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销售通用条款
x戴工业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第1条 一般条款
1.1 所有供货和服务均应遵守本销售通用条款和任何另行单独制定的合同约定。任何与之相左的客户的采购条款在订单被接受时或该等采购条款未受到反对的情况下均不得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承包人的报价无法律约束力。如果无单独协议,只有当承包人发出其对订单的书面确认时,合同应视为订立。通过传真传送的合同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的电子版合同均视为书面形式。
1.3 除非以下另有规定,如果约定贸易惯例条款,最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的解释规则应适用。
1.4 除非承包人明确指定为具有约束力,说明、图纸以及尺寸和性能资料等文件不具有绝对权威性。
1.5 承包人保留样品、成本估算、图纸和类似物、以及有形或无形资料的所有权和版权,包括电子资料。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提供该等资料。对于客户指定为机密的文件,承包人只有经客户书面同意后方可向第三方提供。下文定义的承包人关联公司及承包人顾问(律师、审计师、税务顾问)不是此协议中意义上的第三方。就本销售通用条款而言,"关联公司"是 (i) 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客户、承包人的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
(ii) 与客户、承包人一样,拥有相同的直接、间接所有权,或处于相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
(iii) 直接、间接由客户、承包人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所有权或控制权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已发行股本名义价值的 50% 以上,或超过 50% 的股份,使相关持有人有权在选举执行机构或承担类似职责的执行人时享有表决权。所有权或控制权还包括直接或间接有权在多数表决中选举、任命执行机构或承担类似职责的执行人。
第2条 价格和付款
2.1 承包人的价格必须包含与销售相关的相关等级的法定流转税或与流转税(国外)类似的税款。这也适用于一次付清的款项。
2.2 除非订单确认书中另有规定,款项净额(无扣减)在发票日期后30天内到期应付。如果客户在到期时未能付款,承包人应有权在不影响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权利的情况
下,有权(i)暂停或取消上述交付,以及所有进一步的交付,直至收到该付款,和 (ii)按每天向客户收取未付总金额的0.05%作为利息。
2.3 只有在反索赔被最终决定性地裁定为无争议或经承包人明确的书面确认后,客户才有权抵消其反索赔。此外,客户只有在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反诉时,才有权行使保留权。除非已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内的固定价格,如果于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未被要求供货或提供服务,承包人有权根据服务提供或供货之时有效的劳动力和材料成本调整价格。根据良好履约和信用情况才酌情接受支票和汇票。
如果计算基准的主要元素发生变更,尤其是现有集体劳工协议的变更、材料成本的变更等,承包人应有权对今后的供货和服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是,该等权利在合同签订一年后方可首次行使。
第3条 交货期/履约时间、延迟交货
3.1 交货期/履约时间应以双方约定为准。交货期/履约时间只在双方明文约定其构成合同重要条款时方才视为合同重要条款。只有所有商业和技术问题均已澄清,且客户已经履行其所有义务(如提供必要的官方证书或批准或预付定金)后,交货期/履约时间的约定方才开始并约束承包人。否则,交货期/履约时间应相应延长。如果延迟属承包人全责,则不可延长。
3.2 除客户合理拒绝验收外,如果合同要求验收,应以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或完工通知发出之时为准确定符合交货期/履约时间。
3.3 如果所要供应的货物的装运或验收因客户原因而受到延迟,或如果客户因其过错违反了其应承担的其它合作义务,承包人应有权就此受到的直接、间接和后果性的损害进行索赔,包括任何额外费用。在不影响进一步索赔的前提下,承包人在设定一个合理的宽限期且该宽限期已到期而无补救措施且不构成承包人违约且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后,可另行处置所要供应的货物,特别是对所要供应的货物进行存储(相关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和/或在合理延迟期限内提供给客户。
3.4 如果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传染病、战争、武装冲突、内战、革命、恐怖行动、破坏、核/反应堆事故、劳资纠纷或承包人控制范围外的其他事件)而未能遵守交货期/履约时间,则在事件持续期间应免除承包人的履约义务,交货期应适当延长。承包人应尽快向客户通知该等情况的起止时间。如果该等事件的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承包人应有权终止合同。
