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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出售應收賬款
出售應收賬款
董 事會 欣然 宣 佈,於2021 年12 月20 日,本 公司 附屬 公司 十 七冶 集團 與國信證券訂立轉讓協 議,據 此,十七冶集團同意出售而國信證 券(代表專項計劃)同意 以預計代價不超過人民幣57 億元收購預計賬面值不 超過人民幣60億元的應收賬款。國信證券將作為管理人設立專項計劃,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專項計劃預計為期不超過3 年。
上市規則的涵義
本次交易單獨計算以及與先前交易合併計算的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 比率超過5% 但低於25%,因此,本次交易構成本公司在上市規則第14章下的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申報及公告的規定。
背景資料
董事會欣然宣 佈,於2021 年12 月20 日,本公司附屬公司十七冶集團與國 信證券訂立轉讓協 議,據 此,十七冶集團同意出售而國信證 券(代表專 項計劃)同意以預計代價不超過人民 幣57 億元收購預計賬面值不超過人 民幣60 億元的應收賬款。國信證券將作為管理人設立專項計劃,應收賬 款為基礎資產。專項計劃預計為期不超過3 年。
轉讓協議的主要條款 | ||
日期 | : | 2021 年12 月20 日 |
訂約方 | : | 十 七 冶 集 團( 作 為 賣 方); 及 國 信 證 券( 作 為 買方) |
將予轉讓的應收賬款 | : | 根據轉讓協議,十七冶集團同意將應收賬款 轉讓予國信證券,其中包括: |
(i) 應收賬款的現時的和未來的、現實的和 或有的全部所有權、附屬擔保權益和相 關權益;
(ii) 應 收 賬 款 所 產 生 的 到 期 或 將 到 期 的 全 部還款;
(iii) 應收賬款被清 收、被出 售、或者被以其 他方式處置所產生的回收款;
(iv) 請 求、起 訴、收 回、接 受 與 應 收 賬 款 相關的全部應償付款 項(不論其是否應由 工 程 合 同 項 下 的 發 包 人 償 付)的 權 利;及
(v) 來 自 與 應 收 賬 款 相 關 的 承 諾 的 利 益 以 及 強 制 執 行 應 收 賬 款 的 全 部 權 利 和 法 律救濟權利。
代價及支付 : 就轉讓應收賬款的代價預計不超過人民幣
57 億元,乃按應收賬款賬面值乘以十七冶集 團與國信證券參照未來應收賬款的可回收 性進行公平磋商後釐定的貼現率計算。
國信證券須於專項計劃設立之日及循環購 買日以銀行轉賬方式向十七冶集團支付代價。
先決條件 : 本次交易交割的先決條件主要為(其中包括):
(i) 國 信 證 券 已 簽 署 並 向 十 七 冶 集 團 交 付 了 轉 讓 協 議 及 其 他 與 專 項 計 劃 有 關 的 文件;
(ii) 國 信 證 券 已 收 取 或 獲 得 其 履 行 轉 讓 協 議 及 其 他 與 專 項 計 劃 項 下 義 務 所 需 的 全部同意、批准及授權;
(iii) 十 七 冶 集 團 已 收 取 國 信 證 券 的 最 新 的 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公司 章程的副本;
(iv) 十 七 冶 集 團 已 經 簽 署 並 向 國 信 證 券 交 付 了 轉 讓 協 議 及 其 他 與 專 項 計 劃 有 關 的文件;
(v) 國 信 證 券 已 收 取 十 七 冶 集 團 的 最 新 的 營業執照及公司章程的副本;
(vi) 十 七 冶 集 團 已 收 取 或 獲 得 履 行 轉 讓 協 議項下義務所需的全部批准、同意及授 權,包括但不限於十七冶集團簽署和履 行 轉 讓 協 議 協 定 的 董 事 會 決 議 案 副 本 等內部授權文件;
(vii) 專 項 計 劃 乃 根 據 標 準 條 款 所 載 條 款 所 制定;
(viii) 截 至 國 信 證 券 向 十 七 冶 集 團 支 付 代 價 之日,十七冶集團並無違反轉讓協議及 其 他 與 專 項 計 劃 有 關 的 文 件 所 載 的 x x及保證;及
(ix) 國信證 券(連同其法律顧問及會計師等 中介機 構)已完成專項計劃項下的相關 資產的盡職調查。
先前交易
於本次交易 前,本公司 附屬公司中冶天 工(作為賣 方)曾與國信證 券(作為買方)於2021 年9 月1 日訂立一份應收賬款買賣協議,根據該協議,中冶 天工同意出售而國信證 券(代表該協議項下以中冶天工應收賬款作為基 礎資產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同意以預計代價不超過人民 幣38 億元向中 冶天工收購預計賬面值不超過人民 幣40 億元的中冶天工應收賬 款。國信證券作為管理人設立上述專項計劃,以中冶天工應收賬款為相關資產。上述專項計劃為期不超過3 年。
先前交易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 於5%,因 此,先前交易單獨而言並 不構成本公司在上市規則第14 章下的須予披露交易。
本次交易的財務影響
本集團預計將就本次交易確認融資成本不超過人民幣3 億元,即本次交易的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減去最高總代 價。本次交易的融資成本最終 金額將根據將予轉讓的應收賬款的最終規模及代價確定。
本次交易的所得款項將用於補充十七冶集團的營運資金。
本次交易的原因及益處
董事會相信本次交易將有助 於(i) 盤活本集團的資 產;(ii) 控制其應收賬 款風險;(iii) 減少應收賬款金額以優化其資產結構;及(iv) 增加本集團的 流動資金,並改善其資產效率及財務狀況,從而優化其財務報表。董事 認為,本次交易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於先前交易與本次交易項下之轉讓協議 於12 個月期間內所訂 立,而先前交易與本次交易之賣方均為本公司附屬公司,買方均為國信證券,且先前交易與本次交易之性質、架構及條款均屬類似,故根據上市規則 第14.22 條,先前交易與本次交易將合併計算。
