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Vers. 1.03 - 20190624
1.定义
1.1 在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中,以下术语具有下述含义:
• “关联机构”: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控于 I.M.A. Industria Macchine Automatiche S.p.A.(以下也称 “IMA”)或与其处于同一主体控制下的个人、企业或公司。 在此定义中,术语“控制”(包括相关意义下的“受控于”或“与其处于同一主体控制下”)指通过持有该实体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具有投票权股份,或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通过一家或多家中介机构间接指导该实体的管理和政策的实际权力。
• "协议":指发盘函/订单确认书,包括特殊销售条件、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及任何相关附件。
• “机密信息”:专属或机密的信息,且被明确标记或另行确定为“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由本协议的一方或以其名义(“披露方”)披露给另一方(“接收方”)。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材料、图纸、设计、技术文件、规范和专业知识,无论其是否与任何专利相关联。机密信息不应包括以下范围内的信息:(a)
在接收方未采取任何行动或与接收方无关的情况下成为众所周知的信息;或(b) 接收方在披露前合法拥有该信息;或(c) 由不受披露限制的第三方合法披露给接收方;或(d) 由接收方独立开发,且可以出示有关该独立开发的书面证据;或 (e) 由法律、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庭或任何监管机构或行政机关要求披露的信息。
• "卖方还盘函":指卖方可能呈报给买方的包含与采购订单中所订立的条款和条件不同的和/或附加的条款和条件的文件。
• "设备":指整体性供应,无论是单个机器或整个设备系列和/或其尺寸及备件。上述术语可以毫无区分地指标准设备或非标准设备,并明确“标准设备” 指卖方出版的产品目录中描述的设备,而“非标准设备”则指根据买方的特殊需求制造、变更或改进的设备。
• “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不受一方合理控制的事件、情况或原因,包括天灾、自然灾害、罢工、封锁或任何形式的劳动中断、怠工或产业纠纷(无论涉及的是一方或任何其他方的劳动力)、起义、内乱、骚 乱、禁运、战争、火灾、爆炸、水灾、事故、恶意破坏、工厂或设备的故障、政府行为、抵制、瘟疫、公用事业服务或运输或电信网络故障,原材料、能源或部件采购问题、运输延误,或由任何上述事件造成的供应商或分包商违约。
• "L/C":指信用证。
• "发盘函":由卖方发给买方的包含其设备销售建议的文件。
• "订单确认书":由卖方根据买方发出的采购订单发出的文件。
• “一方/双方”: 指卖方和/或买方,视具体情况而定。
• "采购订单": 由买方发给卖方的包含供应要求的文件。
• "买方" 指购买设备的一方,且如果情况允许,也包括其代理商和/或中介。
Hassia Verpackungsmaschinen GmbH
Heegweg 19
63691 Ranstadt • Germany
Tel. x00 0000 00 0 • Fax x00 0000 00 000
Trade Register: Friedberg HRB 4570
Tax-No. DE 811126153
Bank Details:
BNP Paribas S.A. Niederlassung Deutschland Standort Frankfurt
IBAN: XX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 SWIFT (BIC): XXXXXXXXXXX
Management Board: Xxxxxx Xxxxxx Xxxxxxxxx Xxxxxx Place: Ranstadt
• "卖方":I.M.A. Industria Macchine Automatiche S.p.A. 或其关联机构之一,依买方将订单发至哪家公司而定。有关 IMA S.p.A. 关联机构的更新名单可在网站 xxx.xxx.xx 上查询。– 投资者关系部分。
• “特殊条件” 指在卖方发出的发盘函/订单确认书中包含的供应条件。
2.范围
2.1 本销售条款和条件构成发盘函和/或订单确认书的不可或缺的部分。除非双方另行书面协定,应理解为采购订单一旦发出,则意味着买方已接受本销售条款和条件。当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与协议中包含的特殊销售条件存在差异时,以特殊条件的条款为准。
3.发盘与接受
3.1 所有的采购订单都只能在卖方发出订单确认书后被认为得到卖方的接受。卖方保留部分或全部接受或拒绝任何采购订单的权利,并可向买方提出可能包含任何附加或不同条款和条件的还盘,包括在本销售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双方同意卖方对买方口头和/或书面建议的条款或条件保持沉默将不构成对本销售条款和条件的修订。
3.2 卖方通常在收到采购订单后三十(30)天内通知买方其对该采购订单的接受。卖方在以书面形式接受采购订单之前不受任何义务的约束。
