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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东莞水乡管委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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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水乡新城北片区工程-设计服务
甲 方: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工程建设中心
乙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广东省东莞市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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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招标人(全称):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工程建设中心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水乡新城北片区工程 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水乡新城北片区工程设计。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工程内容及规模:水乡新城北片区工程主要包括 4 个子项目,分别为:
(1)江韵路(北段)二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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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韵路(北段)二期南接正在实施的江韵路(南段),往北下穿中心大道,与乐荣路(东段) 平交,新建一座中小型桥梁上跨规划河涌,其中桥长约 60 米,最大单跨约 20 米,止于规划乐和路,路线全长 1.13km。双向两车道,城市支路标准,设计速度 30km/h,道路红线宽度 20m,其中暂定建安费为 6500 万元。
(2)乐荣路(西段)、乐洲路、乐馨路、河韵路(一期)工程
乐荣路(西段)西起规划河韵路,东接现状望洪路,路线长度 0.373km,城市次干道标准,设 计车速 40km/h,双向四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24m,其中暂定建安费为 3474.90 万元。
乐洲路北接规划乐荣路(西段),南接规划乐馨路,路线长度 0.14km,城市支路标准,设计 车速 20km/h,双向两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18m,其中暂定建安费为 699.87 万元。
乐馨路西接规划河韵路,东接规划乐洲路,路线长度 0.16km,城市支路标准,设计车速 20km/h, 双向两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18m,其中暂定建安费为 932.63 万元。
河韵路(一期)南起规划乐馨路,北至规划乐荣路(西段),路线长度 0.22km,城市次干道 标准,设计车速 30km/h,双向四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30m,其中暂定建安费为 2761.12 万元。
(3)河韵路(二期)工程
河韵路(二期)南起规划荣福路,北至规划乐馨路,路线长度 0.86km,城市次干道标准,设 计车速 30km/h,双向四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30m,其中暂定建安费为 12000 万元。
(4)站前西路工程
站前西路西接规划河韵路(二期),东接现状望洪路,路线长度 0.28km,城市次干道标准, 设计车速 30km/h,双向四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26m,其中暂定建安费为 3800 万元。
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结构工程(排水)、电气工程、 自控工程、景观工程、技经等。中标人应按合同附件 3 要求对每个子项工程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具
体建设规模及内容以批复的文件为准)。 备注:以上工程不含涉铁段设计内容。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东莞市望牛墩镇、xx镇。
5.工程投资估算:本项目总投资约 46104.94 万元,其中建安费约 30168.52 万元。(项目总投 资和建安费为估算审定价)(本项目须限额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不能突破工程估算的总投资金额,其中初步设计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不能突破工程估算的建安工程费,施工图预算不能突破批复概算的建安工程费),具体建设规模及投资金额以最终批复的文件为准。
6.工程进度安排:设计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按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1)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审查、备案,概算需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等,主要设计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雨水、污水)、海绵城市工程、照明工程、景观工程等配套工程等。负责设计各阶段中所需的专家评审、会务、电子校核、规划报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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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人尚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招标人办理政府方面的立项、审批、备案、 验收等手续(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电子报批等)。具体范围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人要求。
中标人尚需提供相关资料及协助招标人办理政府方面的立项、审批、规划报建、备案、验收等 手续(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电子报批等)。具体范围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人要求。
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审查、备案,概算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 机构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等。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具体见附件 1 及招标文件招标人要求。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设计服务期:设计服务期 55 个日历天(不包含招标人进行图纸审核的时间),计划开始日期 具体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为准,20 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初步设计评审后 5 个日历天内完成修编,概算批复后 25 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后 5 个日历天内完成修编(不包含招标人进行设计成果的审核时间)。
配合服务:自取得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之日起,至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采用专用合同条款第 10.2 款第(3)项其他价格形式中的按实结算合同形式, 暂定签约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实际设计内容及专用合同条款第 10.2 款第(3)项及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调整,最终设计费结算价以招标人审定结果为准;工程设计费的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暂定合同价,且不得超出批复概算专项费用,最终结算费用超出前述标准的,则超出部分不予以支付。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暂定价)。工程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的收费基准价×80%×中标服务收费系数( )(注:中标后折算,合同执行期间不予调整)。其中:基本设计收费=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0.9)×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各设计阶段工作量比例(初步设计 45%,施工图设计 55%),设计收费基价以经招标人(或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设计范围内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安费(各道路建安费占比,以审定的概算为准)作为计费基数(计费额)。
备注:招标人向设计人支付的实际设计费总额不超过合同暂定设计费,且不高于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工程概算中的各子项目的设计费总额。若设计费结算金额超出前述结算限额标准,则超出部分不予以支付。
招标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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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6)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8)招标人要求;
(9)技术标准;
(10)招标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11)其他合同文件(含补充通知、招标会议记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 招标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组成文件的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广东省东莞市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招标人、设计人签字盖章后 生效。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执 伍 份,设计人执 陆 份,建设主管部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各执 壹 份。
招标人: (盖单位章) 设计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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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东莞市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招标人要求、技术标准、招标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招标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招标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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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招标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招标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招标人和(或)设计人。
1.1.2.2 招标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招标人代表:是指由招标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招标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招标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招标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招标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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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招标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招标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招标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招标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招标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
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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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招标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招标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招标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招标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招标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
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招标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招标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招标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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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招标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招标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1 招标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招标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招标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招标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招标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标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招标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招标人代表在招标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招标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招标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更换招标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招标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
以要求招标人撤换招标人代表。
