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信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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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6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1.4
❖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2.3
❖ 您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5.2
❖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5.5 保险金给付 | 8.10 | 攀岩 | |
1.1 | 合同的构成 | 5.6 诉讼时效 | 8.11 | 探险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12 | 武术比赛 |
1.3 | 投保范围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13 | 特技表演 |
1.4 | 保险期间 |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 8.14 | 现金价值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
2.1 | 保险金额 | 7.2 |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 |
2.2 | 保险责任 | 7.3 | 地址变更 | |
2.3 | 责任免除 | 7.4 | 合同内容的变更 | |
2.4 | 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 7.5 | 争议处理 | |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8.释义 | |||
保险费的支付 | 8.1 周岁 | |||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2 意外伤害 | |||
4.1 明确说明 | 8.3 《人身保险伤残评 | |||
4.2 如实告知 | 定标准及代码》 | |||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4 毒品 | |||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5 酒后驾驶 | |||
5.1 | 受益人 | 8.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8.7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5.3 | 保险金申请 | 8.8 | 猝死 | |
5.4 | 保险事故鉴定 | 8.9 | 潜水 |
信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➊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的构成 |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 |
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 ||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 ||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 ||
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 ||
1.3 | 投保范围 |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8.1 计算。凡投保年龄为十 |
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 | ||
险人。 | ||
1.4 |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 |
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8.2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 | |
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8.3 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 ||
码》确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等级及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照本合同保险 | ||
金额乘以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 ||
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 | ||
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 | ||
险金。 | ||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项目的,应首先对各 | ||
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 | ||
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 | ||
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 |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结构或功能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4;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6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8.7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猝死 8.8;
(7)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8.9、跳伞、攀岩 8.10、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8.11、摔跤、武术比赛 8.12、特技表演 8.1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 ||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14。 |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 ||
现金价值。 | ||
2.4 | 其他免除保险责任 | 除“2.3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4.2 |
条款 | 如实告知”、“5.2 保险事故通知”、“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7.2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 |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合同“4.2 如实告知”规定的本公司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❺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 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5.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6 诉讼时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❻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❼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
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我们将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现金价值。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的,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计算
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3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7.4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❽ 释义
8.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3 《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保监发〔2014 〕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是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8.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8.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8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疗机构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以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8.9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10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11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12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13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8.14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保障期间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本条款内容结束>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法律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保险条款公平合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条款文字准确,表述严谨;
三、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法律责任人: xx 2022 年 6 月 29 日
总精算师声明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精算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分类准确,定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二、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三、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银保监会精算规定;
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总精算师: 余跃年
2022 年 6 月 30 日
一、年保险费率
单位:元
职业类别 | 每 1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年保险费率 |
一类至四类 | 4.0 |
二、极短期费率
保险期间短于一年的,费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极短期费率=年保险费率×极短期费率调整因子
其中,极短期费率调整因子根据具体保险期间对应的风险水平因素确定,具体如下:
保险期间(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极短期费率调整因子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保险期间(个月) | 7 | 8 | 9 | 10 | 11 | 12 |
极短期费率调整因子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说明:
(1)保险期间在 7 日以下(含 7 日)的,极短期费率调整因子为 10%;保险期间在 8 日
至 15 日之间(含 8 日及 15 日)的,极短期费率调整因子为 15%;保险期间在 15 日以上(不
含 15 日),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
(2)保险期间在 1 个月以上,不足 2 个月的,按 2 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 2 个月以上,不
足 3 个月的,按 3 个月计算,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