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1 指定CAR-T 药品进行的细胞免疫 1.1 合同构成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疗法治疗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2 治疗期 1.3 投保年龄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3 护士 2.我们提供的保障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4 毒品 2.1 给付比例及基本保险金额 7.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8.15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2.2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7.4 合同内容变更 8.16...
国联人寿〔2022〕医疗保险 011 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互联网爱次元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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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2.2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2/2.3/2.4/4.2/4.3/6.1/7.1/7.3/8.2/8.3/8.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4.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8.11 指定CAR-T 药品进行的细胞免疫 | |
1.1 合同构成 |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疗法治疗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8.12 治疗期 | |
1.3 投保年龄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13 护士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14 毒品 | |
2.1 给付比例及基本保险金额 | 7.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8.15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2.2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 7.4 合同内容变更 | 8.16 机动车 | |
2.3 保险责任 | 7.5 联系方式变更 | 8.17 酒后驾驶 | |
2.4 责任免除 | 7.6 争议处理 | 8.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3. 我们提供的健康增值服务 | 8. 释义 | 8.19 非处方药 | |
3.1 健康增值服务 | 8.1 周岁 | 8.20 遗传性疾病 | |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2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 8.2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 |
4.1 受益人 | “恶性肿瘤-重度” | 常 |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8.3 “恶性肿瘤-重度” | 8.22 既往症 | |
4.3 保险金申请 | 8.4 我们认可的医院 | 8.2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
4.4 保险金给付 | 8.5 专科医生 | 8.24 潜水 | |
4.5 诉讼时效 | 8.6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 8.25 攀岩 | |
5. 如何支付保险费 | 8.7 符合通常惯例 | 8.26 探险 | |
5.1 保险费的支付 | 8.8 医学必须 | 8.27 武术比赛 | |
8.9 认可的药店 | 8.28 特技表演 | ||
8.10 指定适应症 | 8.29 现金价值 |
👉 条款目录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互联网爱次元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联互联网爱次元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或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28 天至 65 周岁(见释义)。 若您在被保险人 66 周岁至 70 周岁期间投保本合同的,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承保的; (2)您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合同。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给付比例及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给付比例及基本保险金额见附表一《保障计划表》。 |
2.2 |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您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含)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承保,并不设等待期。 若您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后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承保,并重新计算等待期。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接受您的重新投保申请: (1)本产品已停售; (2)重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70 周岁。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30 |
日(这 3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 的“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可以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见释义)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上海质子重离子中心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所实际产生的符合通常惯例 (见释义)且医学必须(见释义)的医疗费用,我们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按约定的赔付比例(见附表一)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若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治疗该疾病所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按约定的赔付比例(见附表一)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特定药品的处方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且符合医生诊疗规范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处方开具时间须在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初次发生之日起1年内,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2)该特种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治疗是医学必须的,且其使用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3)该药品属于本合同指定的特定药品清单(见附表二)中所列的药品; (4)该特定药品须在本公司认可的药店(见释义)购买。 除上述特定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药品 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细胞免疫疗法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指定适应症(见释义),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细胞免疫疗法就医资格评估认为适合接受细胞免疫疗法(即CAR-T治疗),进而由我们安排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附表三)接受指定CAR-T药品(见附表四)进行的细胞免疫疗法治疗(见释义)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见释义)内发生的与指定CAR-T药品进行的细胞免疫疗法治疗直接相关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须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按约定的赔付比例(见附表一)给付细胞免疫疗法医疗保险金(“指定CAR-T药品进行的细胞免疫疗法治疗”中除步骤(3)外的其他步骤须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 (1)床位费及膳食费 床位费指被保险人在住院部住院期间使用床位(不包括套房、家庭病房) 的费用,但不包括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膳食费指根据医生的医嘱且由指定医疗机构内设的专门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并符合通常惯例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 膳食费不包括: |
