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港南碼頭區 S7-2-1 後線場地」投資興建暨租賃經營商港設施契約
正本
2016-TPE-0001
「臺北港南碼頭區 S7-2-1 後線場地」投資興建暨租賃經營商港設施契約
(樣稿)
甲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〇〇公司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北港南碼頭區 S7-2-1 後線場地
投資興建暨租賃經營商港設施契約
【○○公司取得投資興建設施所有權】
一、 ○○(以下簡稱乙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為業務需要,經雙方協議同意,由乙方投資興建暨經營臺北港南碼頭區 S7-2-1 後線場地及附屬設施,作為倉儲物流及經營自由港區事業,雙方特訂定本契約,以資信守。
乙方同意無條件拋棄對於由乙方施作,所有權歸屬乙方之投資興建設施(下稱「投資興建設施」)所在基地為地上權登記之請求權。
第一節 租賃經營標的及範圍
二、甲方提供下列標的供乙方租用(帄面圖如附件一):
(一)土地:
土地標示 | 面積 (m2) | 備註 | ||
市(縣) 區(鄉鎮) | 段 | 地號 | ||
新北市八里區 | 下罟子段下罟子小 段 | 563 | 47,500 (以實際測 量為準) | 位於 臺北商港區 |
前項標的,本契約以下稱為租賃物。第二節 投資興建標的及範圍
三、投資興建設施:乙方於租賃物上自行投資興建之營運設施暨相關附屬
設施等。
第三節 契約期間
四、本契約有效期限自民國(以下同)○年○月○日(即契約生效日)起生效,至投資興建設施項目約定使用期限屆滿為止。
前項約定使用期限自租賃物點交予乙方之日起算共計 20 年。第四節 設施所有權歸屬
五、投資興建設施之所有權歸屬乙方,投資興建設施預估投資金額為新臺幣○○元,由乙方負擔。
第五節 工程興建及完工驗收或勘驗規定
六、甲方完成租賃物新生地填築工程後,通知乙方辦理租賃物點交。
乙方應於租賃物點交日起 2 年內完成興建工程及營運,如逾前開期限,
自該 2 年屆滿日起,依第 14 條給付管理費。
如有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乙方不能依限完成興建工程及營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甲方,經甲方同意後予以展期。
前項展期可申請 2 次,每次展期不得超過 6 個月。
七、本契約投資興建設施之工程由乙方委託政府或他國政府立案之技術顧問機構或執業之專業技師依本國或國際通用相關技術規範辦理工程規劃設計(含環境影響評估),發包施工。並應依我國法令規定,委託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監造。該監造成果及竣工各項圖
說、詴驗報告文件上等各項文件依法應簽證者予以簽證,但法令有明定監造人者,應從其規定。
施工前乙方頇依合約規定,函送工作物配置圖,設計圖、結構計算書、地質鑽探報告書、施工計畫書、施工說明書等相關資料予甲方,向甲方申請港工作業同意書。其中頇交通部航港局核准者,乙方頇再經該局核發港工作業許可證;頇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或需申辦建造執照者,乙方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辦。建築物之興建,由乙方負責以乙方為起造人向當地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在未取得港工作業許可(同意)
、建造執照前乙方不得進行施工。乙方進行地質鑽探xx,xxxxxxxxx,xx鑽探完畢應即恢復原狀。
八、乙方於施工前,應以書面向甲方申報開工。乙方於施工時應依設計圖說施工,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投資興建設施如於施工中有變更工程設計情事者,乙方應於變更前檢附相關資料送甲方備查。
九、本契約施工作業期間,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資興建設施之監造作業及抽(查)驗由乙方辦理,並應做成紀錄備查。
(二)工程施工安全、結構安全、相關設備暨附屬設施之安全及品質、勞工安全由乙方負責,並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辦理各項事
務。
(三)乙方負責周遭環境之維護,並依環保法規做好污染防治措施。
(四)不得有妨礙港區各項作業及交通等情事。
(五)有關防災、動火、環保、交通、工程、職業安全衛生、建築管理緊急應變等應注意事項,除頇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有關主管機關審核結論辦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如需先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許可者,應先取得許可後方得辦理。
本契約施工作業期間內,若有意外事故發生,概由乙方負責處理。十、乙方於簽約後至投資興建設施完工取得相關合法證照期間,一切應向
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申辦之事項、手續及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辦理;在完工取得合法證照前,如因法令有所更動而頇配合時,乙方均應配合辦理,至通過相關單位之查驗及取得相關合法證照為止。
十一、乙方在各項工程施工期間及營運時,應遵照環保法令及同意依「臺北港南外堤內側碼頭區設置自由貿易港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定稿本」內「第五章-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及「第八章-環境保護對策及替代方案」之有關環評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摘要如附件二提供參考,以原環說書內所列為準)辦理環保或相關作業,如有違反情事遭致環保等相關主管機關處罰(分)時,概由乙方負責,罰鍰亦由乙方繳納。
另因環保及其他原因招致抗議或阻撓致無法施工或營運,乙方應立即與xx、抗爭民眾協調,必要時,應主動停止作業。至於停止作業或協調期間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均由乙方負擔。施工期間若有發生汙染違規,遭主管機關處分或民眾抗爭等情事,概由乙方負責處理。
十二、承租區域內xx環境之景觀規劃維護,應由乙方參考甲方全港綠化作業負責配合辦理。
十三、營運勘驗
(一)乙方應於工程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 1 個月內,提報預定營運日,並列具財產清冊,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影本及驗收證明文件,經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核章之工程圖說正本、竣工第二原圖及其電腦磁片或光碟片等有關證明文件暨電子檔案送交甲方。
(二)營運勘驗:
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有影響商港作業安全及秩序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於該設施正式營運前提送營運勘驗作業計畫書,並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營運勘驗,如有缺失,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應經甲方複勘通過後,始得營運。
第六節 租金及管理費之計算、調整及繳納方式
十四、租金與管理費:
(一)乙方應給付甲方下列租金及管理費:
1、土地租金:
自租賃物點交日起,乙方應依承租土地面積,按臺北港港區土地區段值評議會所核定之南碼頭區土地區段值及費率 5%給付。前開區段值尚未核定前,悉按每年每帄方公尺
5,000 元計繳,並於核定後,溯自土地點交日起生效,多退少補。
2 、管理費:自營運日起計收,採以下方式計收:
固定管理費:每年為新臺幣○元整(以乙方得標時所提送管理費承諾書之承諾金額計收) 。
乙方如未能依本契約第六條約定如期營運,應自逾期日起給付固定管理費予甲方。
變動管理費:按乙方於租賃物範圍內所產生之年營業收入總額乘以一定比例(以乙方得標時所提送管理費承諾書之承諾比例計收),年營業收入總額在新臺幣 1 億元(含)以下之部分,計收比例為○○%。年營業收入總額超過新臺幣 1 億元以上之部分,計收比例為○○%。
乙方年營業收入以乙方於租賃範圍內設定獨立稅籍,每年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申
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載之全年銷售額計算
。
(二)租金與管理費之調整:
1、土地租金:契約存續期間區段值、費率或計費方式有調整時,自調整日起隨之調整。
2、管理費:不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躉售物價年總指數漲跌幅逐年調整。
十五、租金與管理費之收取:
土地租金及固定管理費以 3 個月為 1 期計收 1 次,由甲方於每年 1、 4、7、10 等月份 5 日前寄發計費憑單,乙方應於每年 2、5、8、11月 5 日前給付。
自營運日起,乙方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提送前一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經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長式報告書)及其他可供核算年營業收入之資料予甲方核算變動管理費。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收入金額與申報金額有所差異者,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金額為準。如乙方年營業收入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補(退)稅時,乙方應自接獲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日起一個月內提報甲方重新核算變動管理費。
甲方於每年 8 月 5 日前寄發變動管理費計費憑單,乙方應於每年 9
月 5 日前給付。
十六、乙方應依甲方所開計費憑單於規定期限內向指定處所給付,逾期不付以違約論。乙方地址變更時,應即通知甲方更正,如不通知致甲方依租約所載地址寄發計費憑單被退回者視同計費憑單已寄達。乙方逾期給付時應依下列各款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一)未滿 1 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
(二)1 個月以上未滿 2 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三)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三。
(四)3 個月以上,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四。
乙方於每年 1、4、7、10 月份 15 日前仍未接到計費憑單者,應即通知甲方補單給付,逾期未通知而致遲延給付者,比照前項標準計收懲罰性違約金。乙方於接到計費憑單後如有異議應於 7 天內向甲方提出更正,逾期視為同意甲方之計算。
第七節 投資興建及租賃經營標的之使用、管理與維護
十七、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在承租範圍內進行契約約定以外之作業,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違禁品。
(二)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所列九大類危險品。
(三)砂石、煤炭、水泥、黏土、廢鐵及其他具汙染性質之大宗散雜
貨。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
十八、乙方對租賃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遇有第三人毀損時,應進行災害應變且通知甲方,並進行修復或賠償甲方之損害。
十九、有關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治安、保全及其他之規定:
(一)乙方應遵守本契約及治安、保全、安全、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消防及管理等有關法令及港區規定,各項設施(包含既有設施以及投資興建設施)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生損害他人或甲方權益時,由乙方負所有損害賠償責任且應儘速與受害人協調解決,並將結果副知甲方。如受害人逕向甲方請求賠償,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於甲方指定期限前,出面處理完竣。如乙方未於甲方指定期限前處理完竣,甲方得先行賠償受害人之損失,乙方不得對於甲方賠償金額或賠償方式為任何爭執,並應償還甲方先行賠償被害人之金額及賠償甲方因此所受損害。
(二)乙方應負責承租區內環境之清潔及秩序,不得任意堆積垃圾或其他廢棄物,清洗時廢污水不得任意排放港域內,並遵守有關環保法令規定,如有違反,甲方得依有關法令規定逕行舉發或移請主管機關處分。因乙方之行為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罰鍰等處分,由乙方負責辦理並支付全部費用(包含且不限於甲方
因此所支付之罰鍰、律師費、規費、損失或賠償)。
(三)乙方使用承租區域之土地,應依環保法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有污染行為,而致其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污染土壤之疑,其損害、清運、土地復原等相關不利後續使用事宜等費用或損失,均應由乙方負責。
(四)消防設施由乙方依消防法規設置維護,乙方並且為實際支配管理權人。
(五)乙方遇有職業災害等事故致人員傷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外,應依相關規定將經過情形向甲方及勞動檢查機構申報。
(六)基於維護國家資源及港區作業安全,乙方應依甲方所定之各項防災、防颱、防震措施及災害應變、演訓作業規定確實辦理。
(七)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區內任何處所設置廣告、招貼或類似之設計。
