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金門大學場地出租擺設自動販賣機契約書(稿)
甲方:國立金門大學乙方:
茲就自動販賣機之設置相關事宜,雙方協議如下:
一、 甲方同意依照標價清單所列地點及場地使用費,提供予乙方設置自動販賣機。:
二、 前述設置之自動販賣機所有權為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將其遷移出
售,設定擔保物權或為其他有害乙方權益之情事。
三、 自動販賣機設置之工程、材料費用由乙方支付。惟甲方於合約存續期間內,不得將乙方所設管線轉接或分接於乙方以外之其他自動販賣機。
四、 甲方負責自動販賣機每日 24 小時正常電力供應,其電費依錶計收;應繳電費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次日起十日內至本校出納組繳納,並將繳費收據通知事務組備查,延遲繳交者按每日百分之三加收滯納金。
五、 乙方負責自動販賣機之安裝、日常保養維護,並對所販售飲料之衛生負起全責(依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法等之規定)。
六、 乙方所設之自動販賣機應加以固定並為其他必要之安全措施,如因自動販賣機致第三人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如經通知乙方仍不為處理者,甲方得據以解除、終止契約。
七、 乙方設置之自動販賣機機台、管線或施工時,有損壞甲方設備之情事者,乙方應負修繕費用,如經通知賠償逾十日不為繳納者,甲方得據以解除、終止契約。
八、 乙方設置之自動販賣機機台如有吃幣情形,乙方應加強改善,如吃幣情形達十次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更換機台,乙方不得異議。
九、 乙方設置之自動販賣機機台如有吃幣情形,乙方應無條件照價退費予消費者,為方便退費作業,乙方得委託甲方人員辦理。
十、 乙方所設置之自動販賣機,若有損壞、遭竊之損失,由乙方負責,但甲方需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並於發現前述損失或機器運轉不順或其他異常時,應即通知乙方處理。
十一、 本合約書之有效期間自 99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100 年 10 月 15 日止。十二、 合約期間若甲方需增設同性質販賣機,得優先洽乙方提供。
十三、 乙方應於 99 年 10 月 16 日前,將應付費用以現金或支票繳交甲方。自動販賣機自安裝日起,機器開啟所收取之價款均屬乙方所有。
十四、 甲乙雙方如因故欲提前解除契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知會對方。契約終止後,乙方應於十天內自行撤出機器,逾期則由甲方視同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
十五、 甲乙雙方如有違反本合約之規定致使對方有所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本合約相關之訴訟,同意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十六、 乙方應將消費申訴電話標示於機台明顯處。
十七、 本合約書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二份,由甲方業務相關單位收執。
立約人
甲 方:國立金門大學
代表人:校 長 x ○ ○
地 址:xxxxxxxxx 0 x x x:000-000000#0000 (事務組)
乙 方:負責人:
地 | 址: | ||
電 | 話: | 聯絡人: | 手機: |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1 0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