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XJTF(GK)2022ZF02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车辆保险服务项目
二次
项目编号:XJTF(GK)2022ZF02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9 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车辆保险服务项目二次
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车辆保险服务项目二次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邮箱:0000000000@xx.xxx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01 月 20 日 11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TF(GK)2022ZF02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车辆保险服务项目二次采购品目: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
行业划分:财产保险
预算金额:0.00 万元(人民币)
包号 | 包含地区和单位 | 采购需求 | 最高限价(万元) | 合同履行期限 |
第一包 | 自治区税务局机关、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昌吉州、哈密市、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乌鲁木齐市、 克拉玛依市 | 为新疆税务系统所有公务车辆采购车辆保险服务,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 | 0 | 本项目以新疆税务系统各单位实际投保车 辆和险种为准, |
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 | ||||
第二包 | 伊犁州、博州、吐鲁番市、五家渠、石河子、可克达拉、xx河、昆玉、双河、图木舒克、铁门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xx区、准东、甘泉堡、北屯、阿拉尔、喀经开、稽查局、新疆税务干部学校 | 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划痕险等,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车辆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投保险种。 | 0 | 供应商应充分 考虑此不确定 性带来的影响。本项目服务期 为 3 年,自 2022 |
年 2 月 1 日起至 |
最高限价(如有):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
2025 年 1 月 31 日止。 |
本项目共计 2 个标包。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需落实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3.3.1 主体信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活动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 中国政府采购” 网站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2 经保监会批准,具备其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至 2022 年 01 月 06 日,每天上午 10:30 至 13:30,下午 15:30 至 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邮箱:0000000000@xx.xxxxx:详见其它补充事宜
售价:¥0.0 元(人民币)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 年 01 月 20 日 11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 年 01 月 20 日 11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 00 xxxxxx 0 x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开标二厅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 至 2022 年 01月 06 日(每天上午 10:30 至 13:30,下午 15:30 至 18:00 北京时间,周末、节假日除外), 上传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资料( 见下文, 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于邮箱: 0000000000@xx.xxx 进行报名审核,通过上述报名者,可在贵公司提供的邮箱内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1. 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保险业务许可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邮件内容还需注明投标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详细地址、所投项目名称、所投项目编号、所投内容名称(包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及 QQ 邮箱号;
4.上传的资料 1、2 项文件均放在一个 PDF 文件内。
备注:投标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报名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报名要求的,报名将被拒绝。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地址:xxxxxxxx 000 x
联系方式:xxx 0991-268136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 00 x X x
联系方式:xx、xxx 0991-4832223 转 8003、8012,136599037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 x
电 话: 0991-2681277
2021 年 12 月 29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编列内容填写或选择。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车辆保险服务项目二次 |
采购预算 | 0.00 万元 | |
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 ☑无 □有,金额: 万元(人民币) | |
核心产品 | / | |
公告媒体 | ||
2 | 采购人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地址:xxxxxxxx 000 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 00 x X x 电话:0000-0000000 转 8003、8012,13659903733 联系人:xx、xxx |
4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主体信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活动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经保监会批准,具备其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 险业务许可证》; |
6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5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组织: 1.时间: 2.地点: 3.其他: |
6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
分包 | □√不接受 □接受:分包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 |
7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 10%,微型企业扣除 10%。 ②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
支持监狱企业 |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 10%。 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
7
促进残疾人就业 | □专门面向残疾人就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残疾人就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1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非专门面向残疾人就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 |
8 |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 |
9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日 |
10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 时间:2022 年 01 月 20 日 11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 00 xxxxxx 0 x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开标二厅 |
11 | 开标时间、地点 | 时间:2022 年 01 月 20 日 11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 00 xxxxxx 0 x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开标二厅 |
12 | 其他唱标内容 | / |
13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其他 |
14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 90 日(日历日) |
15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 副本 4 份 开标一览表(以包为单位分开制作) 电子文件(加盖公章的正本)1 份(□√PDF 格式扫描件,□ Word,可多选) 注: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 A4 幅面的纸张打印并胶装, |