①所住指定医疗机构外其他营利性餐饮服务机构提供的餐饮费用; ②不是根据医嘱配送的、在指定医疗机构对外营业的餐厅或者食堂的 餐饮费用; ③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清单上的餐饮费用。 (2)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须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医疗必须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 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者多人监护病房。 (3)护理费 指住院治疗期间由护士(见释义)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重症监护与专项护理费用。 (4)药品费 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须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其中本合同约定的指定药品给付以一次 为限。药品费用不包括中草药费用。上述药品费仅指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费用。 (5)检查化验 指由医生开具的由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检查化验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影像检查、脑电图等。 (6)治疗费 指由医生或者护士对患者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而发生的治疗费,包括因输血、吸氧、化疗等而发生的治疗费。 (7)医生费(诊疗费) 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8)材料费 指在治疗期间所使用的非手术材料费。非手术材料费指非手术过程中使用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医用材料。 | |
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及1名陪同人员以被保险人前往上海质子重离子中心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为目的或前往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见附表三)进行指定CAR-T药品进行的细胞免疫疗法治疗的行程安排产生的交通费用,我们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按约定的赔付比例(见附表一)给付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 上述交通费用指在被保险人常住地与接受治疗的城市之间的不超过2次的单程的飞机票或者火车票费用,飞机票限经济舱,火车票限二等座或者卧铺。 |
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为了使用针对其分子异常特征的药物治 |
疗,对于在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发生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 医学必须的将外周血、手术或活检术留取的“恶性肿瘤-重度”病理切片组织或“恶性肿瘤-重度”转移所致的胸腹水等样本,进行“恶性肿瘤-重度”相关的特定基因的结构(DNA水平)或功能(RNA水平)检测的费用,我们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按约定的赔付比例(见附表一)给付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 | ||
补偿原则 |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 (含剖宫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 发症; (7)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见释义)除外; (9)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见释义),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 (10)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 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11)被保险人体检、疗养; (1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期间;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见释义)、蹦极、驾驶 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特技表演(见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
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 ||
3. | 我们提供的健康增值服务 | |
3.1 | 健康增值服务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健康增值服务,包括:肿瘤特别筛查、远程会诊、质子重离子服务、特药服务、CAR-T 服务、基因检测服务等。 随着我们健康增值服务体系的运营与完善以及外部因素等的影响,我们提供的健康增值服务内容可能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调整健康增值服务手册并按调整后的服务手册提供健康增值服务。我们提供的健康增值服务项目发生变化的,会及时以投保书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您、向您提供更新后的服务手册并在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 xxxx.xxx”公示,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结果。 |
4.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被保险人 | ||
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出院小结、医药费 | ||
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等原始凭证; | ||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 ||
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 | ||
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细胞免疫疗 |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 | |
法医疗保险 |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符合本合 | |
金审核与就医 | 同约定的指定适应症,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细胞免疫疗法审核评估: | |
资格评估 | (1)报案申请 |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被保险人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出院小结、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等原始凭证; ○4 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未通过报案申请审核,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指定医疗机构评估 被保险人通过报案申请后,将由指定医疗机构评估是否接受被保险人进行“指定 CAR-T 药品进行的细胞免疫疗法治疗”。 如果经选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均评估被保险人不适合接受“指定 CAR-T 药品进行的细胞免疫疗法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特定药品费用 | (1)报案申请 |
医疗保险金申 请与审核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被保险人 | |
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出院小结、医药费 | |
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等原始凭证; | |
○4 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 |
他证明和资料。 | |
(2)药品处方审核 | |
我们将对药品处方进行审核。如果申请人的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我 | |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 | |
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 |
(4)飞机票或者火车票费用报销凭证,飞机票限经济舱,火车票限二等 | |
座或者卧铺; | |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 |
他证明和资料。 | |
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 | |
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 |
(4)我们认可基因检测机构出具的恶性肿瘤-重度基因检测报告及恶性 | |
肿瘤-重度基因检测费用收据原件; | |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 |
他证明和资料。 |