2.3.1 招标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招标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招标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招标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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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招标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招标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 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x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招标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招标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招标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 7 天内,向招标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招标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招标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招标人所质疑的情形。招标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招标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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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招标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招标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招标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招标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招标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招标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招标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招标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招标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招标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招标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招标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
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招标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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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对招标人的要求
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招标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招标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招标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并经招标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招标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招标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
(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招标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1 招标人的保证措施
招标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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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招标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招标人承担。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招标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招标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招标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招标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招标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招标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招标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 5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招标人书
面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招标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招标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 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招标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1 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招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招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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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招标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招标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5 天内向招标人发出要求延期
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招标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
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招标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招标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招标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招标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招标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招标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
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
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1 招标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招标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招标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招标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招标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招标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
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招标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
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招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招标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招标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招标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招标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招标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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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招标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招标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招标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招标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招标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招标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招标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招标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招标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招标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招标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招标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招标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招标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招标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招标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招标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招标人书面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招标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招标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招标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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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招标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招标人要求的,招标人应重新提出招标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招标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招标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招标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招标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招标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招标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招标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招标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招标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招标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招标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招标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 工验收服务。如果招标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招标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招标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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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未签订合同前招标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招标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招标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招标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招标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
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招标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招标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招标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1 招标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招标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招标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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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招标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招标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1 招标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招标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招标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招标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招标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招标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招标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招标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招标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招标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
