零时起至保险xxx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