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保时小牲畜满 3 月龄或体重达到 15kg;
中华财险甘肃省地方财政补贴型小牲畜养殖保险(甘肃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小牲畜。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山羊、蕨麻猪、萨能奶山羊、基础母羊(湖羊)、奶绵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小牲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小牲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小牲畜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小牲畜满 3 月龄或体重达到 15kg;
(三)对于年存栏量小于等于 30 只的属于散养,对于年存栏量大于 30 只的属于舍饲养殖;
(四)投保小牲畜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五)投保小牲畜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六)投保时保险小牲畜的月龄应在分标的清单中列明,与耳标号逐一对应。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牲畜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疾病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125 号,明确规定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的一类及二类疫病)。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三)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
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小牲畜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部门出具扑杀文件中的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明确政府扑杀补贴资金来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及管理措施明显失误导致的损失;
(二)在疾病、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三)盗窃、走失、淹溺、中毒;
(四)由于接受药物治疗引起不良反应,或者服用假冒伪劣药品导致死亡;
(五)因年老、慢性病久治不愈而被宰杀;
(六)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七)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九)未佩戴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小牲畜在被购入或调入至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之前及保险小牲畜在被出售、调出而离开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之后,所导致的死亡或被捕杀损失;
(二)保险小牲畜因死亡而导致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八条 保险小牲畜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 保险小牲畜的每头保险金额,当地政府有规定,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保险小牲畜直接物化成本,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根据投保时小牲畜存栏数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0%,如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有正式文件规定的,以政府文件内容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二条 对于散养的保险小牲畜,保险期间根据实际育肥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对于舍饲养殖的保险小牲畜(包括专
业育肥及自繁自育),要求按批次投保,保险期间根据实际育肥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 5 个月,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三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20 日(含)内为保险小牲畜的疾病、疫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小牲畜,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小牲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小牲畜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小牲畜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小牲畜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
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小牲畜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三)保险小牲畜因疾病、疫病死亡的,需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四)保险小牲畜因自然灾害死亡的,应提供区(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证明,火灾事故应提供消防或公安部门的证明;
(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材料;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小牲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小牲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月龄对应的赔偿比例赔偿金额=∑每只赔偿金额
(二)发生第五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只赔偿金额=保险小牲畜每只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月龄对应的赔偿比例-每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赔偿金额=Σ每只赔偿金额
奶绵羊、奶山羊、湖羊、萨能奶山羊不同月龄对应的赔偿标准
标的月龄 | 参考体重(kg) | 赔偿比例 |
3(含)-5(不含) | 20(含)-30(不含) | 70% |
5(含)-6(不含) | 30(含)-35(不含) | 90% |
6(含)以上 | 35(含)以上 | 100% |
xxx不同月龄对应的赔偿标准
标的月龄 | 参考体重(kg) | 赔偿比例 |
3(含)-6(不含) | 8(含)-15(不含) | 50% |
6(含)-8(不含) | 15(含)-20(不含) | 70% |
8(含)-12(不含) | 20(含)-25(不含) | 90% |
12(含)以上 | 25(含)以上 | 100% |
标的月龄=标的投保后至死亡时的育肥天数/30+承保时月龄
在以月龄确定赔偿标准有争议时,按照参考体重来确定赔偿比例。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小牲畜与非保险小牲畜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小牲畜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小牲畜每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小牲畜每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小牲畜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
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小牲畜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七条 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 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 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
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四)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
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五)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六)风灾:指风力 8 级以上,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冰雹:指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九)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二)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