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招标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招标人书面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招标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招标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招标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招标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招标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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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招标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招标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招标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1.1 合同生效后,招标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招标人已付的定金或招标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招标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招标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招标人中止设计工作。
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招标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招标人要求恢复设计工
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招标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在合同履行期间,招标人有权因自身需求或政策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已提供的服务,应根据设计人已完成并经招标人及财政部门确认合格的工作量计算服务费进行支付,除此之外,招标人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和费用。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招标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招标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招标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招标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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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设计人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招标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招标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1 招标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招标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
(2)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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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合同解除后,招标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
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
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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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
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招标会议记 录及其附件、投标文件。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广东省、 东莞市有关规定。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省、市有 关质量标准现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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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6)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7)通用合同条款;
(8)招标人要求;
(9)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
(10)招标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11)其他合同文件(含补充通知、会议记录)。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以对乙方约束较严条款优先适用和解释。
1.6.1 招标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招标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招标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招标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招标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招标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保密期限:按国家、广东省、东莞市、行业及招标人要求 。
2.1.1 项的内容修改为:
招标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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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招标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招标人顺延设计人下一阶段的设计周期,合同价款不变。
2.1.3 招标人其它义务: / 。
2.1.4 招标人有权监督了解设计人的工作情况,并向设计人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设计人应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招标人反馈。
2.1.5 设计人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招标人要求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质,并尽职尽责。招标人的有权要求更换或增加工作人员。因客观原因设计人须要更换工作人员的,须提前向招 标人申请,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才可更换,且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原人员。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招标人对招标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设计过程全方位的联系、监督、管理、协调和处理好周 围各方的关系,招标人代表的任何决定均以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章为最终决定。
招标人更换招标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2 招标人应在 7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1.1 设计人 需 配合招标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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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负责人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 的项目设计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代表设计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设计人负责,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设计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并负责设计过程全方位的联系、管理、协调和处理好周围各方的关系等。项目负责人在设计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设计人应予认可。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招标人,并需经得招标人书面同意。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对设计人处以违约金 5 万元 。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对设计人处以违约金 5 万元,招标人有权 解除合同。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合同生效后 7 天内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对设计人处以违约金 2 万元,招 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合同协议书载明的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工程,特殊情况下的专业工程 需要分包时,须先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合同协议书载明的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工程,特殊情况下的专业
工程需要分包时,须先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4.3 设计人向招标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
3.5.4 招标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招标人分别向联合体各方支付 。
招标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 工程设计资料,同时,招标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上述资料重新进行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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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方式和标准计算的总设计费中,招标人不另行计算支付。招标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若有缺失的,则设计人应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当天 向招标人一次性列明尚缺的资料和文件给招标人。若设计人在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后未在当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已整齐、完备。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广东省、东莞 市、行业及招标人要求。
5.1.2.2 本项约定为: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广东省、东莞市、行业及 招标人要求。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 标准向招标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招标人采纳设计人的 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招标人视乎实际情况给予顺延设计周期作为补偿,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方式和标准计算的总设计费中,招标人不 另行计算支付。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广东省、东莞市、行 业及招标人要求。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桥梁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50 年,其它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国家、广东省、东莞市、行业规定及招标人要求。
5.4.2 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招标人可同意延长工期,因此所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各工程设计阶段、各单体建筑物以及各专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招标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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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招标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工程设计周期自合同约定的各阶段的开始时间起算,设计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各阶段开始时间开始 工程设计工作。
6.3.1 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招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招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招标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因招标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招标人可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3 天内向招标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3 天
