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來商業銀行 NEXT Loan 無擔保貸款契約
將來商業銀行 NEXT Loan 無擔保貸款契約
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向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借款,並聲明本契約已於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詳細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 5 日) 已充分瞭解及確認,並約定雙方確實遵守下列各條款,甲乙雙方有關本借款之一切往來,悉憑本契約之簽名或印鑑或依主管機關規範之數位方式辦理:
第一條(契約類型)
本借款契約為「一次撥付型」,係指乙方核給甲方一借款金額,而乙方將該借款金額一次撥付予甲方。
第二條(借款金額)
甲方借款金額為新臺幣 元整。
第三條(借款之交付)
一、 款項交付之方式,依甲方之數位帳戶類型,以下列勾選之方式撥付:
□第一類數位帳戶:本借款金額全部撥付甲方指定在乙方開立之 帳戶內,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於撥款時扣除開辦費。
□第三類數位帳戶: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於撥款時逕將借款金額扣除開辦費,其餘款項撥付至甲方指定在 銀行之 分行 帳戶內,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
二、 款項以匯款方式撥付至指定帳戶者,若因電腦故障或線路中斷或逾匯款受理時間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無法當日撥付,甲方同意乙方俟滯留原因消除後於當日或次一撥款日匯款。
三、 甲方於本契約填載之指定帳戶若有錯誤或變動時,甲方同意得以視訊會議方式授權乙方更正資料後重新撥付,一經撥付,若仍發生錯誤或衍生任何糾紛,甲方同意自負其責。
四、 本借款契約成立後,乙方將立即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供各金融機構遵循 DBR22 倍控管規範。DBR22 倍係指甲方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達 22 倍時。
五、 甲方同意乙方於核貸後撥款前,倘經再次查詢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紀錄後,發現甲 方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者,乙方得保留撥款與否之權利。
第四條(借款期間)
本借款期間共 期(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借款起始日將依乙方電腦系統所登錄之實際撥款日為準)。
第五條(借款利息計付方式)
一、 本借款之利息自撥款日起第 期至第 期,按乙方將來指標利率(訂約當時為
%)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自第 期起,按乙方將來指標利率 %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前開利率嗣後隨乙方之將來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 前項所稱之「將來指標利率」以中央銀行公告之「五大銀行平均存款利率」中「一年期」之值為準。詳細利率說明以中央銀行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xx)。
三、 甲方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日計息,即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閏年為三百六十六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閏年為三百六十六日)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第六條(利率調整之通知)
一、 乙方之將來指標利率以中央銀行公告之「五大銀行平均存款利率」中「一年期」之值為準,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其調整生效日為每年 1 月 10 日、4 月 10 日、7 月 10
日及 10 月 10 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央行營業日)。
二、 乙方採樣日期為調整生效日前五個央行營業日,以中央銀行當日公告資訊為準。將來指標利率以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準,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三、 乙方將來指標利率將於乙方官方網站存放款利率表上揭示。將來指標利率若有更新,乙方需於十五日內於官方網站公告之。
四、 乙方應於將來指標利率調整時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將來指標利率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五、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官方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乙方行動銀行推播之方式告知。乙方調整將來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第七條(本息攤還方式與還款約定方式)
一、 甲方授權乙方於還款日(即實際撥款相對日)開始,自甲方在乙方開立之帳戶 進行自動扣款。前述之帳戶自動扣款範圍為本貸款之有關債務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開辦費、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本借款債權之費用),於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前,甲方不得任意終止、撤回或限制授權,亦不得將前開帳戶結清,並以本貸款契約書為授權之證明。
二、 本借款本息攤還方式為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
三、 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
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一項計收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一項約定利率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款日後到期日前提前清償本金時,需給付乙方提前清償違約金,但因「甲方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或「乙方主動要求還款」 之因素而須提前全部結清本借款者,不在此限。
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次:
(一) 自撥款日起算,12 期(月)(含)內清償本金者,依據清償本金金額收取 3%,作為提前清償違約金。
(二) 自撥款日起算,超過 12 期(月)清償本金者,依據清償本金金額收取 0%,作為提前清償違約金。
四、 乙方經接獲甲方提前還款之意思表示,並透過與本行約定之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方得逕行自甲方約定之扣款帳號扣除之。
五、 甲方得自行於乙方行動銀行執行提前還本,償還本金之每筆交易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 元整。結清全部借款且其剩餘本金小於新臺幣 1,000 元整者,不在此限。
六、 甲方提前清償本金後,同意乙方就剩餘貸款本金及貸款期間依本條第二項重新計算每期之應繳金額,若計算後每期應繳金額為新臺幣 500 元(含)以下者,應縮短借款
