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顧問契約編號: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康和証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投資
國內 □國外 □國內外之有價証券(□含 □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1) 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如附件一)予甲方填具,應確認 甲方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2) 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証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証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証 券之範圍(包含証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除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証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証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外,並依雙方協議另以附件定之,本合約所有 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3) 乙方提供甲方認購(售)權證投資顧問服務時,乙方須交付認購(售)權證投資顧問服務風險預告書(如附件二),並詳細告知其投資權證之相關風險。
(4)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如提供外
(二)甲方之証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証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 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証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投資有價証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
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者,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五)外國有價証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六)外國有價証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國 第五條 存續期間:
有價証券投資顧問服務,並應交付「投資人須知」,提供認購(售)權證顧問服務,應交付「風險預告書」)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規定之顧問內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 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 以簡訊、電腦系統、手機軟體、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介面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第二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1) 本契約之總費用,依委任人繳費類別,本公司則提供合理、 對價之服務期間
1、康和之客戶:
建 □ 月繳:台幣 NT$999 元
□ 季繳:台幣 NT$2,847 元(95 折)議
□ 半年繳:台幣 NT$5,395 元(9 折)空 □ 年繳:台幣 NT$10,190 元(85 折)白 2、非康和客戶:
□ 月繳:台幣 NT$2,999 元
□ 季繳:台幣 NT$8,547 元(95 折)
□ 半年繳:台幣 NT$16,195 元(9 折)
□ 年繳:台幣 NT$30,590 元(85 折) (二)退費方式:
1、採書面申請,傳真辦理;申請書可於網站下載。
2、康和投顧核印簽名無誤,於 T+1 日生效。
3、會費退回金額:依照未享折扣之總費用收取己使用期間之會費,扣除必要匯費後於 T+5 日前匯回餘款至客
戶
指定之本人帳戶。
(三)除本條第(一)項總費用外,倘發生其他應由甲方負擔之必要或代墊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乙方。
(四)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
機制之保障。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証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証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顧問外國有價証券者包含「投資人須知」、顧問認購(售)權證者 包含「風險預告書」)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
(一)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_ 年_ 月。
(二)乙方同意自簽訂本契約起提供 日試用服務予甲方使用,
此期間甲方得隨時終止使用該項服務。
(三)本契約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期,其後亦同。
第六條 x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2、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1) 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三)終止之效果
1、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得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但不得請求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2、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與甲方聯繫處理,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扣除未明列於第二條第(二)項之任何費用。
3、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時,乙方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費用之退費原則如下:
( 1 )顧問費:乙方按尚未提供証券投資顧問服務期間計算應退還金額。
第八條 特別約定事項:以下空白
第九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訴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如因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 雙方應於契約簽署後將正本交付對方,使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本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証
券。
立契約人
甲 方 乙 方 :x和証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姓 名: xxx 代表人:xxx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A123456789 統一編號:22863281
地 址: xxxxxxxx XX xX 樓 營業執照字號: (105)金管投xx字第 004 號
風險預告書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地址:xxxxxxxxxxx 000 x 0 xxxxxx(xxxx):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並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
(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訂定之。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 台端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確認願意接受相關之投資顧問服務前, 台端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 、認購 (售) 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動, 台端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 (售) 權證之影響。
二、上市及上櫃前之認購 (售) 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及上櫃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台端於購買認購 (售) 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證券交易所及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認購 (售) 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及上櫃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及下櫃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及上櫃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五、一般情況下,認購 (售) 權證屆期且無履約價值,該權證即無任何價值;即另尚有履約價值,若台端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該權證亦如同毫無價值可言。
六、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xxxxxxxxxxxxxxxx(x)xx,x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七、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下
(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台端於確認接受相關投資顧問服務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
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不
需 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已收到風險預告書,並經 康和 証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
填
鐵 人 解說,對上述認購(售)權證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特此聲明。
此致
康和証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聲明人) 簽章: 日 期: 105.12.15
身分證字號 : 電 話: 02-8787-1XXX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傳真機:代表人:
地址:
(本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投顧事業留存備查,一份交由客戶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