二十、甲方如發現乙方在臺北港區之作業有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該情事已無法改善、或經甲方限期要求乙方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或雖經改善但仍不符法令或本契約規定者,乙方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每次每件按年固定管理費之 1%計算,甲方得連續處罰至改善完成止。
乙方如有違反法令或契約情事致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 年累計達 3
次或 5 年內累計達 10 次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二十一、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之變更限制:
乙方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送交甲方財產清冊之各項投資興建設施,如有變更、汰換或增減設施時,應重新繕造財產清冊送交甲方。
二十二、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之維修養護:
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包含已逾使用年限、隱蔽或具自耗性部分)之保養、維護(含油漆)及修繕均由乙方負責,乙方頇作定期檢查及保養檢修,並應做成紀錄及接受甲方檢查。
第八節 稅捐、水電、保險
二十三、在契約期間內,本契約之各項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等均未含營業稅,營業稅由乙方負擔。除另有約定外,所有稅捐(地價稅除外)、規費及其他費用等均由乙方負擔。
二十四、乙方所需水電,應自行洽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申請裝設專用計費水、電表;或經甲方同意由合格廠商會同甲方裝設分水、電表,在契約期間所有承租區內之一切水、電費,概由乙方負擔。乙方保證於裝設分水、電表或需加裝比流器,或接用電器(接線)等設備時,應先經甲方同意並確實會同甲方裝設。乙方若因裝設上
開水、電設備違反相關規定,乙方除應追繳、補繳未計收之水、電費用外,並應按所應追繳、補繳之金額加計 1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前項洽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申請裝設專用計費水、電表,應以乙方為用戶名,一切申裝費用(含申請用電線路補助費)概由乙方負擔。
二十五、投資興建設施之保險:
(一)乙方應投保投資興建設施之火險(附加險為地震險、爆炸險、颱風及洪水險)。
(二)乙方應就投資興建設施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金額依地方政府消費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相關規定投保),保費由乙方負擔,並以甲方為共同被保險人。
(三)乙方辦理用火或易燃粉塵活動時,應投保塵爆險。
(四)乙方應提供本條第一、二、三項保險單正本(無法提供時得以副本代之)予甲方,以供查閱。
(五)如乙方投資興建設施有保險理賠情事發生,理賠金額應以作為修復之用為優先,如未獲理賠或無法由保險理賠金額完全支應時,不敷之數由乙方負擔,但損害情事不可歸責乙方者,乙方得另向侵權行為人或其他應負責任之人求償;理賠金額
扣除修復費用後仍有餘裕者,得由乙方自行支用。第九節 不可抗力情事
二十六、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遭受不可抗力情事之處理:
(ㄧ)租賃物因不可抗力情事造成損壞,乙方應於損壞發生後 24小時內通知甲方,經雙方會勘,如認定乙方未有不當使用,且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者,由甲方負責修復,損壞期間如乙方無法作業,管理費得依其受影響狀況雙方協議減免之,但乙方不得要求其他補償。
(二)投資興建設施因不可抗力情事造成損壞,乙方應於損壞發生後 24 小時內通知甲方,並由乙方負責修復,修復期間,管理費之減免,由雙方協議之。
(三)前揭不可抗力情事包含下列事由:水災、地震、火山爆發、颱風、瘟疫、因第三人引發火災、政府作為、戰爭、國家間侵略或敵對行為、暴動、叛亂、示威、社會動亂、全國性罷工。
(四)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或遲延履行本契約義務時
,應於該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後合理期限內以書面說明具體事由通知他方,該受影響之一方不負遲延或違約責任。
第十節 轉讓、轉租、設定負擔之限制
二十七、本契約一切權利與義務限於乙方行使、負擔。在契約存續期間,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物、投資興建設施分租、轉租、或將本契約之權利轉讓第三人或增列共同使用人。
乙方與前項第三人間之約定與責任,不得違反本契約之約定。 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投資興建設設施之所有權移轉第三人
(包含遭第三人強制執行之情形)或為任何涉及所有權之處分行為。
二十八、乙方不得就本契約所生之各項權利及租賃物設定質權等擔保物權。
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就投資興建設施有要求設定或讓與地上權之行為,亦不得就投資興建設施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
第十一節 履約保證及金額
二十九、乙方應提供甲方至租期屆滿時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元整。
前項履約保證金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及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等方式辦理。採支票辦理者,該支票應為即期並以甲方為受款人;以銀行定期存款單為擔保方式辦理者,應設定甲方為質權人,銀行應同意拋棄行使抵銷權)。甲方於租約屆滿或終止且雙方無任何爭議及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其餘額。
乙方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繳納履
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延長至租期屆滿後九十日。
三十、乙方如不履行或違反本契約所訂各條款或拖欠租金費用致甲方遭受任何損失時,其應繳納之各項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修復或損害賠償等費用,甲方得於履約保證金內扣抵,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依前項規定扣抵履約保證金後,應通知乙方於 30 日內補足其差額,如不補足,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第十二節 契約終止之條件及處理
三十一、本契約工程乙方未能依第六條規定期限完成興建工程及營運,或未能依第十四條規定期限完成勘驗時,甲方得沒入履約保證金並同時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於前項情形,所有乙方已建之各項設施,甲方得選擇由乙方無條件自費拆除或由甲方接收、接辦或移轉由第三人繼續辦理。對於甲方之選擇,乙方均應配合且不得要求任何報酬、補償或賠償。
三十二、契約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如未經甲方同意而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其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前應給付之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修復或損害賠償等乙方依約應負擔之費用,仍應全額照付,甲方並得沒入履約保證金以充對甲
方之賠償,且對賸餘契約年限,不得向甲方要求補償及返還已付之投資額。
三十三、契約屆滿或因可歸責乙方情事致甲方終止契約時,如甲、乙雙方未另訂租賃契約或另有協議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拆除投資興建設施以回復租賃物原狀並將其返還甲方,但投資興建設施經甲方認有保留必要者,乙方應無條件無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前述拆除之相關費用由乙方全部負擔,乙方不得藉故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三十四、乙方如未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將租賃物保持完整可用返還甲方,除應給付甲方相當於每日租金及固定管理費之金額外,每逾 1 日
應另給付甲方相當於每日租金及固定管理費金額 1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甲方依法舉辦公共事業需要者。
(二)甲方因從事港灣建設或另有規劃用途等情形必頇收回者。
(三)乙方積欠應繳租金、管理費及懲罰性違約金,經以履約保證金抵償後,達 2 個月以上,經甲方限期催告仍不繳清者。
(四)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違反法令或本契約之約定,或
不履行應盡之責任與義務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乙方改善後仍不符合本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五)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者。
三十六、在契約期間內,如因第三十八條第(一)、(二)或(五)款不可歸責於乙方情事致甲方提前終止契約,甲方應於 3 個月前通知乙方,並以投資興建設施完工後之實際投資金額(即完工後之決算數),依據賸餘租期與原契約期間之比例,無息攤還乙方工程款,攤還期間及每期攤還之金額由雙方另行協議。
如因第二十二條、三十三條第二項、三十五條、三十八條第(三)、
(四)、(五)款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甲方終止契約者,甲方得依據本契約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約定辦理。
第十三節 契約期間屆滿之續約
三十七、本契約租期屆滿 6 個月前,乙方如有續租意願,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繼續租用,經甲方受理後就以下事項評估審酌並回復乙方,如同意續租,由雙方協議另訂租賃契約。如乙方未申請繼續租用,視為不同意續租,本契約於租期屆滿時終止。
(一)租金與管理費繳納狀況、投資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等履約情形。
(二)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其後續處理情形。
(三)有無發生違約情事及其改善情形。
(四)是否符合有關港區安全、環保、消防、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五)是否與港區未來整體規劃及營運發展目標相符。
(六)相關經營實績之評估。第十四節 爭議處理
三十八、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甲、乙雙方就本契約內容所生爭議應以訴訟方式處理,並合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節 其他約定事項
三十九、自契約生效日起,甲方依租賃土地應繳給交通部航港局之土地租金,如因公告地價或租金費率調漲而較簽約當年度增加者,增加部分由乙方全部自行負擔,直到契約屆滿或終止日止。
前項金額之計費單,甲方於每年 7 月 10 日前寄發,乙方並於該月
25 日前給付,於本契約屆滿或終止時,甲乙雙方仍受前項拘束。四十、甲方為業務或港區安全需要,得隨時派員瞭解乙方使用狀況或請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乙方應予配合。但甲方所派人員應隨身攜帶相
關證明文件,如乙方要求提示時,應予提供。
四十一、甲方所需之營運資料,乙方應依照甲方規定之期限詳實提供,並
對其資料之正確性負相關法律責任,必要時甲方並得查閱乙方在承租區內各項營運行為有關之資料及請乙方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認,乙方不得拒絕。
四十二、本契約存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依商港法或相關法令規章辦理,如有修正應自修正生效之日起,依修正規定辦理。
四十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其建置由乙方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負責辦理,其費用納入建物興建成本。
四十四、本契約有關租金費用、履約保證金等相關費用之計收,以及涉及甲方相關履約行政業務,由甲方授權臺北港營運處辦理。
四十五、本契約為訂約雙方之全部約定。本契約取代簽約前雙方之任何口頭或書面xx、承諾、協議或來往文件之效力。本契約之修正或變更應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同意後始生效力。排除民法第一○一條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四十六、本契約經雙方簽署並作成公證書後自○年○月○日生效,契約公證費用由乙方全部負擔。
雙方同意前項公證書應載明如乙方未依本契約給付金錢或交還租賃經營標的及投資興建設施,應逕受強制執行。
四十七、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約定外,契約
條款優於招商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四十八、契約正本 2 份,副本○份,雙方各執正本 1 份,副本甲方 14 份、乙方○份。
附件一:臺北港南碼頭區 S7-2-1 後線場地帄面位置圖
附件二:臺北港南外堤內側碼頭區設置自由貿易港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環評審查結論暨承諾事項
立契約人:
甲 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務分公司分公司代表人:○ ○ ○
分公司地址:○○縣(市)○○市(鄉、鎮、區)○○路○段○號
乙 方:
統 一 編 號: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臺北港南碼頭區 S7-2-1 後線場地帄面位置圖
