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092202204144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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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条款是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相关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未约定事项,以主险约定为准;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xxx的观察期(见释义 1)届满后,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2)事故;
(二)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既往症(见释义3)或在观察期内确诊罹患疾病;
(三)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存在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4),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5)、性传播疾病、法定传染病或职业病;
(五)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接受不孕不育治疗、接受绝育手术及上述任一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六)医疗事故;
(七)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
第四条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雇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二)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责任限额
第五条 x附加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人责任限
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与雇员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其他能证明雇佣关系的材料;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雇员的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和死亡证明;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
(六)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1.观察期:指雇员从首次被纳入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障范围之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3.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雇员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通常有以下情况:
(一)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二)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三)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本项症状和体征以合同生效后的病历资料记载为准。
症状:指被保险人雇员病后对机体生理功能异常的自身体验和感觉。体征:指被保险人雇员的体表或内部结构发生可以察觉的改变。
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雇员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5.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形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
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六)驾驶人员疲劳驾驶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七)运输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八)运输车辆超载、超高、超速行驶。
第七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六)蔬菜、水果、动植物;
(七)运输货物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二)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三)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四)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八)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十)被保险货物在无人看管状态下的损失或费用;
(十一)冷藏货物或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而导致物流货物解冻融化后腐烂,但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承保的不受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预付保险费,保险费预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赔偿请求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
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相对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 30%。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释义
【物流】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物流货物】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