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駐雅加達中華商會與駐臺北印尼商會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民國75年6月10日中華民國駐雅加達中華商會代表xxx與駐臺北印尼商會代表xx里有諾於臺北簽訂;並溯自74年10月26日生效
為期獲致糧食及農業生產之更大成就,藉以繼續增進中爪哇區域之各
選定地區包括中爪哇省及日惹特別省農村人民之收入及福利,駐臺北印尼商會 (以下簡稱甲方)
與駐雅加達中華商會(以下簡稱乙方)各依其本國政府之授權,同意將一九八三年九月廿日所簽協定之合作期間予以延長
雙方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作之期限與目標
1.合作之期限:鑒於以往雙方合作之成果卓著,乙方對現行駐中爪哇農技團及其派在中爪哇省及日惹特別省各站專家之駐中爪哇地區中華民國農技團之服務應續予借重三年。
2.合作目標。
駐日惹暨中爪哇農技團之技術服務將著重下列各項:
(1)擴大依據以往協定所設「示範中心」之服務範圍及規模;
(2)繼續並加強引進諸如葡萄、大蒜、甜瓜、西瓜、花椰菜、甘藍、蕃茄、青花菜、芥菜
、甜玉米、菜豆等高價值作物以及他種類之蔬菜及水果;
(3)在雙方認為需要情況下,轉移生產選定之農作物改良種子之技術;
(4)將在日惹蘇立曼地區經證實有利於當地農民之農村營建項目擴展至中爪哇區域之其他地區;
(5)建立作物、家畜、漁業綜合計畫之示範中心;
(6)加強優良作物之育種以及已實驗之魚蝦及反芻動物之繁殖; (7)其他有關農業改良以及農民福利之活動。
第二條
駐日惹暨中爪哇農技團專家之組成及配置。
(1)專家之組成:駐日惹暨中爪哇農技團由本協定附錄一所列二十二名專家組成。
(2)專家之工作地點:甲、中爪哇省:吉帕拉區、沙地格區、梭魯區、瑪xx;乙、日惹特別省:蘇立曼區、南山區、阪特區、庫波果區、日惹市。
專家如被派往上述各地以外之地區,其地點應經雙方之共同同意。
(3)省間之調派及(或)訪問:中華民國專家之省間調派及中、印雙方技術人員或專家之交互訪問應予鼓勵,以期相互培植專家及增進農業知識。
第三條
義務與權利
1.甲方應採取必要措施並自行負擔經費提供或安排下列各項目:甲、附錄三所列印尼技術及(或)行政人員之服務;乙、附錄三所列印尼技術人員及附錄一所列中華民國專家為實施本計畫所需使用之適當辦公處所及基本設備;丙、附錄一所列中華民國專家之合理住宿;丁、印尼政府對本條第二段 B項物品所徵收之關稅,國內稅以及任何其他形式之稅捐;戊、本條第二段 B項物品之運輸、操作及維護所需當地費用;己、實施本計畫所
需之費用;庚、中華民國專家之簽證及工作許可證;辛、在本協定第一年中駐日惹暨中爪哇農技團專家在新增地區所使用之車輛包括其燃料及維護。
未、印尼政府對附錄一所述之中華民國專家應給予與印尼簽署技術合作協定之其他國家專家相同之特權及豁免。此類豁免及特權應如附錄二所列但不以此為限。
2.乙方應提供:甲、所有駐日惹暨中爪哇農技團人員之薪金、往返臺北及中爪哇間之機票
、日支費及保險費;乙、駐日惹暨中爪哇農技團為實施本計畫所需之作物改良種子、農機具、工具、農藥、水產及陸地動物之幼苗、作物研究儀器、育種設備;丙、自本協定第二年起提供駐日惹暨中爪哇農技團人員之交通車輛;丁、應印方請求並獲中華民國同意在印尼及中華民國舉辦訓練計畫。
關於本條第二段乙項所列之後勤物品應於運抵印尼港口,交予印尼有關當局後,即成為印尼政府財產,並應專供中華民國專家實施本計畫之用。
本條第二段乙、丙兩項所列車輛、機械、設備原則上應依照印尼法規在印尼購買。
第四條
指導委員會為協調前述計畫各項活動,甲方應成立一中央政府之指導委員會以督導、維持及評估該計畫,該委員會應於中爪哇地區指定中爪哇地區二個省級政府為本計畫之執行單位。