4.价格
4.1 除非双方另行规定:
- 由卖方确定的设备购买价格将不含运输、包装、安装、测试和培训费用;
- 交货为卖方工厂交货(正如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定义的)。
4.2 如果买方要求使用与卖方确定的货币不同的货币, 则后者有权根据发盘货币和报价与订单接受期间确定的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修改购买价格。
4.3 设备的报价在九十(90)天内有效,除非另行规定。
4.4 报价不含相关税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联邦、州和/或地方税项,其他税项及任何性质的可适用于设备的权利(“税项”) 。
5.付款
5.1 应在发票开具日期后三十(30)天内付款,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规定。买方对发票的任何异议必须在发票开具日期后十五(15)天内通知卖方。在上述十五(15)天期限内如果买方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认为买 方接受发票。
5.2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执行付款,卖方将有权要求买方对任何金额按可适用的商业利率支付未按期付款的违约利息,而且不必事先通知买方。
5.3 明确同意如果买方不支付和/或延期支付全部或仅一期应付款金额,则买方将自动有权:
• 要求立即支付应得的剩余金额;
• 要求报销为取得上述付款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且不放弃对任何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索赔权利;
• 中止任何交货并因对方的违约行为终止协议,且立即生效。
5.4 如果设备已交货,但买方不支付和/或延期支付任何款额,则认为保修自动中止直至买方支付被延迟的付款,且买方因此将无权再次主张保修权利。
5.5 如果双方同意必须通过信用证执行付款,买方应履行相关手续以便通过一流的国际银行开立受益方为卖方的信用证,且该银行受国际商会2007年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后续变更和补充的管辖和约束。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应与订单一起或在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交给卖方。除非另有规定,信用证应为即期支付,且在任何情况下,它应允许部分交货和/或运输。
6.包装材料、测试和控制
6.1 测试材料应按照在订单确认书中指出的条款、条件、规定日期和数量免费发送至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应符合«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及后续变更的规定。卖方一旦收到测试材料,将进行其认为必要的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发送给买方。
6.2 如果买方不按照约定的条款、条件、既定日期和数量提供测试材料或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规范要求,则不视卖方违反此协议的规定。同样的,如果在生产中所用的材料质量和产品与买方提供的用于试验测试的材料质量和产品不同,则卖方将不对此承担责任。
任何因使用与测试期间所用材料不同的材料而对设备进行的更改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都将由买方承担;为此,双方同意如果因买方过错而延迟产品交付,买方将无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6.3 除非另行规定,卖方有权自行酌情决定退回和/或销毁用于试验测试和最终测试的全部或部分材料。任何相关费用将由买方承担。
6.4 在设备交付给买方前,卖方将进行检查,如必要将根据下述有关F.A.T.工厂试验程序的条款规定对其进行测试。
6.5 如果买方要求进行不包含在卖方的标准测试程序中的其他测试活动或启动测试,则卖方将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7.供应条款和条件
7.1 买方应提供为确定工作场地关联性风险可能必要的所有信息,并知晓如果不遵守卖方要求将构成对本协议的严重违约。
7.2 除非属于受信用证制约的交付(在此情况下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操作),买方在收到设备已就绪待运的通知后,应尽快通知卖方交货说明(供货中必要的文件、材料、信息等)。如果在通知买方设备已就绪待运后未收到必要的交货说明、文件、许可或授权,或买方要求延迟交货超过十(10)天,则卖方将有权安排该设备的仓储,且相关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在此情况下将认为卖方已履行了其交付义务,买方将对设备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坏风险承担责任,且买方应支付购买价格。 如果延迟接收设备的时间超过30天,则卖方有权因对方违约终止协议,且立即生效。
7.3 买方应负责取得任何目的国或货物可能运输或交付的中间目的地所需要的进口许可或文件。任何进口税应由买方承担。
