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嘉里物流联网有限公司之
标准经营条款及细则
[第3版 2020年1月20日]
标准经营条款及细则
第一部分:适用于所有服务
1. 适用范围
1.1. 受限于以下第1.2条,本公司进行的的任何活动及/或提供的任何服务(无论有偿与无偿)均受本条款之约束。
(a) 第一部分的条款适用于所有服务。
(b) 第二部分的条款仅适用于本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提供的服务。
(c) 第三部分的条款仅适用于本公司以主事人身份提供的服务。
1.2. (a) 倘若本公司以承运人或主事人的身份签发“提单”(无论是否可转让)、“公路提单” 、“铁路提单” 、“空运提单” 、“联运提单” 、“货运代理提单” 、“ 货运代理收据” 、“仓储证”或“物流服务协议”等文件(以下简称“合约文件”) ,而合约文件之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或相抵触时,则以合约文件之条款为准。
(b) 除运输及物流服务以外,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均受制于本公司与客户另行订立的书面协议之条款及细则。
1.3. 除非另有所述,本公司均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提供所有服务,但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则以主事人身份提供服务:
(a) 在执行任何载运、处理或储存货物的服务时,惟只限于由本公司或本公司雇员进行载运, 且该货物也是由本公司实际保管及控制;
(b) 本公司以书面明示同意以主事人身份提供服务;或
(c) 本公司被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判定其身份为主事人。
1.4. 在不损及第1.3条之一般原则下及/或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a) 不能单以本公司就任何性质的服务收取费用, 而裁定或证明本公司就该服务以代理人或主事人身份行事;
(b) 不能单以本公司提供其自有的或租赁的设备, 而裁定或证明本公司就货物的任何载运、处理或储存以代理人或主事人身份行事;
(c) 倘若本公司促成第三方与客户或货主订立提单、运输合约或任何其他服务协议,则本公司是以代理人身份行事;
(d) 在提供与海关规定、税款、许可、领事文件、原产地证明书、检查证明书有关或其它类似的服务时,本公司是以代理人身份而永不以主事人身份行事。
2. 定义及释义
2.1. 在本条款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货物单位”指每个实物单位或每件未包装的货物;
“CIM (COTIF)”指于1999年维尔纽斯协议修订之《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及统一规则》;
“CMR”指于1956年5月19日通过之《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OGSA”指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本公司”指嘉里物流联网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本条款”-指本标准经营条款及细则;
“保密数据”指一方所接收或接触到属于另一方的所有非公开的技术、商业或其他性质的指南、程序、档案、数据及/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有关其科技、客户、供货商、商业计划、市场营销活动、财务及公司业务的信息),不论该数据是以书面、 口头、电子形式和/或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只要该信息已被标示为专属或机密,或根据该数据的性质接收方应合理地知悉该数据为专属或机密的;
“托运物品”指客户藉单一托运单交付给本公司托运的货物 (不论是一个或多个货件、包裹或货物单位,或不论是包装或散装发运的) ;
“托运单”指客户每次就指示本公司从指定地点提取及/或交付托运物品而提交给本公司的
(经其签署或未签署的) 托运单、交货单、提货单或双方同意的其他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文件;
“运输工具”包括用于运载或固定货物的任何容器、纸箱、集装箱液袋、拖车、运输槽罐、
框架集装箱、大木箱、箱、托盘、平台箱或任何类似的装运器具及任何附带或有关的设备;
“客户”指本公司应其要求或代其承接任何业务、向其提供意见、数据或服务的任何人;
“危险货物” 指具有危险或危害性,且在储藏、处理或运输过程中受《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 IATA 危险品规例》,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 (RID), 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oad (ADR)和/或任何适用相关法律特别规管的货物。危险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易爆品、易氧化品、压缩或液化气体、燃料、易燃品、有毒物品、易腐品及放射性物质等;
“交货地点” 指托运单上指定的可行交货地点,但不包括邮政信箱;
“指定取货地点”指托运单上指定的可行取货地点,但不包括邮政信箱;
“配送中心”指本公司根据客户指示而储存或处理货物的仓储存设施;
“费用”指客户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及所有服务费、费用及任何其他款项;