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招标人审查。招标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7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招标人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招标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因上述招标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招标人可顺延相应阶段的设计周期作为补偿,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方式和标准计算的总设计费中,招标人不另行计算支付。
6.4.1 招标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招标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招标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招标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招标人可由此延长的设计周期,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方式和标准计算的总设计费中,招标人不另行计算支付。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招标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招标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方式和标准计算的总设计费中,招标人不另行计算支付。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招标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招标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方式和标准计算的总设计费中,招 标人不另行计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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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招标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设计人应积极配合,招标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招标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等内容。招标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招标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方式和标准计算的总设计费中,招标人不另行计算支付。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无 。
7.1.2 招标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1)初步设计图纸 12 套,设计概算书 12 套,电子版 3 套;(2)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蓝图)20 套,设计概算 20 套, CAD 及 PDF 格式电子版各 5 套。
7.2 增加:施工图设计附件,设计人的施工图设计工作需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方可开展施工 图设计,否则设计人出具施工图成果文件,招标人不予支付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
8.1 招标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招标人自行审查的,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施工图审查期限按审查机构的时间要求执行。
8.2 乙方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经甲方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8.3 招标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按招标人要求。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招标人有权要 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招标人可同意延长工期,因此所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发。
9.1 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由设计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招标人提供协助。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至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止的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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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 。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 。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 。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 。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 。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 。 |
(3)其他价格形式:按实结算合同,具体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4)每期招标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金额根据履约评价结果综合计算。招标人根据《设计合同履约评价细则》(详见合同附件 8)考核评分结果决定是否扣减设计人的管理服务费,被扣减的设计费招标人不再向设计人支付。每期付款前由设计人向委托人提交评价申请,招标人根据《设计合同履约评价细则》对设计人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履约评价等级分为优秀(90≤得分)、良好(80≤得分<90)、合格(70≤得分<80)、不合格(得分<70)四个等级。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则全额支付当期设计服务费;履约评价等级为良好的,则当期设计费按 90%计量支付;履约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则当期设计费按 80%计量支付;履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则当期设计费按 70%计量支付。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 /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天前支付。
11.2 招标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招标人可顺延相应阶段的设计周期作为补偿,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方式和标准计算的总设计费中,招标人不另行计算支付。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招标 人可顺延相应阶段的设计周期作为补偿,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方式和标准计算的总设计费中,招标人不另行计算支付。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7 天内书面通知招标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7 天内向招标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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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10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不视为招标人 书面同意设计关于增加合同价款的要求,设计人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
12.2 设计人 需 有招标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相关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13.1 关于招标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招标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招标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所有权归招标人所有。
关于招标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所有权归招标人所有。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造成招标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及相关费用。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设计人在设计过程 中需要采用的所有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方式和标准计算的总设计费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14.1.1 项的内容修改为:合同生效后,招标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
始设计工作的,招标人不支付设计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已支付相关费用的,设计 人应退还招标人已付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招标人应根据设计人已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设计费支付进度表相应节点及工作量比例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具体金额以招标人审核结果为准,除此外招标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无论任何原因,如果招标人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暂停项目,暂停期限不超过 60 天。招标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设计人暂缓执行本协议,招标人无需为暂缓项目执行而向设计人支付额外的费用。设计人应在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后继续执行本协议,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顺延。
14.1.2 招标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招标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 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按该支付款的 2‰支付逾期违约金。本项目为财政付款,如招标人已申请财政付款未到账的,不视为招标人违约,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招标人可要求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设计人怠于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办理手续的,则因此产生的付款迟延的责任全部由设计人承担。
14.2.1 项的内容修改为: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退回招标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并支付暂定设计合同价的 10%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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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项的内容修改为:①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每延误一天,对设计人处以违 约金 5000 元。变更未按规定按时出图的,每延误一天对设计人处以违约金 5000 元。累计逾期超过 30 天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设计人还应赔偿招标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担保费、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等一切费用。
②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不能满足合同组成文件内容要求及国家有关技术要求的,应当按照招标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由此造成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延后的,按①款约定追究设计人的违约责任;经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设计人还应赔偿招标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担保费、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等一切费用。
③设计人违反合同组成文件其他内容的,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本合同总价款的 20%,合同其他条款另有关于具体违约责任的约定的,从其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补足损失,设计人还应赔偿招标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担保费、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等一切费用。
④因设计人原因致使在合同规定时间节点前仍未完成合同所述任务和服务或致使招标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未完成招标人的书面整改要求的,招标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⑤设计人违反合同组成文件内容的,设计人还应赔偿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担保费、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等一切费用。
⑥如果本合同解除、部分解除或终止,设计人已经交付并经验收合格的工作成果费用据实结算,具体金额以委托人审核结果为准,委托人已经支付的费用高于应付费用的,设计人应退回多收取的
费用。如果合同因设计人违约而解除或者终止,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补足损失。本合同其他条款对于费用支付和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果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7 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将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作任何赔偿。
14.2.3 项的内容修改为: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根据设计错误的性质、程度和造成的实际损失按下列方法进行赔偿:
(1)经招标人、施工单位、设计人、监理单位四方确认,设计图纸中出现设计错漏项,但未造成招标人实际的经济损失,设计人需无条件进行修改,确保错漏能够及时在约定期限内补救。