本次交易單獨計算以及將先前交易與本次交易合併計 算,均有一個或 多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 但低於25%,因此,本次交易構成本公司在上 市規則第14 章下的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申報及公告的規定。
一般資料
本集團是以強大的冶金施工能力為依託,以工程承包、房地產開發、裝備製造及資源開發為主業的多專業、跨行業和跨國經營的大型企業集團。十七冶集團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主要從事工程總承包、裝備製造及房 地產開發業務。
國信證券為一家於1994年6月30日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 市(證券代 碼:002736)。國信證券及其子公 司經營範圍涵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 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證券投資基金代銷,金融產品代銷,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基金託管業務和基金服務業務,股票期權做市,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 經 紀,期貨投資諮 詢、資產管 理,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 金,創業投資業 務,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創業投資諮 詢業務,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 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香港證券經紀業務、融資業務及資產管理業務,股權投資、科創板跟投業務等。
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 後,盡其所 知、所 悉、所 信,國信證券及其最 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備以下涵義:
「應收賬款」 | 指 | 十七冶集團於若干工程合同下對相關付款 義務人享有的應收賬款及相關權益 |
「董事會」 | 指 | 本公司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 司,於2008 年12 月 1 日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指 | 本公司董事 |
「本集團」 | 指 |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國信證券」 | 指 | 國 信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1994 年6 月 30 日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經 |
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 ||
「十七冶集團」 | 指 | 中 國 十 七 冶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2006 年9 月30 日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附屬公司 |
「中冶天工」 | 指 | 中 冶 天 工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2006 年6 月 19 日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附屬公司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 國,僅就本公告而 言,不包括 |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先前交易」 | 指 | 中冶天 工(作 為賣方)與 國信證 券(作 為買方)於2021 年9 月1 日訂立之關於買賣若干應收款 項之買賣協議項下之交易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專項計劃」 | 指 | 國信證券作為管理人將予設立的資產支持 |
專項計劃,且應收賬款將作為其基礎資產 | ||
「標準條款」 | 指 | 日期 為2021 年12 月20 日的國信證 券- 十七冶 集團應收賬款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標準條款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附屬公司」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本次交易」 | 指 | 指十七冶集團根據轉讓協議向國信證券出 |
售應收賬款 | ||
「轉讓協議」 | 指 | 十七冶集團與國信證券於2021 年12 月20 日訂 立的十七冶集團應收賬款資產支持專項計 |
劃基礎資產轉讓協議 | ||
承董事會命 | ||
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 ||
xx | ||
聯席公司秘書 | ||
北京,中國 | ||
2021 年12 月20 日 |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兩位執行董事:xxx先生及xxx xx;三位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xxxxx及xxxxx;以及一位非執行董事:xxx先生。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