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意签署S5 线(拉萨至泽当快速路)EPC总承包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7-083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意签署S5 线(拉萨至泽当快速路)EPC总承包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披露的编号为“2016-109”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标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合同类型及金额: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S5 线(拉萨至泽当快速路)EPC总承包项目合同暂定施工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4,981,968,966.00 元。
⚫ 合同生效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勘察(含物探)周期:45 日历天;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周期:40 日历天;施工图设计周期:40 日历天;施工周期:540 日历天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合同履行期内该项目若顺利实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天气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6 年 9 月 20 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控股比例为 99.58%,按实缴出资计算)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城建”)、西藏自治区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西藏设计院”)、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设计院”)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S5 线(拉萨至泽当快速路)EPC 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本项目”)标段施工投标,并就联合体投标及中标后的分工事宜进行了协议约定。
201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工程项目中标公告》(公告编号:2016-109),确定联合体中标本项目。
2017 年 8 月 30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一公司签署EPC 总承包特别重大合同的议案》,同意一公司签署《S5 线(拉萨至泽当快速路)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此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项目名称:S5 线(拉萨至泽当快速路)EPC 总承包工程
2、项目地点:起于达孜县德庆镇,项目起点与拉林高速相接,利用拉萨至山南地区古道为走廊,沿多雄朗沟经念喀村、新仓村,设隧道穿越圭嘎拉山,出隧道后沿莫朗沟南行,经加木雄、聂果村,止于桑耶镇西侧,项目终点与在建贡嘎机场至泽当专用公路相接。
3、中标内容:S5 线(拉萨至泽当快速路)的采购(含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勘察(地质勘查、物探以及现有道路检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工程完工(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全部服务和 S5 线(拉萨至泽当快速路)工程部分地形图测量。
4、项目概况:路线全长 47.434km,其中桥梁 16579m/10 座,服务区兼互通 1 处(桑耶服务器兼互通)、枢纽互通式 2 处(达孜枢纽互通、桑耶枢纽互通)。项目按全部控制出入、全立交的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 80km/h。xx宽度 23.5m,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涵设计荷载公路-I 级;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 A 级;其余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规定值。
5、工期:勘察(含物探)周期:45 日历天;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周期:40 日历天;施工图设计周期:40 日历天;
施工周期:540 日历天。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x项目招标人为拉萨市交通运输局,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发包人(代建方)与联合体签署本项目合同。
名称: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83505979L住所:拉萨市江苏大道城建综合办公大楼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多吉旺久注册资本:12,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6 年 5 月 9 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承包经营和技术咨询;房地产买卖、租赁;房屋的维修、装修、装饰;物业管理;旅游服务;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木材、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轻工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 上 信 息 来 源 于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城投公司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一公司的参股股东,持有一公司 0.42%股权(按实缴出资计算),其实际控制人为拉萨市国资委,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联合体成员情况及各方权利与义务
1、 名称: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6729328200
住所:xxxxxxxxxxxxxxx 00 x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长远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实收资本:15,164 万元
公司持股比例:99.58%(按实缴出资计算)成立日期:2008 年 5 月 21 日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xx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模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名称: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EE31Q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达瓦次仁 注册资本:壹拾伍亿圆整
成立日期:2016 年 7 月 13 日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xx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环保工程承包、水保工程承包、地质灾害处理工程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 上 信 息 来 源 于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拉萨城建的实际控制人为城投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拉萨城建的参股股东,分别持有拉萨城建 51%和 49% 的股权。
3、 名称:西藏自治区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码:事证第 154000000003 号
住所:xxxxxxx 00 x类型: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次仁拉姆开办资金:1620 万元
成立日期:1985 年 08 月 30 日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公路建设提供规划勘察设计服务。公路规划与调查评价;公路工程研究、勘察、设计;公路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供;公路工程规划、评估;招标咨询以及投产后咨询;编建议书、编可研。
西藏设计院是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设立的,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西藏设计院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设计、咨询甲级资质及公路工程测绘、监理、试验检测乙级资质,是集勘察设计、咨询、测
绘、监理、试验检测、科研、岩土工程、代建项目管理于一体的综合型勘察设计单位。
4、 名称: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058739 住所:xxxxxxxxxx 00 x
xx: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191216 万
成立日期:2000 年 11 月 10 日