对本公司已经与认可基因检测机构直接结算的基因检测费用,本公司 不再接受申请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将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我们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4.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5.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一次性交清的方式支付。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6.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6.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7.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1 |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3 |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7.4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7.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6 | 争议处理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8. | 释义 | |
8.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2 |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 度” |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首次被确诊患该疾病; (2)该疾病符合本合同第 8.3 条的定义; (3)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 |
8.3 | “恶性肿瘤-重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 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 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 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 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 <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注:(1)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 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ICD-10 与 ICD-O-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 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 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 |
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 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 ||
8.4 | 我们认可的医院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但不包括特需部、VIP 部、国际部、国际医疗中心、贵宾医疗部、外宾医疗部。上述机构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 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8.5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8.6 |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 指针对恶性肿瘤-重度采用质子和重离子技术进行放射治疗,是国际公认的放疗尖端技术,质子和重离子同属于粒子线,与传统的光子线不同,粒子线可以形成能量布拉格峰,能够在对肿瘤进行集中爆破的同时,减少对健康组织的伤害。 |
8.7 | 符合通常惯例 | 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我们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8.8 | 医学必须 |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对是否医学必须由我们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 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8.9 | 认可的药店 | 指本公司认可的、可提供恶性肿瘤-重度特种药品的药店。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 2.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3.具有医师、执业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
8.10 | 指定适应症 | 目前细胞免疫疗法的适应症包括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非特指型、原 |
发纵隔大 B 细胞淋巴瘤、高级别 B 细胞淋巴瘤和滤泡淋巴瘤转化的弥 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 | ||
8.11 | 指定 CAR-T 药品进行的细胞免疫疗法治疗 | 指在指定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使用指定 CAR-T 药品进行的细胞免疫疗法治疗,包括以下八个步骤(除步骤(3)外的其他步骤须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1)单采前的检查 被保险人经指定医疗机构评估确认适合使用指定药品进行细胞免疫疗法治疗并开具指定药品处方后,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单采前相关的各项检查,确保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适合单采。 (2)单采 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单采,提取白细胞。 (3)CAR-T 细胞的制备 利用被保险人的白细胞,在制药中心制备 CAR-T 细胞。 (4)回输前的检查 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 CAR-T 细胞回输前相关的各项检查,确保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适合进行预处理化疗和回输。 (5)预处理化疗 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 CAR-T 细胞回输前的预处理化疗。 (6)CAR-T 细胞的回输 在指定医疗机构将 CAR-T 细胞回输到被保险人体内。 (7)反应监控 指定医疗机构监护被保险人,控制 CAR-T 治疗可能带来的不良反应。 (8)治疗效果评估 被保险人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各项检查,评估治疗效果。 |
8.12 | 治疗期 | 指被保险人首次进行“8.11 指定 CAR-T 药品进行的细胞免疫疗法治疗”中描述的治疗步骤的第 1 步“单采前的检查”的第 1 日起,至下列二者最早达到之日结束: (1)“8.11 指定 CAR-T 药品进行的细胞免疫疗法治疗”中描述的治疗步骤的第 2 步“单采”治疗之日后的第 365 日(含); (2)“8.11 指定 CAR-T 药品进行的细胞免疫疗法治疗”中描述的治疗步骤的第 6 步“CAR-T 细胞的回输” 治疗之日后的第 30 日(含)。 |
8.13 | 护士 | 指在指定医疗机构内合法注册的具有护士执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护理人员。 |
8.14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 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15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8.16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8.1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18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8.19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8.20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8.21 | 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0)确定。 |
8.22 | 既往症 |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
8.23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8.24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8.25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8.26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 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8.27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 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8.28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8.29 | 现金价值 |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70%×(1- n/m),其中 n 为本合同已生效的日数,m 为保险期间的日数。合同已生效的 日数不足一日的不计。 |
附表一:保险保障表
保险保障表 | ||
(以下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单位为元) | ||
保险责任 | 赔付限额 | 赔付比例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100 万 | 100% |
