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桃園信用合作社定期性存款約定書
立約定書人(即存戶)茲向貴社申請定期性存款往來,於各適用之範圍內,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一、個人資料之使用及業務委託
(一)本存戶瞭解並同意貴社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構指定之機構,依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或其他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存戶個人資料。
(二)本存戶同意貴社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本存戶並同意貴社將本存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本存戶個人資料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負保密義務。
(三)本存戶□同意 □不同意 貴社合於法令規範內,與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合作推廣業務時,得將本存戶之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提供予該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定期性存款種類及定義
存戶簽章:
(一)定期存款: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戶到期憑存單及原留印鑑或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本存款最低存入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元,期間最短不得少於一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期。
(二)定期儲蓄存款:存款期間,除另有規定外,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最短不得低於一年,種類如下:
1.「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本存款開戶時,由存戶約定一年(含)以上存期及每月繳款日期及金額(最低壹仟元以上),到期憑存單及原留印鑑或約定方式一次提取本息之存款。
2.「整存整付儲蓄存款」:本存款開戶時,由存戶約定一年(含)以上存期,將本金一次存入(最低伍仟元以上),到期憑存單及原留印鑑或約定方式提取本息之存款。
3.「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本存款開戶時,由存戶約定一年(含)以上存期,將本金一次存入(最低伍仟元以上),按月分期支取利息,到期憑存單及原留印鑑或約定方式提取本金。
(三)本存款未到期以前,存戶如需用款,可持存單及原留印鑑向貴社原簽發單位申請質借或依規中途解約,其質借金額、利率及期限依貴社授信相關規定辦理。
三、利率及計息方式
(一)利率:存戶開戶時應依貴社牌告利率選定固定或機動利率,如採機動利率者,遇貴社同期別存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改按新利率計息。
如遇貴社牌告利率調整時,貴社得公告於貴社網站及各分社營業處所揭示,不另個別通知。
(二)計息方式:
1.足月部分按月計息,即本金乘年利率除以 12,再乘月數即得利息額。
2.不足月之畸零天數部分按日計息,即本金乘年利率除以 365,再乘日數即得利息額。
四、零存整付儲蓄存款
(一)按每月應存日之貴社存款機動牌告利率個別複利計算。
(二)如逾約定存儲日期在三日以上者,應按逾期日數補繳利息,將於存戶辦理到期或中途解約時,由電腦就存戶應領之利息中自動抵扣,不須存戶另為繳納。
(三)逾期達六個月以上者,視為停儲。中途停儲者俟期滿提領已繳部分存款時,所存各期本金仍按存入當時利率個別複利計算,以其合計數計息。
五、中途解約提款
存戶於存單到期日前如欲中途解約,應於七日前通知貴社,如未能於七日前通知者,經貴社同意後亦得辦理。中途解約應將存款一次結清,計息方式依貴社規定辦理如下:
(一)採固定利率計息之存款:按實際存滿月數之貴社定存牌告利率八折計息,前項牌告利率以存款存入當日牌告利率為準。
(二)採機動利率計息之存款:按實際存滿月數之貴社定存牌告利率八折計息,但在存款期間內如遇貴社牌
告利率調整,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三)採用議定利率計息之存款,比照前項規定,按照實際存滿月數加減原議定利率與原存款同期間貴社牌告利率之差幅後八折計息。
(四)以上存單未存滿一個月中途解約時,不予計息。
中途解約時,若存戶依原存單利率按月領取之利息已超過貴社應付之利息時,貴社有權就該溢付之利息數額,自應返還予存戶之存款本金中逕行扣回。
六、存單掛失與止付
存單或印鑑應妥善保管,如遺失、被竊或滅失時,應即向貴社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含營業單位櫃檯、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及電話掛失等),但仍應儘速於營業時間內由存戶本人或法人之代表人親持證件及原留印鑑 (如為印鑑掛失者以新印鑑辦理)至貴社填妥申請書後辦理存單掛失止付暨補發或印鑑更換手續。但在貴社辦妥掛失止付手續以前所支付之款項,貴社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辨別核對,如印鑑、存單為真,
而貴社不知係冒領者,對本存戶仍生清償之效力。
七、存款自動轉息
存戶若欲將定期性存款利息委由貴社逕行轉入其活期性存款帳戶者,皆可憑原留印鑑向貴社原存款單位申請。
八、存款自動轉期
(一)存戶可憑原留印鑑向貴社原存款單位將其定期存款辦理自動轉期續存,於存款到期日依原科目、期別及計息方式自動轉期續存。
(二)自動轉期時,無須簽發新存單,利率以轉存當日貴社同期別存款牌告利率為準,自動轉期次數最多可達五次,且期間自原存單起息日起算最長以六年為限。
(三)存單設定質權後,存戶如欲申請自動轉期者,應經質權人之同意。
九、逾期提取
存戶逾期提取時,其逾期利息按提取日之貴社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付,該期間貴社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依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惟如到期日為休假日時,該休假日之利息應按原存單利率計付。十、逾期續存或逾期轉存
(一)定期存款逾期續存或轉存:
1.定期存款到期後一個月以內辦理續存或轉存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至新存款之利率則以續存日或轉存日之貴社牌告利率為準。
2.超逾前款期間始辦理續存或轉存者,自續存或轉存日起息,而其原到期日至續存日或轉存日之前一日之逾期利息,應依照第九條逾期提取之逾期息規定計付,至新存款之利率則以續存日或轉存日之貴社牌告利率為準。
(二)定期儲蓄存款逾期續存或轉存:
1.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後之續存或轉存,如係一年期(含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且於原到期日後二個月以內辦理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逾二個月始辦理續存或轉存者,自續存日或轉存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續存或轉存,且新存款之利率均以續存日或轉存日之貴社牌告利率為準。
2.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後之續存或轉存,如係未滿一年期之定期存款,且於原到期日後一個月以內辦理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逾一個月始辦理續存或轉存者,自續存日或轉存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且新存款之利率均以續存日或轉存日之貴社牌告利率為準。
3.超逾第一、二款期間始辦理續存或轉存者,其原到期日至續存日或轉存日之前一日之逾期利息,應 依照第九條逾期提取之逾期息規定計付,至新存款之利率則以續存日或轉存日之貴社牌告利率為準。
(三)定期性存款約定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於原存款到期辦理續存時,其「到期日」適逢例假日(非營業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該日又適值貴社調整牌告利率生效起始時,辦理定期存款續存之起息日及利息計算,應自原到期日起算及依該到期日之牌告利率計息,惟原到期日後(次一營業日起)牌告機動利率如有變動,則該部分應依調整之牌告利率計息。
十一、質權設定與質借
存戶之存單非經貴社同意不得轉讓或出質他人,但得憑存單向貴社辦理質借,借款人限存戶本人,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存單所定之到期日,成數以九成為原則,利率以原存單利率加一、五%計息。
十二、各項服務費收費標準
(一)存戶同意依貴社訂定之「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如下表)繳納相關費用。
(二)存戶同意貴社得依業務需要,修改本約定書或調整本存款之相關服務內容,或修正收費標準,並在貴社營業處所明顯處或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存戶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本約定書及異動後之服務內容或收費標準,並受其約束。