经营范围:从事公路与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公路客车及专用车、汽车运用、环保与节能、计算机应用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以下经营范围按相关证书核定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公路行业(特长隧道、交通工程、公路、特大桥梁)设计甲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设计甲级,市政行业(燃气、轨道交通除外)设计乙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工程咨询: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交通)专业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试验检测,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生产、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普通机械设备开发、生产、销售与安装。
以 上 信 息 来 源 于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重庆设计院的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重庆设计院主要从事公路与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公路客车及专用车、汽车运用、环保与节能、计算机应用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金额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4,981,968,966.00 元
其中,勘察设计费可行性报告编制费 2,370,000.00 元;勘察费
27,329,091.67 元;设计费76,155,908.33 元;工程设备费22,998,655
元;建筑安装工程费 4,099,994,773.00 元(最终工程结算价以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审定后金额为准,按 2.501%下浮后确定建安工程费部分金额作为计价基础);征地拆迁等其他费用515,883,921.00 元;预备费237,236,617.00 元。
施工图阶段完成后,招标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且不得高于项目审批单位批复的概算价,并通过评审。如中标人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高于经评审的控制价,以经评审的控制价作为结算建安工程价款,如建安工程投标报价低于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则以总承包单位中标价为依据。按 2.501%下浮后确定建安工程费部分金额作为计价基础。 暂定施工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4,981,968,966.00 元,最终工程结算价款以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审定后金额为准。
(二)结算方式
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30%,预付款支付期限为本合同签订后开始施工 30 天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工程款拨付到合同价款 30%开始起扣,每次拨款扣回 46.15%,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款的 95%时全部扣清。工程竣工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工程款付款时间:工程进度款按月计价支付,发包人按照经审批确认的承包人当期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95%支付工程进度款,待缺陷责任期满后 14 日内支付剩余 5%质保金。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5%。
最终结清:发包人以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结算依据进行最终结清付款审批,并按照约定将工程余款支付给承包人。
(三)履行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详见项目地点;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为满足国家和地方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为合格(满足)。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四)履行期限
勘察(含物探)周期:45 日历天;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周期:40 日历天;施工图设计周期:40 日历天;
施工周期:540 日历天。
(五)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监理人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未严格按照其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管理机构在监理人指定的日期内派驻现场管理人员进场,或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或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未经监理人批准擅自离岗的。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造成的停工;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调解或者不接受调解意见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八)其他
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书面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发包人暂停工作: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书面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暂停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变更估价: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预算控制价清单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下浮 2.501%确定(即承包人投标报价下浮比例,下同);
(2)预算控制价清单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下浮 2.501 %确定;
(3)预算控制价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按西藏自治区现执行的相关定额及取费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组价并下浮
2.501 %确定,其中材料价格按《西藏自治区市场信息价》施工同期工程所在地地区信息价,工程所在地地区信息价没有的非地方材料价格参考当地价格并经发、承包双方、现场驻地审计、监理人共同确定。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相应的措施项目(不含不可竞争费用)按下列方法确定:
(1)原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发生变更的,按“项”计量的措施费按原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格包干不作调整。
(2)原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西藏自治区现执行的相关定额及取费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组价并下浮
2.501 %,经发、承包双方和监理人共同确认后调整。
暂估价:发包人在预算控制价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预算控制价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子项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承包人索赔: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费用。
截至目前,本合同尚未签署,以上内容均已最终签订合同为准。四、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安排
(一)联合体各方权利
(1)一公司为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二)联合体各方义务
(1)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承担专业工程,占采购、施工、工程完工(竣工)及相关服务总工程量的 51%;拉萨城建承担专业工程,占采购、施工、工程完工(竣工)及相关服务总工程量的 49%;西藏设计院承担专业工程,占勘察总工程量的 45%;重庆设计院承担专业工程,占勘察总工程量的 55%,占公路、特大桥设计及相关服务总工程量的 100%。其中一公司承担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 2,090,997,334.00 元。(最终工程结算价以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审定后金额为准)
(2)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五、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公司及一公司未来在西藏地区市场开拓及在其他地区承揽特别重大项目合同。合同履行期内该项目若顺利实施对公司及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协议的履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天气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 报备文件
1、龙建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联合体协议书;
3、分标协议书;
4、S5 线(拉萨至泽当快速路)EPC 总承包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