(2)如因设计错误造成招标人实际经济损失(如返工、材料报废等),经招标人、施工单位、设计人、监理单位四方确认,由设计人赔偿实际增加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3)因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设计人承担事故责任,并按损失程度支付赔偿金,同时无偿提供善后服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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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计人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设计人,设计人负责人员的工资、节假日和超时加班补助费、社会保险、住宿、伙食、工伤等所有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设计人负责为本项目人员购买因意外身故或伤残和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保险,并负责办理一切保险赔偿手续。
14.2.4 项的内容修改为:设计人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 招标人有 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并按本合同总价的 20%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
14.2.5 增加: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如存在未履行各阶段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家、省、市等设计规范、技术要求等,发包人在常规检查中未能被发现的违约或违法行为,如系通过第三方审计、举报查实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 1.5 倍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如系在竣工验收后或质保期期满后,发包人发现的或通过第三方审计、举报查实的,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原合同约定标准 2 倍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如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或损失计算方法的,则按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导致的所有损失(包含发包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担保费、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等一切主张权利的费用),承包人不得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提出抗辩意见,承包人确认按本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发包人发现之日或被审计、举报后查明之日起算。
14.2.6 增加:因乙方工作不到位、工作疏漏、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等原因导致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工程变更等情况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担保费、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等一切费用。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根据常识确定,不能确定的由法院确定。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招标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8.1 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内容仅是初步估计内容,设计合同生效后,招标人将根据具体的设计方案,结合本项目的批复投资金额,向设计人发出最终实施设计任务书,列明具体委托设计人设计的内容,最终委托设计的内容以不超出批复概算建安工程费金额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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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必须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办理《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登记手续,如 30 日历天未能提供《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的,招标人有权对设计人处以 5000 元/天的违约金,或解除设计合同、更换设计人,设计人须无条件向招标人提供已有的工作及相关资料。委托人因本条情形解除设计合同的,委托人不予支付费用。已经支付费用的,设计人应予退回。
18.3 主要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和招标人的要求必须到现场解决问题而没有到现场的,招标人可以按 3000 元/次对设计人处以违约金。
18.4 在施工阶段必须派驻至少 1 名设计代表在施工现场,施工高峰期及重要阶段应派驻 2 名设计代表,设计代表离开现场必须向招标人的工程师代表书面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开,否则招标人可以按实际脱岗时间以 3000 元/天对设计人处以违约金。(上述人员必须在招标人设立的指纹身份识别系统中留取指纹印模并按招标人的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指纹考勤管理,脱岗时间超过半天的按一天计算,未超过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18.5 主要设计人员或者工地代表变更的,应在变更前 7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招标人,工地代表 变更的,应报招标人书面批准,所有替换人员资历应不低于原人员。未按规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每次对设计人处以 5000 元违约金;未按规定更换工地代表的,每次对设计人处以 3000 元的违约金。
18.6 设计人在工程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招标人的工作,如有累计三次不按时配合招标人的工作 或做不到双方约定工作范围的,设计人承担总设计费用的 3%的违约金;且从第四次起,每次由设 计人承担总设计费用的 3%的违约金。情况严重者,招标人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8.7 设计人编制的概算如经招标人(或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核减达到 10%内的,应无条件修改初步设计;核减达 10%-20%的,按合同总价的 5%对设计人处以违
约金;核减达 20%以上的,按合同总价的 10%对设计人处以违约金。设计人需无条件修改初步设计。情况严重者,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8.8 设计人完成所有施工图后,由造价公司所编制的预算如超出招标人(或东莞水乡特色发 展经济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概算建安费的 3%以内的,按合同总价的 5%对设计人处以违约金;超出 3%-10%的,按设计合同总价的 10%对设计人处以违约金;超出 10%的按设计合同总价的 20% 对设计人处以违约金。对于上述情况,设计人需无条件修改施工图。情况严重者,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8.9 设计人须在预算编制阶段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审核预算时,对造价咨询单位以工作联系单形式提出的设计问题或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必要时须修改或完善相关图纸内容。如招标人(或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造价时,仍存在因送审图纸设计不明确(无具体规范明确可不注明做法)或缺漏(图纸中无相关说明或内容),导致清单造价核增或核减情况,招标人有权按每处 1000 元追究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不超过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 20%。
18.10 在各个设计阶段与招标人沟通会议中,要求该项目的设计总负责人必须到场的,设计总负责人必须到场参加会议,否则将按 3000 元∕次脱岗对设计人处以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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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 如设计人由于概算编制无法达到送审要求三次(含)以上的,自第三次起,将按 10000元∕次对设计人处予违约金。
18.12 设计人自行负责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工作、生活、保险及交通等方面事务,以及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
18.13 完成所有合同工作内容并具备结算条件 3 个月后,如仍未报送结算资料到招标人处进行结算,招标人将书面发函督促办理结算,函中明确接到函件 10 个工作日后,仍未提交结算资料,或不配合招标人完成结算工作,招标人将根据已支付的进度款进行单方结算,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设计人承担。
18.14 设计变更及设计修改图必须驻场代表签名加盖设计公章后方可以签发给施工单位,否则无效。
18.15 施工过程中若出现设计变更的,设计人必须在招标人书面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所变更的图纸,如设计人对要求的时间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设计人按招标人书面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变更的图纸。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交付时间,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18.16 设计人必须按招标人的意见无条件修改投标设计方案并形成最终方案,进而完成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等。
18.17 当招标人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招标人及招标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勘察资料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设计人提供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但不限于):桥梁、涵洞及路面等构造物的结构计算书、桥涵水文计算书等。如设计人未能按要求及时提供上述设计计算书,则招标人有权另外委托单位完成,招标人将按下列规定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1)结构计算书按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费总额的 20%;
(2)桥涵水文计算书按设计合同初步设计费总额的 10%;
同时,设计人应按要求提供原始调查资料,且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8.18 因设计方原因在方案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过程中造成同一阶段送审三次以上不通过的,以第三次起,每次对设计人处以违约金 10000 元。
18.19 设计人为工程设计所采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招标人要求设计人提供超过设计合同规定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份数以外的资料及文件份数的,设计人另收工本费。如有采用设计人内部标准图的,设计人应免费提供标准图集。
18.20 设计人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详见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应每月 1 日向招标人提供月报一份,月报应反映设计人的设计人员情况,工程的设计质量,进度等问题。
18.21 若本项目后续不采用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招标的,设计人必须完成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中约定的所有内容,履行至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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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 若本项目后续实施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招标时,设计人只需履行至初步设计(含概算)阶段,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按总设计费的 45%计取,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工作无需中标人实施。具体的设计费结算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订本)规定执行,最终以招标人审定结果为准。
18.23 自签订合同之日三年内,如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成果审批不通过,经招标人确认可解除合同,招标人根据设计人已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设计费支付进度表相应节点及工作量比例支付 相应的设计费,具体金额以招标人审核结果为准;按本条款终止合同后,如因甲方原因继续开展设计工作,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设计及相关审批工作,设计成果通过有关部门批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原合同剩余款项。
18.24 本项目每一阶段设计费结算招标人根据设计人每阶段的履约评价结果支付每阶段的设计 费。每阶段申请支付前由设计人向招标人提交评价申请,招标人根据《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工程建设中心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对设计人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履约评价等级分为优秀(90≤得分)、良好(80≤得分<90)、合格(70≤得分<80)、不合格(得分<70)四个等级。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则全额支付当阶段设计费;履约评价等级为良好的,则当阶段设计费按 90%计量支付;履约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则当阶段设计费按 80%计量支付;履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则当阶段设计费按 70%计量支付。
招标人向设计人发送通知和文件的,通知和文件寄出后 2 日内视为送达,或向设计人邮箱发出后视为送达,设计人收件人 ,收件地址为 ,联系电话 ,邮箱 。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招标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 3:设计人向招标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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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 8:设计合同履约评价细则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1)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审查、备案,概算需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等,主要设计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雨水、污水)、海绵城市工程、照明工程、景观工程等配套工程等。负责设计各阶段中所需的专家评审、会务、电子校核、规划报批等。