7.4 除非另行书面明确规定,如果供货性质允许的话,卖方可以采用部分交货方式,而且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也适用于任何部分交货的情况。
8.交货条款和条件
8.1 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设备运输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且设备的保险费用将由买方支付。
8.2 交货日期和条款应在协议中明确指出。指定的交货条款将对不可抗力情况之外的所有情况有效,前提是买方遵守协议中指出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尤其关于:
• 提供订单加工所需的规范、图纸、样品、布局、批文和任何其他必要信息;
• 按照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在限期内提供测试材料;
• 首付款的履行和/或后续付款条款的遵守。
8.3 双方同意如果买方未根据协议规定向卖方提供必要的供货信息、文件和材料,且如果买方以某种方式造成设备延期交付,则卖方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将由买方支付。
8.4 买方必须在收到设备后立即进行检查。如果买方发现设备有明显缺陷,则应在交货后七(7)天内及时通知卖方(天数的计算应根据可适用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已履行交货的当天作为起始日计算);在上述指出的期限内未向卖方发出通知时,则认为买方放弃执行与此相关的权
利。
必须保存受损坏的设备和相关包装,以便允许卖方和/或运输商进行检查。
9.接受、F.A.T. 和 S.A.T.
9.1 FAT - 工厂验收测试。FAT 涉及的是设备的试验测试,且将在卖方的工厂进行。将由双方对 FAT程序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未对上述程序达成一致,则卖方有权按照其标准测试程序对设备进行测试。有关执行 FAT 的日期必须提前通知买方,以便其技术人员可以参加该项测试。
在以下情况下认为 FAT 成功:a) 买方参加 FAT且FAT结束时未提出任何关于设备性能的异议,或者
b) 买方在收到有关 FAT 的通知后没来参加 FAT且卖方在执行 FAT的过程中未发现任何有关设备性能的异常和不规范性。
9.2 FAT不成功。如果FAT不成功,则卖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设备达到买方同意的性能水平。如果这一过程给设备带来重要的改变,则应按照上述指出的程序重新执行FAT。
在此情况下,双方同意应根据所需的必要时间自动延长交货期限,以便可以进一步执行测试活动。
9.3 SAT - 现场验收测试。SAT 程序涉及到为保证设备符合双方一致同意的技术规范而进行的所有必要的活动。双方相互承认上述指出的程序必须在拥有适当的环境条件的地点执行,这包括但不限于:电气供应、连接系统、合适的相对湿度以及任何对设备的正确安装和启动必要的其他条件。
如果买方未向卖方提出书面投诉,则认为设备的SAT成功进行。如果该投诉未在SAT执行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卖方,则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且在投诉中必须明确指出设备的缺陷及/或安装和启动程序的不规范性。买方将无权对不同于上述提及的发送给卖方的投诉中指出的缺陷或异常提出索赔。买方必须在合理的时间段内提前通知卖方有关SAT程序的日期。任何情况下,买方必须确定一个SAT执行日期,且其不迟于设备交付后三个月,除非双方另行协定一个不同的期限。如果因不由卖方负责的原因而未能履行SAT,则应认为SAT已成功通过,且保修条款将从交付日期起生效,并应执行所有的相关付款。
9.4 除非另有规定,卖方将仅负责其设备至任何其他不由卖方生产的机器(物理分离的)接口处的试运行和安全要求保证。颁发给设备的 CE 标志指与使用说明书随附的布局图中的配置相同的设备,也保证所采用的安全和技术解决方案符合现行法律要求。因此,任何改变设备配置的干预都将自动免除卖方的任何责任,且所颁发的CE 标志将不再有效(2006/42)。
10.知识产权
10.1 由卖方或卖方授权的第三方开发或创意完善的专业知识、技术信息、设计、规范或文件、想法、概念、方法、工艺、技术和发明(“知识产权”)的完整权利、名义、利益和所有权应归属于卖方所
有。买方应对这些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这些信息,除非或直至这些信息成为公有领域信息;另外,未事先取得卖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买方不得为不同于设备用途的目的使用这些信息。
10.2 卖方将持有专利、版权、商业秘密、设计权利和任何其他有关设备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买方将不取得由卖方提供的有关设备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技术信息、专业知识、设计图纸和规范。
10.3 作为卖方标识的商标和任何其他品牌以及属于任何与卖方关联或受卖方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商标或品牌将根据卖方规定的用途并按照卖方将其在设备或相关文件上应用的方式使用。
