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蒲县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初步建议书、选址核查及清查报告工作经费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蒲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山西xx土地环保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 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 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蒲县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初步建议书、选址核查及清查报告工作经费项目
项目地点:蒲县
第二条 服务范围及要求:
(一)服务范围
蒲县全县范围内的现状耕地。
(二)服务要求
1.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在提供全部成果后,如有任何需修改的地方, 应及时进行响应。
3、成果资料须符合有关规定, 切实可行, 并符合主管部门检查评审要求,确保验收。
第三条 合同委托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 60 日历天,自( 2024 )年(4)月(24)日至(2024)年(6)月(22)日。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
(一)资金性质
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或采购人自行支付。
(二)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大写)柒拾捌万元人民币( 小写: 780000 元);
(三)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后,完成土地清查工作,甲方支付乙方¥234000.00元( 大写:贰拾叁万肆仟元整)(合同总金额的 30%);
(2)完成土地清查报告,支付单项金额: ¥234000.00 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元整)(合同总金额的 30%);
(3)完成高标准农田项目初步建议书、选址核查工作,支付单项金额:
¥234000.00 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元整)(合同总金额的 30%);
(4)成果资料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剩余,¥78000.00元( 大写:柒万捌仟元整)(合同总金额的 10%)。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取乙方提供的专业化服务;
2、甲方保证服务期间, 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 提供采购需求必须的基础工作条件;
3、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信
息。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3、委托服务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严重偏离服务质量标准,无法满足甲方需求,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证甲乙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甲方的设备设施(如有)的完好无损,如发生安全事故的, 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5、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发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六条 知识产权归属
本合同所约定工作内容中正式成果的知识产品归甲方所有。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和信息,除为履行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公开,并保证在合同
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第八条 履约验收
按照合同签署的服务内容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履约验收。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每逾期一日, 向甲方赔偿违约服务款项 0.01 %的违约金, 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2、在乙方服务工作范围内, 如因工作未达到服务标准, 由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
3、任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视为违约, 违约方按约定合同总金额的 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结束后 10 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 所造成的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作期满且甲方支付完所有服务费用后, 本合同自行终止, 合同清单中 3 项所涉及到的设备、材料等所有内容均归甲方所有。
2、合作期满后, 如甲乙双方仍有合作意向, 需另外签署新的服务合
同。
3、合作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停止协议, 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
损失。
4、在下列情况发生时,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就实际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
乙方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
乙方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服务人员。
乙方因故需终止合同, 必须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甲方, 经甲方同意后, 方可终止。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 1)向蒲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甲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磋商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山西xx土地环保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xxxxxxxxx 0 x
电 话: 电 话:1590351519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滨河支行
账 号: 账 号:0413860104001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