细胞免疫疗法医疗保险金 | 150 万 | |
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 | 1 万,以 2 次单程为限,以 2 人为限; | |
飞机票限经济舱,火车票限 2 等座或者卧铺 | ||
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 | 1 万,以 1 次给付为限 | |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200 万 | 100%; 对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特种药品 (以购药时该特种药品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或目录外为准),如被保险人以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从公费医 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60% |
附表二:特药清单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厂家 | 适应疾病 | 适应症 |
1 | 艾瑞卡 | 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 | 江苏恒瑞 | 肺癌、食管癌、鼻咽癌 | 1、联合紫杉醇和顺铂用于晚期食管癌一线治疗 2、联合化疗用于晚期或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 3、用于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上化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晚期鼻咽癌患者的治疗。 4、本品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用于局部复发或 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
淋巴瘤、肝癌、肺癌、食管鳞癌 | 1.本品用于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患者的治疗。 2.本品用于既往接受过索拉非尼治疗和/或含奥沙利铂系统化疗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的治疗。 3.本品联合培美曲塞和卡铂适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肺癌(NSCLC)的一线治疗。 4.本品用于既往接受过一线化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癌患 者的治疗 |
2 | 爱博新 | 哌柏西利胶囊 | 辉瑞 | 乳腺癌 | 本品适用于激素受体(HR)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2(HER2)阴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应与芳香化酶抑制剂联合使用作为 绝经后女性患者的初始内分泌治疗。 |
3 | 芙仕得 | 氟维司群注射液 | Vetter Pharma- Fertigung GmbH & Co.KG | 乳腺癌 | 本品可用于在抗雌激素辅助治疗后或治疗过程中复发的,或是在抗雌激素治疗中进展的绝经后(包括自然绝经和人工绝经)雌激素受 体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
4 | 赫赛汀 | 注射用曲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乳腺癌、胃癌 | 1.转移性乳腺癌: 本品适用于 HER2 阳性的转移性乳腺癌:作为单一药物治疗已接受过 1 个或多个化疗方案的转移性乳腺癌;与紫杉醇或者多西他赛联合,用于未接受化疗的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2.早期乳腺癌: 本品适用于 HER2 阳性的早期乳腺癌: 接受了手术、含蒽环类抗生素辅助化疗和放疗(如果适用)后的单药辅助治疗。 多柔比星和环磷酰胺化疗后序贯本品与紫杉醇或多西他赛的联合辅助治疗。 与多西他赛和卡铂联合的辅助治疗。 与化疗联合新辅助治疗,继以辅助治疗,用于局部晚期(包括炎性)或者肿瘤直径>2cm的乳腺癌。 3.转移性胃癌: 本品联合卡培他滨或 5-氟尿嘧啶和顺铂适用于既往未接受过针对转移性疾病治疗的 HER2阳性的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交界腺癌患 者。 曲妥珠单抗只能用于 HER2 阳性的转移性胃癌患者,HER2 阳性的定义为使用已验证的检测 方法得到的 IHC3+或 IHC2+/FISH+结果。 |
5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 | Astellas Pharma | 前列腺癌 | 用于有高转移风险的非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 列腺癌(NM-CRPC)成年患者的治疗 |
前列腺癌 | 本品适用于雄激素剥夺治疗(ADT)失败后无症状或有轻微症状且未接受化疗的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CRPC)成年患者的治 疗。 | ||||
6 | 诺力平 | 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 | 石药 | 肾癌、胃肠道间质瘤、胰腺神经内分泌瘤 | 1.不能手术的晚期肾细胞癌(RCC) 2.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胃肠道间质瘤(GIST) 3.不可切除的,转移性高分化进展期胰腺神 经内分泌瘤(pNET)成年患者。 |
7 | 利普卓 | 奥拉帕利片 | 阿斯利康-默沙东 | 前列腺癌 | 携带 BRCA1/2 突变(胚系和/或体细胞系)且 在既往新型激素药物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 |
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成人患者的单药 治疗 | |||||
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 | 本品适用于: 1、携带胚系或体细胞 BRCA 突变的(gBRCAm或 sBRCAm)晚期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初治成人患者在一线含铂化疗达到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后的维持治疗。 2、铂敏感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成人患者在含铂化疗达到完 全缓解或部分缓解后的维持治疗。 | ||||
8 | 吉至 | 吉非替尼片 | 正大天晴 | 肺癌 | 本品适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化学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癌(NSCLC)。既往化学治疗主 要是指铂剂和多西紫杉醇治疗。 |
9 | 达希纳 | 尼洛替尼胶囊 | 诺华 | 白血病 | 用于治疗 2 岁以上儿童慢性髓性白血病 用于治疗新诊断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慢性期成人患者。 用于对既往治疗(包括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 (Ph+CML)慢性期或加速期成人患者。 |
10 | 拓益 | 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 | 君实 | 鼻咽癌 | 特瑞普利单抗联合化疗用于晚期一线未接受 过系统性治疗的复发转移性鼻咽癌(NPC)。 |
鼻咽癌、黑色素瘤、尿路上皮癌 | 1.本品适用于既往接受全身系统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治疗。 2.本品适用于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上系统治疗失败的复发/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治疗。 3.本品适用于含铂化疗失败包括新辅助或辅助化疗 12 个月内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 路上皮癌的治疗。 | ||||
11 | 艾瑞颐 | 氟唑帕利胶囊 | 江苏恒瑞 | 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 | 1、用于既往经过二线及以上化疗的伴有胚系 BRCA 突变(gBRCAm)的铂敏感复发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的治疗。 2、用于铂敏感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 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在含铂化疗达到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后的维持治疗 |
12 | 齐普乐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齐鲁制药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1、多发性骨髓瘤本品可联合美法仑和泼尼松 (MP 方案)用于既往未经治疗的且不适合大剂量化疗和骨髓移植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治疗;或单药用于至少接受过一种或一种以上治疗后复发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治疗。 2、套细胞淋巴瘤本品可用于复发或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患者的治疗,此患者在使用本品 前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 |
13 | 易瑞沙 | 吉非替尼片 | 阿斯利康 | 肺癌 | 本品单药适用于具有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EGFR)基因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癌(NSCLC)患者的治疗 两个大型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结果表明:吉非替尼联合含铂化疗方案一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未显示出临床获益,所以不 推荐此类联合方案。 |