期間至每期應繳金額不低於新臺幣 500 元整。惟若清償本金後,剩餘本金加計已發生利息低於提前清償前之每期應繳金額,或調整後借款期間僅餘一期,甲方應於次期繳款日結清全部借款金額。
七、 如甲方之約定扣款帳戶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暫時停止、終止本契約所載立約人之各項業務相關交易(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之狀態),還款方式以本行後續通知為準。
第八條(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一、 甲方如遲延還本或利息時,自到期次日起,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並於下次繳款日收取,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 甲方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第一項違約金外,並依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
第九條(費用之收取)
一、 本借款收取開辦費用新臺幣 元整,該費用為固定金額且以一次收取為限。甲方應支付乙方開辦費用,並不得以借款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請求乙方退還開辦費用。
二、 第一項之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乙方將於官方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第六條第五項與甲方約定之方式使甲方得知調整之內容。
三、 依據「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本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 %,計算基準日為民國__年__月。總費
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借款利率,且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甲方不得因此主張乙方計算不實。
第十條(加速條款)
一、 甲方對乙方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二、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隨時對任一或全部借款,
減少、凍結對甲方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無論是否與授信或乙方與甲方間之交易有關)。
(二) 甲方(或第三人對甲方) 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三) 甲方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
(四) 甲方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五) 甲方因其他債務或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六) 甲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協商、聲請調解、更生或清算時。
三、 甲方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乙方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對任一或全部借款,減少、凍結對甲方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一)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或(本金以外之)其他應付款項者(無論是
否與授信或乙方與甲方間之交易有關)。
(二) 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者。
(三) 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程序,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四) 甲方或其等之代理人對乙方有不實或隱匿之行為(如不實之記載或提供不實之資料)致乙方為錯誤之授信評估者。
(五) 甲方不履行或違反本契約及其他與乙方間之約定時。
(六) 除前述各款外,甲方未能按期支付其另與第三人締結之其他合約下所應支付之款項,或甲方之金錢債務已發生加速到期或准許加速到期之情況,而未能於補正期限內補正者,致乙方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時。
第十一條(抵銷權之行使)
一、 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前條規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就甲方寄存於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
二、 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 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
(二)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 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三、 甲方寄存於乙方之存款經抵銷者,乙方發給甲方之相關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第十二條(抵充順序)
甲方所提出之給付(包括第三人代償之給付)、或經乙方依借款人自動扣繳授權約定而取償之款項,如不足清償甲方應付之全部債務時,甲方同意由乙方依每期各項費用、違約金、利息及本金之順序抵充之,但乙方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前述更有利於甲方者,從乙方之指定。
第十三條(通訊方式變更之告知及送達)
一、 甲方之住所、通訊處所或者電子郵件位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電話聯絡乙方客服人員之方式告知乙方或透過行動銀行進行變更作業。
二、 乙方之地址如有變更,甲方同意乙方得以於官方網站公告之方式,以代告知。
三、 甲方同意,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與本契約有關之書面或電子文件發出後,經通常之遞送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第十四條(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一、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甲方同意以下事項:
(一) 乙方得將甲方與乙方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
(二) 乙方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徵信所、受讓或擬受讓乙方債權債 務之人、債權鑑價查核人員、受乙方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往來金融機構 或其他國內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如合於上開機構等之營業項目或章程 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含事後管理)時,乙方及上開機構等得蒐集、處理及 利用(含國際傳輸)甲方之個人資料,且亦授權乙方得xxxxxxxxxxx。
(x) x兩款乙方經甲方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甲方。
三、 甲方瞭解自乙方核貸本項貸款後,如甲方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得委外催收或依民事訴訟程序聲請強制執行,並依相關規定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可能影響甲方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信用卡之權益。