(2)中标人尚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招标人办理政府方面的立项、审批、规划报建、备案、验收等手续(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电子报批等)。具体范围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人要求。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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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审查、备案,其中概算需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等。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配合招标人完成规划报建工作。
2、初步设计:进一步完善设计构思,并为施工图设计做准备,本工作阶段包含初步设计的概算。初步设计成果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审批,应视为本阶段工作完成。
3、施工图设计:根据批准后的工程概算,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并配合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批文,提供施工图设计成果上网招标后,应视为本阶段工作完成。
4、施工配合:配合甲方完成前期立项审查及审批工作,按甲方要求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前期技术性文件。并在施工中配合以下的工作:
a)工程开工后,设计人员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 b)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
c)协助甲方审查材料样板,提供招标所需的技术标准; d)负责施工现场指导,并从设计角度进行监督;
e)负责处理现场设计变更,并免费提供设计变更图纸; f)协助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验收资料;
g)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h)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视为本阶段工作结束;
i)在工程招标阶段,设计人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配合参加相关专业的招标文件讨论和审查工
作。
j)协助完成竣工图的编制。四、其他要求
1、各阶段设计图纸必须满足现行国家、省、市、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范、规程、标准,
当上述规范、规程、标准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采用的规范、规程、标准应按较高标准执行,除非当地相关部门另有规定。若超出国内规范、规程、标准,应进行技术论证。
2、所有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设计图纸深度要求及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投标最高限价的要求,设计深度应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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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计合同附件 3 规定的施工图纸数量,是指审查合格备案后正式施工图数量。设计人须积极配合相关的审查(含建设、规划、交通、消防、人防、电力等)、报建、预算、最高限价审核等工作,须按招标人的要求无偿提供上述工作所需的图纸及资料。
招标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相关审批文件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2 | 招标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 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3 | 初步设计确认单(含非标准设备设计图 开工令)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 | |
4 | 其它设计资料 | 1 |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 3 天前 | |
5 | 竣工验收报告 | 1 |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5 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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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内容仅供参考,招标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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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向招标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初步(基础)设计文件(含概算书) | 12 套,电子文件3 套(CAD 和PDF 格式的各一套,经审批后的设计成果扫描版一套) | 按附件 1 要求 | 提交地点为发包方所在地 |
2 | 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 | 同上 | 按附件 1 要求 |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20 套,电子文件3 套(CAD 和PDF格式的各一套,经审批后的设计 成果扫描版一套) | 按附件 1 要求 | |
4 | 电子版设计文件 | 电子文件 5 套(CAD 和 PDF 格式的各一套,经审批后的设计成果 扫描版一套) | 按附件 1 要求 |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注册执业资格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项目负责人 | 高级工程师 | ||
其他人员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高级工程师 | ||
…… | ||||
三、施工现场服务成员 | ||||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负责人 | ||||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设计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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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可延伸。
设计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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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由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另册装订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暂定合同金额为 万元,最终金额按本附件第二条“设计费总额构成”规定进行结算,并按招标人最终审核的结算为准。工程设计费的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暂定合同价,且不得超出批复概算专项费用,最终结算费用超出前述标准的,则超出部分不予以支付。
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的收费基准价×80%×中标服务收费系数( ),最终以经招标人(或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设计范围内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安费作为计费基数(计费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本项目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服务收费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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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的收费基准价×80%×中标服务收费系数( )。
其中:
①本项目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0.9;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
3.无附加调整系数。
合同实施过程中,上述系数不予调整。
②设计收费基价以经招标人(或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设计范围内施工图预算中的建安费作为计费基数(计费额)。
③中标服务收费系数在本设计合同实施过程中不作调整。最终结算价不超合同暂定设计费且不超过经招标人(或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本工程概算中的各子项目设计费总额,若结算金额超出前述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以支付。若后续采用 epc 模式,则初步设计费结算价不能超按概算设计费总额乘以初步设计工作量比例(45%)计算的初步设计费。
(2)其他费用:本工程设计各阶段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评审劳务费、专家食宿及交通补贴费、会务费、电子校核、规划报批(其中包括按规划部门要求编制电子报批方案、校核、管线碰撞分析、电子图规整、制作网上公示图纸等规划报批相关服务费)所产生的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向设计人支付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无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无
4.特别约定: 无
三-1、总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基础计费参数 |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万元) | 调整系数 | ||||
专业调整系数 |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附加调整系数 | 备注 | |||
序号 | ① | ② | ③ | ④ |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确定 | |
数额 | 30168.52 | 0.9 | 1.0 | / | ||
费用项目 | ||||||
名称 | 公式及计算 | 金额(万元) | 备注 | |||
(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 (566.80+(1054.00-566.80)/(40000-20000)*(301 68.52-20000))*10000 | 814.505147 | 以①为基 数,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 订本)计取 | |||
(二)基本设计收费 | (一)Ⅹ②Ⅹ③Ⅹ④ | 733.064632 | ||||
(三)其他设计收费 | / | / | ||||
(四)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 (二)+(三) | 733.064632 | ||||
(五)工程设计费(暂定) | (四)Ⅹ0.80 | 586.443706 | ||||
(六)合同价(暂定) | (五)Ⅹ (中标服务收费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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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项目水乡新城北片区工程,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计取收费基价。
2、本项目工程设计费投标最高限价按上述基准价(估算值)的 80%设定。
3、本项目,最终结算费用以概算审定的各子项目建安费总和作为设计费的计费基数,总设计费乘以各子项目建安费占整体项目建安费比例作为各子项目的设计费。
4、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调整系数×80%。
5、本项目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上述系数不予调整。
三-2、江韵路(北段)二期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基础计费参数 |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万元) | 调整系数 | ||||
专业调整系数 |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附加调整系数 | 备注 | |||
序号 | ① | ② | ③ | ④ |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确定 | |
数额 | 6500 | 0.9 | 1.0 | / | ||
费用项目 | ||||||
名称 | 公式及计算 | 金额(万元) | 备注 | |||
(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 (566.80+(1054.00-566.80)/(40000-20000)*(301 68.52-20000))*10000*(6500/30168.52) | 175.490328 | 以①为基 数,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 订本)计取 | |||
(二)基本设计收费 | (一)Ⅹ②Ⅹ③Ⅹ④ | 157.941295 | ||||
(三)其他设计收费 | / | / | ||||
(四)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 (二)+(三) | 157.941295 | ||||
(五)工程设计费(暂定) | (四)Ⅹ0.80 | 126.353036 | ||||
(六)合同价(暂定) | (五)Ⅹ (中标服务收费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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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3、乐荣路(西段)、乐洲路、乐馨路、河韵路(一期)工程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基础计费参数 |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万元) | 调整系数 | ||||
专业调整系数 |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附加调整系数 | 备注 | |||
序号 | ① | ② | ③ | ④ |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确定 | |
数额 | 7868.52 | 0.9 | 1.0 | / | ||
费用项目 | ||||||
名称 | 公式及计算 | 金额(万元) | 备注 |
(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 (566.80+(1054.00-566.80)/(40000-20000)*(301 68.52-20000))*10000*(7868.52/30168.52) | 212.438331 | 以①为基 数,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 订本)计取 |
(二)基本设计收费 | (一)Ⅹ②Ⅹ③Ⅹ④ | 191.194498 | |
(三)其他设计收费 | / | / | |
(四)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 (二)+(三) | 191.194498 | |
(五)工程设计费(暂定) | (四)Ⅹ0.80 | 152.955598 | |
(六)合同价(暂定) | (五)Ⅹ (中标服务收费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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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4、河韵路(二期)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基础计费参数 |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万元) | 调整系数 | ||||
专业调整系数 |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附加调整系数 | 备注 | |||
序号 | ① | ② | ③ | ④ |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确定 | |