14 | 凯美纳 | 盐酸埃克替尼片 | 贝达药业 | 肺癌 | 1、单药适用于 II-IIIA 期伴有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敏感突变非小细胞肺癌 (NSCLC)术后辅助治疗。 2、具有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癌 (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既往接受过化学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癌(NSCLC)。既往 化学治疗主要是指铂剂和多西紫杉醇治疗 |
15 | 艾坦 | 甲磺酸阿帕替尼片 | 江苏恒瑞 | 肝癌、胃腺癌、胃 -食管结合部腺癌 | 1、阿帕替尼单药用于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系统性治疗后失败或不可耐受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 2、本品单药适用于既往至少接受过 2 种系统化疗后进展或复发的晚期胃腺癌或胃-食管结 合部腺癌患者。 |
16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注射液 | 罗氏制药 | 乳腺癌 | 转移性乳腺癌:帕妥珠单抗与曲妥珠单抗和多西他赛联合,适用于 HER2 阳性、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局部复发性乳腺癌患者。针对转移性疾病,患者既往未接受过抗 HER2 治疗或 者化疗。 |
乳腺癌 | 早期乳腺癌: 1、本品与曲妥珠单抗和化疗联合用于 HER2阳性、局部晚期、炎性或早期乳腺癌患者 (直径>2cm 或淋巴结阳性)的新辅助治疗,作为早期乳腺癌整体治疗方案的一部分。 2、用于具有高复发风险 HER2 阳性早期乳腺 癌患者的辅助治疗。 | ||||
17 | 海乐卫 | 艾立布林 | 卫材 | 乳腺癌 | 本品适用于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种化疗方案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既往的化疗方案应包含一种蒽环类和一种紫杉烷类药 物。 |
18 | 擎乐 | 瑞派替尼 | 再鼎医药 | 胃肠道间质瘤 | 用于已治疗接受过包括伊马替尼在内的 3 种及以上激酶抑制剂治疗的晚期胃肠道间质瘤 (GIST)成人患者。 |
19 | 爱必妥 | 西妥昔单抗注射液 | 默克 | 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状癌 | 1.本品用于治疗 RAS 基因野生型的转移性结直肠癌:与 FOLFOX 或 FOLFIRI 方案联合用于一线治疗;与伊立替康联合用于经含伊立替康治疗失败后的患者。 2.本品用于治疗头颈部鳞状细胞癌:与铂类和 |
氟尿嘧啶化疗联合用于一线治疗复发和/或转 移性疾病。 | |||||
20 | 爱优特 | 呋喹替尼 | 礼来/和记黄埔 | 结直肠癌 | 本品单药适用于既往接受过氟尿嘧啶类、奥沙利铂和伊立替康为基础的化疗,以及既往接受过或不适合接受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 (VEGF)治疗、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EGFR)治疗(RAS 野生型)的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患者。 |
21 | 苏远 | 曲氟尿苷替匹嘧啶 | 齐鲁制药 | 结直肠癌 | 既往接受过氟嘧啶类、奥沙利铂和伊立替康为基础的化疗,以及既往接受过或不适合接受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治疗、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治疗(RAS 野生 型)的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患者。 |
22 | 宜诺凯 | 奥布替尼 | 诺诚健华 | 淋巴瘤、白血病 | 1.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成人套细胞淋巴瘤(MCL)患者。 2.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成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小淋巴细胞淋巴瘤 (SLL)患者。 |
23 | 昕维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 豪森药业 | 白血病、皮肤纤维肉瘤、胃肠道间质瘤 | 1、用于治疗嗜酸细胞过多综合症(HES)和/或慢性嗜酸粒细胞白血病(CEL)伴有 FIP1L1- PDGFRα 融合激酶的成年患者。 2、用于治疗不能切除,复发的或发生转移的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DFSP)。 3、用于 Kit(CD117)阳性 GIST 手术切除后具有明显复发风险的成人患者的辅助治疗。极低及低复发风险的患者不应该接收该辅助 治疗。 |
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 | 1、用于治疗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的慢性期、加速期或急变期; 2、用于治疗不能切除和/或发生转移的恶性胃肠道间质瘤(GIST)的成人患者; 3、用于治疗成人复发的或难治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Ph+ALL)。 4、联合化疗治疗新诊断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Ph+ALL)的儿童患 者。 | ||||
24 | 迈吉宁 | 曲美替尼片 | 诺华 | 黑色素瘤 | MEKINIST™作为单药适用为有不可切除的或转 移黑色素瘤被 FDA-批准的检验检出有 BRAFV600E 和 V600K 突变患者的治疗。 |
BRAFV600 突变阳性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 本品联合甲磺酸达拉非尼适用于治疗 BRAFV600 突变阳性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 |
BRAFV600 突变阳性黑色素瘤的术后辅助治疗本品联合甲磺酸达拉非尼适用于 BRAFV600 突变阳性的 III 期黑色素瘤患者完全切除 后的辅助治疗。 | |||||
25 | 泰菲乐 | 甲磺酸达拉非尼胶囊 | 诺华 | 黑色素瘤 | BRAFV600 突变阳性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 本品联合曲美替尼适用于治疗 BRAFV600 突变阳性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 泰菲乐®和迈吉宁®靶向联合治疗,针对 BRAFV600 突变阳性黑色素瘤的驱动突变靶点术后辅助治疗,可以显著降低复发风险,为 患者提供治愈可能。 |
26 | 安跃 | 泊马度胺胶囊 | 正大天晴 | 多发性骨髓瘤 | 本品与地塞米松联用,适用于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种治疗(包括来那度胺和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且在最后一次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 60 天内发生疾病进展的成年多发性骨髓 瘤患者。 |
27 | 百汇泽 | 帕米帕利胶囊 | 百济神州 | 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 | 限用于存在已知致病或疑似致病的胚系 BRCA突变的既往接受过两线或两线以上化疗的晚期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的 治疗。 |
28 | 阿美乐 | 甲磺酸阿美替尼片 | 江苏豪森药业 | 肺癌 | 用于具有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外显子 19 缺失或外显子 21(L858R)置换突变的局部晚期或 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的一线治疗。 |
肺癌 | 本品适用于既往经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经检测确认存在 EGFRT790M 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治疗。 | ||||
29 | 贺俪安 | 马来酸奈拉替尼片 | 皮尔法伯 | 乳腺癌 | 用于 HER2 阳性早期乳腺癌(eBC)患者完成曲妥珠单抗(trastuzumab)辅助治疗后的强 化辅助治疗。 |
30 | 艾瑞妮 | 马来酸吡咯替尼片 | 江苏恒瑞 | 乳腺癌 | 用于治疗 ErbB-2(HER2)过度表达,既往未接受或接受过曲妥珠单抗的复发、转移性乳腺癌。使用本品前患者应接受过蒽环类或紫杉 醇类化疗。 |
31 | 艾森特 | 阿比特龙 | 江苏恒瑞 | 前列腺癌 | 本品与泼尼松合用,治疗转移性去势抵抗性 前列腺癌(mCRPC) |
32 | 爱谱沙 | 西达本胺片 | 微芯生物 | 乳腺癌 | 1、联合芳香化酶抑制剂用于激素受体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 阴性、绝经后、经内分泌治疗复发或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 腺癌患者。 |
淋巴瘤 | 1、西达本胺片适用于既往至少接受过一次全身化疗的复发或难治的外周 T 细胞淋巴瘤 (PTCL)患者。 | ||||
33 | 安加维 | 地舒单抗注射液 | 百济神州 | 骨巨细胞瘤 | 用于治疗不可手术切除或者手术切除可能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骨巨细胞瘤,包括成人和骨骼发育成熟(定义为至少 1 处成熟长骨且 体重≥45kg)的青少年患者。 |
34 | 安圣莎 | 盐酸阿来替尼胶囊 | 罗氏制药 | 肺癌 | 本品单药适用于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 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癌患者的治疗。 |
35 | 安显 | 来那度胺胶囊 | 正大天晴 | 多发性骨髓瘤 | 本品与地塞米松合用,治疗此前未经治疗且不适合接受移植的多发性骨髓瘤成年患者。本品与地塞米松合用,治疗曾接受过至少一 种疗法的多发性骨髓瘤的成年患者。 |