四、 甲方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且甲方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十五條(委外催收之告知)
一、 甲方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官方網站。
三、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委外業務之處理)
一、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二、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
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三、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權利者,甲方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十七條(服務專線)
甲方知悉乙方之服務專線如下:
客服電話:(00) 0000-0000
地址:xxxxxxxxxxxx 00 x 0 x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官方網站公告。
第十八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條款)
乙方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資恐防制法」、「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及相關規定,進行以下及其他法定或主管機關要求之措施,若因此導致甲方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者,甲方同意自行承擔,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 乙方知悉甲方為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為我國法務部所公告之制裁名單時,得立即拒絕簽約、凍結資金、暫停交易並辦理必要之申報或通報,無須另行通知甲方。得拒絕之交易包括:
(一) 對甲方帳戶之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
(二) 對甲方所有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
(三) 為甲方收集或提供財務或財產上利益。
二、 乙方於審查甲方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甲方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甲方於乙方所定期間內提供審查所需之資訊、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如甲方拒絕或遲延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未妥適合理,或乙方依具體事證認為甲方之交易有違反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政策或有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洗錢交易或資恐活動之虞者,乙方得拒絕簽約、逕行暫時停止或終止本契約所載之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減少借款額度、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第十九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以乙方總行所在地為履行地,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倘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條(契約效力及送達方式)
一、 本契約正本乙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甲方同意本契約由乙方以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交付,並同意以乙方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
二、 前項電子通路係指電子郵件通知、行動銀行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之一,且乙方之相關文書發出後,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三、 乙方及甲方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甲方身分識別與同意本申請相關規範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相同。
四、 甲方同意乙方對本項貸款保留核貸與貸款額度之權利,不因未獲核貸而請求任何損害賠償或者主張任何權利。本貸款若未經乙方核准,則本契約不生效力,乙方無須返還因申請本貸款所附之相關文件。
第二十一條(其他條款)
一、 甲方同意乙方及乙方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皆得就與本契約及各項業務往來有關之雙方口頭及電話談話內容予以錄音,在任何爭訟程序中,乙方均得以該錄音內容對抗任何利害關係人。
二、 甲方承諾所填載之資料及契約文件均屬事實,且提供之申請資料均為未經變造或偽造之真實文件,並同意應乙方之請求提供必要相關資料以供佐證,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 本次信用貸款為甲方親自透過乙方行動銀行申請,並非透過代辦公司辦理,乙方員工亦無與其他金融同業人員共同於同一時間向甲方對保之情事,也無乙方員工或其他人員向甲方收取額外之費用或報酬。
四、 廣告責任: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且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五、 甲方申請本次信用貸款之資金用途已詳細填寫,同時聲明本次信用貸款之資金若有運用於投資理財時,已事先審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並願自行承擔投資可能發生之損益。
六、 催收及訴訟費用:如甲方不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乙方及受乙方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為行使或保全乙方於本契約下各項權益所發生之催收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應由甲方負擔。但如經法院裁決乙方敗訴確定時,則該敗訴部分之相關程序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借款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採用數位身分驗證方式進行簽約對保
對保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秒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秒簽約 IP:
乙方: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許xx
地址:xxxxxxxxxxxx 00 x 0 x
將來商業銀行繳款收據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借款人: 開辦費 NTD 元 | |
將來商業銀行營業部手續費收入印花稅總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