不按要求胶装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
续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6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车辆 保险服务项目二次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XJTF(GK)2022ZF02 投标包号: 在 2022 年 01 月 20 日 11 时 00 分之前不得启封投标人名称: 其他 |
17 | 信用查询 | 信用记录审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 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对投标人截止到投标截止时间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拒绝。 |
18 |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 综合评分法: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
□√随机抽取 □其他 | ||
19 | 定标原则 | 1.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随机抽取 □其他 |
20 | 项目服务时间、地点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服务期限:本项目以新疆税务系统各单位实际投保车辆 和险种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此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本项目服务期为 3 年,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止。 项目实施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提供服务的方式: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的内容,提供服务。 |
21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 付款方式及条件:供应商应提供车辆保险保单和发票与投保单位进行结算。 |
22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10_%,提交方式为:电汇 |
2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 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向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缴纳服务费用(固定收取):第一包:26390 元;第二包: 13910 元。 2. 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账号: 账户名: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新华南路支行营业部行 号:105881000868 帐 号:65001617600052501876 |
24 | 协议与合同签订 | 本项目由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 |
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总服务合同,采购人所属各单位 根据中标结果与供应商协商投保事宜。 |
投标人须知正文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
1.6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2 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1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5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投标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条款)
★(5)供应商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6)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货物说明一览表、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或服务方案 (2)技术条款偏离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投标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3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税价。
★15.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
19.1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20.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 18、19、20 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四、开标和评标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 3 家的,
23.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3)投标人存在失信记录的。
序号 | 审查内容 | |||
1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2 | 供应商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状况 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 |
目公告发布时间前一年内(开业不满一年的应提供公司成立之日起到公告发布之日止)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复印件); 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一年内任意 3 个月(开业不满一年的应提供公司成立之日起到公告发布之日止)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 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均可)); | ||||
3 | 主体信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活动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 采购”网站(xxx.xxxx.xxx.xx)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4 |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相关说明(投标人可以自行出具,也可以由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 | |||
5 | 投标报价是否在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以内; | |||
6 |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技术能力; | |||
7 | 投标人须具有经保监会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
资格审查结果 | ||||
不通过理由说明 |
23.2 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序号 | 审查内容 | |||
1 | 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要求签署、盖章 | |||
2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3 | 投标报价表 | |||
4 | 投标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5 | 投标有效期 | |||
6 | 商务条款响应 | |||
7 | 技术条款响应 | |||
8 | 其他 | |||
符合性审查结果 | ||||
不通过理由说明 |
2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3.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6.3.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3.4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6.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
26.6.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7.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7.3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采购单位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0.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中标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
31.1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31.2 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3.履约保证金
33.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3 中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3.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4.1 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4.2 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5.1 中标人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询问、质疑、投诉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
