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20351620221401
应对流域干旱长江口咸潮影响专项监测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203516202214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 乙方: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口水文 水资源勘测局 |
地址:xxxxxxxxx 0 x | xx:xxxxxxx 0000 x |
xxxx:000000 | |
电话: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联系人:xxx | 联系人:xx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在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指定的海洋监测站位附近区域,进行定点垂线、纵向沿程、横断面流量观测,并对数据进行记录。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固定垂线同步监测:共布置 11 条固定垂线,开展流速流向、分层盐度监测。
(2)纵向沿程调查:布置 2 条纵向调查线路,南线从苏通大桥-xx水库水域-中央沙头-四滧港,北线从新江海河-崇头-扁担沙串沟,每 2km 设置一个监测点位,在部分重点点位施测分层盐度,其他点位施测表层盐度。
(3)横断面流量监测:在白茆沙南、北水道及七丫口、鸽笼港分别布设 4 条监测断面,施测断面潮流量。
1.2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 3908000 元整,大写叁佰玖拾万零捌仟元整 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上海市
2.3 服务期限
x服务的服务期限: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采购 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xxxx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
期次 | 支付条件 | 支付比例(%) |
1 | 合同签订 | 70 |
2 | 完成资料整编及成果编制,并通过专家验收 | 30 |
(1)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
(2)第一笔付款服务:合同签订,待年度预算拨付后,甲方支付乙方 70%的合同款;
(3)第二笔付款服务:完成资料整编及成果编制,并通过专家验收,甲方支付乙方 30%
合同款;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保护区潮间带环境资源监测项目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保护区潮间带环境资源监测项目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保护区潮间带环境资源监测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保护区潮间带环境资源监测项目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乙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以及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档案资料:野外工作照片、阶段工作总结、项目执行报告、资金决算报告等。
9.5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保护区潮间带环境资源监测项目存在潜在缺陷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保护区潮间带环境资源监测项目正常运行。
9.6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7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的监测成果是真实可靠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
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4.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4.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5.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6.破产终止合同
16.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 3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19. 合同附件
19.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安全生产协议、保密协议、廉政协议。
19.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0.合同修改
20.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2023-01-03 | 日期:2023-01-03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如有其它需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1: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其中 2023 年 1 月 1 日至合同签订之日的服务费用由中标单位按照中标价的对应比例支付给该时间段内实际服务单位。
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为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本项目合同
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承担项目:应对流域干旱长江口咸潮影响专项监测的合同
二、项目期限: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市政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应明确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
3、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思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法规。
4、乙方应严格遵守以下水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
(1)作业前应到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妥《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2)认真做好测量船舶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做好船舶检验,确保船机正常运行。
(3)测量船舶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4)作业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遵守水上作业操作规程。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由作业组长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测量单位的总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所在测量区域和人员安全责任。
(5)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穿戴救生衣出舱作业,舱内工作应将救生衣放在方便抓取的地方。参加测量的船只及交通船都必须悬挂相应的信号旗(测量旗),夜间应显示相应的信号灯。
(6)应密切注意江面上的过往船只,及时提醒避免船只相碰撞。注意避让船只、漂浮物,避免航路冲突和测量设施损坏。
(7)一旦发生船只碰撞事故或紧急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保持稳定,服从船长与作业组负责人安排,采取正确的措施。在船上测量作业过程中遇有人落水,船上其他人员应立即大声呼叫“有人落水”,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船长,启动救援。紧急情况时,应发出紧急救助信号,报告上海海上救助(12395),甚高频 6 频道呼叫。测量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
(8)作业期间严禁喝酒。
(9)作业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5、乙方在进行潮间带测量时应精确掌握涨落潮时间,科学合理安排作业,配备救援、救生设施,有效避免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6、贯彻谁作业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作业期间造成人员伤亡,包括造成社会人员伤亡,社会车辆损坏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及协助事故调查工作,乙方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上报及善后处理,经济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实施。
7、乙方要根据国务院 1991 年第 75 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
定》和建设部 1989 年第 3 号令《关于扩大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的通知》的要求处理工伤事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还要立即上报施工所在区(县)安全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
8、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方各执壹份。
附件
廉政协议书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
局
为保证甲乙双方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守法、公平和诚信原则,防止各种违法违 纪行为的发生,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纪委关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一、双方领导应对各自业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努力提高他们遵纪守法、xx自律的意识和“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市场、以廉政促发展”的意识。
