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泰艾普股票代码:300157
收购人: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xxxxxxxxxxx000xx0x000
一致行动人之一:xxx
住所/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一致行动人之二:河北硕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00xxxxxxx00-000
一致行动人之三:xxx
住所/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签署日期:2022年5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摘要签署日,除本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恒泰艾普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收购人因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将导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五、收购人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本次交易并同意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后,收购人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本次收购已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收购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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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10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11
12
三、收购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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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xxxx、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上市公司 | 指 |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收购人/硕晟科技 | 指 |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硕晟智能 | 指 | xx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一致行动人 | 指 | xx科技、xxx、xx智能、xxx |
x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 | 指 |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证券交 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董事会 | 指 | 公司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指 | 公司股东大会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x报告书摘要 | 指 |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本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 | 指 |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xxx、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河北硕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 |
注:本报告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形成。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xxx,其一致行动人包括硕晟科技、硕xxx、xx
x。
(一)硕晟科技
企业名称 |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000xx0x000 |
成立日期 | 2020年7月17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MA01TLFA0T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翻译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二)xx智能
企业名称 | xx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00xxxxxxx00-000 |
成立日期 | 2021年12月02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8MA7DU92G3N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网络、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与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业务、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产品、智能设备、光伏发电设备的销售;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平面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三)xxx
姓名 | xxx |
x用名 | 无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13012419760131**** |
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 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 否 |
(四)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13012419820101**** |
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 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 否 |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xxx女士直接持有收购人硕晟科技51%股权,为硕晟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硕晟科技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xxx
xxx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51.00% 49.00%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xxx女士直接持有xx智能100%股权,为xx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智能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xxx
xx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投资恒泰艾普以外,硕晟科技未对外投资其他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硕晟科技未对外投资其他企业。
xx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xxx女士除持有公司股份外,对外投资公司及其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河北硕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000 | 100.00% | 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网络、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与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业务、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五 金产品、智能设备、光伏发电 |
设备的销售;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平面设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
2 |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20,000 | 51.00% |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不含医用软件);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 务;翻译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3 | 石家庄世群物资有限公司 | 300 | 40.00% | 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办公用品、五金交电、仪器仪表、橡胶制品、家具、通讯器材、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玻璃制品、阀门、水暖器材、电线电缆、化工产品及化工原 料、机电设备、金属制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以上全部范围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 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
xx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xxx女士除持有公司股份外,对外投资公司及其业务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
1 | 河北恒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500 | 90.00% | 物业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 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情况
硕晟科技成立于2020年7月17日,除投资恒泰艾普以外,硕晟科技未开展其他业务。
xx科技一致行动人xx智能成立于2021年12月2日,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硕晟科技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3月31日 /2022年3月末 | 2021年12月31 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 日/2021年度 | 2019年12月31 日/2021年度 |
总资产 | 4,844.50 | 4,083.30 | 35.76 | - |
净资产 | 2,189.25 | 2,371.95 | -202.95 | - |
资产负债率 | - | |||
营业收入 | - | - | - | - |
净利润 | -182.70 | -725.10 | -202.95 | - |
净资产收益率 | 8.01% | 66.86% | -100.00% | -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xx智能系新设立的主体,尚无实际业务经营,无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xx智能、xxx、xxx最近五年均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居留权 |
xxx | 男 | 经理 | 中国 | 河北省秦皇 岛市**** | 否 |
xxx | 女 |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 中国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否 |
xx岩 | 男 | 监事 | 中国 | 河北省石家 庄市**** | 否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居留权 |
xxx | 女 | 经理,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 | 中国 | 河北省石家 庄市**** | 否 |
xxx | 女 | 监事 | 中国 | 河北省石家 庄市**** | 否 |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恒泰艾普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
有境内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收购目的
一、收购人收购的目的
2020 年 8 月 5 日及 2020 年 8 月 10 日,xx科技与xxx分别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xxx将其持有的xxxx的所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硕晟科技行使,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xxxxxx科技为一致行动人。2021 年 10 月 21 日及 2022 年
2 月 28 日,xxxxxx科技分别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xxxx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硕晟科技行使。委托期限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xxxxxx科技一致行动人xxx的配偶的弟弟的配偶,xxxxxx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xxx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xx科技与xxx、xxxx、xxx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xx科技直接持有公司 9,416,742 股,xxx持有公司 104,521,480 股、xx智能未持有公司股