36.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4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6.5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3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38.其他规定。
38.1 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未尽事宜
39.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0.文件解释权
40.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1. 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高低依次排序。 其中: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其他分值按打分表计算。
2.评审因素
投标报价 10 分 | |||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1 | 价格部分 | 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取各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满分为 10 分;价格分的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0.1×100 。(计算分值时,百分比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数)。 | 10 |
商务部分 36 分 | 分值 | ||
序 号 | 内容 | 具体标准 | |
1 | 信誉 | 1.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1 分;投标人具有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1 分。(以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 | 2 |
2.投标人提供所在开户银行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有效期为开标前一个月内)的得 2 分,不提供者得 0 分。 | 2 | ||
3.投标人获得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荣誉(以复印件加盖 公章为准),一项荣誉得 1 分,最高得 3 分,不提供者得 0 分。 | 3 |
2 | 业绩 | 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车辆 保险服务项目经验,每有一项得 1 分,最多得 5 分; (注:须提供含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关键页应至少包含合同双方名称、项目名称、合同概况、合同双方落款盖章、签订日期等信息) | 5 |
3 | 非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扣分 | 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网为查询为渠道,根据 2018 年 12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在经营保险业务过程中是否 因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进行评分:没有行政处罚的得 6 分;每有 一项行政处罚的扣 1 分,直至扣完为止。 注:以评标当日在新疆银保监局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为准,代理机构对查询记录截图或下载存档。 | 6 |
4 | 服务响应时间 | 投标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响应能力,提供快速高效的服务,市县级城市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并提供服务;城市郊区、村镇的 45 分钟内到达现场并提供服务。能提供以上服务的承诺函得 5 分, 能提供以上其中一项服务的承诺函得 3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5 |
5 | 人员力量 | 本项目服务人员数量充足且相对固定,相关从业经验 3 年以上, 得 5 分;承保和理赔服务负责人相对固定、工作经验一般的得 3分(已缴纳社保凭证为准)。 注:需提供交纳社保证明材料,无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 5 |
6 | 质量评价 | 根据投标人 2020 年度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评分: 1.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1,得 8 分; 2.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2,得 5 分 3.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3,得 2 分 4.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3,得 1 分 注:提供新疆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 2020 年辖区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文件和投诉情况统计表(产险),加盖投标人公章。 无或未按要求递交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8 |
技术部分 54 分 | |||
序号 | 评分 因素 | 评审内容 | 分值 |
1 | 整体服务方案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服务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理解、沟通服务机制、索赔流程、重难点解决方案等。服务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实用,工作流程清晰、简便、高效的得 7-9 分;服务方案内容相对全面、合理、实用,工作流程相对 清晰、简便、高效的得 4-6 分;其他得 1-3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9 |
2 | 服务网点数量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全疆各市、县、区的网点数量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数量最多的得 9 分,次之得 6 分,其余得 3 分。 | 9 |
投标单位应提供服务网点清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 料,清单内容至少包含网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未提供或资料不全的不得分。 | |||
3 | 理赔服务方案 | 根据投标人理赔服务方案运作流程、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和保障性进行评审: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的得 5-6 分;比较合理可行的得 3-4 分;方案一般的得 1-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4 | 理赔服务承诺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限时理赔服务(分赔款额大小)承诺进行评审:投标人承诺0.5万元以下的理赔当天支付;0.5-3万元的理赔于3个工作日内支付;3-10万元的理赔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以上的理赔7个工作日内支付。 符合以上理赔服务方案的得 4 分,如有正偏离的每项加 1 分,最 多加 3 分;如有负偏离的每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 7 |
5 | 优惠措施及增值服务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优惠条款或其他增值服务数量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直赔、代位追偿、道路救援、代理审验、安全检查等服务)进行综合评审:增值服务实用性高且内容丰富的得7-9分;实用性较高,内容相对丰富的得4-6分,其他得1-3分,未提 供的不得分。 | 9 |
6 | 提供优于采购需求的服务或合理化建议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优于采购需求的服务(不含增值服务)或建议进行综合评审,服务或建议合理,内容完整、详细、可行的得5-6分,内容较完整、较详细、较可行的得3-4分,其他得1-2分,未 提供的不得分。 | 6 |
7 | 回访及反馈机制 | 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采购人各实际投保单位的客户回访的时效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审,如明确人员和时间、未回访或延期回访处理方式等相关内容,内容合理可行的得3分,一般的得2分,其他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反馈机制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包含但不限于反馈表格的完整性、反馈联系人、联系电话、反馈时间规划等内容并出具承诺函,完整可行的得2分,较完整较可行的得1分,未提供的 不得分。 | 5 |
8 | 医疗服务 | 投标人具备医疗提前介入服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的得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3 |
3.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标准: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所属行业及划 |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 |
型标准 |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中小企业 |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 |
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 函》(格式见第六章)及企业相关数据资料。声明函与相关数据资料不一致的则为无效声明。 | |
监狱企业 |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 |
促进残疾人就业 | 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 〔2017〕141 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 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1.合同文件
