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2139 号)的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6,0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6,727,989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7.6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59,999,996.29 元,扣除发行费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2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2139 号)的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6,0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6,727,989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7.6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59,999,996.29 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6,033,455.2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亚会 A 验字(2020) 000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和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投资项目“业隆沟锂辉石矿采选尾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孙公司金川奥伊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伊诺矿业”)。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方便公司的管理,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锂业”)提供借款,以保障盛屯锂业控股子公司奥伊诺矿业的“业隆沟锂辉石矿采选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盛屯锂业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奥伊诺矿业与国海证券、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川信用社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1 | 四川盛屯锂业有限 公司 |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 0000000000000 |
2 | 四川盛屯锂业有限 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 | 431210100100095922 |
3 | 金川奥伊诺矿业有限公司 |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川信用社 | 86520120000024895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 1: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金川奥伊诺矿业有限公司
(甲方 1 和甲方 2 统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川信用社)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业隆沟锂辉石矿采选尾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 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允许
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等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等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按照孰低原则在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或抄送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解除。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盛屯锂业与国海证券、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奥伊诺矿业与国海证券、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川信用社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