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项 目 名 称: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水
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
委 托 方:xxxxxxxxxxxxxx
(x x)
受 托 方:山西建鸿自然资源勘测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地点: 山西省岚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 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承担单位: 山西建鸿自然资源勘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就 “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以下简称 “报告”)的技术咨询,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
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项目及技术要求
1.咨询范围:《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通过评审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评审意见。
2.服务内容:
(1)编制《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
(2)因《报告》编制所需的现场调查、评估等事宜;
(3)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评审,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具的批复许可文件。
3.咨询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进行报告编制,质量应达到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要求,满足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批要求等方面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设计变更:甲方可在报告编制前根据项目设计的需要或国家/行业的相关法规、规程、标准等变化提🎧变更要求,乙方应按此要求进行相应的变更工作。如乙方已完成该项目后甲方再提🎧更变设计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5.文件份数: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二条 技术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甲方支付乙方的技术服务酬额:人民币(大写) 肆拾xxx 整,
(小写:460000.00 元整),本费用包含编制费、评审费、税费。 2.报酬支付方式:按 x合同 执行。
具体支付步骤及时间:合同签订后,乙方为甲方开具合同总金额的 30%的普通发票(共计 138000 元),在甲方收到发票后,支付乙方与开票金额相等的报酬;初稿完成后乙方为甲方开具合同总金额 20%
的普通发票(共计 92000 元),乙方收到发票后支付甲方第二次开票金额相等的报酬;在本项目取得主管部门批复后,乙方为甲方开具本合同剩余 50%的普通发票(共计 230000 元),甲方收到发票后支付乙方剩余报酬金额的 100%。
第三条 项目的进度
自合同签订之日 3 个月内完成《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资源论证
区域评估报告》编制。
第四条 项目的交付
1.交付的形式及数量:纸质报告提交四套,电子版一套。
2.交付地点:甲方驻地。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尊重乙方根据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工作的权力,不应提🎧与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咨询费。
3.甲方应配合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会。
4.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现场调查、抽查、核实工作,并指定专业人员配合,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适当的条件。
5.甲方应配合乙方因项目需要协调企业内部的各方面事宜。
6.负责协调设计过程中与有关单位的配合问题。
7.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
8.甲方对乙方工作人员中涉及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编制报告,严格掌握编制标准,保证报告质量。
2.乙方在工作中必须熟悉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技术参数、控制指标等技术性和常规性内容。
3.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负有完全的最终的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工作的任何接触、检查与批准均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甲方的任何检查、批准也不意味着甲方接受有缺陷的设计,也不解除本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乙方需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报告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若逾期未交付方案,则按照合同款万分之一/天支付违约金;
5.乙方对所提供的报告、技术资料的质量和进度负责,乙方应赔偿
因其设计错误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乙方编制的报告等技术经济资料。
第六条 不可抗力
x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并视不可抗力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各自承担。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合同生效
x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叁 份。
委托人 ︵甲方 ︶ | 名 | 称 | 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技术合同专用章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 | (签 | 章) | ||||||
委托代理人 | (签 | 字) | ||||||
联系(经办)人 | ||||||||
住 所 (通讯地址) | 邮政编 码 | |||||||
电 | 话 | 传真 | ||||||
开 户 银 行 | ||||||||
帐 | 号 | |||||||
受托人 ︵乙方 ︶ | 名称(或姓名) | 山西建鸿自然资源勘测有限公司 | 技术合同专用章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 | (签 | 章) | ||||||
委托代理人 | (签 | 字) | ||||||
联系(经办)人 | ||||||||
住 所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00 x | |||||||
电 | 话 | 18835133950 | ||||||
开 户 银 行 | 工商银行太原 坞城南路支行 | 邮政 编码 | 030006 | |||||
帐 | 号 | 0502 2031 0920 0068 7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