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說明 P3~P4委託人基本 資料、委託人自填徵信資 料表 委託人自填徵信資料表【請委託人自填】【自填徵信—基本資料與資產狀況】有無退票記錄:□有 □無【評估單日買賣額度達五百萬元以上之客戶,應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票據退票資料。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經專案核准之 FIA、國內機構投資人、國內上市上櫃公司、全權委託之投資人及大陸機構投資人得免查詢票據退票資料。】開戶原因(往來目的) :□長期投資 □資金運用□賺取固定收益 □財富累積 □閒置資金利用□合法節稅...
「二合一複委託開戶契約」修正對照表 109 年 9 月修正
項次 |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說明 |
P3~P4 委託人基本 資料、委託人自填徵信資 料表 | 委託人自填徵信資料表【請委託人自填】 【自填徵信—基本資料與資產狀況】有無退票記錄:□有 □無 【評估單日買賣額度達五百萬元以上之客戶,應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票據退票資料。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經專案核准之 FIA、國內機構投資人、國內上市上櫃公司、全權委託之投資人及大陸機構投資人得免查詢票據退票資料。】 開戶原因(往來目的) :□長期投資 □資金運用 □賺取固定收益 □財富累積 □閒置資金利用 □合法節稅 □子女教育金 □其他: 1.有無被其他證券商拒絕:□無 □有 2.有無在其他證券商開戶:□無 □有 3.個人年收入(公司年營業收益):□50 萬以下(含) □50 萬至 100 萬(含) □100 萬以上~200 萬(含) □200 萬以上~300 萬(含) □300 萬以上~500 萬( 含) □500 萬以上~1000 萬(含) □1000 萬以上 4.主要資金來源(可複選): □薪資所得(含獎金) □儲蓄 □理財投資所得 □租金收入 □經營事業所得 □退休金 □公司認股權憑證 □ 繼承或贈與 □部份借貸 □ 親友聚資 □ 其他: 5.個人(公司)財產總值:□500 萬以下(含) □500 萬以上~1000 萬(含) □1000 萬以上~1500 萬(含)□1500 萬以上~2000 萬(含) □2000 萬以上~ 5000 萬(含) □5000 萬以上 【自填徵信—投資經驗與目的】 1.開戶原因(可複選) □長期投資 □資金運用 □財富累積 □合法節稅 □子女教育金□賺取固定收益□ 閒置資金利用 □增進投資收益 □避險 □其他: 2.投資經驗: □無 □1 年以下 □1 年至 2 年 □2 年至 3年 □3 年至 5 年 □5 年以上 3.投資金融商品經歷(可複選) □ 無 □基金 □ 債券 □ 個股股票 □ 權證 | 委託人自填徵信資料表【請委託人自填】 一、基本資料: 有無退票記錄:□有 □無 【評估單日買賣額度達五百萬元以上之客戶,應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票據退票資料。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經專案核准之 FIA、國內機構投資人、國內上市上櫃公司、全權委託之投資人及大陸機構投資人得免查詢票據退票資料。】開戶原因(往來目的) :□長期投資 □資金運用 □賺取固定收益 □財富累積 □閒置資金利用 □合法節稅 □子女教育金□其他: 有無在其他證券商開戶: □無 □有有無被其他證券商拒絕:□無 □有 二、資產狀況: 個人年收入(公司年營業收益):□50 萬以下 □50 萬至 100 萬 □100 萬以上 個人(公司)財產總值:□60 萬以下 □60 萬至 500 萬 □500 萬以上 資金來源(可複選):□1.薪資所得(含獎金) □2.繼承或贈與 □3.理財投資所得 □4.儲蓄 □5.租金收入□6.經營事業所得 □7.退休金 □8.公司認股權憑證 □9.其他: 三、投資經驗: 投資經歷:□無 □1 年以下 □1 年至 2 年 □2 年至 5 年 □5 年以上 投資期限:□短期 □中期 □長期□不定交易頻率:□每日 □每週□每月 □每季 □半年 □1 年以上 | 配合 8/21 線上證券開 戶優化更新委託人自填徵信資料表。 |
□期貨與選擇權 □ 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 4.投資股票類型偏好 □穩健的大型股 □具成長性的中型股 □波動 幅度大的小型股 5.偏好投資期間 □長期持有(大於 1 年以上)□中期(6 個月至 1 年) □短期(1 個月至 6 個月) □短線進出 □不定 6.最近一年交易頻率:□超過 1 年以上 □半年 □ 每季 □每月 □每週 □每日 | |||
P5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 券開戶契約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申請 □不申請 一、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109.09.25 版)二、聲明書(106.05.15 版) 三、免交付買賣報告同意書(106.05.15 版) 四、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結( 換) 匯授權書 (106.05.15 版) 五、委託買賣集保平台境外基金同意書(106.05.15版) 六、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107.09.21 版) 七、美股特別股股息暨 ETD 稅賦規定告知書 (108.12.13 版) 八、海外特別股暨 ETD 風險預告書 (108.12.13 版)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申請 □不申請 一、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107.9.21 版)二、聲明書(106.05.15 版) 三、免交付買賣報告同意書(106.05.15) 四、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結( 換) 匯授權書 (106.05.15 版) 五、委託買賣集保平台境外基金同意書(106.05.15版) 六、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107.09.21 版)七、美股特別股股息稅賦規定告知書(106.04.17版) | 因新增商品,外國交易所 交 易 債 券 ( 簡 稱 ETD)、及取得 QI 資格,故將【美股特別股股息稅賦規定告知書】改為 【美股特別股股息暨 ETD 稅賦規定告知書】及新增【海外特別股暨 ETD 風險預告書 】 |