(三)前項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貴社應至少於生效日前 60 日公告,但有利於存戶者不在此限。
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
編號 | 服 務 項 目 | 摘 要 | 收費金額 |
1 | 存單、印鑑掛失補發 | 需更換(補發)存單、印鑑 | 每本(張)100 元 |
2 | 申請存款證明 | 申請一份以上者,每份加收 20 元 | 每件 50 元 |
3 | 存單質權設定通知、解除及實行質權 | 以存單設定質權於第三人者(設定予本社存單質借者免收) | 每筆存單 100 元 |
4 | 申請歷史交易明細資料 | 影印當年度傳票(或列印交易明細資料) | 每張(月)100 元 |
影印非當年度傳票(或列印交易明細資料) | 每張(月)200 元 | ||
5 | 開立合庫支票 | 每張 30 元 | |
註:上述各項收費標準,如該戶最近三個月存款實績:活期性存款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或定期性存款達新台 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准予免收。 |
6 | 跨行匯款 | 跨行現金匯款每筆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者,收取匯款手續費每筆 100 元。 超過二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加收50 元(未滿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計算)。 | |
跨行轉帳匯款每筆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者,收取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 超過二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加收10 元(未滿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計算)。 | |||
7 | 依執行命令扣押手續費 | 對於手續費之收取無規定者,以執行案款內扣取,若有規定為外加者,依其規定。 | 每筆 250 元 |
十三、存戶如有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絶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等情事,經貴社通知後,本存戶項下之存、借款均得視為全部到期,存戶並喪失一切期限利益,由貴社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
十四、存戶如有下列情形,貴社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如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社得拒絶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二)如有不配合貴社審視、拒絶提供必要之個人、公司、實際受益人或對存戶行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之情形,貴社得暫停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或終止業務關係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十五、本約定書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因本約定書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六、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議訂定之。十七、本存款屬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標的,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十八、本社申訴專線:24 小時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電話:00-0000000傳真︰03-3389072
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 、其他︰
🟋立約定書人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定期性存款約定書審閱,已充分了解貴社交付之「定期性存款約定書」全部內容,並同意遵守,於簽具本約定書後取回正本一份。(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本約定書重要內容(以粗體字標明)已由貴社充分說明。
此致 桃園信用合作社
存戶簽章:
立約定書人(即存戶): (存戶親簽並蓋原留印鑑)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電話:(O) (H) 手機號碼: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同戶籍地址□另址:
(存戶為未成年人時)
前開帳戶所衍生之申請事項(存單續存),本法定代理人同意得由該限制行為能力人自行辦理。 | |||
□法定代理人I □被 授 權 人 | : (簽章) | □法定代理人Ⅱ □授 權 人 |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身分證字號: | ||
電話: | 電話: | ||
戶籍地址:□同存戶□另址: | 戶籍地址:□同存戶□另址: | ||
通訊地址:□同存戶□同上□另址: | 通訊地址:□同存戶□同上□另址:訪查記錄:□電話 □書面 □實地 對保: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核章 說明人員 驗印/經辦
桃園信用合作社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的隱私權益,桃園信用合作社(以下稱本社)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社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臺端詳閱下表:
業務類別 | 一、存匯業務 | 二、授信業務 | 三、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例如:保管箱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022外匯業務(簡易外匯)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票據交換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 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 之內容,並以本社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臺端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
個人資料利 用之地區 | 下方「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對象所在之地區。 |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一、本社(含受本社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例如: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等)。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與本社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
個人資料利 用之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社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社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社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社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社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社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社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社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社請求刪 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社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社服務專線:0800-281000詢問,或於本社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社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110.12.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