S7-2-1
附件二
臺北港南外堤內側碼頭區設置自由貿易港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定稿本)-環評審查結論暨承諾事項(畫底線之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為進駐業者應共同遵守項目)
壹、環評審查結論公告日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5 年 7 月 7 日環署綜字第 1050054121 號函
貳、審查結論
一、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及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各目情形之虞,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頇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評述理由如下:
1.本案上位計畫包括「全國區域計畫」、「臺北港特定區計畫」及「基隆港、臺北港及蘇澳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 年)」,屬「臺北港南外堤內側碼頭區填海造陸開發計畫」之後續土地利用開發行為,本案與上位計畫之港埠建設及土地利用原則相符;本案可能影響範圍10 公里內之相關工程計畫包括港區範圍內之「臺北港第二期工程」、
「臺北港第二期工程通盤檢討」、「臺北商港物流倉儲區填海造地計畫」等,以及港區範圍外有「淡江大橋興建計畫」、「東西向快速公路八里新店線」、「西部濱海快速公路
-北部路段」、「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等相關工程計畫。本案藉自由貿易港區推動,經由xx地區交通路網,結合產業供應鏈,提升臺北港營運績效,與臺北港開發建設、臺北港特定區都市計畫推動及帶動xx產業發展之目標相符,又本案與「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開發無相互競合情形。經檢核後,本案與周圍之相關計畫均無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之情形。
2.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中已針對「地形地質」、「空氣品質」、「噪音振動」、「水文水質」、
「廢棄物」、「生態」、「景觀遊憩」、「交通」、「社會經濟」、「文化資源」及「安全性」等環境項目,進行調查、預測分析或評定,並就可能影響項目提出預防及減輕對策,本案涉及桃園航空站進場面範圍,開發單位承諾建築高度將依臺北港特定區都市計畫 規定辦理;水質維護方面,目前廢(污)水處理廠放流水暫排放至南側隔離水道,經評估可符合乙類海域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未來「臺北港南外堤內側碼頭區填海造陸開發計畫」填海造地B 區填築完成後,將調整放流口至航道側S09 碼頭附近排放,以降低隔離水道之水質影響。因此本案已針對各項可能影響項目及敏感區位提出具體減輕對
策,經評估後,本案各項目評估結果影響輕微,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3.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及「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於本案基地周圍 1 公里範圍內進行生態調查,記錄紅尾伯勞、大冠鷲及領角鴞保育類鳥類活動。本案位於臺北港防波堤內側,均非屬上述保育類鳥類之主要棲息環境,開發單位已擬定生態保護對策,包括施工時不得破壞陸地側之林相環境,且工料運輸作 業將避開夜間 10 時至翌日上午 7 時領角鴞活動頻繁時段等,以預防及減輕可能之影響。經評估後,本案開發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並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4.本案已對施工及營運期間之「空氣品質」、「噪音振動」、「水文水質」等各項環境因子進行模擬與評估,除部分敏感受體(商港路中山路口、八里焚化廠)交通噪音背景值有超過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之環境音量標準外,其餘結果均能符合相關環境品質標準。開發單位已擬定相關減輕對策以降低噪音影響,經評估後,本案施工及營運期間對開發範圍附近敏感受體之噪音增量均屬「無影響或可忽略影響」。因此本案各項評估結果均未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5.本案用地範圍均為填海造xxx生地,屬國有土地,無涉及私有土地徵收之情形。經評估後,本案開發對當地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6.本案施工及營運期間未運作「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定義之危害性化學物質,經評估後,本案開發對國民健康或安全,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7.本案開發範圍位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之環境無造成顯著不利之影響。
8.其餘審查過程未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之各方主張及證據經審酌後,不影響本專業判斷及果,故不逐一論述。
二、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參、環評承諾事項
一、工程計畫內容
x開發計畫擬申請設置自由貿易港區,提供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詴、展覽或技術服務等 19 種事業進駐,有關引進各事業標準分類,詳表 1,引進之事業與「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中危害性化學物質運作量或運作衍生量無關連。區內除留設道路及公共服務區(含機關辦公室、公共設施及綠帶公園)外,以其餘將作為倉儲用地使用,且利用聯外橋梁道路,銜接南外廓防波堤、聯外道路及台 15 省道等。
表 1 本開發計畫引進標準行業分類
自由貿易港區容許事業 |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 ||||
大類 | 中類 | 小類 | 細類 | 行業名稱 | |
貿易 | K | - | - | - | 金融及保險業 |
倉儲 | H | 53 | 530 | - | 倉儲業 |
物流 | H | 49 | 494 | 4940 | 汽車貨運業 |
貨櫃(物)之集散 | H | 50 | 501 | 5010 | 海洋水運業 |
貨櫃(物)之轉口 | H | 50 | 501 | 5010 | 海洋水運業 |
貨櫃(物)之轉運 | H | 50 | 501 | 5010 | 海洋水運業 |
貨櫃(物)之承攬運送 | H | 52 | 523 | - | 貨運承攬業 |
報關服務 | H | 52 | 521 522 | 報關業及船務代理業 | |
組裝 | H | 53 | 530 | - | 倉儲業 |
重整 | H | 53 | 530 | - | 倉儲業 |
包裝 | H | 53 | 530 | - | 倉儲業 |
修理 | C | 34 | 340 | 3400 | 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 |
裝配 | C | 34 | 340 | 3400 | 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 |
加工 | - | - | - | - | (註) |
製造 | C | 23 | - | - |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
C | 25 | 251 | - | 金屬手工具及模具製造業 | |
C | 25 | 259 | - | 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 | |
C | 29 | 293 | - | 通用機械設備製造業 | |
C | 31 | 319 | - | 未分類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 造業 | |
C | 32 | 322 | - | 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業 | |
檢驗 | Q | 86 | 869 | 8691 | 醫學檢驗服務類 |
M | 71 | 712 | - | 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 |
測詴 | H | 52 | 529 | 5290 | 其他運輸輔助業 |
M | 71 | 712 | - | 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 |
展覽 | R | 90 | 903 | - | 藝術表演輔助服務業 |
技術服務 | M | 72 | 721 | 7210 | 自然及工程科學研究發展服務業 |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9 次修訂)」,行政院主計處,民國 100 年 3 月。
註:自由貿易港區主要以簡單(淺層) 加工製造為主,包括:貨物之(1)檢驗、測詴、(2)整補修理或加貼標籤、(3)依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區分等級或類別、(4)切割、(5)利用人力或簡單工具組合、(6)重行改裝或另加包裝等行為。其餘屬深層加工製造產業,則採「委託加工」方式,將貨品運送至港區外之特定工業區或產業專區加工完成後,再運回自由貿易港區出口。
二、土地使用配置規劃
就本開發計畫而言,將利用 30m 之東西向主要道路分隔為南北二區,再依據其使用類別配置碼頭及坵塊。其中北側區域鄰近港區主航道側之碼頭配置六座碼頭,後線規劃配置六區塊,每一區塊寬度 250m~280m,主要以倉儲用地為主;南側區域亦劃分為六區塊,每一區塊寬度約 220m~340m,區內規劃公共服務區、倉儲用地等。有關其土地使用計畫及量體規劃,詳表 2,各區塊之土地使用配置示意,詳圖 1。
(一)倉儲用地使用規劃
x開發計畫將依據「都市計畫法」、「臺北港特定區主要計畫」、「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等規定,其土地使用之容積率 210%,建蔽率 70%。未來將提供作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詴、展覽或技術服務等 19 種事業進駐使用。
(二)公共服務區規劃
公共服務區設置於本開發計畫基地之西南側,為進入本開發計畫首要臨接區位,可提供各項公共設施(自來水、電力、污水、公務機關)之整合,其區內之使用規劃,未來除提供辦公室用地外,亦將配置道路、自來水配水池、變電站、污水處理廠、停車場、綠地及景觀公園等設施,有關其使用面積和配置示意,詳圖 2。
(三)道路系統規劃 1.區內道路系統
依據「臺北港南外堤內側碼頭區填海造陸開發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本開
發計畫主要由 50m 聯外道路經聯外橋梁(30m)銜接台 15 省道,聯外道路之車道配置,將配合南外堤外側之遠期計畫開發期程調整,於遠期計畫尚未完成造地前,於西側海堤將可能有越波情形,因此在 50m 聯外道路預留越波排水空間,中央留設分隔島,進港區側配置 4 快車道、1 混合車道及人行道,離港區側則配置 3 快車道、1 機車道;遠期計畫造地完成後,已無越波情形,將原越波排水路併入道路系統,配置雙向 8 快車道及 2 混合車道,中央分隔島配設 3.5m 寬綠帶,道路外側設置綠帶及人行道,提供一般洽公車流進出公共服務區。區內則配置 30m 寬之東西向主要道路及 20m 寬南北向之次要道路與還區道路,提供公共服務區內及各碼頭區與倉儲區交通車流運輸,道路帄面配置詳圖 3,斷面示意詳圖 4。
2.聯外道路系統
x開發計畫未來將利用區外 30m 聯外橋梁,以銜接台 15 省道,往南於八里焚化廠附近利用八里交流道匯入台 61 省道快速公路,通往林口、觀音、新竹等地;
往北則利用台 15 省道銜接台 64 省道快速公路,通往五股、臺北及新店地區或利
用台 61 省道銜接即將施工之淡江大橋通往淡水地區,有關附近交通系統示意,詳圖 5。
表 2 本開發計畫土地利用面積統計
使用類別 | 面積(公頃) | 使用類別 | 面積(公頃) |
倉儲用地 | 北側 | S4-1 | 8.23 | 行政用地 (S9-2) | 道路 | 0.68 |
S5-1 | 9.22 | 辦公室 | 0.30 | |||
S6-1 | 9.22 | 停車場 | 2.01 | |||
S7-1 | 9.22 | 蓄水池 | 0.50 | |||
S8-1 | 9.22 | 污水場 | 1.73 | |||
S9-1 | 9.22 | 變電站 | 0.52 | |||
南側 | S4-2 | 8.48 | 公園及綠地 | 1.73 | ||
S5-2 | 9.50 | 小計 | 7.46 | |||
S6-2 | 9.50 | 碼頭護岸 | 13.03 | |||
S7-2 | 9.50 | 道路用地 | 23.04 | |||
S8-2 | 11.56 | 總計 | 146.40 | |||
小計 | 102.87 |
資料來源:「臺北港南碼頭區公共設施工程規劃設計公共設施整體規劃報告書」,基隆港務分公司,民國 103 年 1 月。
圖 1 本開發計畫土地配置示意
使用類別 | 面積(公頃) |
道路 | 0.68 |
辦公室 | 0.30 |
停車場 | 2.01 |
配水池 | 0.50 |
污水場 | 1.73 |
變電站 | 0.52 |
公園及綠地 | 1.73 |
小計 | 7.46 |
0
50 100
東西向
主要道路
管制站
公尺
停車場(1)
聯合辦公室
停車場
(2)
港警所
消防隊
公共服務區區內道路
聯外道路
綠地
配水池
南北向
次要道路
景觀公園
污水處理廠
聯外橋梁
特高壓
變電站
資料來源:
「臺北港南碼頭區公共設施工程規劃設計公共設施整體規劃報告書」,基隆港務
分公司,民國 103 年 1 月。
圖 2 本開發計畫公共服務區使用面積及配置示意
圖 3 本開發計畫道路帄面配置示意
50m 聯外道路斷面示意(遠期計畫開發前)
50m 聯外道路斷面示意(遠期計畫開發後)
資料來源:「臺北港南外堤內側碼頭區填海造陸開發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新建道路及排水設施工程)定稿本」,基隆港務分公司,民國 104 年 2 月。
圖 4 本開發計畫區內道路斷面示意(1/2)
30m 主要道路斷面示意
20m 次要道路斷面示意 20m 環區道路斷面示意
資料來源:「臺北港南外堤內側碼頭區填海造陸開發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新建道路及排水設施工程)定稿本」,基隆港務分公司,民國 104 年 2 月。