3.5 如果承包人延迟且客户因此而受到损害,客户应有权就因该等延迟遭受的损害要求一次性赔偿。每延迟一整周的该等赔偿金额应为不能按时使用的、或根据合同发生延迟
的那部分货物价值的0.5%,但最高总赔偿额为所述价值的
5%。
如果承包人延迟,且客户授予其履行义务的合理宽限期–同时考虑法定例外情况–如果该等期限因承包人的原因而未得遵守,客户应有权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解除合同。
延迟交货的其他索赔应完全遵循本通用条款第7条中的规定。
第4条 风险转移、验收、包装
4.1 供货或服务自提供/交付完成之时起应由客户承担风险。关于货物的交付,交付项自承包人工厂中开始对应货物的装货之时起应由客户承担风险,即使是部分交货。
4.2 如果已经约定验收,必须于约定时间或在承包人发出完工通知后,立即开始验收。只要承包人答应将承担补救义务,客户不得因非重大缺陷而拒绝验收。
4.3 如果装运或验收非因承包人的原因而延迟或未履行,所要供应之货物的意外损失或意外损毁风险应自发出装运准备就绪通知或者完工通知之日起转移到客户。承包人应负责投保客户书面要求的保险,如运输险,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4.4 只要对客户而言合理,应允许部分交付。
4.5 符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运输和其他包装材料,除木托盘外,不得收回。客户应自费处理包装材料。
第5条 所有权保留
5.1 承包人应保留其对货物或服务的所有权,直至交货或服务的价格已经全部结清。
5.2 客户应负责免费存储货物以及谨慎处理受到所有权保留的货物或服务(保留货物);特别是,其应按重置价值自费进行充分投保,以防止盗窃、损坏、火灾、洪水和其他损害。如果客户明示不投保,承包人应有权进行该等投保,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5.3 如果在客户处理保留货物的过程中,保留货物通过组合或混合,从而成为另一物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如果通过加工或改造产生新物品,客户特此将其对该物品的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转让给承包人,并承诺代表承包人免费且谨慎保管该物品。如果产生共同所有权,承包人的份额应与合并、混合、加工或改造的保留货物的价值与新物品价值之比所产生的部分相对应。
5.4 客户不得将保留货物作为抵押品进行出售、处置、质押或转让所有权给任何第三方。如果发生扣押、没收或其他第三方处置,客户应立即将情况通知承包人,并将承包人的所有权告知第三方。
客户应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理、转售保留货物。如果客户在履行付款业务时违约,或者客户 (i) 停止或宣布其打算停止开展业务,或(ii)进行清算,或被宣布破产,或被视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则此权利即告终止。
5.5 如果客户违反合同,特别是其违背付款义务,承包人应有权在发出警告后收回交货或服务。承包人对交货或服务的任何执行扣押等不得构成承包人对合同的解除。
第6条 瑕疵/缺陷责任
在依据第7条排除其它索赔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对如下质量瑕疵/缺陷和所有权瑕疵负责:
6.1 质量瑕疵/缺陷
6.1.1 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所要提供的交货或服务的属性细节为其测量和计算结果,应为货物的约定特性,但不是其保证质量或担保。只要不影响合同中规定的交货和服务的使 用,允许存在交易或贸易中常见的偏差以及因法律规定造成的偏差或表现为技术改进以及更换同等部件的偏差。
6.1.2 客户只有已经履行了其检查所提供的货物并发出瑕疵/缺陷通知的义务后,方可就交货或服务的质量瑕疵/缺陷提出索赔。客户应检查交货或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并将在合理的检查机制下识别出的任何明显的不符合、缺陷、差异或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承包人,最迟在交付或服务提供的5天内。如果交货或服务中存在隐藏缺陷,无法在合理检查中发现,且在以后变得明显,客户应在发现后立即通知承包人,但最迟应在保修期内,保修期根据第8节的规定,为交货或提供服务后的12个月。缺陷通知必须始终以书面形式、附上收据、装箱单和说明发票编号、发票日期和包装上的签名以及指称的缺陷的详细信息。如果客户未能进行此类检查,且未在上述时限内就交付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或规格提出任何索赔,则交货或服务应视为满足合同要求,且客户应视为已接受交货或服务,承包人对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概不负责。
6.1.3 基于以上条款6.1.2,因风险转移前造成瑕疵/缺陷的所有部件,应免费维修或更换,由承包人自行酌情决定。损坏的、被更换的部件应属承包人所有。
6.1.4 基于以上条款6.1.2,承包人对重要的第三方产品的瑕疵/缺陷责任应限于转让承包人对其供应商的瑕疵/缺陷索赔权。如果转让的瑕疵/缺陷索赔未获清偿,客户可就瑕疵/缺陷再行向承包人索赔。
6.1.5 基于以上条款6.1.2,与承包人达成约定后,客户应给予承包人所需时间和机会进行所有维修及提供承包人认为必要的更换;否则,承包人无需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安全起见或为避免不相称的巨大损害,客户才有权自行纠正瑕疵/缺陷或让第三方纠正瑕疵/缺陷,并向承包人索取必要费用的赔偿;但客户应立即就此通知承包人。
