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署
《业务合作协议》关联交易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1〕20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等规定,现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汽销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关联交易类型以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18 年 4 月 16 日,本公司与人保汽销公司签署总对总
业务合作协议,协议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到期。基于渠道合
作需要,本公司与人保汽销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续签了
《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与人保汽销公司续签该协议将可以利用其业务管理及服务资源为本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双方可通过多样化的合作模式,共同服务客户,达到合作共赢。
(二)关联交易类型
该协议构成保险业务类统一交易协议。
(三)交易标的的情况
交易标的为本公司委托人保汽销公司在保险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人保汽销公司是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人保社区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属于本公司控制的法人。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及交易结算方式 1.交易价格
根据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按会计年度设定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具体如下:
2021年度:50亿元;
2022年度:80亿元;
2023年度:100亿元;
2024年度:120亿元。
2.交易结算方式
人保汽销公司代理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真实、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对所代理本公司的业务做好登记、统计等工作,双方应定期核对代理业务清单。佣金支付具体要求由双方分支机构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进行协商约定。
(二)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及履行期限
该协议自2021年4月16日起生效,至2024年4月15日终止。四、交易的定价政策
(一)代理业务范围及佣金标准由双方分支机构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进行约定,应符合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监管机构允许代理机构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业务的,定价标准由双方分支机构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进行约定,应符合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
如遇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双方应遵照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执行。定价政策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收费标准。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x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人保汽车保险销
售服务有限公司签署总对总合作协议的议案》,审议的方式为通讯审议表决,审议表决的参与主体和主要意见为:除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外,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投赞成票。董事会批准《关于公司与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署总对总合作协议的议案》,并授权公司总裁室办理相关后续事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