圖 4 本開發計畫區內道路斷面示意(2/2)
圖 5 本開發計畫附近聯外道路系統示意
(四)整地排水系統規劃
x開發計畫屬填築完成之新生地,未來將配合區內道路系統及坵塊規劃,於道路兩側設置排水暗溝,並以重力排水方式為原則。
本開發計畫除西側南外廓防波堤將鄰接未來遠期計畫用地外,其餘三面環海,未來將採雨水及污水分流方式處理,並採分區收集及排水,經由道路邊溝收集坵塊地表逕流後,再行匯集至雨水下水道箱涵,再分別獨立排入鄰近港域或隔離水道。又目前南外廓防波堤外側之遠期計畫用地尚未填築,可能因越波造成短暫性排水需求,本開發計畫就其越坡排水擬單獨收集後排放,不納入開發區內之排水系統。有關排水系統規劃配置,詳圖 6。
(五)自來水系統
依據本開發計畫用水量推估,公共服務區生活用水量約 70 CMD、補充船舶
用水量約 607 CMD、後線廠商事業用水量約 1,989 CMD,污水處理廠用水約 45CMD,綠地及景觀公園用水量約 35CMD,次級用水(澆灌、清洗道路等)約 300CMD,合 計總用水量約 3,387 CMD。
本開發計畫擬針對生活用水、產業用水及污水處理廠用水採回收再利用後,其回收再利用水量約 405 CMD,實際之計畫用水量約 2,666 CMD,有關本開發
計畫用水帄衡示意,詳圖 7。未來將規劃雨水回收設施,以減少自來水使用量, 提升水資源回收效益。
B007
B008
B009
B010
B011
B012
B001 B002
B003 B004 B005
B006
資料來源:「臺北港南外堤內側碼頭區填海造陸開發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新建道路及排水設施工程)定稿本」,基隆港務分公司,民國 104 年 2 月。
圖 6 本開發計畫排水系統配置示意
資料來源:「臺北港南外堤內側碼頭區設置自由貿易港區開發計畫用水計畫書」(定稿本),民國 105 年 1 月。
圖 7 本計畫用水帄衡圖
x開發計畫係屬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供水轄區,目前已取得該處供水同意,且用水計畫亦經水利署審查通過,擬由台 15 省道銜接自來水公共管線,預計沿聯外道路經∮400mm 管線進入本開發計畫公共服務區配水池後,再由配水池利用∮200mm~∮300mm 給水管線加壓揚送至區內各坵塊用地,有關自來水系統配置,詳圖 8。
公共管線接水點
資料來源:「臺北港南碼頭區公共設施工程規劃設計公共設施整體規劃報告書」,基隆港務分公司,民國 103 年 1 月。
圖 8 本開發計畫自來水管線配置示意
(六)污水處理系統
1.污水來源及數量
x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係以倉儲區為主,未來將有倉儲、貨運等事業進 駐為主,或以從事簡易加工製造之事業類別。本開發計畫已於公共服務區規 劃設置污水處理廠,其收受之污水包括:(1)生活污水、(2)事業廢水為主。 其中事業廢水需依據「臺北港污水下水道系統納管使用申請與管理作業頇知」 規定事項,經申請核准後,方可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另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廢油水、油泥、壓艙水或其他船舶廢水等,則需另行委託合格之代處理業者清運處理,不得納入本污水處理系統中。
依據「臺北港南碼頭區公共設施工程規劃設計公共設施整體規劃報告
書」,針對公共服務區一般員工產生之生活污水量約 24 CMD;倉儲、貨櫃等
進駐產業衍生事業廢水約 1,400CMD,合計本開發計畫總污水量約 1,424 CMD(以 1,500 CMD 計)。
2.污水收集處理
x開發計畫區內將設置污水處理廠,並佈設∮200mm~∮300mm 污水管,採「重力流」方式收集污水,由於本開發計畫係以填海造地方式填築,地勢帄坦,為避免埋管過深,增加海水入滲之機率,必要時採中繼加壓方式,另行設置揚水站局部提昇水頭,以以重力匯流至污水廠處理,有關污水管線配置示意,詳圖 9。
有關污水處理廠將採三級(高級)處理方式,並以符合放流水標準為處理目標,有關污水處理廠處理流程示意,詳圖 10。另為落實節約用水,污水處理廠之放流水將回收使用於廠區內消泡用水、反沖洗用水及清洗用水或澆灌等。
3.放流規劃
x計畫污水處理廠採三級處理,其處理後之放流水將排放至港區水域,並因應分期開發調整放流口位置,茲分述如下:
(1)本計畫公共服務區及污水處理廠鄰近隔離水道,因應另案造地計畫分期開發考量,於B區造地及道路尚未完成前,本開發計畫廠商進駐營運期間,污水處理廠三級處理後之放流水,將就近排放至隔離水道,詳圖9及圖 10。
(2)為減輕隔離水道水體負荷,B區造地及道路完成後,污水處理廠處理後之放流水,將調整放流口位置,排放至航道側水域。由於航道側之排放口位置距離污水處理廠較遠,如以重力管線直接放流,可能導致埋管較深衍生地下水(海水)入滲,增加維護成本。因此將於污水處理廠內放流井設置加壓泵浦,採局部加壓提升水頭,沿聯外道路埋設專管,將處理後之放流水排放至B區與南外廓堤附近水域。原放流至隔離水道之放流口將封閉,並預留作為緊急排放口使用,詳圖9及圖10。
(七)廢棄物處理
x開發計畫未來引進之事業,係以自由貿易港區容許之 19 種事業,其中又以貨櫃、倉儲、物流及簡易加工製造等產業為主。未來將依據「廢棄物清理 法」及「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規定,投資廠商於進駐設立前,將視其事業類別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核准;營運期間將依據原申請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除再利用方式外,將採行委託清除、處理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等辦理。
本開發計畫投資廠商如欲進行貯存,則需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 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其設置原則如下:
B 區造地及道路完成後 航 道
放流口調整位置示意
變更前放流管
變更後之放流管線
污水處理廠
放流口
資料來源:「臺北港南碼頭區公共設施工程規劃設計公共設施整體規劃報告書」,基隆港務分公司,民國 103 年 1 月。註:本放流口為示意範圍,未來將依據污水處理廠配置及實際申請之放流口位置調整。
圖 9 本開發計畫污水管線配置示意
污水進流
抽水站
回收
攔污柵
沉砂池
調節池
初沉池
放流
(隔離水道)
放流
(航道側)
(註 2)
(註 1)
三級(高級)處理 二級處理
註:1.B 區尚未填築完成及B 區道路尚未設置完成前,處理後之放流水排放至隔離水道。
2.B 區填築完成及道路施作完成後,調整放流口以專管排放至航道側水域。
圖 10 本開發計畫污水處理廠處理流程示意
混凝劑
消 過
毒 濾
混凝沉澱池
鼓風機
二沉池
曝氣槽
迴流污泥
1.一般事業廢棄物:(1)依主要成份特性分類貯存、(2)保持清潔完整、(3)堅 固抗蝕、(4)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5)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6)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7)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分別貯存。
2.有害事業廢棄物:(1)依危害特性分類貯存、(2)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 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3)貯存容器設施具有相容性。(4)貯存以1年為限,欲延長者,應於屆滿 2 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1次為限,且不得超過1年、(5)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6)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7)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8)應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並有災害防止設備、(9)地下貯存容器,應有液位檢查、防漏措施及偵漏系統、(10)配置警報設備、滅火、照明設備或緊急沖淋安全設備、(11)應依其危害特性種類配置所頇之監測。
(八)港區綠美化
有關南碼頭區內之綠美化規劃,於聯外道路及主要道路等區域,已規劃設置中央分隔島及道路兩旁之綠地設施,以種植喬木及灌木植生,營造港區景觀綠軸動線,詳圖 11 及圖 4;另因應港區使用空間配置規劃之原則,擬分別針對公共開放區域(公共服務區)及管制區域(倉儲區)等進行規劃,茲分述如下。
1.公共服務區景觀規劃 (1)公共空間綠美化
公共服務區為本開發計畫未來整體對外之重要樞紐區域,相關聯合
辦公大樓、港警所、消防隊、自來水配水池、污水處理廠、變電站及公共停車空間等服務性設施均集中於此。未來服務區內之建築物(包括:辦公大樓、消防隊)及其他公共設施周圍將設置廣場及緩衝綠地,並設置公共藝術設置空間(利用景觀公園、綠地、路口、道路兩側或停車場等區位設置公共藝術),以具備美化環境及降低景觀衝擊之功能,有關公共服務區建築xx綠帶植生透視圖示意,詳圖 11。
(2)景觀公園規劃
配合新北市政府推動八里地區之海岸休閒觀光,南碼頭公共服務區內除必要設施外,另規劃於公共服務區西南側設置景觀公園,以加強進入南碼頭區之入口景觀意象。同時藉由自然地景之保育、結合xx親水設施、生態護岸等,可提供做為當地自然戶外教室,並配合八里遊廊之
規劃,增加整體海岸遊憩休閒功能,以達到多樣性及多元化目標。
圖 11 本開發計畫綠帶規劃及公共服務區透視示意
(3)停車空間綠化
由於公共服務區留設較大之停車空間,提供洽公及遊憩民眾使用,因此未來在停車空間之規劃,在小客車方面將優先以透水性舖面為原則,並配合行車動線及停車空間規劃綠蔭及植生,以增加本開發計畫之綠覆率及透水性,以期達到港區綠帶之連續性及營造綠色港口與環境永續經營之目標。
2.倉儲區用地景觀規劃 (1)中央景觀綠軸規劃
x開發計畫將以設置自由貿易港區,朝多功能多目標開發使用,因
此未來進駐之廠商事業類別亦屬多元化。由於各事業類型之經營樣態迥 異,因此擬利用道路坵塊之劃設,以區內 30m 東西向主要道路為景觀綠軸,位於主要道路兩側之基地,將統一留設 5m 以上退縮綠帶空間,以串連形成連續性之開發綠帶。
(2)企業形象入口營造
配合中央景觀綠軸規劃,進駐廠商於各承租範圍之入口處,可自行 塑造具有企業形象或公共藝術之入口,形成港區內具有特色之藝術大道。
3.植栽計畫
(1)植栽規劃原則
x開發計畫位於海邊,冬季受東北季風影響顯著,因此需考量當地環境特性,並結合區內公共設施周圍留設之綠帶空間,並提供濱海生態及休閒遊憩等服務功能與濱海植栽培育經驗交流等。初步規劃如下:
⚫ 優先篩選耐風、抗鹽及耐旱等能適應濱海嚴苛生長環境之適地本土樹 種。
⚫ 採用分階段生態植生綠化方式進行,搭配運用地區潛在植生品種。
⚫ 為防海邊強風影響,儘量以群聚方式種植,並應注意第一線防風植栽 之位置與種類。
⚫ 喬木及灌木種植應以實生小苗木為佳,以利未來植栽較能適應海濱生 長環境。
⚫ 初期導入植栽輔助維護保護設施,如竹籬、防風網及排/灑水設施,以增加植栽綠化之存活率。
⚫ 植栽完成後需注意土壤肥力補充及土壤鹽化處理等問題,並應提前納入後續維管之成本考量。
(2)植栽計畫
x開發計畫於公共服務區內規劃景觀公園及綠地空間,面積約 17,300m2;另區內聯外道路及主要道路亦規劃約 2,400m 長度之分隔島設施,種植行道樹及植栽等。
因應本開發計畫分區開發,將優先進行公共服務區之植生栽培,公共服務區濱海景觀公園之植栽,以生物多樣性為目標,利用當地濱海地區之樹種及植生,搭配喬木、灌木、藤本及草本植物,以營造景觀公園之海岸生態多樣性。植栽完成後,將持續進行植栽養護或補植作業。
本計畫植栽以濱海地區原生植物為限,並配合月桃、海埔姜、茄苳、 苦楝等分層植生(喬灌木統計詳表 3),提供鳥類或其他動物棲息覓食環境。
另配合區內聯外道路及主要道路陸續完成,其中央分隔島將規劃設置行道樹,並以喬木或灌木植生,以形成綠色廊道,營運期間將由管理單位定期養護。
三、低碳及綠建築規劃
x開發計畫未來將規劃設置自動化門禁管制系統,經由車輛自動辨識,減少運輸車輛在管制區停等所造成之溫室氣體排放。另公共服務區相關設施,將由基隆港務分公司著手辦理,因此未來除留設景觀公園進行植生,吸收二氧化碳外,另將進行公共服務區相關建築設施低碳及綠建築規劃,其中針對聯合辦公室,將承諾取得
「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且於使用執照核發後 1 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以期樹立典範並促進後續進駐廠商跟進之楷模。
表 3 臺北港附近原生喬灌木物種統計
中文名 | 生長習性 | 屬性 | 中文名 | 生長習性 | 屬性 |
小葉羅漢松 | 喬木 | 原生 | 七里香(台灣海桐) | xx | xx |
xx樹 | xxx | xx | x桐 | 灌木 | 原生 |
茄苳 | 喬木 | 原生 | 草海桐 | 灌木 | 原生 |
紅仔珠 | 灌木 | 原生 | 苦林盤 | 灌木 | 原生 |
血桐 | 喬木 | 原生 | x埔x | x性灌木 | 原生 |
野桐 | xx | xx | xxx | xx | xx |
xx子 | xx | xx | 臺灣欒樹 | xx | xx |
多花油柑 | 灌木 | 原生 | 破布子 | xx | xx |
烏臼 | 喬木 | 原生 | 水x | xx | xx |
大葉山欖 | 喬木 | 原生 | 紅柴 | 喬木 | 原生 |
鵝掌蘗 | 灌木 | 原生 | 楝 | 喬木 | 原生 |
日本女貞 | 灌木 | 原生 | xx | 喬木 | 特有 |
x檬果 | xx | xx | xx | xx | xx |
相思樹 | xx | xx | 山xx | xx | xx |
xxx | 草本 | 原生 | 黃連木 | 喬木 | 原生 |
水xx | xx | xx | 樟 | 喬木 | 原生 |
欖仁 | 喬木 | 原生 | xxx(小梗木薑子) | xx | xx |
月橘 | 灌木 | 原生 | 豬腳x | xx | 原生 |
食xx | xx | xx | 日本xx | 灌木 | 原生 |
水丁香 | 草本 | 原生 | xxx | xxx | xx |
水筆仔 | xx | xx | xx | xx | xx |
宜梧 | 小喬木 | 原生 | x午時花 | 小灌木 | 原生 |
萬桃花 | 灌木 | 原生 | 野棉花 | 灌木 | 原生 |
印度茄 | 灌木 | 原生 | 厚葉石斑木 | 喬木 | 原生 |
構樹 | xx | xx | 蘆葦 | 灌木 | 原生 |
豬母乳(水同木) | xx | xx | xx | xx | xx |
榕 | xx | xx | xx | 灌木 | 原生 |
雀榕 | xx | xx | xx | xx | xx |
xxx | xx | xx | x投 | 灌木 | 原生 |
註:表列原生物種以喬木及灌木為主,有關臺北港附近各類植物名錄統計,詳附錄6-3。
為落實本計畫主要建築物對於生態、節能、減廢及健康之需求,將參考國內綠建築評估系統(EEWH)之九項指標(詳表 4),包括:(1)生物多樣性、(2)綠化量、 (3)基地保水、(4)日常節能、(5)CO2 減量、(6)廢棄物減量、(7)室內環境、(8)水資源及(9)污水垃圾改善等,並基於本開發計畫基地特性,將朝綠化量、日常節能、廢棄物減量、水資源等指標規劃。
