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電 度 表 租 賃 合 約
(借 x 用 戶 版)
台灣電力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契約登記編號:
借道用戶電號:
借道用戶:
電 度 表 租 賃 合 約(借 x 用 戶 版)
雙方同意遵守本電度表租賃合約如下: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 區營業處(以下簡稱甲方)(借道用戶) 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同意將電度表租予乙方裝置於下列用電場所:
(電號: )
電度表規範 |
數 量 |
裝 置 地 點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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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費
乙方應付甲方關於第一條所開電度表及附屬設備租費每月新台幣 元、營業稅 元,合計 元整。
乙方每月應繳付之租費,由甲方併同每期電費收取,但必要時甲方仍得單獨開立租費收取。
搬運、使用、保管責任
x合約租用電度表由甲方運至裝置地點代為裝置,所須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對所租用電度表,不得作與電度表性質不適當之使用,並對裝置於乙方場所內之電度表應負善良保管之責任,除天災及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損壞或遺失,乙方應按重置價格或以經甲方檢查合格之同類型同等品質電度表賠償之。另乙方所租用裝置於甲方場所內之電度表,由甲方負善良保管之責任,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損壞時,乙方亦應按重置價格或以經甲方檢查合格之同類型同等品質電度表賠償之。
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派員檢查該項xxxxx,xxxxxxxxxx,x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逾期繳付租費罰則
乙方應付租費,如由甲方單獨開立租費收取,應於每月收到甲方通知單之日起十四天內繳清,如有遲延,應依照當時台灣銀行基本放款月息加一釐加計違約金,不足一個月者,按遲延日數比例計算。
保證
乙方不履行本合約各項條文,保證人應負連帶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解除或終止合約
乙方如有違背本合約規定時,甲方得隨時解除或終止合約。
乙方依本合約向甲方租用之電度表,在租用期間內,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借道乙方內線躉售電能所簽訂之購售電合約終止,或因乙方戶名變更、廢止用電、暫停全部用電,或由甲方依甲方營業規章第二十一條主動終止供電契約,不需在第一條裝置地點使用時,應立即辦理停租,不得以任何理由轉租或租讓予第三者,否則甲方得將租用電度表全部收回,倘乙方或第三者因此而蒙受損失,由乙方自理,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乙方若於租約期中不需使用租用電度表時,應事前向甲方辦理停租手續,未辦妥手續前,乙方仍應支付租費。
租用電度表之歸還
租約租期屆滿未展延或終止後,甲方應即將租用電度表代為拆回,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致無法即時拆回電度表,遲延期間租費加倍計算。另甲方代為拆除電度表,如須停電作業,而致乙方或第三者蒙受之損失,由乙方自理,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爭議而提起民事訴訟時,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租用期間
租期自裝表日起至終止租用拆表日止。租約存續期間第一條所列之電表規範,如因換表而異動時,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辦理。
本合約未盡事宜,依甲方營業規章第九章用電設備租用相關規定辦理。
本合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約經雙方簽章後生效。
立合約人: 甲 方: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負責人:處長 xxx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保證人:○○○
地 址:○○○○○
電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