数额 | 12000 | 0.9 | 1.0 | / | ||
费用项目 | ||||||
名称 | 公式及计算 | 金额(万元) | 备注 | |||
(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 (566.80+(1054.00-566.80)/(40000-20000)*(301 68.52-20000))*10000*(12000/30168.52) | 323.982143 | 以①为基 数,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 订本)计取 | |||
(二)基本设计收费 | (一)Ⅹ②Ⅹ③Ⅹ④ | 291.583929 | ||||
(三)其他设计收费 | / | / | ||||
(四)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 (二)+(三) | 291.583929 |
(五)工程设计费(暂定) | (四)Ⅹ0.80 | 233.267143 | |
(六)合同价(暂定) | (五)Ⅹ (中标服务收费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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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5、站前西路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基础计费参数 |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万元) | 调整系数 | ||||
专业调整系数 |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附加调整系数 | 备注 | |||
序号 | ① | ② | ③ | ④ |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确定 | |
数额 | 3800 | 0.9 | 1.0 | / | ||
费用项目 | ||||||
名称 | 公式及计算 | 金额(万元) | 备注 | |||
(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 (566.80+(1054.00-566.80)/(40000-20000)*(301 68.52-20000))*10000*(3800/30168.52) | 102.594345 | 以①为基 数,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 订本)计取 | |||
(二)基本设计收费 | (一)Ⅹ②Ⅹ③Ⅹ④ | 92.334911 | ||||
(三)其他设计收费 | / | / | ||||
(四)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 (二)+(三) | 92.334911 | ||||
(五)工程设计费(暂定) | (四)Ⅹ0.80 | 73.867929 | ||||
(六)合同价(暂定) | (五)Ⅹ (中标服务收费系数) |
四-1、设计费支付方式(非 EPC 模式)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万元) |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付费 | 支付至各子项目设计费暂定合同 价的 30% | 提交各子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初 步设计概算取得主管部门批复, |
且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人自收到承包人请款报告和承包人相关票据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 |||
第二次付费 | 支付至各子项目设计费暂定合同价的 50% | 提交各子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施工图审查,且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人自收到承包人请款报告和承包人相关票据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 支付手续。 | |
第三次付费 | 支付至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各子项目的建安费总和作为计费基数(各道路建安费占比,以审定的概算为准)调整后的实际 设计费总额的 80% | 各子项目施工招标完成并签订施工合同,且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人自收到承包人请款报告和承包人相关票据 30 个工作日内,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 |
第四次付费 | 支付至经审核的实际设计费(各道路建安费占比,以审定的概算为准)总额的 95%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设计合同办理结算,且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人自收到承包人请款报告和承包人相关票据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 续。 | |
第五次付费 | 支付至经审核的实际设计费(各道路建安费占比,以审定的概算为准)总额的 100%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 2 年后,且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人自收到承包人请款报告和承包人相关票据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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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设计人每次申请付款前,应先行向招标人提交请款报告(含用款申请资料、发票等)。招标人对请款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支付条件的用款申请招标人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如因设计人提交用款申请资料及发票不符合规定而造成延迟给付的,后果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如招标人因政策影响或已提交财政部门而拨款未及时到账的,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
2.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人的施工图设计工作需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否则设计人出具施工图成果文件,招标人不予支付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
四-2、设计费支付方式(EPC 模式)
付费次序 | 占初步设计费% | 累计付费额 (万元) |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付费 | 支付至合同暂定初步设计费总额的 30% | 提交各子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且经招标人确认,招标人自收到承包人请款报告和承包人相关票据 30 个工作日 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 |
第二次付费 | 支付至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安费作为计费基数调整后的初步设计费总额的 80% | 提交各子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初步设计概算取得主管部门批复,且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人自收到承包人请款报告和承包人相关票据 30 个工作日内,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 |
第三次付费 | 支付至经审核的初步设计费总额的 95% | 所有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本设计合同办理结算,且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人自收到承包人请款报告和承包人相关票据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 |
第四次付费 | 支付至经审核的初步设计费总额的 100%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设计合同办理结算,且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人自收到承包人请款报告和承包人相关票据 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 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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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设计人每次申请付款前,应先行向招标人提交请款报告(含用款申请资料、发票等)。招标人对请款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支付条件的用款申请招标人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如因设计人提交用款申请资料及发票不符合规定而造成延迟给付的,后果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如招标人因政策影响或已提交财政部门而拨款未及时到账的,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每期招标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金额根据履约评价结果综合计算。招标人根据《设计合同履约评价细则》(详见合同附件 8)考核评分结果决定是否扣减设计人的管理服务费,被 扣减的设计费招标人不再向设计人支付。每期付款前由设计人向委托人提交评价申请,招标人根 据《设计合同履约评价细则》对设计人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履约评价等级分为优秀(90≤得分)、良好(80≤得分<90)、合格(70≤得分<80)、不合格(得分<70)四个等级。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则全额支付当期设计服务费;履约评价等级为良好的,则当期设计费按 90%计量支付;履 约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则当期设计费按 80%计量支付;履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则当期设计费 按 70%计量支付。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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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设计方案确定前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招标人可顺延相应阶段的设计周期作为补偿,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方式和标准计算的总设计费中,招标人不另行计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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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履约评价细则
序号 | 分项内容 | 满分分 值 | 评价标准 | 得分与说明 |
一 | 人员配备 | 9 | ||
1 | 项目负责人要求 | 5 | 优秀 5 分: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具有高度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 良好 4 分: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具有高度责任心、比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比较专业的业务水平; 合格 3 分: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具有高度责任心、基本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基本专业的业务水平; 不合格 0 分:达不到本项"合格"标准的。 | |
2 | 专业配置要求 | 4 | 优秀 4 分:配备的设计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要求且各专业人员要求稳定;良好 3 分:配备的设计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要求且各专业人员比较稳定;合格 2 分:配备的设计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要求且各专业人员基本稳定;不合格 0 分:配备的设计人员的专业不满足合同要求或各专业人员不够稳 定。 | 包括设计阶段和施工服务阶段 |
二 | 履约质量 | 54 | ||
3 | 设计内容 | 6 | 优秀 6 分:设计标准适度、材料设备选用恰当、满足功能需求、构造措施合理; 良好 5 分:设计标准较为合理、材料设备选用较为恰当、满足功能需求、构造措施较为合理; 合格 3 分:设计标准基本合理、材料设备选用基本恰当、基本能满足功能需求、构造措施基本合理; 不合格 0 分:达不到本项"合格"标准的。 | |
4 | 图纸内容 | 8 | 优秀 8 分:图纸齐全、各专业之间图纸协调一致无矛盾、图纸的有效性明确;良好 7 分:图纸较齐全、各专业之间图纸有少量不符、图纸的有效性明确;合格 5 分:图纸基本齐全、各专业之间图纸有部分不符、少量图纸的有效性不明确; 不合格 0 分:达不到本项"合格"标准的。 |
5 | 优化设计 | 6 | 优秀 6 分:能够按合同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优化、采用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综合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同类设计领先地位和先进水平、全面贯彻执行节能及环保标准规范、便于施工安装、没有过分设计或设计不足的情况; 良好 5 分:能够按合同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优化且经济效益显著、设计创新、四新技术应用具有同类设计先进水平、符合节能及环保标准规范要求、能施工安装、没有过分设计或设计不足的情况; 合格 3 分:达不到本项"良好"标准的。 | |
6 | 限额设计 | 5 | 优秀 5 分:按合同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实现限额设计目标; 合格 3 分:经多次修改方能达到限额设计目标。 | |
7 | 设计深度 | 10 | 优秀 10 分:设计文件均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各专业深度要求,专项设计施工图深度均能达到据以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进行施工和安装的深度要求; 良好 8 分:在督促的情况下,设计文件方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各专业深度要求,专项设计施工图深度方能达到据以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进行施工和安装的深度要求; 合格 5 分:在反复督促的情况下,设计文件方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各专业深度要求,专项设计施工图深度方能达到据以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 标、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进行施工和安装的深度要求; | 1、包括概算编制深度;2、专项设计包 括钢结构、幕墙、消防、装饰、智能化、安防等专业 设计 |
8 | 错漏碰缺 | 10 | 优秀 10 分:无Ⅰ类问题、Ⅱ类问题不多于 5 个(含 5 个)、Ⅲ类问题较少; 良好 8 分:无Ⅰ类问题、Ⅱ类问题不多于 5 个(含 5 个)、Ⅲ类问题较多;合格 5 分:无Ⅰ类问题、Ⅱ类问题多于 5 个; 不合格 0 分:出现Ⅰ类问题。 | 1、含概算错漏问题;2、 Ⅰ、Ⅱ、Ⅲ类 问题划分见说明栏 |