指導委員會之功能及組織如本協定附錄四所列。
第五條
聯合委員會為使省級單位成功順利實施本計畫,應於前述二省各成立由附錄五所列人員組成之聯合委員會。
第六條
協定效期本協定應溯自一九八五年十月廿六日起生效,效期三年,至駐日惹暨中爪哇農技團服務期限屆滿之日止。
為此,雙方經合法授權之代表簽訂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英文繕具兩份。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日即公曆一九八六年六月十日訂於臺北
駐雅加達中華商會
駐臺北印尼商會
附錄一 專家之組成
代表xxx【簽字】代表xxxxx【簽字】
駐日惹暨中爪哇農技團由下述二十二名專家組成甲、團部:團長一名
副團長一名乙、中爪哇省:
農藝專家二名
園藝專家四名(一名改良品種之育種專家)獸醫兼畜牧專家一名土木工程師一名(農村營建專家)
農業經濟專家一名(農會及市場銷售)水產養殖專家一名(魚及蝦之育種)
丙 日惹特別省:農藝專家二名
園藝專家五名(一名育種專家)畜牧兼獸醫專家一名
水土保持專家一名
水產養殖專家一名(魚及蝦之育種)
專家之總數不變,惟必要時專家在中爪哇地區之工作地點得予更動調換。附錄二 豁免與特權
豁免與特權如次:
(1)對自國外匯入之生活津貼及與其有關款項所課徵之所得稅與任何其他稅捐。 (2)專家自國外帶入印尼之私人及家庭用品所課徵之進口稅及任何其他稅捐。
附錄三 印方相對單位及人員
類別 中爪哇省 日惹省農業部地區
辦公室 一 一
農業服務代表※ 一 一
農藝專家 二 二
園藝專家 三 五
獸醫兼畜牧醫專家 一 一
小型反芻動物專家 一 一
土木工程師 一 一農業經濟專家(農會及市場銷售 一
專家)
海水暨淡水魚蝦養殖專家 一
※農業服務以由從事共同計畫之區級示範中心代表為宜。附錄四 指導委員會之功能與組織
指導委員會之功能在予加速農業技術之轉移並確保供本協定使用而來自中華民國之物資及捐贈不受延誤送交最終使用者。
以往中華民國政府為支持此項有意義計畫所捐贈之種子、工具、機器以及農藥經常於抵達印尼港口時被延誤,導致時間及金錢之浪費及中爪哇地區接收官員及農民之失望。
經由本委員會可將長久拖延之簽證、入境許可證、居留及工作許可證在雅加達快速辦理。
本委員會並獲授權建立有關此一技術合作之原則、目標、進行方法、進度檢討以及改進建議等。本委員會應由下列代表組成
1.農業部 (召集人)
2.內政部
3.財政部
4.移民總署
5.勞工部
6.情報安全局
7.中爪哇省政府
8.日惹特別省政府
9.農業部地區辦公室主任
10.召集人或共同召集人認為需要之其他單位
非職務性代表例如商會及 (或) 駐日惹暨中爪哇農技團得視個案予以邀請以解決專家進口物品之延誤或入境許可證之發給等問題。指導委員會定期會議之次數當予排定,惟召集人或共同召集人於必要時亦可要求召開。
附錄五 聯合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印尼農業部企畫局局長
副主席:印尼農業部國外合作局局長副主席:駐雅加達中華商會代表
秘書:印尼農業部國外合作局高級人員印方委員:
中爪哇省 日惹特別省
地區經濟發展委員會主席 同上
農業部糧食作物總署代表 同上
農業部畜牧總署代表 同上
農業部漁業總署代表 同上
農業部裁培總署代表 同上
農業部地區辦公室主任 同上
畜牧主任 同上
漁業主任 同上
栽培主任 同上
糧食暨農業主任 同上
中方委員 同上
團長或副團長 同上
中爪哇省服務地區之專家一名 日惹服務地區之專家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