份、xxx持有公司 19,000,000 股。因此,xx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132,938,2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67%。
若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实施,本次收购后,硕晟科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增加至 80,627,990 股,xxx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增加至 175,732,728
股,xx智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增加至 71,211,247 股,xxx持有公司
19,000,000 股。综上,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达到 346,571,9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44%。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通过本次收购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二、收购人对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2年5月17日,恒泰艾普分别与xx科技、xxx、xx智能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2年5月17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收购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处置已拥有上市公司权益股份的计划;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事项外,收购人暂无其他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情况
(一)收购方式
x次收购方式为收购人硕晟科技及一致行动人xxx、xx智能以现金认购恒泰艾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二)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x次收购前, 硕晟科技直接持有公司 9,416,742 股, xxxx有公司
104,521,480 股,xx智能未持有公司股份,xxxx有公司 19,000,000 股。因
此,xx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132,938,2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67%。
若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实施,本次收购后,硕晟科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增加至 80,627,990 股,xxx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增加至 175,732,728
股,xx智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增加至 71,211,247 股,xxx持有公司
19,000,000 股。综上,本次股票发行后,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达到 346,571,9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44%。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通过本次收购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如下表:
股东名称 | x次收购前 | |||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股(股) | 拥有表决权比例 | |
硕晟科技 | 9,416,742 | 1.32% | 132,758,153 | 18.64% |
xxx | 000,000,000 | 14.68% | - | - |
xxx | 19,000,000 | 2.67% | - | - |
xxxx | - | - | - | - |
合计 | 132,938,222 | 18.67% | 132,758,153 | 18.64% |
股东名称 | x次收购完成后 | |||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股(股) | 拥有表决权比例 |
硕晟科技 | 80,627,990 | 8.71% | 275,180,649 | 29.73% |
xxx | 175,732,728 | 18.98% | - | - |
xxx | 19,000,000 | 2.05% | - | - |
xxxx | 71,211,247 | 7.69% | 71,211,247 | 7.69% |
合计 | 346,571,965 | 37.44% | 346,391,896 | 37.42% |
注: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7069号民事判决书,xxxx有的180,069
股股份由于增持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程序,对应的表决权受到限制。
二、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5月17日,恒泰艾普分别与xx科技、xxx、xx智能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xxx、xxxx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
签订时间:2022 年 5 月 17 日
(二)本次发行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恒泰艾普”)为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三)认购价格
x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
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四)认购数量
x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13,633,743股(含本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不超过71,211,248股(含本数)发行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xxx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不超过71,211,248股(含本数)发行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河北硕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不超过 71,211,247股(含本数)发行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本次发行前,若公司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认购对价支付
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确定最终的认购金额并以该等金额为准发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全部认购对价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待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并且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六)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七)协议生效
x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3、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4、中国证监会对于本次发行作出同意注册批复。
上述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满足,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八)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x协议在以下任一情形发生时即告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2、甲方本次发行未成功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或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
3、甲方根据客观情况,主动宣告终止本次发行或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撤回与本次发行相关的申请材料;
4、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九)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违反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xx、保证或承诺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约影响),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乙方应支付认购款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批复,甲方需对本次发行的募集金额、发行价格或发行股票数量等进行调整的,该等情形不构成甲方违约。
4、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未能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或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关要求,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甲方调整或取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构成甲方违约。
三、本次收购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xx科技、xxx、xx智能承诺本次收购的股份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四、免于要约收购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与硕晟科技、xxx、xx智能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上述发行对象出具的相关承诺,硕晟科技、xxx、xx智能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上述发行对象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收购人本次收购已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中,收购人用于认购恒泰艾普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均系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使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安排进行融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硕晟科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恒泰艾普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硕晟科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恒泰艾普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 |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xxx |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 xx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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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 xxx |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 xxx |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艾普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 |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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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艾普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 | xx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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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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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 | xxx |
x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艾普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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