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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產物建築師、技師及消防師(士)專業責任保險文件損失重置費用附加條款
x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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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 01 月 17 日金管保產字第 1110410537 號函核准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兆豐產物建築師、技師及消防師(士)專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兆豐產物建築師、技師及消防師(士)專業責任保險文件損失重置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所載業務而持有或保管第三人之文件,因意外事故遭受毀損滅失時,本公司對於該「文件損失重置費用」,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用詞定義
x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 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要約投保主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 被保險人:係指因發生本附加條款所承保之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且經載明於主保險契約之人。
三、 文件:係指以書寫、印刷或其他任何方式再製之契約、協議書、圖樣、計劃書、書籍、證書、電腦系統內之紀錄資料。印花、貨幣、支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均非本附加條款所稱之文件。
四、 文件損失重置費用:係指
(一)第三人因須重新辦理或重置該等文件所需之申請費用。
(二)為重製或修復儲存於電腦或電子系統內之資料或紀錄,或重置或修復其他文件所需之材料及人員加班費用。前述費用須以發票、收據或帳單為憑,且須經本公司指定且由被保險人同意之合格認置人員審核無誤為據。
第三條 特別不保事項
除本保險契約關於不保事項之約定外,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之責:一、 因自然耗損、蟲蛀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 因磁場影響、消滅或閃電雷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 因政府機關之沒收、徵收、扣押、國有化等公權力之行使所致之毀損滅失。
第四條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之約定
x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約定如下,且受主保險契約保險金額之限制。每次文件損失重置費用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元
保險期間內之文件損失重置費用累計保險金額:新台幣 元
每次事故之自負額:損失金額之 %,但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 元整。
第五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