2.合同标的(详情见招投标文件)
服务名称 | 具体服务承诺 (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 |
… |
3.合同报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1 | 包号 | |||
2 | 自主定价系数 | 大写:百分之 小写: % | ||
3 | 服务期 | |||
4 | … | |||
备注 |
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期限
5.合同签订地新疆乌鲁木齐
6.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 乙方:(供应商名称)自治区税务局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车辆保险服务项目二次合同合同编号:XJSW-ZFCG-2021-38/39 |
2 | 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甲方地址:乌鲁木齐市青年路 397 号 | |
甲方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唐琛 联系电话:0991-2681277 | |
3 | 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
乙方联系人: 电话: |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
4 | 合同金额: |
5 | 服务时间、地点: 服务时间:本项目以新疆税务系统各单位实际投保车辆和险种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此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本项目服务期为 3 年,自 2022 年 2 月 1 日 起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止。 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
6 | 服务履行期:按照上款所列服务时间。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按招标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内容,双方共同验收。 |
8 | 付款方式及条件:供应商应提供车辆保险保单和发票与投保单位进行结算。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 |
10 | □违约金约定: □损失赔偿约定: |
11 |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赔偿费按每日 200 元人民币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 |
12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13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 (仲裁地)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1.5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应遵循以下规定: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6)乙方如发生泄漏信息行为,泄露信息未达刑法标准的,每次向甲方付 1 万元违
约金;达到刑法标准的每次向甲方付 10 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总扣除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0%。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 30 日内不能解决,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4.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 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 2 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5.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
附件 1-3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自然人委托投标)二、开标一览表(格式附后)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附件 5-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5-2-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 5-2-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 5-2-5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招标文件要求由供应商查询信用记录的提供);
(三)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填列)
附件 5-3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经保监会批准,具备其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附件 6-1 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附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投标资料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投 标 函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投标邀请, (姓名、职
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参加本项目招标的有关活动。据此函,作如下承诺:
1.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天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具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具备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提供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 份。
5.已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澄清函),理解投标人须知的所有条款。
6.完全理解贵方“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的规定。
7.接受招标文件中全部合同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9.愿意提供任何与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等。
10.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1.对本次招标内容及与本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保密。
12.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附件 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
附件 1-3: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提供)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一)(适用于法人投标)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就 (项目名称)投标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年 月 日
附件 1-3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自然人投标)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 (姓名)系自然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以本人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本人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本人对被授权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已在下面签字,以资证明。
自然人签字并在签名处加盖食指指印: 年 月 日二、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开标现场另需单独提供) (服务类项目适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1 | 投标包号 | |||
2 | 自主定价系数 | 大写:百分之 小写: % | ||
3 | 服务期 | 三年 | ||
4 | 备注 |
备注:1.商业险折扣率=无赔款优惠系数(默认为 1 进行计算)*自主定价系数
2.本项目投标人只能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分险种报价和有条件的区间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此表除保留在投标文件中外,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另行封装在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三、分项价格表(详见附件)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 款 | 偏离 | 说明 |
包号:
说明:如有偏离,则必须注明“偏离”;未注明偏离的,视为完全响应。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五、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附件 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备注 |
附件 5-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示例略)
附件 5-2-2 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
(示例略)