36 | 百悦泽 | 泽布替尼 | 百济神州 | 白血病、淋巴瘤 | 1.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成人套细胞淋巴瘤(MCL)患者。 2.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成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患者。 3.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成人华氏巨球 蛋白血症(WM)患者。 |
37 | 拜万戈 | 瑞戈非尼片 | 拜耳医药 | 结直肠癌、胃肠道间质瘤、肝癌 | 1.适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以氟尿嘧啶、奥沙利铂和伊立替康为基础的化疗,以及既往接受过或不适合接受抗 VEGF 治疗、抗 EGFR 治疗 (RAS 野生型)的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患者。 2.既往接受过甲磺酸伊马替尼及苹果酸舒尼替尼治疗的局部晚期的、无法手术切除的或转移性的胃肠道间质瘤(GIST)患者。 3.既往接受过索拉非尼治疗的肝细胞癌 (HCC)患者。 |
38 | 达伯华 |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 信达生物 | 淋巴瘤、白血病 | 1、用于初治滤泡性淋巴瘤(FL)患者经美罗华®(利妥昔单抗)联合化疗后达完全或部分缓解后的单药维持治疗,及与氟达拉滨和环磷酰胺(FC)联合,治疗先前未经治疗或复发性/难治性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患 者。 |
淋巴瘤 | 1、复发或耐药的滤泡性中央型淋巴瘤(国际工作分类 B、C 和 D 亚型的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的治疗。 2、先前未经治疗的 CD20 阳性 III-IV 期滤泡性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应与化疗联合使 用。 3、CD20 阳性弥漫大 B 细胞性非霍奇金淋巴瘤(DLBCL)应与标准 CHOP 化疗(环磷酰 |
胺、阿霉素、长春新碱、强的松)8 个周期联合治疗。 | |||||
39 | 恩莱瑞 | 枸橼酸伊沙佐米胶囊 | 武田 | 多发性骨髓瘤 | 是一种蛋白体抑制剂适用与来那度胺和低塞 米松联用为有多发性骨髓瘤患者接受至少一种以前治疗的治疗 |
40 | 飞尼妥 | 依维莫司片 | 诺华 | 肾癌、神经内分泌瘤、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巨细胞星型细胞瘤 | 1.既往接受舒尼替尼或索拉非尼治疗失败的晚期肾细胞癌成人患者。 2.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分化良好的(中度分化或高度分化)进展期胰腺神经内分泌瘤成人患者。 3.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分化良好的、进展期非功能性胃肠道或肺源神经内分泌肿瘤(NET)成人患者。 4.需要治疗干预但不适于手术切除的结节性硬化症(TSC)相关的室管膜下巨细胞星形细胞瘤(SEGA)成人和儿童患者。 5.用于治疗不需马上手术治疗的结节性硬化症相关的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TSC-AML)成 人患者。 |
41 | 福可维 | 安罗替尼 | 正大天晴 | 肺癌、甲状腺癌、软组织肉瘤 | 1.本品单药适用于既往至少接受过 2 种系统化疗后出现进展或复发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癌患者的治疗。对于存在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或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的患者,在开始本品治疗前应接受相应的标准靶向药物治疗后进展、且至少接受过 2种系统化疗后出现进展或复发。 2.本品单药适用于既往至少接受过 2 种化疗方案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肺癌患者的治疗。 3.用于具有临床症状或明确疾病进展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甲状腺髓样癌患者的治疗。 4.本品单药适用于腺泡状软组织肉瘤、透明细胞肉瘤以及既往至少接受过含蒽环类化疗方案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其他晚期软组织肉 瘤患者的治疗。 |
42 | 格列卫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 诺华 | 白血病、皮肤纤维肉瘤、胃肠道间质瘤 | 1、用于治疗嗜酸细胞过多综合症(HES)和/或慢性嗜酸粒细胞白血病(CEL)伴有 FIP1L1- PDGFRα 融合激酶的成年患者。 2、用于治疗不能切除,复发的或发生转移的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DFSP)。 3、用于 Kit(CD117)阳性 GIST 手术切除后具有明显复发风险的成人患者的辅助治疗。极低及低复发风险的患者不应该接收该辅助 治疗。 |
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 | 1、用于治疗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的慢性期、加速期或急变期; 2、用于治疗不能切除和/或发生转移的恶性胃肠道间质瘤(GIST)的成人患者; 3、用于治疗成人复发的或难治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Ph+ALL)。 4、联合化疗治疗新诊断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Ph+ALL)的儿童患 者。 | ||||
43 | 汉利康 |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 复宏汉霖 | 淋巴瘤 | 1、复发或耐药的滤泡性中央型淋巴瘤(国家工作分类 B、C 和 D 亚型的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的治疗。 2、先前未经治疗的 CD20 阳性 III-IV 期滤泡性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应与化疗联合使 用。 3、CD20 阳性弥漫大 B 细胞性非霍奇金淋巴瘤(DLBCL)应与标准 CHOP 化疗(环磷酰胺、阿霉素、长春新碱、强的松)8 个周期联合治疗。 |
44 | 汉曲优 | 注射用曲妥珠单抗 | 复宏汉霖 | 乳腺癌、胃癌 | 转移性乳腺癌: 本品适用于 HER2 阳性的转移性乳腺癌:作为单一药物治疗已接受过 1 个或多个化疗 方案的转移性乳腺癌;与紫杉醇或者多西他赛联合,用于未接受化疗的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早期乳腺癌: 本品适用于 HER2 阳性的早期乳腺癌: · 接受了手术、含蒽环类抗生素辅助化疗和放疗(如果适用)后的单药辅助治疗。 · 多柔比星和环磷酰胺化疗后序贯本品与紫杉醇或多西他赛的联合辅助治疗。 · 与多西他赛和卡铂联合的辅助治疗。 · 与化疗联合新辅助治疗,继以辅助治疗,用于局部晚期(包括炎性)或者肿瘤直径>2 cm 的乳腺癌。 转移性胃癌: 本品联合卡培他滨或 5-氟尿嘧啶和顺铂适用于既往未接受过针对转移性疾病治疗的 HER2阳性的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交界腺癌患 者。 曲妥珠单抗只能用于 HER2 阳性的转移性胃癌患者,HER2 阳性的定义为使用已验证 的检测方法得到的 IHC3+或 IHC2+/FISH+结 果。 |
45 | 豪森昕 福 | 甲磺酸氟马替尼片 | 豪森药业 | 白血病 | 本品用于治疗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 血病(Ph+CML)慢性期成人患者。 |
46 | 吉泰瑞 |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 勃林格殷格翰 | 肺癌 | 1.具有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癌(NSCLC);既往未接受过 EGFR 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 2.含铂化疗期间或化疗后疾病进展的局部晚 期或转移性鳞状组织学类型的肺癌(NSCLC) |
47 | 科愈新 | 吉非替尼片 | 科伦制药 | 肺癌 | 本品单药适用于具有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EGFR)基因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癌(NSCLC)患者的治疗 |
48 | 立生 | 来那度胺胶囊 | 双鹭药业 | 多发性骨髓瘤 | 本品与地塞米松合用,治疗此前未经治疗且不适合接受移植的多发性骨髓瘤成年患者。本品与地塞米松合用,治疗曾接受过至少一 种疗法的多发性骨髓瘤的成年患者。 |
49 | 利格思泰 | 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 | 山香药业 | 甲状腺癌、肝癌、肾癌 | 1.治疗不能手术的晚期肾细胞癌。 2.治疗无法手术或远处转移的肝细胞癌。目前缺乏在晚期肝细胞癌患者中索拉非尼与介入治疗如肝动脉栓塞化疗(TACE)比较的随机对照临床研究数据,所以尚不能明确本品相对介入治疗的优劣,也不能明确对既往接受过介入治疗后患者使用索拉非尼是否有 益。建议医生根据患者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选择适宜治疗手段。 3.治疗局部复发或转移的进展性的放射性碘 难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 |
50 | 洛瑞特 | 盐酸厄洛替尼 | 石药 | 肺癌 | 厄洛替尼单药适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EGFR)基因具有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癌(NSCLC)患者的治疗,包括一线治疗、维持治疗,或既往接受过至少一次化疗进展后的二线及以上治疗。 |
51 | 美罗华 |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 罗氏制药 | 白血病 | 限用于与氟达拉滨和环磷酰胺联合治疗先前未经治疗或复发性/难治性慢性淋巴细胞白血 病患者。 |
淋巴瘤 | 本品适用于: 1、复发或耐药的滤泡性中央型淋巴瘤(国际工作分类 B、C 和 D 亚型的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的治疗。 2、先前未经治疗的 CD20 阳性 III-IV 期滤泡性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应与化疗联合使 用。CD20 阳性弥漫大 B 细胞性非霍奇金淋巴瘤(DLBCL)应与标准 CHOP 化疗(环磷酰 胺、阿霉素、长春新碱、强的松)8 个周期 联合治疗。 |
