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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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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 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 10%。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或在《电梯准用证》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七)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
(八)电梯进行试车、检修、改装;
(九)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
(十)电梯超载。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五)罚款及惩罚性赔款;
(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事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事项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政府有关电梯安全管理和设备使用的法规和规章;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一旦发现有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故障,应立即予以排除。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对需配备电梯司机的电梯,应对电梯司机进行上岗培训,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索赔方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损失清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经保险人赔偿后,累计赔偿限额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增加赔偿限额的,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应补交的保险费为:原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限终止日之间的天数/保险期间(天)×增加累计赔偿限额的数额/原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x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将剩余部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