有關本開發計畫公共服務區低碳節能規劃原則如下:
(一)公共設施建築之相關建材,考量以環保再生材質,減少二氧化碳之排放。
(二)規劃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或風力等再生能源,輔助公共設施之用電量,其設置地點以日照佳之寬闊空間為宜(例如:聯合辦公室大樓頂,或於景觀公園、綠地等開闊區域或場所)。
(三)建築xx留設綠帶空間,增加綠覆率及基地保水性等。
(四)使用有節能標章及省水標章之產品,減少碳排放及有效率節省水資源用量。另針對廠商進駐後各倉儲用地之規劃使用,將於合約或投資契約文件中,要求
其建築符合日常節能、廢棄物減量、水資源等指標,如符合內政部「智慧綠建築推 動方案」中有關「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與實施日期」規定者,則需於使用執照核發後 1 年內,取得「合格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
表 4 臺灣綠建築評估系統(EEWH)
大指標群 | 指 標 內 容 | |
生態 (Ecology) | 指標名稱 | 評估要項 |
1.生物多樣性指標 | 生態綠網、小生物棲地、 植物多樣 化、土壤生態 | |
2.綠化量指標 | 綠化量、CO₂固定量 | |
3.基地保水指標 | 保水、儲留滲透、軟性防洪 | |
節能 (Energy Saving) | 4.日常節能指標(必要) | 外殼、空調、照明節能 |
減廢 (Waste Reduction) | 5. CO₂減量指標 | 建材 CO₂排放量 |
6.廢棄物減量指標 | 土方帄衡、廢棄物減量 | |
健康 (Health) | 7.室內環境指標 | 隔音、採光、通風、建材 |
8.水資源指標(必要) | 節水器具、雨水、中水再利用 | |
9.污水垃圾改善指標 | 雨水污水分流、垃圾分類、堆肥 |
資料來源:智慧綠建築資訊網。
四、土方暫置規劃
x計畫於廠商進駐整地施工、辦公室或廠房興建等,將衍生約 22 萬方土方需外運處理,依據前述分區開發原則,預期並無大量土方一次外運之情形,各進駐廠商施工整地衍生之土方,將配合南碼頭區填海造陸及港區其他造地開發期程,採「港區內帄衡」方式,將土方運送至南碼頭完成圍堵區域之填築區或港區內其他填區使用。由於 A 區之廠商進駐施工時,可能與 B 區填築期程重疊,因此可優先納入南碼頭B區再利用(亦可配合C區實際填築期程辦理),或運送至臺北港其他造地區使用,其中臺北港物流倉儲區第二期圍堤預計民國 106 年開始收土,因此並無土方收容困難。
土方暫置期間之管理及運送規定如下:
(一)配合填築區位工程進度,未來A區將優先辦理公共設施施工及招商等,施工期 間衍生之土方將納入B區或C區填築。如因C區或B區整地施工,南碼頭區已無填築或土方收容需求,其衍生之土方將運送至港區內其他造地區使用,禁止任意棄置於港區外。
(二)外運土方暫置以承租區坵塊範圍為主,每一坵塊內暫置面積不超過0.5公頃, 如需利用其他區域暫置,需向工程主辦機關或港務管理單位申請核准後方可進行暫置。
(三)廠商申報開工時,由施工廠商檢具土方管理計畫書併同施工計畫書陳報工程主 辦單位或港務管理單位核定,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
(四)承商提送土方管理計畫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述及基地配置、土方管制措施、土 方運送規劃、運輸車輛車籍資料(含車斗尺寸) 、運土路線圖、土方數量計算、基地堆置土方排水設施規劃及相關環保措施設置及執行。
(五)承商於區內運土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並依指定行車路線行駛,工區出入口 視需要派員指揮交通,並以水車灑水維持土方運輸行經道路之清潔。
(六)運土時段為上班日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夜間及假日禁止運土作業。 (七)從事土方作業將從事以下污染防治:
1.工區周圍應設置圍籬,阻隔塵土及營建噪音。
2.運送土方之車輛頇於其車斗上方覆以塑膠布或防塵網,避免砂石及土方沿途 掉落。
3.工區內應設置洗車設施及沉澱池,駛出工區之車輛先行清除輪胎附著之污物,避免將工區內泥沙攜出,沉澱池內淤泥頇每月至少清理1次。
4.工區內土方堆置區應將土方堆放帄整,堆置高度不得超過5公尺,堆置期間 將經常灑水或灑草種或加覆蓋,以抑制塵土飛揚。
5.土方堆置區周圍留設截水溝及沉砂設施,並定期每個月清理1次淤砂。
(八)土方暫置及清運將每月進行統計,並陳報工程主辦單位或相關單位,以達到控 管目的。
五、交通管制計畫
x開發計畫未來將由聯外道路經聯外橋梁銜接台 15,由於聯外道路進入本開發計畫區後,道路右側即為公共服務區,因此為避免直行車與右轉車輛之車流交織,橋梁將延伸引道段,增加橋梁與帄面側車道之緩衝路段,以達到橋梁與帄面側車道車輛分流,並於引道終點設置號誌路口管制,利用號誌多時相管制方式,提供上橋車輛直行/左轉,公共服務區道路左轉/右轉,下橋車輛直行/右轉,帄面側車道直行/右轉等多時相號誌控制,可維持各路段行車順暢。
由於聯外道路規劃寬度 50m,除提供 30m 聯外橋梁所需路幅空間外,另維持橋梁下方帄面側車道空間,車輛可藉由橋梁下方側車道前往公共服務區景觀公園或利用橋下空間迴轉。為維護計畫區行車安全,有關交通管制措施如下:
(一)聯外道路內側二車道規劃為直行上橋之車道,外側車道則為銜接橋梁下方帄面側車道,將於聯外道路漸變路段前設置標示牌,提醒用路人注意。
(二)定期維護區內之道路路面品質,並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辦理。
(三)規劃聯外道路之交通動線,將快、慢車流分離,減少幹道車流交織之動線干擾,維護行車順暢及安全。
(四)聯外道路與橋梁銜接附近之路口,將限制行車速度並以多時相號誌管制,以維持行車安全,並視運輸離尖峰時段進行機動調整。
(五)進駐廠商之停車空間以承租區範圍為限,不得任意佔用公共道路。
三、減輕環境影響因應對策 (一)地形地質及土壤
1.施工期間
(1)於建築物配置區域進行地質鑽探或參考既有鑽探資料,並進行基礎乘載、 穩定分析,以作為地盤改良參考。
(2)評估基地之基礎承載力,並利用地質改良工法,維護地質安全穩定。 (3)本計畫屬填海造xx生地土地利用,廠房及辦公設施施工前,應針對結
構物設施安全,進行土壤液化潛勢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4)建築物納入耐震設計考量。
(5)針對建築物xx進行地質安全監測(包括沉陷及傾斜),以掌握工區地質變化,維護工地安全。
2.營運期間
(1)建築設施進行地質安全(沉陷及傾斜)監測3年,並由專業技術人員評估其 安全性,如達到設計警戒範圍,需檢討安全並提出因應對策。
(2)建築設施周圍將妥善完成鋪面覆蓋與植生綠化,避免裸露造成土壤沖刷流失。
(二)空氣品質維護 1.施工期間
施工期間以廠商進駐後,針對承租區域之坵塊進行局部整地、建築設施興建等,茲將相關環境保護措施分述如下:
(1)工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設置施工圍籬,底下設 置防溢座,減少風吹揚塵逸散。
(2)暫置工料如具有逸散性粉塵,將採塑膠布或不織布覆蓋,並予以灑水抑塵。
(3)各坵塊內之施工整地裸露面積不超過4公頃。
(4)對於承租區坵塊局部開挖或填土所形成之裸露地面,將依據「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參考「營建工程污染稽巡查作業標準作業程序手冊」,採行相關防制措施。
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及其效率
施工項目 | 防制措施 | 內容 | 防制效率 (%) |
土方開挖作業 | 施工圍籬 | 高度 1.8m 以上密接地圍籬 | 40 |
灑水 | 晴天 2 小時 1 次 | 70 | |
臨時性舖面 | 鋼板材質 | 15 | |
工料堆置 | 灑水 | 連續自動灑水 | 75 |
清除 | 立即清除 | 100 | |
覆蓋 | 塑膠布材質覆蓋 | 70 | |
裸露工區地面 | 灑水 | 晴天 2 小時 1 次 | 65 |
植生 | 茂密且完整 | 90 | |
舖面或夯實 | 鋼板 | 70 | |
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 | 50 | ||
圍籬 | 高度 1.8m 以上密接地圍籬 | 40 | |
粗級配 | 粒徑 20mm 以上之骨材 | 30 | |
建築結構施工 | 灑水 | 晴天 2 小時 1 次 | 70 |
集塵設備 | 吸塵器、集塵器 | 80 | |
覆蓋 | 尼龍布材質 | 80 | |
車輛裝卸運輸 | 洗車 | 專用洗車設施 | 80 |
掃洗路面 | 經常性清洗 | 35 | |
車輛覆蓋 | 塑膠布或尼龍布覆蓋 | 50 | |
密閉系統 | 全密閉式 | 90 | |
灑水 | 表面濕潤 | 50 |
資料來源:「營建工程逸散粉塵量推估及其污染防制措施評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996。
(5)運輸作業之管理
⚫ 施工道路舖設鋼板、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粗級配或其他具有相同效果之粒料,以防止道路揚塵。
⚫ 規劃行車動線,避免施工車輛往返裸露工區或長時間停等,減少塵土飛揚或機具怠轉排放空氣污染物。
⚫ 選用性能良好之施工機具、排氣檢驗合格之運輸車輛等,並使用合法油品及要求廠商施工機具排氣頇符合法規標準。
⚫ 管制15年以上老舊柴油車輛進入施工區域。
⚫ 要求逸散性運輸車輛車斗以密閉貨箱或防塵網(布)覆蓋,防塵網(布)覆蓋需下拉15cm,減少揚塵逸散。
⚫ 於工區出口設置洗車設施,駛出工地之土方載運或相關車輛,將先清洗輪胎及車體等,以免塵土帶到區外影響空氣品質。
⚫ 工區出入口設置錄影設備,掌握洗車情形,資料存檔至少3個月,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 運輸車輛禁止超載,並依據規定速限行駛,車輛於工區內停等怠轉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將納入施工規範辦理。
(6)施工區附近道路配合其工區施工作業,於晴天每日至少灑水4次(不含雨 天)。
2.營運期間
營運期間以交通運輸工具排放之污染物為主要污染源,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如下:
(1)承租區設置隔離綠帶,並植栽多層次喬灌木原生樹種,以減少裸露地之 揚塵逸散。
(2)營運期間如有自碼頭輸送逸散性粒狀物至倉儲區時,應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3)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設置洗車設備,並設置監視錄影設備。
(4)營運操作機具將定期維護保養,配合主管機關規定進行檢驗,並使用合 格之油品燃料。
(5)散裝貨運輸車輛車斗需覆蓋,減少運輸揚塵逸散。
(6)進駐廠商如有涉及揮發性有機氣體(VOCs)產生或排放,頇先經防制設備 處理後始可排放,防制效果需達到90%以上,且符合法規排放標準。
(7)推動船舶減速,進港船舶於港區20浬內將船速降為12節以下,減少主引擎污染物排放。
(8)有燃燒作業程序之簡單加工或製造產業,申請面積不超過全區面積30%。
(9)臺北港內自有之公務車及工作船使用符合國內含硫標準之油品,並透過 塔台播放語音訊息,向進入臺北港區範圍5浬內之船舶進行油品切換宣導,將重油轉換成符合國內含硫標準之油品。
(10)配合區內公共設施規劃,銜接碼頭岸電設施,提供船舶靠岸接電使用。 (11)設置自動化門哨管制系統,減少車輛停等啟動造成之空氣污染。
(12)要求進港作業之柴油車輛,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標準(必要時加裝 濾煙器等清淨措施)。
(13)要求進駐廠商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並提出溫室氣體管制計畫據以執行。 (14)執行環境品質監測作業。
(三)噪音及振動 1.施工期間
(1)基礎施工採用低噪音工法(全套管基樁、反循環樁等),減輕施工噪音及 振動。
(2)工區施工機具選擇低噪音振動者,如採高噪音施工機具,需採包覆、裝 設消音器或設置移動式隔音牆等遮音設施,以降低營建噪音量。
(3)工區周圍設置施工圍籬,阻絕部份營建噪音量。
(4)本計畫以陸域施工為主,如於海域施工將設置氣泡幕,以減少水中噪音 影響。
(5)施工作業時間以日間為主,除必要之連續性工程施作外,避免於夜間(晚 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使用動力機械施工。且於夜間趕工時,需依據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新北市禁止營建工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公告」規定辦理,並納入工程契約中,以維護工區附近環境安寧。
(6)避免同一施工區多組機具同時作業,以降低營建噪音合成音量。
(7)施工期間進行營建工程噪音及振動監測,如因施工作業導致營建噪音超 過標準或振動值異常時,將要求廠商調整施工作業方式作業時間或機具數量。
(8)施工車輛禁止超載,並按港區內規定之速限行駛,減少車輛行駛之噪音 振動量。
(9)管制15年以上老舊柴油車輛進入本計畫區進行工料運輸。 2.營運期間
(1)高噪音之機械設備,將設置於廠房內,以有效隔離噪音傳播。 (2)排風口外側加設隔音罩或以綠帶阻隔,以減少噪音影響。
(3)定期維護路面品質,減少車輛行經路面坑洞,造成車體跳動衍生之噪音及振動。
(4)要求運輸車輛依規定速限行駛,減少車輛行駛造成之噪音振動量。 (5)各型車輛將嚴禁超載,以減低車輛行駛之噪音量。
(6)運輸車輛行經民宅、社區或重要道路交會路口時,將要求減速慢行,並禁鳴喇叭,以減低噪音量。
(7)定期進行噪音振動監測,確保環境品質。 (四)水文與水質
1.施工期間
(1)坵塊局部整地不得改變原規劃之排水方向及集水面積等,以避免增加原 排水系統負荷,維持排水功能正常。
(2)研提「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環保主管機關核備,並據以實施。 (3)營建工地開挖面或土方材料堆置場所,將舖設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配合臨時排水與臨時沉砂池等,以減少土壤沖刷進入既有雨水排水系
統。
(4)定期清理臨時沉砂池,每月至少1次,並於颱風、暴雨前及結束後,增加 清理次數,確保排水路順暢。
(5)施工人員生活污水在計畫區內污水下水道完成啟用前,將採流動廁所方 式收集,並委託合格清除業者(機構)處理,如工區旁已完成啟用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則優先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
(6)細骨材堆置將妥善覆蓋,避免降雨沖刷污染附近水體。
(7)施工區內如設置機具維修區,維修區地面將採不透水舖面,以防止廢油 滲漏污染,施工機具維修抽換之機油、潤滑油等,將廢(油)水集中於預設場所及收集筒妥善保存,並視收集數量委託合法業者外運處理。