备注:1.投标人提供的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状况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
2.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一年内(开业不满一年的应提供公司成立之日起到公告发布之日止)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复印件);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一年内任意 3 个月(开业不满一年的应提供公司成立之日起到公告发布之日止)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均可))。
附件 5-2-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 5-2-4
本单位郑重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 5-2-5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投标人自行查询适用)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本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已就上述不良信用行为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了查询。我单位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单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我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 5-3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填列)
(示例略)
六、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附件 6-1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郑重声明,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 的规定, 本公司参加 (标项名称) 采购活动,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 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 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 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 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监狱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
2.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
2.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投标文件 (示例略)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示例略)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年 月 日
一、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服务方案说明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六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说明。服务方案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服务目标、范围和任务; (2)服务方案;
(3)服务团队组织安排计划; (4)工作流程;
(5)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6)质量保证措施;
(7)合理化建议; (8)其他。
实施方案
(示例略)
技术方案
(示例略)
二、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规格 | 技术指标要求 | 投标响应情况 | 偏离 | 说明 |
包号:
说明:在偏离项必须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 (示例略)
四、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
职务 | 职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 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五、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示例略)
备注:提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第六章“项目需求”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资料
公章授权书(如有)
公章授权书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供应商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 法定地址:
。在参与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活动中,我公司授权投标专用章在此次活动中代为公章使用。
投标专用章所签署的投标文件、澄清等,我公司承认并同意具备与我公司公章签署等同的法律的效力。
投标专用章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投标专用章: (盖章)公司公章: (盖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59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车辆保险服务项目二次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为新疆税务系统所有公务车辆采购车辆保险服务,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划痕险等,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车辆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投保险种。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本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相关要求
1.供应商应建立专门的服务团队用于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
2.供应商应按车辆清单提供相应车辆险种的明细报价和商业险折扣率(自主定价系数);3.供应商应提供新疆各地、州、市、县服务网点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采购标的数量及实施时间地点
本项目以新疆税务系统各单位实际投保车辆和险种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此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本项目服务期为 3 年,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止。
本项目共分为两个标包,具体分包情况如下表:
包号 | 包含地区和单位 | 备注 |
1 包 | 自治区税务局机关、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昌吉州、哈密 市、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 |
2 包 | 伊犁州、博州、吐鲁番市、五家渠、石河子、可克达拉、胡杨河、昆玉、双河、图木舒克、铁门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区、准东、甘泉堡、北屯、阿拉尔、 喀经开、稽查局、新疆税务干部学校 |
五、具体服务要求
(一)人员配备
成员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组长 | |||
副组长 | |||
联络人 | |||
★1.供应商应成立新疆税务局车辆保险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投诉反馈等。领导小组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表格可顺延)
小组组长:由供应商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参与并决策统保工作中的要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日常联系人职责应明确,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采购人报备。各地市(县、区)级服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当地投保单位。
★(2)地市级指定服务专员至少 2 人,其中至少 1 人为专职理赔人员,负责该地区车辆保险业务的组织、协调。
★(3)县、区级指定服务专员至少 1 人,保证 30 分钟内响应服务诉求,4 小时之内上门办理投保、理赔手续,保证采购人优先服务的权利。
(二)建立专属服务代码
供应商应为采购人设立专属服务代码,保证采购人服务的专属性、优先性、高效性,服务代码可打印到随车保险卡上,供应商根据专属服务代码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三)提供跟踪提醒服务
投保车辆出险后,供应商应将事件状态、处理进度等相关信息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投保人。
(四)投保
★1.供应商应在车辆保险到期日前 15 日,上门办理续保手续,并递送保单及发票,投保人凭保单和发票进行结算。
2、若未能及时出具保单造车车辆脱保的,供应商应承相应责任。
(五)理赔服务
供应商应建立新疆税务系统公务车辆保险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1.接报案
(1)设立 24 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 365 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
(2)被保险人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通知供应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供应商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供应商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1)供应商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县市区及周边 10 公里范围内应在