9 | 图面质量 | 5 | 优秀 5 分:目录编排清晰有规律、图幅种类控制良好、比例恰当、构件编号完整有规律、文字叙述简洁明了、技术术语及计量单位规范、图纸签名齐全、有注册章; 良好 4 分:目录编排清晰、图幅种类控制较好、比例少量不适当、构件编号完整、文字叙述较为清晰、技术术语及计量单位规范、图纸签名齐全、有注册章; 合格 3 分:目录编排较清晰、图幅种类控制不合格、比例部分不适当、构件编号基本完整、文字叙述重复或多余、技术术语及计量单位有的不规范、图纸签名齐全、有注册章; 不合格 0 分:达不到本项"合格"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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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设计文件及竣工图 | 4 | 优秀 4 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及时提交完整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资料; 不合格 0 分:在督促的情况下, 方能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提交完整的符合 档案管理要求的资料; | |
三 | 履约时间 | 10 | ||
11 | 设计进度 | 10 | 优秀 10 分:能够及时地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阶段的工作; 良好 8 分:能够比较及时地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阶段的工作,未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 合格 5 分:能够基本及时地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阶段的工作,没有造成工期拖延; 不合格 0 分:达不到本项"合格"标准的。 | |
四 | 履约配合 | 27 | ||
12 | 设计阶段配合情况 | 8 | 优秀 8 分:能够按合同要求认真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甲方、专项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 良好 7 分:能够比较认真主动地配合甲方、专项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 合格 5 分:基本能够主动地配合甲方、专项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 不合格 0 分:达不到本项"合格"标准的。 | |
13 | 施工服务 | 10 | 优秀 10 分: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参加工程招标及技术谈判工作,及时确认材料设备样板和解决材料设备订货有关的技术问题,主动指导现场施工、协调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按时参加有关工程会议,及时配合、处理工程变更等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良好 8 分:能够配合参加工程招标及技术谈判工作,确认材料设备样板和解决材料设备订货有关的技术问题,指导现场施工、协调施工中的设计问题,参加有关工程会议,配合、处理工程变更等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合格 5 分:在督促的情况下,方能配合参加工程招标及技术谈判工作,确认材料设备样板和解决材料设备订货有关的技术问题,指导现场施工、协调施工中的设计问题,参加有关工程会议,配合、处理工程变更等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不合格 0 分:在反复督促的情况下,方能配合参加工程招标及技术谈判工作,确认材料设备样板和解决材料设备订货有关的技术问题,指导现场施工、协调施工中的设计问题,参加有关工程会议,配合、处理工程变更等合同规定的其他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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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密工作 | 4 | 优秀 4 分:能对设计文件内容和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严格保密; 不合格 0 分:不能对设计文件内容和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保密。 | |
15 | 不良行为 | 5 | 优秀 5 分:无违反设计人员职业道德等不良行为的现象; 不合格 0 分:有违反设计人员职业道德等不良行为的现象。 | |
合 计 | 100 | |||
说明 | Ⅰ类问题: A、严重违反规范、标准、规定,有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安全和使用的错误 B、设计不周或有严重错误,有可能造成不能正常使用、不安全或重大经济损失 C、严重影响报建工作的进行 D、概算有严重错漏 E、出现因设计责任引起的一、二类变更; Ⅱ类问题: A、局部违反规范、标准、规定,但容易修正、且返工量不大 B、设计不周、构造或用料不当,有可能造成影响局部使用效果,或重要部位尺寸错误,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C、工种配合严重错误或局部遗漏有可能造成影响使用,或造成施工返工 D、结构专业计算、构造层层加码,造成严重浪费者 E、影响报建工作的进行 F、概算有错漏 G、出现因设计责任引起的三类变更; Ⅲ类问题: A、容易修正、且不造成使用或安全缺陷,但会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麻烦 B、工种配合中的一般性错误,容易修正,且不致造成影响使用效果或安全 C、出现因设计责任引起的四类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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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一:廉政协议
附件二:服务类成果文件接收单附件三: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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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履约担保书格式附件五:公证书格式
附件一: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甲方: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工程建设中心乙方:
为规范双方业务往来活动,建立诚实守信的业务合作关系,推进廉洁建设,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共同协商,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就双方业务往来中的廉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业务合同约定,自觉按合同履行。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权向对方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检举、揭发。
第二条: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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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
(二)甲方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甲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参与乙方工作人员组织的有影响合作业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不得接受乙方工作人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得接受乙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监管单位串通,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乙方利益。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行为。第三条: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提供宴请、娱乐活动、高档消费;不得为甲方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等违反规定的相关活动提供方便。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的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与甲方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六)乙方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七)乙方不得借助婚丧嫁娶之机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钱物或有价证券。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甲方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乙方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按业务合同结算总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取消乙方 3 年内进入甲方市场的准入资格,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永久性取消乙方进入甲方市场的准入资格。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第五条: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双方纪检监察部门机关负责监督。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牵头人):(盖章)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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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私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私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服务类成果文件接收单格式
服务类成果文件接收单
委托人名称 :
由 与贵单位签订的 工程,合同编号为 , 《 》合同,我司已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了相关服务工作,现根据合同条款第 条第 款现向贵单位提交 份/套合格的成果文件。
(具体提交成果文件数量: )
提交人: 联系电话: 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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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接收科室: 接收时间:
成果文件使用及存档情况 | 1、 | 档案室 | 份/套 | 接收人 | 接收时间 | ||
2、 | 单位 | 份/套 | 接收人 | 接收时间 | |||
3、 | 单位 | 份/套 | 接收人 | 接收时间 | |||
4、 | 科(部门) | 份/套 | 接收人 | 接收时间 | |||
5、 | |||||||
6、 | |||||||
委托人项目负责人: 日 期: |
注:成果文件不限于委托人所要求部门存档,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该文件作为承包单位结算附件资料之一。
附件三: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致: (招标人的名称) (下称“招标人”)
保函编号:
鉴于 (承包人的名称与地址) (下称“承包人”),已保证按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及工程设计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根据上述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上述合同的担保。
我方 (银行名称) ,受承包人的委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招标人提出因承包人没有履行上述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而要求扣划保证金的书面要求后,我方将在 个工作日内为招标人扣划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 元)的保证金。
我方还同意,任何招标人与承包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的变动补充,都不能免除我方按本保函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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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函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计范围内全部完成及设计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 30 日 内保持有效,合同履约期限根据合同约定延长的,本保函自动随之延长,无须保证人另行同意。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地 址: 日 期:
注:格式参照使用,具体可按签发单位格式调整,中标单位须保证其合法、有效,且未更改实质性内容。
附件四:履约担保书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履约担保书
鉴于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已与 (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招标人”)就 (工程名称)(招标编号: ) 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下称“合同”);
鉴于你方在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履约担保,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本担保人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担保书。
根据本担保书,本担保人向你方承担支付 (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 的责任,并无条件受本担保书的约束。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其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当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担保人将无条件地于 日内予以支付。
本担保人不承担超过本担保书金额的责任。
除你方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对本担保书的责任提出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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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担保书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计范围内全部完成及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 30 日内保 持有效,合同履约期限根据合同约定延长的,本保函自动随之延长,无须保证人另行同意。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地 址: 日 期:
注:格式参照使用,具体可按签发单位格式调整,中标单位须保证其合法、有效,且未更改实质性内容。
附件五: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示范文)
( )××字第××号兹证明××××(银行全称)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
×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署了前面的编号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经查,履约保函上的签字、印章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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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注:格式参照使用,具体可按签发单位格式调整,中标单位须保证其合法、有效,且未更改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