52 | 齐普怡 | 来那度胺胶囊 | 齐鲁制药 | 多发性骨髓瘤 | 本品与地塞米松合用,治疗此前未经治疗且不适合接受移植的多发性骨髓瘤成年患者。本品与地塞米松合用,治疗曾接受过至少一 种疗法的多发性骨髓瘤的成年患者。 |
53 | 千平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正大天晴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1.本品可联合美法仑和泼尼松(MP 方案)用于既往未经治疗的且不适合大剂量化疗和骨髓移植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治疗;或单药用于至少接受过一种或一种以上治疗后复发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治疗。 2.本品可联合利妥昔单抗、环磷酰胺、多柔比星和泼尼松,用于既往未经治疗的并且不适合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套细胞淋巴瘤成人患者;或用于复发或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患者的治疗,患者在使用本品前至少接受过 一种治疗。 |
54 | 晴可舒 | 阿比特龙 | 正大天晴 | 前列腺癌 | 本品与泼尼松合用,治疗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新诊断的高危转移性内分泌治疗敏感性前列腺(mCRPC),包括未接受过内分泌治疗或接受内分泌治疗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
55 | 瑞复美 | 来那度胺胶囊 | 新基药业 Celgene International Sarl | 多发性骨髓瘤 | 本品与地塞米松合用,治疗此前未经治疗且不适合接受移植的多发性骨髓瘤成年患者。本品与地塞米松合用,治疗曾接受过至少一 种疗法的多发性骨髓瘤的成年患者。 |
56 | 赛可瑞 | 克唑替尼胶囊 | 辉瑞 | 肺癌 | 克唑替尼胶囊可用于间变性淋巴瘤激酶 (ALK)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癌 (NSCLC)患者的治疗。克唑替尼胶囊可用于 ROS1 阳性的晚期肺癌(NSCLC)患者的治 疗。 |
57 | 赛普汀 | 注射用伊尼妥单抗 | 三生国建 | 乳腺癌 | 本品适用于 HER2 阳性的转移性乳腺癌:与长 春瑞滨联合治疗已接受过 1 个或多个化疗方案的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
58 | 施达赛 | 达沙替尼片 | 百时美施贵宝 | 白血病 | 本品用于治疗对甲磺酸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费城染色体阳性(Ph+)慢性髓细胞白血病 (CML)慢性期、加速期和急变期(急粒变和 急淋变)成年患者。 |
59 | 索坦 | 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 | 辉瑞 | 肾癌、胃肠间质 瘤、胰腺神经内分泌瘤 | 1.不能手术的晚期肾细胞癌(RCC) 2.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胃肠间质瘤(GIST) 3.不可切除的,转移性高分化进展期胰腺神 经内分泌瘤(pNET)成年患者。 |
60 | 泰立沙 | 甲苯磺酸拉帕替尼片 | 葛兰素史克 | 乳腺癌 | 用于联合卡培他滨治疗 ErbB-2 过度表达的, 既往接受过包括蒽环类,紫杉醇,曲妥珠单抗 (赫赛汀)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
61 | 泰欣生 | 尼妥珠单抗注射液 | 百泰生物 | 鼻咽癌 | 试用于与放疗联合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EGFR)表达阳性的 III/IV 期鼻咽癌。 |
62 | 特罗凯 | 盐酸厄洛替尼片 | 罗氏制药 | 肺癌 | 厄洛替尼单药适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EGFR)基因具有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 性肺癌(NSCLC)患者的治疗,包括一线治疗、维持治疗,或既往接受过至少一 次化疗进展后的二线及以上治疗。 |
63 | 万珂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西安杨森 | 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 | 1.本品可联合美法仑和泼尼松(MP 方案)用于既往未经治疗的且不适合大剂量化疗和骨髓移植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治疗;或单药用于至少接受过一种或一种以上治疗后复发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治疗。 2.本品可联合利妥昔单抗、环磷酰胺、多柔比星和泼尼松,用于既往未经治疗的并且不适合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套细胞淋巴瘤成人患者;或用于复发或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患者的治疗,患者在使用本品前至少接受过 一种治疗。 |
64 | 维全特 | 培唑帕尼片 | 诺华 | 肾癌 | 本品适用于晚期肾细胞癌患者的一线治疗和曾接受细胞因子治疗的晚期肾细胞癌患者的 治疗。 |
65 | 昕泰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豪森药业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1.本品可联合美法仑和泼尼松(MP 方案)用于既往未经治疗的且不适合大剂量化疗和骨髓移植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治疗;或单药用于至少接受过一种或一种以上治疗后复发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治疗。 2.本品可用于复发或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患者的治疗,此患者在使用本品前至少接受过 一种治疗。 |
66 | 欣杨 | 醋酸阿比特龙片 | 山香药业 | 前列腺癌 | 本品与泼尼松或泼尼松龙合用,治疗 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新诊断的高危转移性内分泌治疗敏感性前列腺癌 (mHSPC),包括未接受过内分泌治疗或接受 内分泌治疗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67 | 伊瑞可 | 吉非替尼片 | 齐鲁制药 | 肺癌 | 本品适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化学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癌(NSCLC)。既往化学治疗主 要是指铂剂和多西紫杉醇治疗。 |
68 | 依尼舒 | 达沙替尼片 | 正大天晴 | 白血病 | 本品用于治疗对甲磺酸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费城染色体阳性(Ph+)慢性髓细胞白血病(CML)慢性期、加速期和急变期(急粒变和 急淋变)成年患者。 |
69 | 亿珂 | 伊布替尼胶囊 | 西安杨森 | 白血病、淋巴瘤 | 1.本品单药适用于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 巴细胞淋巴瘤患者的治疗。 |
2.本品单药适用于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 的套细胞淋巴瘤患者的治疗。 | |||||
70 | 英立达 | 阿昔替尼片 | 辉瑞 | 肾癌 | 阿昔替尼用于既往接受过一种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或细胞因子治疗失败的进展期肾细胞癌 (RCC)的成人患者。 |
71 | 佑甲 | 来那度胺胶囊 | 扬子江药业 | 多发性骨髓瘤 | 1.本品与地塞米松合用,治疗此前未经治疗且不适合接受移植的多发性骨髓瘤成年患 者。 2.本品与地塞米松合用,治疗曾接受过至少 一种疗法的多发性骨髓瘤的成年患者。 |
72 | 赞可达 | 塞瑞替尼胶囊 | 诺华 | 肺癌 | 本品适用于此前接受过克唑替尼治疗后进展的或者对克唑替尼不耐受的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癌 (NSCLC)患者。 |
73 | 则乐 | 尼拉帕利 | 再鼎医药 | 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 | 适用于晚期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成人患者对一线含铂化疗达到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后的维持治疗。 适用于铂敏感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成人患者在含铂化疗达到 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后的维持治疗。 |
74 | 泽珂 | 阿比特龙片 | 西安杨森 | 前列腺癌 | 本品与泼尼松合用,治疗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 新诊断的高危转移性内分泌治疗敏感性前列腺癌(mCRPC),包括未接受过内分泌治疗或 接受内分泌治疗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75 | 卓容 | 醋酸阿比特龙片 | 齐鲁制药 | 前列腺癌 | 本品与泼尼松或泼尼松龙合用,治疗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新诊断的高危转移性内分泌治疗敏感性前列腺癌 (mHSPC),包括未接受过内分泌治疗或接受 内分泌治疗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76 | 佐博伏 | 维莫非尼片 | 罗氏制药 | 黑色素瘤 | 维莫非尼适用于治疗经 CFDA 批准的检测方法确定的 BRAFV600 突变阳性的不可切除或转移 性黑色素瘤。 |
77 | 迪凯美 | 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 | 药友制药 | 甲状腺癌、肝癌、肾癌 | 1、治疗不能手术的晚期肾细胞癌。 2、治疗无法手术或远处转移的肝细胞癌。目前缺乏在晚期肝细胞癌患者中索拉非尼与介入治疗如肝动脉栓塞化疗(TACE)比较的随机对照临床研究数据,所以尚不能明确本品相对介入治疗的优劣,也不能明确对既往接受过介入治疗后患者使用索拉非尼是否有 益。建议医生根据患者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选择适宜治疗手段。 3、治疗局部复发或转移的进展性的放射性碘 难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 |
