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在
塞内加尔设立
中国文化中心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以下合称“双方”,分别称“中方”“塞方”)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人文领域友好合作,加深两国间友好关系,根据2014 年
12 月31 日在达喀尔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文化和新闻部关于在塞内加尔设立中国文化中心的谅解备忘
录》,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中方将在塞内加尔共和国首都设立“达喀尔中国文化中心”。中国文化中心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内加尔使馆指导下运作。
第 二 条
中方将在遵守塞内加尔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设立和运作中国文化中心,塞方将为中国文化中心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便利。
第 三 条
中国文化中心的宗旨是全面促进双方在人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发展两国友好关系。
第 四 条
中国文化中心为非营利性官方机构,其职能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教学培训、信息服务和思想对话等。中国文化中心向塞内加尔公众公布活动信息,介绍中国的历史、当代发展以及文化、艺术、教育、科学和社会生活。
第 五 条
中国文化中心在塞内加尔拥有签订其工作所需之法律文书的权利。
中国文化中心可依照塞内加尔共和国相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第 六 条
中方将依照塞内加尔城市建设法规对中国文化中心进行设计、建设、改建和装修,相关单位由中方确定。
第 七 条
为保证中国文化中心的良好运转,推动两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合作关系的全面发展,中国文化中心享受如下海关和税收优惠:
(一)免关税:
1.免除中国文化中心馆舍建筑和场所配置所需设备和物资的进口关税和等价税;
2.免除中国文化中心运作所需设备、教学用品、文化用品、家具、办公用品及各种介质的音像资料的进口关税和等价税;
3.免除文化中心派遣人员自入境之日起6 个月以内,进口或当地购买的家庭财物的关税和等价税;
4.对文化中心活动专用车辆实行临时进口免税;
(二)所有免税或临时进口免税物资的转让需提前获得海关部门的准许;
(三)免税:
1.免除中国文化中心不动产租用的相关税费;
2.免除中国文化中心购置土地的登记和公证等相关税费。
第 八 条
由中国政府委派的文化中心工作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并持公务护照。文化中心聘任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是中国或塞内加尔公民。
中方向塞方通报中国文化中心工作人员的任免情况,并依照塞内加尔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就离任手续。
塞方为中国文化中心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境签证和居留证发放提供便利。
第 九 条
中国文化中心中方派遣人员遵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
度,中国文化中心聘用的当地工作人员遵守塞内加尔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国文化中心有义务根据塞方《税务总法》规定,代扣其向塞籍或在塞定居雇员所发工资及其向第三自然人所付款项的个人所得税额,并缴纳给税收部门。
第 十 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订须在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并按照本协定第十一条款执行方能生效。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解释和执行本协定时所发生的相关问题。
第 十 一 条
双方应当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在达喀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x x xxx·恩迪亚耶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