10.4 如果买方获悉有关任何设备或对任何设备的生产、使用、销售或另行处置侵犯了任何第三方权利
(包括知识产权)的索赔(“知识产权索赔”),应将及时书面通知卖方。
买方应:
a) 授予卖方以唯一权威方的身份进行有关该知识产权索赔或任何相关谈判的辩护或解决;且
b) 及时提供卖方可能要求的所有正当的信息和支持。
在知识产权索赔的辩护或解决中,卖方可以根据其选择:
a) 根据本协议规定,为买方取得继续使用设备的权利;或
b) 更换或修改设备,以便其成为非侵权产品;或
c) 如果该等补救措施无法合理执行,可通过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并偿还买方为购买该设备已支付的价格,且买方将不承担任何未来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涉嫌的知识产权索赔基于以下方面,则卖方将没有任何责任:
a) 由买方提供的规范;
b) 由不同于卖方的任何其他方对设备进行的更改、修理或修缮工作;
c) 将设备与非卖方产品进行组合;
d) 设备的使用或维护未遵守卖方的说明。
10.5 根据本条款规定通知知识产权索赔的情况下,上述指出了买方的唯一、专有权利和救济权及卖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11.保修
11.1 卖方承诺,在其酌情决定下,修理或更换,或指派授权第三方修理或更换任何供应给买方的设备,而且涉及的是在正常和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设备的条件下发现材料或制造方面的缺陷,前提是:
a) 该设备一直根据其用途要求使用,且按照操作说明使用和处理;
b) 及时向卖方提出书面投诉;
c) 除非卖方以书面形式另行规定或指明,应在发货日期后18个月内通知缺陷或在SAT/设置日期后
12个月内通知缺陷,以先发生者为准;
d) 设备从未经过不同于卖方或其授权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方的修理或更改。
e) 买方按时遵守规定的付款条件。
11.2 如果设备或设备的一部分不由卖方制造,则卖方的责任将限于供应商/制造商给予卖方的保修范围,除非法律另有要求。
11.3 在更换情况下,买方应在更换设备交付后十(10)天内向卖方退还有缺陷的设备。
11.4 保修不覆盖一般的磨损零部件及因买方缺乏经验或疏忽大意导致的损坏,保修也不包括因违反卖方提供的说明,不正确的使用或在不适当的环境中使用而造成的损坏,或因使用与操作测试期间提供的材料不同的材料而造成的损坏。买方向卖方退回任何产品的行为不应被认为是卖方承认所提出的缺陷。买方将无权拖延、扣押和/或分期支付不属于保修索赔货物的付款。
12.约定损害赔偿金
12.1 卖方应努力满足协议中指出的交货日期。如果卖方不能满足设备或部分设备的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指出延期交货的理由和预期交货日期。如果延期交货完全属于卖方的过失,则买方将有权提出索赔,相关赔偿金在下述条款中约定
12.2 如果卖方因完全属于其自身的过失而不能在约定日期内(两周的宽限期)交付设备,则买方将有权索取损害赔偿金,每延迟一周的赔偿金为未交付货物价格的0.5%,最高金额为设备价格的5%。双方同意上述指出的约定损害赔偿金的支付将构成买方在卖方延期交付设备情况下的唯一补救措施。如
果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后十二周xx完全属于卖方的过失而未交付设备,则买方将有权认为此设备的延期交付已构成卖方的严重违约。
12.3 针对任何根据本条款规定可支付的约定损害赔偿金,买方必须在不迟于规定的交货日期后三十
(30)天提出索赔。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有关约定损害赔偿金的任何索赔,则认为最终放弃任何有关该约定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13.责任限制
13.1 即使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条款或规定,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不对任何与履行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有关的,间接的、特殊的或相应的损害和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因失去使用而造成的损害,失去利润,业务中断或损失,失去声誉,失去收入和机会)。
13.2 根据本协议或其他规定,卖方对买方应承担的责任总计将不超过所供设备的较低的约定购买价格或300万(三百万)欧元。
13.3 上述责任限制将不适用于死亡、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14.保密条款
14.1. 接收方承诺并与披露方达成如下:
a) 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和措施对机密信息保密;
b) 不使用或不允许使用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机密信息,涉及本协议管理和执行的情况除外;
c) 仅向其集团成员中为本协议的管理和执行目的需要知道机密信息的管理层、雇员和代理人披露该机密信息;且
d) 不向任何第三方,也不允许任何前述主体披露、传播、通知或提供机密信息。