6.1.6 基于以上条款6.1.2,维修或提供更换部件所产生的直接费用中,如果证明索赔合理,承包人应承担更换部件的费用,包括将其运至履约地的费用。承包人还应承担所提供的有瑕疵/缺陷部件的拆卸费用以及更换部件的安装费用。如果在个案中确为合理要求,承包人还应承担提供必要装配工和助手的费用,只要该等费用未因所提供的货物已经转至履约地外的其他地方而增加。
6.1.7 对于归因于客户明确要求的尺寸或设计的缺陷和瑕疵或客户提供的或客户不顾承包人的反对意见而明确要求使用的材料或产品方面的缺陷和瑕疵,承包人概不负责。
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后续责任:
客户或第三方的不当使用或不当安装或调试、未使用原装部件和材料、正常磨损、装卸不当或疏忽、维护不当、供应品不合适、安装作业有误、地基不当、客户未备份数据;或在与约定质量存在轻微偏差的情况下存在缺陷,或仅对可用性造成轻微损害;或在风险转移客户后引起的任何缺陷;或由合同规定的无法预见的特定外部影响、不可复制的软件错误而引起的索赔;或备份不足、客户未检出或未充分检查程序和数据是否具有计算机病毒(定义见第 9.3款)、任何异常影响(如其他装置产生的振动、异物的进入)、化学影响、电化学影响或电气影响 – 除非这些应归咎于承包人。
6.1.8 如果客户或第三方进行不当维修,承包人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这同样适用于未经承包人事先同意而对所提供的交货或服务进行的变更。
6.1.9 经承包人要求后,客户应向承包人归还有瑕疵/缺陷的部件。
6.1.10 基于以上条款6.1.2和条款8,以上保修规定应相应适用于修复或更换的部件。
6.2 所有权瑕疵
6.2.1 如果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使用导致侵犯了中国的工业产权或版权,承包人在原则上应自行为客户获得继续使用的权利或以客户能够合理接受的方式修改所提供的货物以排除侵权。
如果这在经济上不可行或在合理期限内不可能,客户应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承包人也有权解除合
同。
此外,如果承包人对上述侵权负有过错和责任,其应就权利所有人提出的无可争议的或最终裁决的索赔对客户进行赔偿。
6.2.2 对采用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而生产出的最终产品
(包括所用的制造流程)是否侵犯第三方产权,承包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7条 责任
7.1 如果因承包人未能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合同签订前后提供的建议和意见或因违反其他附加合同义务–特别是就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使用和维护提供指示说明的义务–而导致客户无法按照合同使用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在排除客户其他索赔的前提下,相应适用第6条和第7.2款的规定。
7.2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销售通用条款和相关合同所承担的任何或部分义务,应承担该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与另一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相当,但违约责任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如果这种过失可归因于双方过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7.3 尽管有上述条款 7.2 或此处的任何内容,但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仅承担由本销售通用条款和相关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损失,该损失因承包人故意或严重疏忽的不当行为造成,其合理的可预见金额已实际发生且被客户证明。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不对任何连续和/或间接损失或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停机成本、收入损失、使用损失、生产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和业务中断成本。此外,承包商因本销售通用条款和相关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总责任,不得超过客户基于与引起责任的事件有关的合同向承包人实际支付的交付或服务的价格总额。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承包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承包人严重违约或故意造成的财产损失。
7.4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排除进一步的损害索赔——无论基于何种法律理由。如果承包人对损害的责任被排除在外或有限,这也适用于承包人雇员对损害的个人责任。
第8条 保修期和时效期限
除非个别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供的交付或服务的保修期应为自投产之日起 12个月内但不迟于交付之日起 15个月内,与交付或服务的质量缺陷有关的所有索赔提出也是如此。
第9条 软件的使用
9.1 如果提供了软件,客户应被授予出于合同约定目的的对软件及其文件的非专有使用权。其须用于拟提供的交货或服务。软件只能用于一个系统。