(8)施工區出入口設置洗車設施,洗車後之廢水經沉砂後回收利用,以節省 水資源;沉砂池之沉砂及底泥外運時,需經初步瀝乾處理,避免沿途滲漏。
(9)如使用化學藥劑進行地盤改良時,必頇檢具無毒性證明文件,且不得污 染或改變地下水之物性或化性,藥劑使用需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准後,方可進行化學藥劑灌漿作業,並於施作區周圍進行地下水質監測,以掌握該區環境品質。
2.營運期間
(1)坵塊完工後不得阻斷原規劃之排水路及改變原規劃集水區排水方向,避 免增加鄰近坵塊排水系統負荷。
(2)公共服務區範圍,除規劃綠地外,小汽車停車場、人行步道將留設透水舖面,讓雨水滲透進入地下,以維持基地保水,減少逕流負荷。
(3)進駐廠商之生活污水,本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尚未完成之前,於將自 行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放流水標準後放流或收集後委託合格代清運處理機構處理(檢測或清運記錄需留存3年),污水下水道系統完成後,則納入該系統收集。
(4)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廢油水、油泥、壓艙水或其他船舶廢水等,均需委 託合格代清運處理業者清運處理,不得納入本污水下水道系統。
(5)廠商事業廢水如自行處理,應符合納管水質標準(參考新北市公共污水下 水道可容納排入下水水質標準)後,方可納入本開發計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經前處理後之水質,將由廠商每季定期檢測供本分公司查核。
(6)要求廠商參考「降雨逕流非點源污染最佳管理技術(BMPs)指引」,於承租 區範圍規劃污水及逕流水污染削減計畫,訂定非結構性(環境管理)或結構性(收集處理設施)最佳管理技術,減少逕流污染海域水體,並每半年提送成果執行報告,送本分公司核備。
(7)坵塊集水面積每5000 m2設置一座100m3儲水槽,減少逕流影響及提升水資源再利用。
(8)污水處理廠將採三級(高級)處理,處理後之放流水頇符合放流水標準。 (9)本開發計畫污水廠處理後之放流水,將配合區內公園、綠地、道路等澆
灌或灑水需求,提供回收水再利用,以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益。 (10)辦理污水處理廠放流水質監測。
(11)為避免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對隔離水道長期影響,配合B區填築進度及該區道路設施完成後,將處理後之放流水排放至航道側水域,以維護隔離水道水體水質。
(五)廢棄物
1.施工期間
(1)工區局部整地及廠房興建衍生之土方,將併同沉砂池之沉砂與底泥運送 港區內造地填土使用,不得運至港區外其他土方收容場所或棄置於隔離水道或港池內。
(2)工區內設置有蓋垃圾桶,並將廢棄物分類後,定期委託合格清運業者(機構)協助清除處理,以達到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清運資料至少需留存1 年。
(3)使用預拌混凝土澆鑄後之剩餘工料,將由預拌車原車運回,營建廢料則 集中貯存後,委託合格清運業者(機構)協助清除處理。
(4)施工機具及運輸車輛維護保養所產生之機件油脂等廢棄物,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中有關「事業廢棄物」之清理規定辦理。
2.營運期間
(1)公共服務區之一般廢棄物,將透過分類回收作業,減少垃圾清運量,廢棄物將委託合格清運業者(機構)協助清除處理,清運資料至少需留存3年。
(2)廠商依據其事業類別,如有廢棄物申報作業,應副知本分公司。
(3)進駐廠商及事業單位產生之廢棄物,於承租區內設置一般廢棄物之收集 區,並初步進行分類,再由進駐廠商委託合格之廢棄物清理機構代為清運處理,清運資料至少需留存3年。如需暫置或堆置,將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
(4)進駐廠商應填具事業廢棄物自主檢查表,其檢核項目應包括:清理計畫 書、網路申報、廢棄物清理處理及再利用、廢棄物貯存方法及設施、污染防制設備運作狀況等,每年自主檢查2次。並由港區管理單位每年查核 1次,相關自主檢查及查核資料應保存3年。
(5)船舶廢水、廢油泥需委託合格代清運處理業者清運處理。 (六)陸域生態
1.施工期間
x開發計畫屬新生地之開發利用,由於未直接濱鄰海岸,施工期間對於陸域環境之影響應屬輕微,為維護陸域生態,將採行下列管理措施:
(1)工料運輸道路沿線之行道樹或綠地,進行灑水及清洗,避免揚塵覆蓋葉 片影響其生長。
(2)利用本開發計畫內承租區或尚未使用區域作為工料堆置場,避免影響港區外附近海岸生態環境。
(3)訂定植栽計畫,考量當地原生物種作為植生物種,其植生方式以複合式 植栽,以喬木搭配灌木、草本或藤本植物,以創造多樣性之棲息環境,提供多元化動物棲息空間。
(4)植栽計畫需說明防止外來物種入侵措施,避免原生動物及遊客受到外來種威脅。
(5)配合都市設計審議,以生態環境友善空間設計,創造本開發計畫區內之 連續性綠帶空間,以維持生物棲地之完整性及連續性。
(6)將生態保育納入環境教育宣導,嚴禁捕捉、買賣及食用野生動物。 (7)限制行車速度,落實噪音振動防制措施,減輕對陸域動物之驚擾。
2.營運期間
(1)開發計畫區內之植栽養護及維護,避免使用農業或殺蟲劑等,以維持鳥 類、昆蟲、兩棲類或爬蟲類之棲息環境及食物來源,避免造成環境賀爾蒙之累積。
(2)公共服務區之景觀公園,將針對植生物種設置告示牌及解說,以增加生態教育宣導。
(3)公共服務區之小型車停車空間及聯外道路與主要道路附近之人行道等,將留設透水性舖面,以補充地下水,兼可提供小型昆蟲棲息空間。
(4)南外堤遠期用地尚未填築前,於聯外道路中央分隔島設置防護網,減少越堤碎浪鹽霧附著土壤。
(5)每年進行植栽養護及維護,並依據植栽生長存活情形購置客土或進行補 植;於植栽養護合約中,要求廠商進行防止外來物種入侵措施,避免原生動物及遊客受到外來種威脅。
(七)海域生態
1.施工期間
(1)施工區設置沉砂池,工區內之逕流廢水與排水經收集沉澱處理後,納入 既有排水系統中。
(2)落實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工程對xx海域水質之影響,以維護生 態環境。
(3)進行海域生態監測計畫,如發現對生態有不利影響時,將釐清發生原因,並適時納入改善對策(減少水域施工擾動、調整施工方法等)。
2.營運期間
(1)落實事業廢污水管理及申報檢核機制,有效掌握廢污水之數量及其處理 後排放水質等,避免任意排放進入海域,影響海域生態。
(2)進行海域生態監測計畫,如發現對生態有不利影響時,將釐清發生原因,並適時納入改善對策(污染物攔除、禁止港區內垂釣、港區親水護岸維護等措施)。
(八)景觀遊憩
1.施工期間
(1)落實施工管理,監督承商妥善規劃及維護工區之佈設及整齊清潔,並配 合灑水,以減輕施工中之塵土飛揚。
(2)確實維持工區整齊,避免施工機具及材料任意停放或零星堆置,以維持工區景觀美質。
(3)建築設計時,將考量事業之形象與產業特色,相關色系選用及公共藝術 佈設,需與當地景觀之相容性及協調性一致。
(4)由工地外出之土方載運或相關車輛均應清洗車輛與車體方可離開,避免砂土黏滯掉落路面,而影響計畫區外圍之景觀美質。
(5)施工車輛依據訂定之動線行駛,避免任意變更路線或佔用道路,干擾當 地休閒遊憩活動。
2.營運期間
(1)定期進行本開發計畫道路舖面、公園及綠化植栽完整性檢視,並定期維護、整理或補植,以維持良好之植栽景觀。
(2)區內之高低壓供電及弱電系統,以地下管線埋設,以維持港區完整之天際線。
(3)利用公共xxxxxxxxxxxx,結合當地產業特性,設置公共藝術展示,以呈現港區藝術景觀。
(4)鼓勵進駐廠商辦理企業形象入口設計,將文創及公共藝術融入港區辦公 室與廠房環境。
(5)結合聯外道路及景觀公園之綠軸空間規劃,塑造本開發計畫入口景觀意象,營造當地親水休閒、生態教育之遊憩場所。
(九)交通運輸
1.施工期間
(1)依據施工計畫落實各項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計畫。
(2)開挖作業區需設置夜間警示設施及防護設施,避免發生行車墜落意外。 (3)於各工區出入口派員指揮交通車輛進出。
(4)禁止超載避免工料外漏散落路面,影響港區行車安全。
(5)妥善規劃停車空間,避免佔用道路空間,影響行車順暢及安全。 (6)施工車輛定期檢修保養,減少車輛故障衍生之交通意外。
(7)大型工料運輸車輛,行駛路線以區域性交通路網台15、台61、台61甲及 台64等為主,避免行駛穿越八里市區中山路(縣道105)。
(8)需由八里市區提供之工料,其運輸車輛依規定路線行駛,並避免於當地 上下班尖峰時段(上午6~8時,下午5~7時)行駛八里市區中山路(縣道 105),以維護當地道路服務水準及民眾行車安全。
2.營運期間
(1)船舶進出港將依據「臺北港船舶進出港作業規定」辦理報到及進出港程 序,以維護船舶進出港區航行安全。
(2)運送貨物之大型車輛,將以區域性交通路網台15、台61、台61甲及台64等為運輸動線,避免大型車輛穿越八里市區中山路(縣道105)。
(3)定期維護區內之道路路面品質,並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辦理。
(4)妥善規劃聯外道路之交通動線,將貨運與上下班、洽公車流分離,減少幹道車流交織之動線干擾,維護行車順暢及安全。
(5)聯外道路與橋梁銜接附近之路口,將限制行車速度並以多時相號誌管制,以維持行車安全,並視運輸離尖峰時段進行機動調整。
(6)協調當地交通客運業者,增加或調整運輸班次,以進入本開發計畫之公共服務區進行接駁,提升大眾運輸之便利性,減少自行使用交通工具衍 生之交通旅次。
(7)進駐廠商之停車空間以承租區範圍為限,不得任意佔用公共道路。
(8)聯外道路設置告示牌,明確標示銜接橋梁之車道及銜接橋梁下方帄面側車道,提醒用路人提早因應。
(9)聯外道路設置CCTV監視系統,一旦發現路況有危及行車安全時,將立即通知港警協助進行交通管制,以確保道路橋梁行車安全。
(十)社會經濟
1.施工期間
(1)施工期間維護造地階段之臨時圍堵設施,禁止將土方推入隔離水道,避免因航道淤積影響漁民進出作業。
(2)目前隔離水道已有廠商進行維護管理,未來施工期間將持續進行清淤,確保航道通行順暢。
(3)施工船機不佔用隔離水道之航道,以維護下罟子漁港船筏進出及漁業活動安全。
(4)施工期間引進之工程技術人員,對於當地人口結構有些許暫時改變,惟於施工期間避免擾動當地民眾生活作息。
(5)持續辦理敦親睦鄰措施,配合港警或廠商自聘警衛之駐點管制,以維護工區治安管理。
(6)工區所需之工料,配合當地產業結構,優先由當地廠商就近提供,增加當地產業經濟收入。
(7)各進駐廠商工區入口處設置工程告示,並標示申訴電話,責成施工廠商限期改善並完成協商溝通。
(8)依訂定之施工計畫與工程進度辦理,以有效掌握施工期程,縮短施工擾動影響。
2.營運期間
(1)配合隔離水道漁民船筏進出作業需求,進行隔離水道清淤作業。
(2)港勤及工作船等不佔用隔離水道之航道,以維護下罟子漁港船筏進出安全。
(3)定期維護公共服務區之景觀公園及綠帶植生,以提供海岸遊憩休閒空間。
(4)設置民眾服務中心及服務專線,以迅速處理民眾xx意見。
(5)參與地方社區活動,持續辦理敦親睦鄰措施,以融入當地民眾之社區發展及文化交流。
(十一)文化資產
1.未來廠商進駐後,如因廠房、建築等施工整地,而擾動原有填築前之土層時, 將委託考古專業人士進行施工監看。
2.施工中如發現任何涉及文化資產標的,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第50條、第75條規定辦理。
(十二)安全性維護 1.施工期間
(1)工區做好工區標示或夜間警示號誌等,以維持行車安全。
(2)施工期間於工區出入口安排指揮人員,引導車輛進出工區,以維護行車 安全。
(3)工區落實安全衛生措施,避免勞安意外發生。 2.營運期間
(1)港勤及工作船等不佔用隔離水道之航道,以維護下罟子漁港船筏進出安全。
(2)港區設置導航設施,並依據「臺北港船舶進出港作業規定」(詳附錄1-5)辦理報到及進出港程序,以維護港區航行安全。
(3)利用港區內規劃錨泊區,提供等候進港之船舶停泊,可維護進出港船舶航行安全。
(4)維護聯外道路擋水牆及排水設施,以確保道路排水功能正常。 (5)維護區內道路設施及交通號誌,以確保行車安全。
(6)配合港區內CCTV監視系統,如發現路況危及行車安全時,將立即通知港警協助進行交通管制,以維護行車安全。
(7)本計畫涉及軍事管制區及飛航管制區,地上構造物設置,將送請新北市 政府審查,建築計畫高度達60公尺以上,請交通部民航局評估;最高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92m。
四、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一)環境監測計畫
由於本開發計畫係以填築後之新生地,進行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招商相關事宜,因此施工期間以廠商進駐期間之局部整地、建築設施興建等作業,以及外地運入工料等運輸行為,對附近環境品質之影響較為輕微,預期可能受影響之環境因子,係以地表沉陷量、空氣品質、噪音振動、海域水質、陸域生態、海域生態、交通運輸等為主,因此針對上述環境因子,訂定相關環境監測計畫如表5及表6所示。
1.監測期間
x開發計畫工程施工前至少監測一次;施工期間於自由貿易港區辦理公共服務區及廠商進駐開發期間持續辦理;營運期間監測於倉儲區廠商全數進駐且完工後才開始進行,其環境監測應持續監測至少 3 年。就施工期間與營運期間監測,將分開不重複施作。未來如要停止監測,將依環評法申請變更,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停止監測。
2.監測內容
上述監測除施工前一次外,其餘在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之監測頻率為每季監測一次,有關監測地點、監測內容及監測頻率,如表 5 及表 6。
(二)環境管理計畫
x開發計畫為申請設置自由貿易港區,並以「前店後廠」之營運模式,配合港區外貨物生產製造及港區內貨物轉運、配銷、重整、簡單加工等加值貿易,提升港區服務競爭力。有關申請加入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需依據「自由貿易港 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提具營運計畫書、貨物控管、貨物通關等文件,經港區管理機關核可後方可進駐。
本開發計畫屬商港區範圍,因應商港法或促參法等規定,未來除公共設施由基隆港務分公司辦理外,其餘屬倉儲區後線用地將辦理招商出租後,由廠商投資進行土地利用。
有關本開發計畫公共服務區及區內相關公共設施興建,係由基隆港務分公司辦理,其餘倉儲區坵塊之開發行為,將於投資契約文件中,納入環評承諾事項,約束投資廠商辦理。各項工程施工期間,將責成承包商依訂定之施工計畫確實執行,避免妨礙xx地區既有環境品質,並確實遵循現行營建工程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並依據施工作業及工程內容研提施工計畫書,經送工程主辦單位或相關機關審查認可後,據以確實執行。以下將分別按基隆港務分公司及投資廠商之環境管理計畫分述如后:
1.基隆港務分公司
有關本開發計畫公共服務區及區內相關公共設施興建,係由基隆港務分 公司辦理,因此有關本開發計畫公共服務設施施工或營運期間環評承諾事項,將由基隆港務分公司辦理。
(1)規劃設計階段
A.招商階段,將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相關工程污染防制規範規定納入契約規範中,以要求投資廠商能落實相關環保措施。