14.2. 接收方同意每位可访问机密信息的管理人、雇员和代理人将被告知该机密信息的保密性以便其完全根据本协议条款的规定行事。接收方将对任何上述管理人、雇员和代理人的违约行为负责。
14.3. 接收方还同意,在书面要求下,将全部和任何机密信息的具体材料或电子版本交还给披露方。
14.4. 双方将保持本协议的机密性。为此,在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4.5. 双方承认并同意他们在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做出任何有关本协议或本协议下双方关系的声明或公告。
14.6. 在本条款(第14条)下规定的义务将在本协议终止(无论为何原因)后继续存续五(5)年。
15.不可抗力
15.1 双方将不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的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各自的义务或任何损失、成本、损害、费用和违约金承担责任。尽管如此,不应认为一方因资金缺乏而无力履行付款属不可抗力事件。
15.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期间内被免除受影响的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进一切合理的努力,尽快解除不可抗力事件并应在此不可抗力事件和影响停止后立即恢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15.3. 如果协议的履行在首次延期或受阻后六个(6)月后仍因不可抗力事件延期或受阻,任何一方为方便起见,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且没有向另一方因该协议终止支付任何损失赔偿的义务。
16.为方便中止/终止协议
16.1 买方可因任何理由,并由其全权酌情决定终止本协议。在此情况下,买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如果协议根据本条款规定终止,则:
- 卖方应将材料所有权和至终止日期已完工作的所有权交付并转让给买方
- 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购买价格中与已制造设备价值和至(为方便)终止协议日期已完工作价值相对应的部分(“终止费用”)。终止费用不应超过全部购买价格金额,可在考虑已履行的付款下适当调整和减少。
16.2 另外,买方可因任何理由中止本协议的履行,并书面通知卖方。 卖方将没有义务接受超过四
(4)个月(包括累计中止时间)的中止。为此,如果中止持续了较长的时间,则应自动适用第16.1条规定的为方便终止协议的条件。
17.因违约终止协议
17.1 在以下情况下,卖方将有权终止本协议(且立即生效)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影响卖方可能持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权:
• 买方延期向卖方支付本协议下的应付款,延长时间超过所规定的最后期限三十(30)天;
• 买方在所规定的期限后三十(30)天内未提取设备;或者
• 买方严重或持续违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且(如果此违约可以补救的话)在其被书面通知违约后三十(30)天内未采取违约补救措施;或者
• 买方被声明无力偿付债务或破产;为债权人利益进行转让或其他安排;其股本或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
被某政府机构征用;被解散或清算(排除不涉及该方无力偿付债务的兼并、合并、或创设其他公司或重组的情况)。
17.2 发生本条款下的违约终止时,卖方将有权保留买方至终止日期所支付的款额,作为所受损失的一次性补偿,包括间接损失、费用和成本,所发生的任何附加损失赔偿除外,且不影响附加的和/或其他权利。
18. 反 贿 赂 - 组 织 模 式
18.1. 双方承诺并同意:
a) 遵守所有反贿赂和反腐败的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整个协议执行期间拥有并坚持自己的政策和程序以便保证合规性,并在适当的时候加强政策和程序的执行;且
b) 及时向另一方汇报所收到的任何有关执行本协议的过度的财务优势或任何其他性质的优势的要求或请求。
买方就此声明它知晓IMA及其位于意大利的关联机构已采用第231/01号意大利法令规定的自身组织模式。
买方承诺遵守该组织模式的要求,并承认任何违反其原则的行为都将使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可根据要求提供组织模式。
19.杂项条款
19.1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可转移或转让本协议下的权利。只要卖方对其向买方承诺的义务承担责任,卖方可以授权其一家或多家关联机构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此供应义务的一部分。
19.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作为本协议解释基础的法律发生冲突,或该任何条款的全部或部分被某管辖机关认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应根据可适用法律的规定在尽可能反映双方原本意图的基础上重新表述该条款。为此本协议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将不受影响且应保持完整的效力。