9.2 客户承诺,未经承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会删除或更改制造商的数据,特别是版权声明。
软件和文件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其副本的所有权利,应属承包人或软件供应商所有。不得转授权。
9.3 向客户提供软件前,承包人应采取最新的保护措施,检查其是否具有可导致数据或程序损失或篡改或系统或部分系统受损的计算机病毒、木马、病毒恶作剧和类似程序、程序部分和恶意功能(以下简称“计算机病毒”)。然而,不可能排除以下风险,即软件含有未知或突变的计算机病毒或该等病毒可能在稍后进入客户的(操作或控制)系统并可能变更或删除软件的程序数据或其他数据或程序或损害系统。
9.4 客户自己应采取措施,以防止计算机病毒和其他破坏性数据。客户在运行软件或打开文件前,应检测所提供的软件或文件是否感染了计算机病毒。这也适用于客户想将其作为(操作或控制)系统的一部分而使用的软件,在这种情况下,其软件的功能可能会由此受到影响。
9.5 客户应自行定期备份数据,防止因计算机病毒而丢失数据。如果数据丢失或受到操纵,承包人只在客户进行了妥善备份的条件下承担恢复正确的数据所需的费用。
第10条 合同期限
如果交货或服务非一次性交货/服务,且与客户未约定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应为一年。每次合同双方于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均未以书面形式反对延期时,期限应延长一年。
第11条 客户破产或类似情况
如果客户暂停付款、或取消付款、或宣布其打算停止经营业务、或进行清算、或被宣布资不抵债或银行破产、或被视为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客户或客户的一位债权人申请就客户的资产启动破产程序、或针对客户资产的破产程序已经启动、或该等程序的启动因资产不足而受到拒绝,承包人可在不影响其其他法定或合同权利的前提下终止合同,恕不另行提前通知。
第12条 合作义务
客户应确保承包人的员工在约定的交货期/履约时间内可不受阻碍地进入履约地点。如果承包人在货物或服务提供前需要开展清理工作,其将单独对此开立发票。客户应自费提供足够的空气、通风、电力、插座、供热以及在交货地点的可上锁的存储区域以存放工作设备和备件。
第13条 适用法律、司法管辖地
13.1 本销售通用条款及相关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但与法律冲突的部分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被明确排除。
13.2 由本销售通用条款及相关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应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合同双方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未能达成协议,争议最终将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的一个仲裁法庭,即上海分委会,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的自申请仲裁之日起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上海。仲裁程序应以英语进行。
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同双方应指定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选择第三名仲裁员,该仲裁员既不是德国国籍,也不是中国国籍,并担任仲裁庭主席。若合同某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后1个月内未指定仲裁员,或者前两名仲裁员在委任后1个月内未能就仲裁庭主席达成一致,那么该方的仲裁员或仲裁法庭主席由CIETAC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任命。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且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胜诉的合同方的仲裁x和合理费用,包括律师x,除仲裁庭另有裁定外,由败诉的合同方承担。在仲裁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有争议的规定除外。
第14条 一般规定
14.1 除非订单确认书中另有规定,合同关系中双方相互义务的履约地点应为承包人的注册办公地址所在地。前述同样适用于约定了贸易惯例条款的情形。
14.2 用以建立、维护或行使权利的声明,除非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14.3 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合同权利。
14.4 本销售通用条款和相关合同应尽可能以符合适用法律的方式进行解释。但是,如果任何条款,尽管有这种解释,被确定无效或成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如果有遗漏,这些销售通用条款和相关合同的其余条款应对合同双方继续具有约束力。关于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合同双方同意替换为尽可能接近其初衷和意图的有效或可执行条款。如果出现遗漏,与合同双方本已商定内容的目的、意图相符合的条款,如果在开始时已得到审议,则该条款应视为已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