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x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公平披露;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误导性xx或重大
遗漏;
(三)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事项涉及《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该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述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xx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
达到 20%的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
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规则》第七章和第九章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七)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 5%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二十三)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件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 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 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 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 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 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 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 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 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 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 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 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
淘汰等;
(二) 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 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 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 其他重大风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 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
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 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 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 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依法披露;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书;
(四)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相关定期报告草案;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及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重大事件有重要进展或变化时,应当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各相关方起草临时报告,并负责具体对外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有关部门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四十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
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相关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
《业务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通过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公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信息披露事项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 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并就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
(四)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五)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
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xx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xx意见。
第八章 保密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
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到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上第一大股东以及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x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x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2、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交控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申请时间 | 申请人员 | ||
申请部门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 □暂缓 □豁免 | |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知情人 登记表 | □是 □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 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附件二: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 知情人姓名/名称 | 所在单位 /部门 | 所在单位与 上市公司的关 系 (注 1) | 职务/ 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信息方(注 2) | 内 幕 信息内容 (注 3) | 登记时间 | 登记 人 (注 4) |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附件三: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