19.3 本协议将构成双方的完整协议,并阐述了制约本协议履行的完整条款和条件。不存在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其他口头或书面协议,有关该主题的所有口头和书面信函都被本协议取代。 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被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9.4 买方在此声明将实施采购订单和接受发盘的人将拥有代表买方行事的所有权利。
19.5 任何一方不采取行动或无为都不应被解释为卖方放弃其本协议下或法律规定的权利。未经卖方书面签署表示同意,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可被放弃。卖方不执行或延期执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对该权利的持续放弃。放弃对某一违约行为的追究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或期后的违约行为放弃追究的权利。
19.6 有关设备的安全手册和使用手册将由卖方免费提供,如必要,将由买方复印。买方全权负责执行由卖方提供的所有安全手册和使用手册的内容。另外,买方务必保证以任何方式使用、维修或管理设备的人员接受适当的安全说明和使用说明。
20.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20.1 协议与本销售条款和条件受卖方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规定予以解释,不涉及法律冲突的原则。
20.2 除非下述 20.3节的规定,买方和卖方同意,任何及所有因协议和本销售条款和条件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包括任何有关其存续、有效性或终止的问题都应根据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由
按照此规则指派的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小组最终解决。仲裁程序采用英语进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对于因由 I.M.A. Industria Macchine Automatiche S.p.A. 或一家所在地位于意大利的关联机构提供的设备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其仲裁程序将在xx进行;在下述情况下在其他不同的国家进
行:
- 因所在地位于欧洲、瑞士和英国的IMA关联机构提供的设备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其仲裁程序将在巴黎进行。
- 因所在地位于美国的IMA关联机构提供的设备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其仲裁程序将在纽约进行。
- 因所在地位于俄罗斯联邦的IMA关联机构提供的设备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其仲裁程序将在莫斯科进行。
- 因所在地位于印度的IMA关联机构提供的设备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其仲裁程序将在新德里进行。
- 因所在地位于马来西亚的IMA关联机构提供的设备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其仲裁程序将在吉隆坡进行。
- 因所在地位于阿根廷和/或巴西的IMA关联机构提供的设备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其仲裁程序将在布宜诺斯xx斯进行。
20.3 任何及所有因协议和本销售条款和条件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包括任何有关其存续、有效性或终止的问题以及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IMA关联机构提供的设备的问题都应参考并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AIC”)的现行仲裁规则,按照SAIC管理的仲裁程序最终解决,该仲裁规则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条款。仲裁地将在新加坡。仲裁庭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仲裁语言为英语。
20.4 如果争议涉及的是本协议和本销售条款和条件规定的应向卖方支付的付款,则卖方将有权在买方公司所在地法庭启动法律程序。
买 方 签 名 卖 方 签 名
双方承认并确认,他们已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第5条(付款)、11条(保修)、12条(约定损害赔偿金)、13条(责任限制)、17条(因违约终止协议)和20条(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买 方 签 名 卖 方 签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