78 | 安尼可 | 派安普利单抗注射液 | 正大天晴 | 淋巴瘤 | 本品适用于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成人患者。 |
79 | 瑞菲乐 |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 齐鲁制药 | 肺癌 | 本品适用于以下患者治疗: 1.具有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癌(NSCLC),既往未接受过 EGFR 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 2.含铂化疗期间或化疗后疾病进展的局部晚 期或转移性鳞状组织学类型的肺癌(NSCLC) |
80 | 朗斯弗 | 曲氟尿苷替匹嘧啶片 | 大鹏 | 结直肠癌 | 既往接受过氟嘧啶类、奥沙利铂和伊立替康为基础的化疗,以及既往接受过或不适合接受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 VEGF)治疗、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EGFR)治疗( RAS 野生 型)的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患者。 |
81 | 昕安 | 来那度胺胶囊 | 江苏豪森 | 多发性骨髓瘤 | 本品与地塞米松合用,治疗此前未经治疗且不适合接受移植的多发性骨髓瘤成年患者。本品与地塞米松合用,治疗曾接受过至少一 种疗法的多发性骨髓瘤的成年患者。 |
82 | 诺利宁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 石药 | 白血病、皮肤纤维肉瘤、胃肠道间质瘤 | 1、用于治疗嗜酸细胞过多综合症(HES)和/或慢性嗜酸粒细胞白血病(CEL)伴有 FIP1L1- PDGFRα 融合激酶的成年患者。 2、用于治疗不能切除,复发的或发生转移的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DFSP)。 3、用于 Kit(CD117)阳性 GIST 手术切除后具有明显复发风险的成人患者的辅助治疗。极低及低复发风险的患者不应该接收该辅助 治疗。 |
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 | 1、用于治疗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的慢性期、加速期或急变期; 2、用于治疗不能切除和/或发生转移的恶性胃肠道间质瘤(GIST)的成人患者; 3、用于治疗成人复发的或难治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Ph+ALL)。 4、联合化疗治疗新诊断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Ph+ALL)的儿童患 者。 | ||||
83 | 艾尼妥 | 注射用替莫唑胺 | 江苏恒瑞 | 脑瘤 | 本品用于治疗: 新诊断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开始先与放疗联合治疗,随后作为维持治疗。 常规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 瘤或间变性星形细胞瘤。 |
84 | 恩度 |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 素注射液 | 山东先声麦得津 | 肺癌 | 本品联合 NP 化疗方案用于治疗初治或复治的 Ⅲ/Ⅳ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
85 | 艾诺宁 | 注射用盐酸伊达比星 | 海正辉瑞制药 | 白血病 | 用于成人未经治疗的急性髓性白血病的诱导 缓解和成人复发和难治性急性髓性白血病的诱导缓解。 |
白血病 | 用于成人和儿童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ALL)的二线治疗。 | ||||
86 | Mektov i | Binimetinib | 皮尔法伯 | 黑色素瘤 | 与 Encorafenib 联合用于治疗 BRAF V600E 或 V600K 突变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 者。 |
87 | Alunbr ig | Brigatinib | 武田 | 肺癌 | 本品适用于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的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治疗。 |
88 | Polivy | polatuzumab vedotin-piiq | 罗氏制药 | 淋巴瘤 | 复发/难治性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 (DLBCL)成人患者 |
89 | Piqray | Alpelisib | 诺华肿瘤 | 乳腺癌 | HR+HER2-绝经后 PIK3CA 突变晚期乳腺癌 |
90 | Lorbre na | Lorlatinib | 辉瑞 | 肺癌 | 既往接受过 ALK 抑制剂(克唑替尼+至少其他一种 ALK 抑制剂,或阿来替尼,或赛瑞替尼作为第一个 ALK 抑制剂)治疗但病情进展的 ALK 阳性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
注:特药清单列表可能发生调整,如有调整,将在本公司主页(https://www.guolian-life.com) 进行公示。
附表三:细胞免疫疗法指定医疗机构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医院 |
1 | 北京 | 北京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 院(东院) |
2 | 北京 | 北京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 院(西院) |
3 | 北京 | 北京 |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
4 | 福建 | 厦门 |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 院 |
5 | 广东 | 广州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 心 |
6 | 广东 | 广州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7 | 广东 | 广州 |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 院 |
8 | 广东 | 广州 |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 院 |
9 | 广东 | 深圳 |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 |
10 | 河南 | 郑州 | 河南省肿瘤医院 |
11 | 湖北 | 武汉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
12 | 湖北 | 武汉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光谷) |
13 | 湖北 | 武汉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本部) |
14 | 湖北 | 武汉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中法) |
15 | 江苏 | 南京 | 江苏省人民医院 |
16 | 江苏 | 苏州 |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 院 |
17 | 辽宁 | 大连 |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 二医院 |
18 | 辽宁 | 沈阳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 一医院 |
19 | 上海 | 上海 | 高博医学(血液病)上海研究中心(闸新院区) |
20 | 上海 | 上海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附属瑞金医院 |
21 | 上海 | 上海 | 上海市同济医院 |
22 | 上海 | 上海 | 海军军医大学第一附 属医院 |
23 | 上海 | 上海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附属新华医院 |
24 | 四川 | 成都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25 | 四川 | 成都 | 四川省肿瘤医院 |
26 | 天津 | 天津 | 天津市肿瘤医院 |
27 | 天津 | 天津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血液病医院 |
28 | 天津 | 天津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
29 | 天津 | 天津 |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
30 | 浙江 | 杭州 | 中国科学院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 |
31 | 浙江 | 杭州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 第一医院 |
32 | 浙江 | 杭州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33 | 浙江 | 温州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 一医院 |
34 | 浙江 | 杭州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 第二医院 |
35 | 重庆 | 重庆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新桥医院) |
36 | 重庆 | 重庆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 院 |
注:细胞免疫疗法指定医疗机构列表可能发生调整,如有调整,将在本公司主页(https://www.guolian-life.com) 进行公示。
附表四:CAR-T 药品清单
序号 | 商品名 | 厂商 |
1 | 奕凯达 | 复星凯特 |
2 | 倍诺达 | 药明巨诺 |
注:CAR-T 药品清单可能发生调整,如有调整,将在本公司主页(https://www.guolian-life.com) 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