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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财务管理,完善财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职责
(一)理事会:
1.审定年度收支预算;
2.审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审定基金会资产配置方案、资金投资方案;
4.审定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
5.审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事项。
(二)理事长:
1.审批年度收支预算;
2.审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审批资产配置方案、资金投资方案;
4.审批捐赠项目、资金投资、资产购置及日常费用签报;
5.审批单笔付款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金与投资资金的调拨支付
(三)秘书长:
1.组织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2.组织编制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组织编制资产配置方案、资金投资方案;
4.审核捐赠项目、资金投资、资产购置及日常费用签报;
5.审批经理事长签报签批的报销事项及 1 万元(含)以下的日常费用报销。
(四)行政岗:
1.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2.编制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负责合同、协议的签署、归档,报销附件的收集、整理;
4.按时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及民政部年检工作。
(五)会计岗:
1.遵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建账,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时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2.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基金会财务制度;
3.配合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及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4.审核费用报销, 监督控制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年终决算工作;
5.按时完成纳税申报,配合完成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6.财务印鉴的使用与保管;
7.财务资料及档案的装订、整理和保管工作;
8.配合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及上级机关检查基金会财务状况 ;
9.了解国家财经政策,保证资金运作安全,并及时提出
资金运作建议。
(六)出纳岗:
1.开立银行账户,支票购买与开具;
2.完成汇款、转账等资金结算工作;
3.财务印鉴、证照的使用与保管。
4.捐赠票据的开具与保管;
5.银行回单、对账单等材料的获取、装订与保管;
6.清理月末未达账款,按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三条 基金会设财务会计专岗,出纳不得兼任会计。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办事,杜绝违反财经法规、制度和有损基金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遵循立会宗旨及年度工作计划,秉承统筹兼顾、注重实效、风险可控、流程简化的原则,进行年度预算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编制程序:年末,会计岗协同行政岗根据基金会 次年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安排,结合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草案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草案,报 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核,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 行。
第六条 年度收支预算包含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两部分,
其中支出分为费用支出与项目支出,需详细列示各项明细。
第七条 基金会发生捐赠项目、资金投资、资产购置及 1万元以上日常费用支出,需提前以签报形式进行事前审批,经秘书长、理事长签批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严禁“先发生,后上报”的工作流程。
第三章 费用支出管理
第一节 费用支出范围
第八条 基金会的各项支出必须有利于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在理事会确定的预算范围和计划标准内开支。
第九条 基金会的当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十条 x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其中,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宣传费等;
(四)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福利包括: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含离退休人员);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十二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餐费、邮电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租赁费、审计费以及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不包括以下开支:各项罚款、捐款、还贷、对外投资以及与基金会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二节 报销规范第十三条 发票报销规范
(一)发票抬头规范
发票抬头必须填开基金会全称,即“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不得错字、漏字,以及涂改。
(二)发票印章规范
原始发票印章应保证字迹清晰、完整,发票专用章、发票开具方、报销单证中的收款方(或刷卡单中的商户名称)应为同一单位。
(三)发票粘贴规范
原始发票作为报销单的主要附件,在粘贴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票据分类:按票据类别分类粘贴;
2.粘贴顺序:从下至上,从右至左;
3.粘贴要求:粘贴每张发票必须露出金额;
4.粘贴小计:每张粘贴单右下角需标明本页附件张数与金额小计;
5.背书:发票(火车票、机票除外)需由经济事项经办人在发票正面右下角空白处用签字笔、正楷签写本人姓名 ;
6.复印:后附发票或刷卡单为热敏纸打印的,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以免随时间久远字迹消失;
7.粘贴单:所有票据均应平铺粘贴在粘贴单上,如使用单页纸粘贴的,务必将已使用过的一面划销。
(四)发票验真
对于单张发票金额或单次报销连号发票合计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发票,由发票获取人通过网上自行查询验真,并打印网上截屏作为发票附件;对于单次报销连号发票超过 10 张且合计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发票,按发票张数的 10%抽样验真;公司关联方开具的发票无需验真。
对于无法通过网络验真的发票,可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验真,并在粘贴单空白处上标注“已电话验真+查验人姓名”字样。
第十四条 附件规范
(一)日常费用:
报销办公用品、修理费、制作费、印刷费、住宿费等有数量单价所构成的费用 2000 元以上费用时,需附清单并加盖与发票开具方相符的印章。
(二)专项捐赠:
支付专项捐赠需提供项目方案、签报、捐赠协议等附件。
(三)投资业务:
核算投资业务时需提供投资合同、份额确认书、银行回单等附件。
第三节 差旅费管理
第十五条 x节所称差旅费,是指基金会员工立项调研、跟踪评估等因公出差发生的各项差旅费用,包括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及差旅补贴等。
第十六条 交通费用标准
(一)基金会出差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
标准 职级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城市间公共交通工具 |
理事长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动卧),高铁/动车(商务座、特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实报实销 |
监、理事成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动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公务舱 | 实报实销 |
其他员工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二等动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 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实报实销 |
(二)如需乘坐飞机,应在保证安全、及时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最低折扣机票。
(三)除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由对方承担交通费用外,实际交通费超过上述规定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住宿费用标准
(一)基金会出差住宿费用标准如下:
单位:元/间/天(含税)
标准 职级 | 一线城市 | 省会城市 | 一般地区 |
理事长 | 1800 | 1500 | 1000 |
监、理事成员 | 1000 | 800 | 600 |
其他员工 | 000 | 000 | 000 |
注:一线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
参照省会城市地区包括:除正常省会城市外,包含厦门、三亚、天津、苏州、无锡、泉州、青岛、重庆、佛山、东莞、大连、珠海、宁波
(二)员工出差可每人住一间,也可两人住一间,但两
人合住每间标准不得超过秘书长、理事成员的标准。
(三)基金会员工出差住宿费用仅指住宿房费,不包含房间迷你吧、电话费、洗衣费、损坏物品赔偿及其他付费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差旅补贴标准
(一)差旅补贴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二)除捐赠协议中明确由对方提供伙食及市内交通外,差旅补贴标准为 180 元/人/天,限额内凭票报销。其中,伙
食费 100 元/人/天、市内车费 80 元/人/天。
(三)员工绕道回家、休假或因个人原因延长出差时间,延长期间不报销差旅补贴。
第十九条 往返车站、驻地车费是指出发地住处(或公司)和到达地的住处(或公司分支机构)与当地机场、火车站、码头的车费,包括地铁、公交车、机场大巴等公共交通
工具或出租车等车费。出差人员应尽量选择安全、经济的乘车方式,相关车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差旅费用报销时应按照完整、匹配的原则,做到一次报销费用项目完整、费用期间与行程匹配,不得出现一次出差、分次报销的情况。
第四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处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四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做到账表一致、账实一致。
第二十六条 机构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会应严格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项目资金有关情况;
(三)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有关情况;
(四)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
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出具授权书进行转授权,授权他人进行签批、审核工作。授权书应明确被授权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代理期间等。
第三十条 x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x制度解释权归属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