40 分钟内派专门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除上述范围外,应在 90 分钟内派专门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超过该时限的,将视为已到现场查勘。
(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维修发票等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3)对于“不涉及人伤、物损且责任明确单方或双方事故”的案件,无需提供事故证明。
3.拖车服务
(1)供应商应提供免费拖车服务,县市区及周边 10 公里范围内应在 40 分钟内到
达事故现场;除上述范围外,应在 90 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
(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4、定责、定损
(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及时定损,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5.车辆修理
(1)车辆出险后,除了供应商指定的修理厂外,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修理厂维修。
(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由供应商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供应商应参照该修理厂或专修厂的价格标准进行定损;
(3)保险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供应商须直接派人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
(4)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供应商同意一律予以更换;车辆维修期间所更换的配件,必须为主厂件、原配件。
(5)受损车辆在供应商推荐的修理厂修理时,如被保险人提出修理时限要求,则投保单位、供应商和承修厂三方应签订修理合同,如承修厂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工的,供应商应向投保单位赔偿人民币 200 元/天,直至出厂。
(6)受损车辆在指定的修车厂修理,被保险人无需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受损车辆在自选修理厂维修且修理厂无法代为索赔的,供应商专属服务人员应上门收集索赔资料并协助理赔直至该赔款到位。
6、涉及人伤案件的处理
(1)涉及第三者责任事故的,应遵循先交强险后商业险的赔付原则。
(2)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事故的,供应商应积极参与第三方之间的事故调解与处理。应被保险人要求,供应商医疗核损人员应对伤者在治疗过程中的用药、诊疗项目、治疗方案及善后处理提出注意事项并给出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索赔项目的赔偿标准与索赔所需单证,并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协助被保险人与伤者协商赔偿方式与赔偿金额。
(3)事故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且经供应商服务专员或医疗核损人员书面认可的,事故双方应在《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赔偿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4)事故双方经协商可以达成一致,但供应商不同意按协商结果赔偿的,供应商必须组织直接谈判,协调达成一致结果。事故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且经供应商客户服务专员或医疗核损人员书面认可的,事故双方应在《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赔偿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5)事故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由任一方提起诉讼。供应商应按照诉讼结果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审定后进行赔付。
7、索赔材料递交
(1)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的单证后,供应商应立即审查核定,并将审核结果通知被保险人;若供应商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立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保险人说明应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非人伤事故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1 个工
作日内、人伤事故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供应商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但对于较为复杂人伤案件,上述要求应适当延期或由双方协商确定时间。
(2)对于不涉及人伤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不必向供应商提供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应协助供应商进行事故调查。
(3)供应商同意在被保险人准备有关索赔资料的过程中,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上门协助服务。
8、关于赔偿期限
被保险人提供完整的单证后,供应商应及时确定并支付赔偿金额。如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
9、关于预付赔款
对于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且属于疑难赔案或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的重大赔案,经现场查勘和初步定损后,根据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供应商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被保险人应继续配合收集整理完整的索赔单证,在双方就最终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对最终赔款金额与预付赔款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结算。
在明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以及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供应商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已垫付的费用按照赔偿责任认定或可以确定的损失金额向被保险人先行支付。赔案结案后,根据赔款金额对此部分多退少补。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关于通赔服务
★供应商应提供通赔服务。被保险人机动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可在出险地拨打供应商当地报案电话,供应商应安排出险地就近机构的服务人员办理异地查勘、定损工作。若供应商在出险地无服务机构的,应及时协调和安排相应机构提供服务。
供应商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二次修理中的临时修理费用。 2、第三方责任事故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由第三方负全部责任的事故,供应商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同时从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供应商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应给予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必要的协助。
3、争议案件解决
被保险人与供应商发生保险责任认定或赔偿金额确定等方面争议时,供应商同意争议金额在承保地区全部商业险总保费 5%的额度内,按被保险人意见进行处理。
4、支付抢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供应商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5、紧急救援服务
在保单保险年度内,供应商应提供非事故全国道路(不含高速公路)免费救援服务。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以各单位投保车辆和险种保单为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供应商应组织工作人员及时培训。为保证统保专项服务的顺利执行,供应商须对其下属公司的客户服务专员进行相关业务专题培训。
2.建立投诉反馈机制,供应商应设立投诉受理电话,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投诉,对于发生超过 3 次(含 3 次)以上的有效投诉,应更换相应负责人。
★3.代办审检服务,被保险人如需要供应商代办年检、年审、新车入户手续的,供应商可以免费提供代办年检、年审、新车入户服务,但年检、年审、新车入户所需费用由被保险人支付。
★4.组织实施回访服务,定期进行客户回访服务,收集客户反馈意见。
★5.每个保险年度内对投保车辆提供不少于 2 次全车安全检测问题。
6.定期提供统计数据,供应商应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向采购人出具上一年度车辆承保清单以及理赔统计报表。格式如下:
承保清单格式:(根据报价明细表更换此清单)
序 号 | 投保单位 | 车牌号 | 起保日期 | 终保日期 | 保费金额 | 备 注 |
1 | ||||||
2 | ||||||
3 |
理赔统计表格式:
序号 | 投保单位 | 车牌号 | 出险日期 | 报案日期 | 出险原因 | 估损金额 | 赔付日期 | 赔款金额 | 拒赔原因 | 备注 |
1 | ||||||||||
2 | ||||||||||
3 |
附注:各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表格内容和格式进行调整、修改。 6.结案率
保险年度结束时的车险类综合结案率应高于 90%(人身伤亡案件、疑难案件除外)。上一年度车险类遗留赔案综合结案率应高于 95%。
结案率=已决赔案件数/(已决赔案件数+未决赔案件数)×100%。八、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