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条 :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采 购 编 号 JSZC-321324-JSCW-C2024-0063 的采购结果及采购文件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采购服务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泗洪县 2024 年度上半年安全生产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分包二合同条款
采购单位(全称):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甲方)
中标供应商(全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第 一 条 :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采 购 编 号 JSZC-321324-JSCW-C2024-0063 的采购结果及采购文件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采购服务合同:
第二条:合同价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肆仟壹佰肆拾xx(¥434146 元)
序号 | 服务名称 | 批 次数量 | 单 价 (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环保及消费品 | 226 | 1921 | 434146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肆拾叁万肆仟壹佰肆拾xx(¥434146 元) |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收到供应商发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付合同价的 10%作 为预付款,剩余款项按实际检验批次支付(考核后)。经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 100%。(注:结算价=中标单价*实际检测数),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收到供应商发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可采用数字人民币支付)。
注: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采购人可不适用预付款规定。
第三条 合同期限及地点:
1. 合同期限:2024 年 09 月 25 日至 2025 年 09 月 24 日。
2.地点:泗洪县
第四条 受委托人应遵守如下约定:
一、技术要求
(一) 项目要求
分包一,安全生产类产品总批次 188 批次,分包二,环保及消费品类 226 批次。根据
《产品质量法》以及省市职能部门要求和规定,结合全县产品生产实际,制定方案要求。检测产品购样费以实际支出由投标人先行垫付,由招标单位与检测费用一起结算。投标人应提供购样费用汇总表及经被检测单位签字确认收据或发票。
(二)服务要求 1 、基本要求
(1)有规范的抽样程序,质量控制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有造假行为将报相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检验工作的实施
(1)检验项目
承检机构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关于检测品种、数量、时间和地点规划为:
1)检测种类:选择品种要突出安全性、生产量和消费量较大的品种。抽样单上样品名称一栏统一填写中文名,样品别名可在备注栏上注明。
分包一:燃气灶具及其配件、消防产品、电线及电缆、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头盔、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给排水管材、玻璃、化肥、农药。分包二:成品油、车用尿素、涂料、胶粘剂、家具板材、混凝土、水泥、砖、小型家用电器、鞋类、床上用品、服装、儿童玩具、学生用品、塑料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制品。 2)分包一检测数量与任务分布:全县上半年抽取 188 批次。分包二检测数量与任务分
布:全县上半年抽取 226 批次。
3)承检机构在项目检测前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检测方案及项目预算报价,经甲方对抽检产品的种类、品种、批次、项目和抽样地点等事项审查确认后予以实施。
(2)检验依据
承检机构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行业标准》、《产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修改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检验方式,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3)抽样流程及依据 1)抽样方法
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3)检测要求
被检测的地点和样品在当地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生产、管理、销售和消费的普遍情况。凡被确定的检测点和样品不得拒绝抽检;本检测不得向被抽检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4)承检机构在进行抽样时,应依据上述规定的抽样方法及数量抽取保存和运输,并严格按照委托方计划制定的产品类别、批次、时间、采样安排等要求开展抽检检测有关工作,同时委托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分产品类别,承检机构应予以配合,计划产品类别、批次因非承检机构原因无法完成时,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委托方请示变更种类及批次,经批准后实施。自备抽样工具和车辆,必须保证抽检、检测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5)判定依据:根据《产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进行判定。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不作判定。
(4)抽查工作分为以下七个阶段:
1)由采购方在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承检机构;
2)抽样;
3)检验、检验报告出具以及检验结果的确认;
4)异议处理工作;
5)汇总材料及上报;
6)后处理(后处理由执法部门处理);
7)公告。
(5)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承检机构必须保密,不得向除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3 、检验结果的处理
检验结论的出具:检验结果未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产品本次抽查合格;检验结果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产品本次抽査不合格;对暂未有判定依据的项目应出具检测数值、检测方法介绍、结果分析和处理建议。
4 、检验任务工作总结的送达、告知
(1)寄(送)委托方:工作总结、《抽检情况一览表》和监督抽检信息公布代拟稿。 (2)检验结果的评估:对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原因及危害性分析评估,提出下次检测意见和建议。
5 、对样本异议的处理
(1)委托方接受被抽检人关于对抽样程序、检验判定依据有异议的《异议申请书》后依法组织调查,承检机构应按委托方要求在 5 日内提交书面答复。
(2)委托方同意被抽检人复检申请后,应从已公告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选取复检机构,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承检机构要配合委托方开展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结果表明合格的,复检费用及由复检造成的其他费用支出由承担初检的承检机构承担; 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要求复检的申请人或单位承担。
6、其他要求
(1)中标单位未征得采购方同意,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检机构资格。
(2)采样工具和车辆数量充足、质量精良。
(3)因中标单位原因造成的检测程序违法、检测结果错误,由此造成委托方不能使用检测报告,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批次的费用。因中标单位原因造成的检测程序违法,检测结果错误,由此造成委托方在行政复议中被确认违法或行政诉讼败诉,立即终止合作。委托方有权根据检测单位的工作质量安排项目。
(4)在中标单位履行合同期间,如有实际工作需要,委托方有权按照中标价格改变检测产品及项目的权利。
(5)为保证检验任务高效优质完成,承检机构需接受委托方组织的检查和考核,对于委托方在考核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不到位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承检资格。
(6)符合国家规定的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工作的其他要求。二、注意事项及验收标准
