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凭公务卡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机以及发 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 第二十条 公务卡累计透支取现总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的50%,每日ATM、柜面及转账累计透支取现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0000元(含)。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公务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日照银行公务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务卡业务发展需要,更好的为预算单位及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结算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日照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日照银行针对财政预算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正式在职在编员工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而发行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 日照银行及所属网点(以下简称“发卡机构”)、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公务卡的分类、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务卡均为主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五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凭公务卡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机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
第六条 公务卡为人民币个人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是:财政预算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正式在职在编员工日常公务支出及个人消费支出等。
第三章 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八条 申办单位是财政预算单位的发卡机构应与财政部门和财政预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申办单位将承担所属单位员工公务卡公务消费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及法律责任;个人消费所产生的公务卡消费由个人承担全部个人消费的债务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正式在职在编员工,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
第十条 申请公务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同意发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资信状况;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确认遵守《日照银行公务卡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持卡人申请公务卡时一律选择凭“密码+签名”消费,领到公务卡时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务卡设有效期,最长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因公务卡到期而失效。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将公务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公务卡根据授信额度的不同分为普卡和金卡。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八条 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按单位财务部门规定报账,报账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还款结算。
第十九条 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费用(违约金、挂失补卡手续费等)、本期利息、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等。
第二十条 公务卡累计透支取现总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的50%,每日ATM、柜面及转账累计透支取现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0000元(含)。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公务卡交还发卡机构;办理销卡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承担清偿被销注公务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公务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务卡透支按月结算。透支年利率为18.25%,日利率0.05%,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对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持卡人消费交易,免息期最长为56天,记账日为每月10日。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额还款方式。
持卡人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但未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违约金。
持卡人选择最低额还款方式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优惠,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透支利息。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违约金,最多收取6个月。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金额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部分,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九条 公务卡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发卡机构将对挂失收取挂失手续费。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密码泄露请立即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数据,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数据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的申请数据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公务卡。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务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即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公务卡持卡人的使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名下关联账户内一切收入以归还其欠款,并保留对其合法收入及资产进行追偿的权利。
(六)发卡机构至少每年一次评估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按季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若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发卡机构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
(七)发卡机构有权将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八)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与公务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帐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与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
(五)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并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申请单位、持卡人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使用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年费等费用及违约金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八章 申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申办单位的权利:
(一)申办单位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申办单位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办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持卡人个人状况随时向发卡机构申请调整持卡人透支额度。
(三)申办单位有权调取或知晓本单位持卡人透支额相关数据,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提供对帐服务。
第三十七条 申办单位的义务:
(一)持卡人按照规定,在免息期内将公务性消费支出的回单及发票交单位财务报销人员时,申办单位有义务及时按透支额进行还款,对因单位财务人员未及时处理造成的利息类等支出,由申办单位承担,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帐户直接收取。
(二)遇公务卡持卡人岗位或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办单位有义务事先通知发卡机构,以及时变更公务卡的使用权限或撤销持卡人的持卡资格,如单位未履行以上义务,申办单位将承担一切由岗位变动人员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及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x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日照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和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公布的业务规定;持卡人使用公务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遣办理业务,应遵守日照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三十九条 x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和修改。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45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公务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四十条 发卡银行服务热线电话:0000-00000(日照)4006896588(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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