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G331)环长白山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关键内容
吉林省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G331)环长白山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关键内容
详见招标公告。
二、资格条件要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要求:见附录5 其他要求:无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
1.4.3 |
投标人不得 存在的其他 关联情况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本款内容第(6)条修改为: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包括项目经理和各工区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
1.4.5 |
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 |
本款内容修改为: 投标人〔指根据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件应进入名录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最低要求 |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最低要求: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2)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 (3)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4)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并同时具备承装类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6)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以上所列的资质为满足要求的最低资质,其相对应的以上级别资质均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指根据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件应进入名录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最低要求 |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方)近三年(2021年~2023年)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财务状况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方)单位公章。 |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最低要求 |
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日期为准),投标人应完成过下列工程(以GQ01工区~GQ02工区承建人业绩合计为准)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公路路基工程50公里; (2)累计修建一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50公里。 注:业绩应为国内新建或改扩建公路施工业绩,且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养护工程、国外公路工程业绩均不能作为本次招标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 |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最低要求 |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方)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4 项规定的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最低要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人员不得兼职。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人)自有人员,“自有人员”指投标人为其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下同; (2)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现注册单位为投标人; (3)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项目总工 |
1 |
(1)人员不得兼职。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人)自有人员; (2)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序号 |
人员 |
数量 |
资格最低要求 |
|
GQ01工区经理 |
1 |
(1)人员不得兼职。本工区承建人自有人员; (2)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现注册单位为本工区承建人; (3)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GQ01工区总工 |
1 |
(1)人员不得兼职。本工区承建人自有人员; (2)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GQ02工区经理 |
1 |
(1)人员不得兼职。本工区承建人自有人员; (2)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现注册单位为本工区承建人; (3)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GQ02工区总工 |
1 |
(1)人员不得兼职。本工区承建人自有人员; (2)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GQ03工区经理 |
1 |
(1)人员不得兼职。本工区承建人自有人员; (2)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现注册单位为本工区承建人; (3)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GQ03工区总工 |
1 |
(1)人员不得兼职。本工区承建人自有人员; (2)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GQ04工区经理 |
1 |
(1)人员不得兼职。本工区公路机电工程承建人自有人员; (2)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现注册单位为本工区公路机电工程承建人; (3)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GQ04工区总工 |
1 |
(1)人员不得兼职。本工区公路机电工程承建人自有人员; (2)具有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GQ05工区经理 |
1 |
(1)人员不得兼职。本工区承建人自有人员; (2)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现注册单位为本工区承建人; (3)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GQ05工区总工 |
1 |
(1)人员不得兼职。本工区承建人自有人员; (2)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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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06工区经理 |
1 |
(1)人员不得兼职。本工区承建人自有人员; (2)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现注册单位为本工区承建人; (3)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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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06工区总工 |
1 |
(1)人员不得兼职。本工区承建人自有人员; (2)具有石油化工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说明:(1)本表所列人员均要求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2)本表所列的GQ03~GQ06工区人员不需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发包人视工程进展,待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将要求承建人向发包人提交“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表”,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驻承建人单位或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按发包人要求时间进场。
(3)承建人若承建多个施工工区,则其人员、设备及试验仪器等亦应满足各相应施工工区的配置要求。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 //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①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履约信誉得分较高者优先; (3)业绩得分较高者优先 (4)主要人员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5)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若以上均相等,则由评标委员会表决确定其排序先后。 |
2.1.1 |
形式评审 与 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且提供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并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或保单形式提交,格式、开具机构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明确了各方的分工及承担的连带责任,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2.1.1
2.1.3 |
形式评审 与 标准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10)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 20分 主要人员: 10分 技术能力: 5分 业绩: 10分 履约信誉: 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50分 |
2.2.2 |
确定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以百分数形式表示)保留两位小数,如**.**%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①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 |
权重 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 (1) |
施工组织设计 |
20 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5分 |
一般但不被评定为不响应的,得3分; 基本可行,得3~4分; 优良,得4~5分。 |
|
重点、难点和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5分 |
一般但不被评定为不响应的,得3分; 基本可行,得3~4分; 优良,得4~5分。 |
||||
工期、质量、安全、环保、水保、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措施 |
6分 |
一般但不被评定为不响应的,得3.6分; 基本可行,得3.6~4.8分; 优良,得4.8~6分。 |
||||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4分 |
一般但不被评定为不响应的,得2.4分; 基本可行,得2.4~3.2分; 优良,得3.2~4分。 |
||||
2.2.4 (2) |
主要人员 |
10 分 |
项目经理 任职业绩 |
5分 |
满足最低资格要求得3分。 在此基础上,每具有1个一级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经理工作业绩,加1分,最多加2分。 注:任职业绩应为国内新建或改扩建公路施工业绩,且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养护工程、国外公路工程业绩均不能作为本次招标的个人任职业绩。 |
|
项目总工 任职业绩 |
5分 |
满足最低资格要求得3分。 在此基础上,每具有1个一级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总工工作业绩,加1分,最多加2分。 注:任职业绩应为国内新建或改扩建公路施工业绩,且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养护工程、国外公路工程业绩均不能作为本次招标的个人任职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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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3) |
评标价 |
50 分 |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 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0.2;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 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0.1。 其中:评标价得分最低扣至0分。 |
|||
2.2.4 (4) |
其他因素 |
技术能力 |
5 分 |
技术能力 |
5分 |
“技术能力”指投标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投标人未填报技术能力的,得3分;在此基础上,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方)获得的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或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方)主编或参编过的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每增加一项加1分,最多加2分。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地方标准在本次招标中不能作为加分因素。 |
业绩 |
10 分 |
路基工程 |
5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累计修建一级公路路基工程50公里)的,得3分。 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日期为准),投标人累计(以GQ01工区~GQ02工区承建人业绩合计为准)修建一级或高速公路路基工程100公里的,得5分。 一级或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累计在50公里至100公里之间的,得分在3分至5分间按直线内插法计算(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
||
路面工程 |
5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累计修建一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50公里)的,得3分。 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日期为准),投标人累计(以GQ01工区~GQ02工区承建人业绩合计为准)修建一级或高速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100公里的,得5分。 一级或高速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累计在50公里至100公里之间的,得分在3分至5分间按直线内插法计算(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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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信誉 |
5 分 |
信用评价结果 |
5分 |
(1)评审对象为GQ01工区~GQ03工区承建人和GQ04工区中承揽公路机电工程的承建人。 (2)承建人的评价结果必须是以施工企业身份获得的,以设计企业或监理企业身份获得的评价在本次招标中无效。 (3)首先应用承建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的2022年度吉林省省级综合评价结果或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二者均有的,则应用等级较低的评价结果。 (4)承建人没有2022年度吉林省评价结果或全国评价结果的,则应用其2021年度吉林省评价结果或全国评价结果,二者均有的,则应用等级较低的评价结果。 (5)承建人没有以上评价结果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最高可按A级认定,但不得高于其在吉林省或全国最近年度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认定。 (6)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第(1)项规定的GQ01工区~GQ04工区承建人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7)AA级、A级得5分,B、C、D级0分。 |
评标办法正文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A + B + 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①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 =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①“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凡“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本章正文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的,均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未进行补充、完善的,以本章正文内容为准。
① 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① 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4.2项和第3.4.3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3.4.2项和第3.4.3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4.2项至第3.4.5项内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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