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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财[2020]14 号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汉阳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研究制定了
《汉阳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机构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贷款情况季报表
2020 年 7 月 29 日
为切实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及《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领域进一步扩展,搭建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信用的融资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并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信用,以信贷政策为基础向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模式。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财政部门积极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引导和协调工作,但不参与信用融资的具体操作活动。
(二)自愿选择,自控风险。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依据其内部评审制度和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是否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自主决定为供应商提供融资额度及融资时间。
(三)多方参与,加强配合。财政部门积极协调金融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多方密切合作,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资格条件
(一)凡有意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到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材料:
1.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2.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具体方案(含融资产品、信用融资业务操作流程及各环节的办结时间等);
3.针对本方案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4.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的融资优惠措施等。
(二)凡在武汉市注册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
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均可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合同信用融资业务。
本方案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分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分工
(一)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引导和信息支撑工作。积极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搭建平台,提供信息及政策宣传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客户端,金融机构可通过查询客户端核实确认政府采购合同信息。
(二)金融机构建立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绿色通道,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信用融资服务。
1、鼓励金融机构适当降低供应商融资准入门槛,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金融机构一般应在 2 周内完成审批和放款手续;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度高的供应商,金融机构可在融资额度、融资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
2、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80%。
3、融资利率由双方自行商定,原则上应优于一般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贷款利率可适度下调。
4、贷款期限应根据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和回款期限合理确定,原则上在 12 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5、各金融机构须按季度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合同信用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三)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方 式。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信用融资业务时,须对政府采购合同
信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后,不得随意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同一政府采购合同只能到一家金融机构融资。
(四)采购人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协助金融机构确认供应商合同信息的真实性,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支付款项。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协助金融机构在投标开标场所发放宣传资料,让更多供应商了解和知晓合同信用融资业务情况。
五、操作流程
(一)融资申请。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凭合同向开展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二)资料审查。金融机构审查供应商的申请资料,并通过采购人或查询客户端核实确认政府采购合同信息;
(三)签订贷款协议。供应商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
(四)账户变更。供应商开设的政府采购合同账户不在融资金融机构的,由金融机构为供应商开设新的银行账户,并上传到 “汉阳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系统”中,变更相应合同账号;
(五)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协议,将信贷资金发放到供应商在本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或指定账户;
(六)按期还款。供应商根据贷款协议按期偿还贷款。
六、处罚措施
对弄虚作假违规获取合同信用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供应商,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财政部门将按“不良行为情形”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记入供应商 “黑名单”;涉嫌犯罪的,按有关法律依法处理。
对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不予配合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落实本方案要求的金融机构,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将停止向其提供信息支撑和技术支持服务。
附件
金融机构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贷款情况季报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融资企业名称 | 类型 (中小 微) | 采购同编号 | 采购同项目名称 | 采购 同金额 | 授信金额 | 贷款金额 | 贷款利率(年息) | 贷款期限 (月) | 备注 |
计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武汉市汉阳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