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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附加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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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四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非乘客(如驾驶人、服务人员等)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提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在境内出险的,需提供由承运人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证明;
(二)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出险的,需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
构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承运人】是指专门经营水上、铁路、公路、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运输单位或企业,如轮船公司、铁路或公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他们一般拥有大量的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