1)检测工作应当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2)抽样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样方法标准的要求,坚持现场抽样,详细填写抽样单,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检测方法要求,强化检测质量控制措施,对不合格样品要进行复检确认。
3)抽样和检测单位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抽检工作,按时按规定报送检测报告。
4)在满足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下,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第五条、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
1、乙方按照甲方下达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种类、品种、批次、项目和采样区域开展抽样检测工作,并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内上报抽样数据、检测结果等,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在组织抽样检测过程中,抽检产品的种类、品种、批次、项目、抽样地点及样品处理不得随意调整;如因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少检或漏检,不得将委托检测的产品交由其他机构检测。
4、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发现的不合格品(问题样品)信息,乙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报告甲方。
5、规范样品保存。应具备足够空间和规定环境保存样品,留样保存时间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范执行。
6、参加甲方组织的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工作有关的宣传、培训等活动。
7、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应急处置工作。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指定抽检工作联系人,确保通讯畅通,代表甲方处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2、向乙方提供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计划和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与要求,包括抽检产品的种类、品种、批次、项目和抽样地点等。
3、对乙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计划完成情况予以审核确认,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抽检费用。
4、对委托的事项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对乙方抽样检测任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的,可停止下达下月抽检任务。无特殊原因,乙方在合同期内有 2 次以上(含
2 次)未按时完成抽检任务的,或甲方对抽检过程产生异议 2 次以上(含 2 次),乙方无合理解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指派专家或工作人员监督抽检工作,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检测过程和结果。
6、保守承检机构检测工作的相关秘密。
7、按照实际抽检批次按时支付抽检费用。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指派专人负责项目联络工作,确保通讯畅通,及时响应,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2、协助甲方制订年度或专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工作计划,根据甲方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抽检质量控制和规范管理,确保检测结果客观、准确,并按照委托时限上报。
4、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及时答复甲方的询问和质疑。
5、保守检测工作的相关秘密,不得对外发布甲方委托任务的抽检情况。
6、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甲方提供每个抽检品种的具体检测数据,及时准确汇总相关抽检信息,提供汇总信息表、结算统计表等材料。
7、在采样过程中不得收取生产经营单位任何费用。
8、有义务向甲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9、将检验数据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江苏省抽检信息系统”。第八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相关工作,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磋商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在开标时的书面承诺等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 采 购 人 、 成 交 供 应 商合同签订后,不得签订与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补充合同。
第十 一条 、本合同一切未尽事宜,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甲乙
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 (xx) | 乙方: | (xx) |
地址: | 地址: | ||
法定(授权)代表人: | 法定(授权)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2024 年 09 月 20 日 | 2024 年 09 月 20 日 |
附件:
泗洪县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工作承检机构考核评价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县产品安全抽检工作,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实施
《泗洪县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工作承检机构考核评价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检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运用。
二. 考核评价内容及评分
满分 100 分,其中现场考核(25 分)、数据抽查(25 分)、留样再测(30 分)、工作纪律(20 分)。具体如下:
1.现场考核(30 分):(1)是否经过产品机构考核,各资质及能力是否在有效期内; (2)对委托检测是否从人、机、料、法、环、测方面进行合同评审;(3)承检人员是否经工作授权,包括检测参数授权以及相关仪器使用授权;(4)是否针对本次委托任务制定总体实施方案,是否针对每次抽检制定详细实施方案;(5)是否在每次实验中进行质量控制并评价,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报告(检测报告需 20 天内)(每项各占 5分)。
2.数据抽查(25 分):从各样品副本报告中随机抽取 5 份合格和 5 份不合格报告进行核查。(1)核查标识使用情况;(2)核查标准引用情况;(3)核查授权签字人授权情况;(4)核查数据修正情况;(5)核查结论用语是否符合规范;(6)核查签章规范情况;(7)核查抽样单是否规范填写;(8)核查原始记录与结果报告符合性;(9)核查图谱完整情况(样品图谱、标准曲线图谱和质控图谱等);(10)核查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情况。(每项各占 2.5 分)
3.留样再测(30 分):从有检出数值的样品中,选择 4 个样品进行留样再测,留样再测结果与原结果进行比较,当原结果≥0.1mg/kg 时,留样再测结果在第一次检测结果的 70-120%范围内合格;当原结果<0.1mg/kg 时,留样再测结果在第一次检测结果的 60-130%范围内合格。(每个留样再测结果评价占 7.5 分)
4.工作纪律“八个不得”(20 分):不得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得瞒报、谎报产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产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包其他检验机构
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不得有意回避或者选择性抽检,不得事先告知被抽检单位,不得隐瞒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重大检验工作质量问题,(存在一项问题扣
2.5 分,扣完为止)。
三.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评价综合得分按百分制评分,满分为 100 分,综合得分 90 分及以上的按中标
价全款支付,90 分以下的每减少 1 分扣 300 元。
在实施抽样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较严重问题的机构,将暂停其承担的产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待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开展产品安全抽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