P20 一、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109.09.25 版) | 十四、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應依本公司「委託 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第十三條辦理。 | 十四、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得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關於金融消費爭議之規定辦理,或向證券商同業公會申請調處,或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依「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應注意加強事項」修正爭議條款有關管轄法院之規定。 |
P22 七、美股特 別 股 股 息暨 ETD 稅賦 規 定 告 知 書 不 適 用 於 專 業 機 構 投 資 人 | 七、美股特別股股息暨 ETD 稅賦規定告知書 不適 用於專業機構投資人 (108.12.13 版) 本人(以下稱委託人)於委託 貴公司(以下稱中國信託證券)買賣註冊於美國之發行人所發行之特別股 (Preferred Stocks,以下稱美股特別股) 或外國交易所交易債券(ExchangeTraded Debt,以下稱 ETD)前,已詳閱下列事項並經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解說。 | 七、美股特別股股息稅賦規定告知書 (106.04.17 版) 不適用於專業機構投資人 本人(以下稱委託人)於委託 貴公司(以下稱中國信託證券)買賣註冊於美國之發行人所發行之特別股(Preferred Stocks,以下稱美股特別股)前,已詳閱下列事項,並經中國信託證券指派專人解說。委託人充分瞭解於中國信託證券現行受託買賣外 | 1.新增商品外國交易所交易債券(簡稱 ETD)、與取得 QI 資格說明。 2.修正告知書名稱,為 『美股特別股暨 ETD 稅賦規定告知書』。 3.調整告知書內容及 |
( 108.12. 13 版) | 委託人充分瞭解依美國稅法規定,委託人買入並持有美股特別股所產生之股息收入依美國稅法所規範須預扣 30%預扣稅(Withholding Tax,註 1),並願自負相關稅賦及其風險,特此聲明。 中國信託證券已取得美國國稅局核發之合格中介機 構 (Qualified Intermediary,以下稱 QI)資格,委託人買入並持有 ETD 所產生之利息收入,依美國稅法規定可免除 30%預扣稅。 註.目前稅率為 30%,若有調整以當地市場公告為主。 | 國有價證券(以下稱複委託)之架構下,委託人買入並持有美股特別股所產生之股息收入無法免除美國稅法所規範之 30%預扣稅(Withholding Tax,註 1),並願自負相關稅賦及其風險,特此聲明。 一、中國信託證券複委託之上手券商非美國稅法所定 義 之 適 格 中 介 機 構 (Qualified Intermediary,註 2),故即便委託人已簽署「W8-XXX系列」表格,抑或該美股特別股之公開說明書已載有非美國籍持有者(non-U.S. holder)得以免除預扣稅之條款,委託人仍無法適用免除預扣稅之規定。 二、中國信託證券對美股特別股不會有任何稅賦減免或代為申請退稅之保證。 註 1.目前稅率為 30%,若有調整以當地市場公告為主。 註 2.適格中介機構(Qualified Intermediary)定義詳參 xxx.xxx.xxx 美國國稅局(IRS)網站。經由已與 IRS 簽約之適格中介機構辨識並揭露所得利益之最終受益人非為美國納稅義務人者,始得免除 預扣稅。 | 版號,以期符合本公司已有 QI 身分之現況。 |
P22 八、海外特別股暨 ETD 風險預告書 (108.12. 13 版) | 八、海外特別股暨 ETD 風險預告書(108.12.13 版) (一)投資特別股或 ETD 可能面臨(包括但不限於)發 行公司之信用、提前買回、不按期配息等風險。當發行公司提前買回特別股或 ETD 時,可能依公司公告或公開說明書之買回價格執行,買回價格可能低於次級市場交易價格;發行公司並未保證特別股每年固定配息,仍須視發行公司獲利狀況,由發行公司宣告配息與否。 (二)委託人投資特別股或 ETD 前應充份瞭解投資標 的之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匯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三)特別股或 ETD 不一定為永續證券,部分特別股有 到期日。 (四)交易特別股或 ETD 應留意不同司法管區有不同稅務處理方式,委託人若有任何相關所得之稅務事宜,應尋求專業稅務顧問建議。 =============================================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 | 無。 | 新增【海外特別股暨 ETD 風險預告書】。 |
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 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 本人(委託人)業於委託買賣海外特別股暨 ETD 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