B.工程施工前,基隆港務分公司或投資廠商根據「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相關工程污染防制規範規定,訂定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及相關規定並納入施工規範中。
C.委託專業規劃公司(或機關)進行本開發計畫區內之植栽景觀整體規劃及綠化,以朝向綠色港口目標發展。
表 5 本計畫施工期間(含施工前)環境監測計畫
項目 | 監測地點 | 監測內容 | 監測頻率 | |
地表 沉陷量 | 公共服務區及各倉儲區(每一坵塊 至少 1 點) | 沉陷觀測 | 施工期間每季 1 次 | |
空氣品質 | 義民廟、八里焚化廠、瑞帄國小, 共 3 個測站 | 風向、風速、粒狀污染物(TSP、PM10 及 PM2.5)、 氮氧化物(NO 及 NO2)、硫氧化物(SO2)、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 | 施工前 1 次,施工期間 每季 1 次 (連續 24 小時,不含下雨天及雨天後 4 小時內) | |
噪音振動 | 商港路中山路口、瑞帄國小、八里 焚化廠,共 3 個測站 | 噪音:Leq、Lx、Ldn、Lmax 振動:Lveq、Lvmax、Lvx | 施工前 1 次,施工期間 每季 1 次(包括假日及 非假日,各連續監測 24小時) | |
海域水質 | 紅水以溪口至南外廓防波堤間海域 (含航道區)及潮間帶,共設置 4 個測站。 | 水溫、pH、透明度、溶氧量、鹽度、餘氯、 濁度、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硝酸鹽、磷酸鹽、矽酸鹽、葉綠素 a、油脂、重金屬(銅、鋅、鉛、鎘、鎳、六價鉻、砷、汞) | 施工前 1 次,施工期間 每季 1 次 | |
海域底質 | 紅水以溪口至南外廓防波堤間海域 (含航道區),共設置 3 個測站。 | 重金屬(銅、鋅、鉛、鎘、鎳、六價鉻、砷、 汞)、總有機物 | 施工前 1 次,施工期間 每季 1 次 | |
污水處理廠放流口附近,1 測站 (配合放流口位置調整) | 重金屬(銅、鋅、鉛、鎘、鎳、六價鉻、砷、 汞)、農藥(註 3)、戴奧辛、多氯聯苯 | 污水廠啟用後每半年 1 次 | ||
交通運輸 | 商港路中山路口、瑞帄國小、八里 焚化廠,共 3 測站(含快速道路) | 1.包括機車、小型車、大客車、卡車及特種 車輛等雙向流通量。 2.道路服務水準 3.道路現況 | 施工前 1 次,施工期間 每季 1 次 (包括假日及非假日,各連續監測 24 小時) | |
陸域 土壤 | 計畫基地內 4 站 | 重金屬(銅、鋅、鉛、鎘、鎳、鉻、砷、汞)、 pH | 施工期間每季 1 次 | |
陸域植物 | 淡水河口以南至下罟里與林口區交 界,共含挖子尾、埤頭里、頂罟里、訊塘里、下罟里。 | 1.植相與植群分佈 2.經濟作物消長 3.耐鹽性及定砂防風原生植物 4.稀有植物 | 施工前 1 次,施工期間 每季 1 次 | |
陸域動物 | 淡水河口以南至下罟里與林口區交 界,共含挖子尾、埤頭里、頂罟里、訊塘里、下罟里。 | 種類組成、分佈狀況、個體量、優勢種、歧 異度 | 施工前 1 次,施工期間 每季 1 次 | |
海域生態 | 紅水以溪口至南外廓防波堤間海域 (含航道區)(3 測站)及潮間帶(2 測站),共設置 5 個測站。 | 1.植物性浮游生物 2.動物性浮游生物 3.底棲生物 | 施工前一次,施工期間 每季 1 次 | |
工區空 氣品質 | 工區周界上、下風處各設置 1 測點, 共計 2 測站(註 1) | 粒狀污染物(TSP、PM10) | 施工期間每月 1 次,每 次 1 小時 | |
工區 放流水 | 工區設置之放流口 1 處(註 1) | 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pH、水溫、懸浮 固體、油脂 | 施工期間每月 1 次 | |
營建工 程噪音 | 工區周界(註 1) | 均能音量(20-200Hz、20-20kHz) 最大音量(20-200Hz、20-20kHz) | 施工期間每月 1 次, | |
污水廠放流水 | 污水處理廠放流口(註 2) | 流量、水溫、pH、溶氧量、生化需氧量、化 學需氧量、懸浮固體、餘氯、總磷、總氮、氨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油脂、氰化物、酚類、大腸桿菌群、重金屬(銅、鋅、鉛、鎘、鎳、六價鉻、砷、汞) | 污水廠啟用後每月 1 次 |
註:1.有關工區放流水、周界空氣品質及營建工程噪音等,得視各施工區實際施工狀況調整位置及期程。 2.污水處理廠放流口採樣監測分析,於廠正式啟用後辦理之。
3.污水處理廠放流口附近海域底質監測,農藥項目依「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內容辦理。
表 6 本計畫營運期間環境監測計畫
項目 | 監測地點 | 監測內容 | 監測頻率(註 1) |
地表 沉陷量 | 公共服務區及各倉儲區建築(每一 坵塊至少 1 點) | 沉陷觀測 | 每季一次 |
空氣品質 | 義民廟、八里焚化廠、瑞帄國小, 共 3 個測站 | 風向、風速、粒狀污染物(TSP 及 PM10)、氮 氧化物(NO 及 NO2)、硫氧化物(SO2)、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 | 每季一次 (連續 24 小時,不含下 雨天及雨天後4 小時內) |
計畫基地 1 個測站 | 細懸浮微粒(PM2.5) | ||
噪音振動 | 商港路中山路口、瑞帄國小、八里 焚化廠,共 3 個測站 | 噪音:Leq、Lx、Ldn、Lmax 振動:Lveq、Lvmax、Lvx | 每季一次 (包括假日及非假日,各連續監測 24 小時) |
海域水質 | 紅水以溪口至南外廓防波堤間海域 (含航道區)及潮間帶,共設置 4 個測站。 | 水溫、pH、透明度、溶氧量、鹽度、餘氯、 濁度、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硝酸鹽、磷酸鹽、矽酸鹽、葉綠素 a、油脂、重金屬(銅、鋅、鉛、鎘、鎳、六價鉻、砷、汞) | 每季一次 |
海域底質 | 紅水以溪口至南外廓防波堤間海域 (含航道區),共設置 3 個測站。 | 重金屬(銅、鋅、鉛、鎘、鎳、六價鉻、砷、 汞)、總有機物 | 每季一次 |
污水處理廠放流口附近,1 測站 (配合放流口位置調整) | 重金屬(銅、鋅、鉛、鎘、鎳、六價鉻、砷、 汞)、農藥(註 3)、戴奧辛、多氯聯苯 | 污水廠啟用後每半年 1 次 | |
陸域 土壤 | 計畫基地內 4 站 | 重金屬(銅、鋅、鉛、鎘、鎳、鉻、砷、汞)、 pH | 每季一次 |
交通運輸 | 商港路中山路口、瑞帄國小、八里 焚化廠,共 3 測站(含快速道路) | 1.包括機車、小型車、大客車、卡車及特種 車輛等雙向流通量。 2.道路服務水準 3.道路現況 | 每季一次 (包括假日及非假日,連續監測 24 小時) |
陸域植物 | 淡水河口以南至下罟里與林口區交 界,共含挖子尾、埤頭里、頂罟里、訊塘里、下罟里。 | 1.植相與植群分佈 2.經濟作物消長 3.耐鹽性及定砂防風原生植物 4.稀有植物 | 每季一次 |
陸域動物 | 淡水河口以南至下罟里與林口區交 界,共含挖子尾、埤頭里、頂罟里、訊塘里、下罟里。 | 種類組成、分佈狀況、個體量、優勢種、 歧異度 | 每季一次 |
海域生態 | 紅水以溪口至南外廓防波堤間海域 (含航道區)(3 測站)及潮間帶(2 測站),共設置 5 個測站。 | 1.植物性浮游生物 2.動物性浮游生物 3.底棲生物 | 每季一次 |
污水廠放流水 | 污水處理廠放流口(註 2) | 流量、水溫、pH、溶氧量、生化需氧量、化 學需氧量、懸浮固體、餘氯、總磷、總氮、氨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油脂、氰化物、酚類、大腸桿菌群、重金屬(銅、鋅、鉛、鎘、鎳、六價鉻、砷、汞) | 污水廠啟用後每月一次 |
註:1.營運期間監測於倉儲區廠商全數進駐且完工後才開始進行,為期至少 3 年,如要停止監測,將依環評法申請變更。
2.污水處理廠放流口採樣監測分析,於廠正式啟用後辦理之。
3.污水處理廠放流口附近海域底質監測,農藥項目依「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內容辦理。
(2)施工階段 A.環保組織
開發單位及
租賃廠商
督導
督導
回報
紀錄
監造單位
監造單位
查核
回報
紀錄
回報
紀錄
督導
查核
稽查及
施工廠商
施工廠商
改善追蹤
稽查及改善追蹤
圖 12 施工階段環保組織架構
基隆港務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
基港分公司自辦工程
投資(租賃)廠商自辦工程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施工期間涉及之有關單位包括:開發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單位等,有關工地之環境保護及管理,在港區自辦工程部分,將由本分公司依權責落實各項環評承諾內容,並將各項規定明文列於施工合約中,以利施工廠商遵循。自辦工程開發施工期間,將由本分公司依其權責範圍分別督導、執行,以落實整體環境保護之目標,有關施工階段之環保組織架構,詳圖12。其權責分述如下:
(A)開發單位:由基隆港務分公司負責本開發計畫區之環境保護執行方針及政策目標,並作為後續自辦工程或承租區租賃業者進駐開發時,納入工程合約或租賃契約條款中據以執行。
(B)監造單位:監督施工廠商確實依據施工計畫及契約內容,執行相關環境保護措施及管理計畫,並做成紀錄。
(C)施工廠商:落實環境保護執行計畫相關措施,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營建噪音振動防制、廢棄物及工地管理等措施。並依規定提送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除上述相關單位執行環境保護措施計畫外,本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為臺北港管理單位,將於施工期間不定期稽查臺北港工地環境,以期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另針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雲端自主管理機制,本分公司將於配合該主管機關作業需求辦理。
B.執行要點
(A)開發單位及監造單位: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中之施工期間環境保護措施納入工程契約或租賃契約中。
⚫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營建噪音振動防制、廢棄物及工地管理(含土方管理)等措施納入施工規範中,並於工程發包合約中明訂相關事項及罰則等,以約束施工單位確實辦理。
⚫定期由監造單位進行工地之環境保護稽查,並做成記錄。
⚫辦理施工期間環境品質監測。 (B)施工廠商
⚫工地指派專人負責工地環境保護作業之推動於執行。
⚫工地進行環保業務任務編組。
⚫辦理工地勞安環保教育訓練,以有效宣導環保法令及落實環保措施。
⚫落實施工計畫之環保措施,包括:空氣污染防制(工區揚塵抑制及運輸作業管理)、水污染防治、營建噪音振動防制、廢棄物及工地管理(含土方管理)等。
⚫工區內廢棄物定期委託合格清運業者(機構)協助清除處理,清運資料至少需留存 1 年。
(3)營運階段 A.環保組織
x開發計畫營運期間,將由基隆港務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負責稽查、管理、維護,以落實責任分工及達到環境保護之目標,有關營運階段之環保組織架構,詳圖13。
B.計畫執行要點
(A)限制有燃燒作業程序之簡單加工或製造產業面積不超過全區面積 30%。
(B)維護公共服務區及開發區之道路、排水及植生綠美化。 (C)訂定本開發計畫污水處理處納管水質標準。
(D)訂定污水處理廠操作維護手冊,並據以執行。
(E)定期追蹤本開發計畫環評執行成效。
回報
紀錄
督導
回報
紀錄
稽查及
改善追蹤
回報、紀錄
依據環評書件及環保法規執行
圖 13 營運階段環保組織架構
基隆港務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
⚫ 開發單位
⚫ 投資(租賃)廠商
⚫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廠商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F)執行環境品質監測。
(G)推動船舶減速,進港船舶於港區20浬內將船速降為12節以下,減少主引擎污染物排放。
(H)公務車及工作船使用符合國內含硫標準之油品,且以塔台向進入臺北港區範圍5浬內之船舶進行切換油品之語音廣播及宣導,並推動油品切換自主申報。
(I)要求進駐廠商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並提出溫室氣體管制計畫據以執行。
(J)落實港區污染源控管,如發現船舶污染港區環境之情形,將依據商港法第64條規定,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規定處罰。
(K)臺北港目前已公布「臺北港污水下水道系統納管使用申請與管理作業頇知」,要求廠商依該作業規定申請,以確保雨水污水分流。上述污水納管將依據新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申請核准施工,完工後經查驗核可後,經港區管理單位同意聯接後,方可排入污水。納管前需留設污水採樣口,以利管理單位稽查。
(L)結合港警門禁管制及CCTV監視系統,計畫區路況有危及行車安全時,將立即通知港警協助進行交通管制。
(M)為避免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對隔離水道長期影響,配合B區填築進度及該區道路設施完成後,將處理後之放流水排放至航道側水域,
以維護隔離水道水體水質。
(N)植栽養護如有購置客土或進行補植情形,將進行防止外來物種入侵措施,避免原生動物及遊客受到外來種威脅。
為有效落實港區環境管理計畫,未來將配合綠色港口認證,每2年提出臺北港之環境管理報告,以逐年檢討港區污染物排放量及港區環境保護作為與執行成果。
2.投資(租賃)廠商
x開發計畫以基隆港務分公司為開發單位,未來將依據商港法或促參法 等規定進行招商,並以地主港模式,由投資廠商在承租區範圍內投資興建,因此有關承租區內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營運管理等,均由投資廠商自行辦理,並承擔該承租區範圍內之開發責任及義務,未來相關環評承諾內容,均將納入投資契約中,由投資廠商契約規定辦理。如有因投資廠商開發或營運行為,導致基隆港務分公司遭受主管機關處分,將由基隆港務分公司依契約規定,要求投資廠商負連帶責任。
(1)規劃設計階段
A.建築開發前進行地質鑽探詴驗分析及土壤液化分析,以評估開發區之 承載力,必要時進行地盤改良。
B.區內建築設施需依據臺北港特定區土地使用強度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考量其承載力及耐震設計,並於取得新北市政府 核發建造執照後方可進行建築施工。
C.依據投資契約所檢附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相關工程污染防制規範 規定納入設計。