二、甲方及其业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乙方财物,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甲方及其业务人员不得向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甲方业务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业务人员不得向乙方索取礼品(包括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对乙方赠送的礼品,应婉言谢绝。难以拒收的,要及时上交单位财务部门。
五、甲方业务人员不得参加乙方提供的对公正履行合同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消费活动。
六、甲方业务人员不得借用乙方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及其他物品等。
七、甲方业务人员个人不得在乙方兼职、投资、参股或以其他名义,从乙方获取兼职工资、红利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报酬。
八、甲方业务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建造、装饰、维修私人住宅,不得接收乙方的其他变相资助。
九、甲方业务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要求乙方为他们的就业和出国等提供方便。
十、乙方对本协议第二条至第九条禁止甲方及其业务人员之行为,不得主动为
之。
十一、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展开业务活动,不得为谋求乙方利益对甲方及其业务人员行贿;对甲方业务人员索取财物的要求应予拒绝。
十二、乙方不得与甲方业务人员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追究等事项私下进行交涉,以达成某种默契。
十三、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项规定,甲方及其业务人员如有违反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上级举报,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应根据违规业务人员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厉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终止经济合同的履行,由于乙方违约,使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十五、本协议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方各执壹份。
附件
保 密 协 议
甲方(披露方):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乙方(接受方):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鉴于甲方与乙方已就 应对流域干旱长江口咸潮影响专项监测的合同 事宜开始磋商,并且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相关的信息数据;
鉴于甲方的信息数据具有非公开性,需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鉴于乙方愿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保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就双方合作过程中的有关保密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1.1 本协议提及的“披露方”指本协议甲方。
1.2 本协议提及的“接受方”指本协议乙方。
1.3 本协议提及的“主协议”是指甲、乙双方即将或已经就 x项目事宜签署的协议。
1.4 本协议提及的“保密信息”是指由披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前、之时或之后,为双方合作事宜以任何媒介方式(包括口头、书面及其他方式)提供给接受方的所有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拷贝、设计图纸、市政规划、政策信息及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任何数据。
2、双方责任
2.1 接受方同意,接受方不得使用披露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或者将该等保密信息散布,或以其它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人士或任何单位,但是不包括用于与披露方工作人员或授权代表进行谈判、讨论和协商之目的,或用以披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可能书面授权的其他目的。而且,接受方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也不得将双方之间进行的任何业务谈论、谈判或协议披露给任何形式的公共媒体。
2.2 接受方同意,接受方只能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有必要知晓该信息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以下简称“授权人员”),且该等人士已事先同意履行本协议项下事关接受方的各项义务,若有违反,则由该等人士与接受方共同连
带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
2.3 接受方同意以与保护自己保密信息一样的勤勉职责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且接受方声明,其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保密信息。
2.4 披露方根据本协议及主协议提供给接受方的任何保密信息以及任何载体均属于披露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以及任何载体在披露方请求时应当在请求提出后 20 天内,或者主协议终止或期限届满时,或者接受方决定其不再需要该等信息时,连同任何复印件一并归还披露方。
2.5 本协议未做出任何关于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规定或做出任何该等暗示。
2.6 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者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解释为披露方有义务向接受方提供信息。
2.7 在未征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接受方不得转让或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本协议对双方各自的受让人和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2.8 本协议应适用披露方已经或即将向接受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直至接受方收到披露方的书面通知,即以后的信息披露不再适用本协议。
3、承 诺
3.1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根据本协议或主协议取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泄漏给除本协议约定有权知晓保密信息的人士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4、违约责任
x接受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则接受方除应根据披露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外,还应向披露方支付相当于主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总金额 2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披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接受方还应向披露方全额补足。
5、争端的解决
如因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争端、争议或分歧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友好解决,则该等争端、争议或分歧应交由披露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裁决。
6、一般条款
6.1 完整协议:本协议凌驾于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进行的所有先前谈判、书面文件、承诺或协议。除非法律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口头或书面的,解除、放弃、改变或修改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
6.2 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应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其他条款应继续有效,除非该等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实质上改变本协议的主要意图,或者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与本协议其他条款不可分开。
6.3 不可转让和未弃权:任何一方不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或职责转让或让与给第三人。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不构成该方放弃将来执行该等条款的权利。
6.4 通知:本协议允许或要求的所有通知或报告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挂号信、专人送递、传真或专用快递公司投送。通知应送至下列地址,或者任何一方可能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6.5 生效及存续期间: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即生效,直至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非因接受方的原因且以披露方认可的方式为公众知晓或进入公众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