D.工程施工前,投資廠商根據「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相關工程污染防制規範規定,訂定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及相關規定並納入施工規範中。
(2)施工階段 A.環保組織
有關投資(租賃)廠商屬承租區內工地之環境保護及管理,將依據 環評書件承諾內容納入投資契約文件中,依其權責範圍分別督導、執行,以落實整體環境保護之目標,有關施工階段之環保組織架構,詳圖12。其權責分述如下:
(A)投資(租賃)廠商:承租區投資(租賃)廠商進駐開發時,將租賃契約條款中環保措施納入工程合約。
(B)監造單位:監督施工廠商確實依據施工計畫及契約內容,執行相關環境保護措施及管理計畫,並做成紀錄。
(C)施工廠商:環境維護責任編組,並落實環境保護執行計畫相關措施,
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營建噪音振動防制、廢棄物及工地管理等措施。並依規定提送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B.執行要點
(A)投資(租賃)廠商及監造單位: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中之施工期間環境保護措施納入工程契約或 租賃契約中。
⚫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營建噪音振動防制、廢棄物及工地管理(含土方管理)等措施納入施工規範中,並於工程發包合 約中明訂相關事項及罰則等,以約束施工單位確實辦理。
⚫訂定植栽計畫,以當地原生物種為限,植栽計畫需說明防止外來物種入侵措施,避免原生動物及遊客受到外來種威脅。
⚫定期由監造單位進行工地之環境保護稽查,並做成記錄。
⚫辦理施工期間環境品質監測。 (B)施工廠商
⚫工地指派專人負責工地環境保護作業之推動於執行。
⚫工地進行環保業務任務編組。
⚫辦理工地勞安環保教育訓練,以有效宣導環保法令及落實環保措 施。
⚫落實施工計畫之環保措施,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營建噪音振動防制、廢棄物及工地管理(含土方管理)等。
⚫工料(細骨材)或土方堆置區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率 80%以 上。
⚫施工區範圍運輸道路應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鋼板或粗級配料,並進行灑水。
⚫管制 15 年以上老舊柴油車輛進入本計畫區進行工料運輸。 (3)營運階段
A.環保組織
x開發計畫營運期間,公共服務區及自辦工程部分,將由基隆港 務分公司負責管理、維護及監督;針對各租賃區域,則由各投資開發單位及承租廠商依環評承諾內容及契約規定事項辦理,以落實責任分工及達到環境保護之目標,有關營運階段之環保組織架構,詳圖13。
B.計畫執行要點
(A)進駐廠商提送污染防制計畫(內容至少包括:污染物來源、數量、
污染防制計畫)及緊急應變計畫等,經基隆港務分公司同意後據以 執行。
(B)每年定期將污染防制計畫執行成果彙整提報基隆港務分公司。 (C)針對港區衍生之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防制措施:
⚫物料裝卸及堆置部分:物料裝卸以管線卸料至車斗、以抓斗裝卸 時,禁止於空中開斗;設置室內倉儲設施堆置物料。
⚫物料輸送:以輸送帶輸送至儲料區,出入口設置集氣系統或灑水設施。
⚫運輸車輛管理:運輸車輛車斗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車斗設置防 止物料滴落污水、污泥功能或設施。
⚫運輸道路管理:以港區道路為運輸道路。
⚫運輸車輛清洗:車輛離開作業區,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身及輪 胎。
⚫裝卸製程操作管理:營運期間如有易導致粒狀污染物之作業行為, 應設置集氣系統,並配合灑水措施減少逸散。
⚫船舶運輸排放管理部分:將落實船舶減速、港勤船舶油品含硫量檢測等。
⚫提升貨物裝卸電氣化比例,亦可減少機具作業排放污染物。 (D)廠商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並提出溫室氣體管制計畫據以執行。 (E)事業廢水管制策略
⚫本計畫污水下水道以收受公共服務區生活污水及倉儲區事業廢 水等為主,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廢油水、油泥、壓艙水或其他船舶廢水等,均需委託合格代清運處理業者清運處理,不得納入本污水下水道系統。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尚未完成前,將由廠商自行設置污水處理設 施或暫存設施,生活污水及事業廢水,將由廠商自行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放流水標準後方可放流,或區內暫存後,委託合格清運處理機構清運處理。廠商如採自行處理,需提出污水處理操作維護手冊及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功能規範與證明文件等,以確保處理後之放流水能達到標準,並每 3 個月定期檢測放流水 1 次,檢測記錄至少留存 3 年;廠商如採儲存後委外處理方式,則需提供清運記錄,清運記錄至少留存 3 年。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完成後,將依據基隆港務分公司訂定
「臺北港污水下水道系統納管使用申請與管理作業頇知」並訂定
納管水質標準(參考新北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下水水質 標準),廠商經申請核准後,事業廢水方可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F)由廠商參考「降雨逕流非點源污染最佳管理技術(BMPs)指引」,於承租區範圍規劃污水及逕流水污染削減計畫,訂定非結構性(環境 管理)或結構性(收集處理設施)最佳管理技術,減少逕流污染海域水體,並每半年提送成果執行報告,送本分公司核備。
(G)針對營運期間產生之污染物或廢棄物,需將其處理流程及方法確實存查紀錄,以利後續追蹤。
⚫進駐廠商及事業單位產生之廢棄物,委託合格之廢棄物清理機構 代為清運處理,清運資料至少需留存 3 年。如需暫置或堆置,將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
⚫進駐廠商應填具事業廢棄物自主檢查表,其檢核項目應包括:清 理計畫書、網路申報、廢棄物清理處理及再利用、廢棄物貯存方法及設施、污染防制設備運作狀況等,每年自主檢查 2 次。並由港區管理單位每年查核 1 次,相關自主檢查及查核資料應保存 3年。
(H)植栽養護如有購置客土或進行補植情形,將進行防止外來物種入侵 措施,避免原生動物及遊客受到外來種威脅。
(I)船舶進出港區依據「臺北港船舶進出港作業規定」辦理。 (三)土方管理計畫
1.配合填築區位工程進度,未來A區將優先辦理公共設施施工及招商等,施工 期間衍生之土方將納入B區或C區填築。如因C區或B區整地施工,南碼頭區已無填築或土方收容需求,其衍生之土方將運送至港區內其他造地區使用,禁止任意棄置於港區外。
2.外運土方暫置以承租區坵塊範圍為主,每一坵塊內暫置面積不超過0.5公頃, 如需利用其他區域暫置,需向工程主辦機關或港務管理單位申請核准後方可進行暫置。
3.廠商申報開工時,由施工廠商檢具土方管理計畫書併同施工計畫書陳報工程主辦單位或港務管理單位核定,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
4.承商提送土方管理計畫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述及基地配置、土方管制措施、 土方運送規劃、運輸車輛車籍資料(含車斗尺寸) 、運土路線圖、土方數量計算、基地堆置土方排水設施規劃及相關環保措施設置及執行。
5.承商於區內運土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並依指定行車路線行駛,工區出入 口視需要派員指揮交通,並以水車灑水維持土方運輸行經道路之清潔。
6.運土時段為上班日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夜間及假日禁止運土作業。
7.從事土方作業將從事以下污染防治:
(1)工區周圍應設置圍籬,阻隔塵土及營建噪音。
(2)運送土方之車輛車斗頇妥善覆蓋,避免砂石及土方沿途掉落。
(3)工區內應設置洗車設施及沉澱池,駛出工區之車輛先行清除輪胎附著之 污物,避免將工區內泥沙攜出,沉澱池內淤泥頇每月至少清理1次。
(4)工區內土方堆置區應將土方堆放帄整,堆置高度不得超過5公尺,堆置期 間將經常灑水或灑草種或加覆蓋,以抑制塵土飛揚。
(5)土方堆置區周圍留設截水溝及沉砂設施,並定期每個月清理1次淤砂。 8.土方暫置及清運將每月進行統計,並陳報工程主辦單位或相關單位,以達到
控管目的。 (四)防災計畫
1.一般災害防災計畫
(1)配合地質條件,相關建築設施依現行技術規範辦理設計工作,以確保其 安全性。
(2)工區內堆置之營建材料或尚未完全牢固之設施,視情形設立警告標示及 確實使用臨時固定支撐設施,以防地震時有傾倒之危險發生。
(3)注意中央氣象局所發布之颱風警報,並配合完成必要之防災措施。 (4)於颱風期間,工區內之施工材料,以不透水布覆蓋並固定之。
(5)如因天然因素造成相關施工結構設施有損壞之虞,將會同監造單位及設 計單位提出應變計畫,加強保護或變更施工方法,以確保工程施工結構之安全。
2.施工防災計畫 (1)施工防災措施
A.施工規範將要求施工廠商依據發包文件所載之施工方法及施工程序施工。
B.針對所有施工人員進行緊急應變編組,俾能隨時應付突發之災害事 件。
C.針對工區內作業人員進行危險告知及教育宣導。
D.基地開挖及建築設施興建期間,做好防止墜落之防護措施。
E.颱風季節隨時注意氣象報告,俾能及時預為提出防颱因應對策,並於颱風期間停止施工。
F.施工區附近之明顯地方,設置工程告示牌及標示,明確標示工程名稱、 工程規模、施工期限及相關負責人員之聯絡電話等,以確認工程安全
管理。
(2)防災通報作業
施工期間如發生災害時,將由現場負責人通報相關機關及工程主辦 單位或港區管理單位,必要時由本分公司協調相關行政單位(新北市消防局)協助支援,避免災害擴大。
3.營運作業防災計畫 (1)裝卸儲運安全規定
A.貨物裝卸、倉棧業務儲運將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棧埠業務作 業準則」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棧埠業務作業手冊」規定辦理。有關裝載危險品船舶進港及裝卸規定如下:
(A)如有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指定之物質,將 依據商港法第25條規定,入港船舶裝載爆炸性、壓縮性、易燃性、氧化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腐蝕性之危險物品者,應先申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停泊地點後,方得入港。
(B)船舶在港區裝卸危險物品,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 機關之同意。對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危險物品,應由貨物所有人備妥裝運工具,於危險物品卸船後立即運離港區;其餘危險物品未能立即運離者,應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堆置場、所,妥為存放。
(C)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依照規定,日間懸掛紅旗,夜間懸掛紅燈於最顯明易見之處。
B.作業期間如有意外災害發生,將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 故緊急通報程序規定」經由緊急通報系統通報相關單位,按災害類別處理。
C.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將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 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2)颱風期間防災作業
A.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於颱風侵襲前,宣布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嗣當七級暴風圈邊緣到港前六小時(或奉交通部指示)即時成立防颱緊急應變小組應變,小組納編相關成員(含調度中心)進駐緊急應變中心執行防颱救助工作。
B.颱風期間船舶停靠應避免影響緊急救援任務,公務船舶停靠不得影響 港勤中心拖船離、靠執行救難。
C.商船停靠於港內時,並頇加強纜繩、增掛碰墊以維安全。油輪、化學 品船、貨櫃船及吃水較深之船舶均應離港避風。
(3)油品洩漏防災應變
A.油品或化油品裝卸期間,將於船舶停靠周圍水域佈設攔油索,避免化油品洩漏意外時污染擴散。
B.發現港區內水域有油(或化學品外洩)污染時,立即通報本分公司臺北 港營運處,並視污染危害情形,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C.一旦發現污染行為時,要求污染行為人立即抽除,並視風向、海象, 佈設防止污染擴散之除污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採取堵漏及水面浮油回收等緊急應變措施,並動用相關人力、機具,以防止污染之擴散。
D.協調臺北港務消防單位支援至現場戒備,以及港務警察單位派員負責 現場安全管制。
E.現場應變指揮人員隨時將處理狀況通報應變小組,通報有關單位。 F.如情況危急必頇提升應變層級時,立即通報交通部、環保署、海巡署
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二海巡隊等儘 速調派人員、污染防治設備及車船支援清除作業。
(4)防災演練
為落實及驗證港區發生事故後之應變救災能力,將藉由港口設施保全暨災害防救演習,整合基隆港務消防隊臺北港分隊、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臺北中隊、新北市八里消防分隊及區內進駐廠商等各支援單位救災資源、裝備及人力,以期將災害於最短時間內得以控制及撲滅。
4.防災通報系統
基隆港務分公司已設置完整之災害通報系統,一旦有災害發生,由該災 害發生之行政區管轄單位或發現者逕行通報基隆港務分公司聯絡中心、港警局勤務中心、港務消防隊或各災害種類之業務單位等,並由各災害種類之業務單位緊急處理。
如遇一般災害,則由各災害種類之業務單位緊急處理,同時亦立即聯絡當地醫療救助單位及陳報主管與相關機關等,處理完成後立即回報。
如遇重大災害時,則經進行通報程序時,亦由港務長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結合地方醫療救援團體等,立即進行救災處置、人員救助及通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