“不可抗力”指,就任何一方,任何(i) 超出其合理控制能力,(ii) 不可合理预见,及(iii) 妨碍其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疫症、地震、飓风、海啸或其他
自然现象,暴动、战争、民众骚乱或其他公开的敌对行为,工人罢工、停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行动; 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的限制或禁止、以及公共交通或其他设施中断或阻塞等情况;
“货物”指所有为服务的目的而交付至本公司的任何种类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及特殊货物;
“海牙规则”指于一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海牙xx比规则”-指经于1968年2月23在布鲁塞尔签署的议定书修订的海牙规则;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指令”指客户明确要求的xx,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指示及/或在合约文件所列明的指示;
“特许材料”指本公司为或就本条款下的服务不时以任何媒介(包括任何软件及有关档、操作程序手册及标准操作程序)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文件及材料;
“货主”包括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及收货人,以及对货物拥有或可能会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及其代表;
“蒙特利尔公约” 指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包裹”指有关具体服务的“提单”(无论是否可转让)、“公路提单” 、“铁路托运单”、 “空运提单” 、“联运提单” 、“货运代理提单”、 “货运代理收据 ” “仓储证”、或任何形式的货运收据面页所载明的单位;
“有关当局”指海关部门、海关检查站、港口机关及任何对有关货运或货物具司法管辖权的其他机关;
“RTFR”指中国《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运40号);
“服务”指本公司任何以书面形式确认提供的服务;
“服务费”指客户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
“船公司”指任何本公司就货物运输直接或间接委托的拥有、管理、出租或营运船只、货车、铁路、飞或其他交通公具之人士;
“SMGS”指于1951年11月1日生效之《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议》及其后之修订;
“特殊货物”指任何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腐货物、鲜活货物、冷冻货物、易碎货物、罕见尺码的货物等;
“仓储” 指本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货物储存和处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看管、保管、控制、储
存、归类、存货管理、处理、装货卸货等服务;
“仓储证”指本公司向客户发出的任何存货单据;
“核实总质量”指《海上生物安全国际公约》于2016年7月1日生效修订下之核实总质量;
“华沙公约”指于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署关于国际空运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或于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作出修订的该公约,视乎情况所需而定;及
“xx安特卫普规则”指《xx安特卫普规则1974》及其最新之修订。
2.2. 在本条款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a) 凡提述法規條文、本條款或任何其他文件時,均應詮釋為經不時取代、修訂、重訂或補充的法規條文、本條款或任何其他文件;
(b) 凡屬於單數的文字,其涵義亦包含複數,反之亦然;
(c) 凡屬於一種性別的文字,其涵義亦包含各性別;
(d) 凡提述“人”,其涵义包括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及非法人团体和组织 ;
(e) 凡提述条款及附表时,应指本条款的条款及附表;
(f) 条款标题及目录只为方便而设,并无法律效力。
2.3. 所有在本条款载述或默示由客户作出、提供或承担的xx、保证、承诺、协议、契诺、义务、责任、担保及弥偿,均应当作由客户与货主共同及各别作出、提供或承
担。
2.4. “包括”一词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3. 客户的义务
3.1. 与本公司订立任何交易或业务的客户,特此保证客户乃货主或其授权代理人,而且同意接纳、并代表货主接纳本条款。
3.2. 倘若客户以货主的代理人身分行事,客户亦向本公司承担个人责任(但不损及本公司针对货主所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偿),因而就有关交易或业务而言,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及货主共同及各别强制执行本公司的权利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应付给本公司的任何款项的追讨权利)。
3.3. 客户保证对影响其业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买卖条款及所有其他相关事项,有合理的认识。
3.4. 客户同意在本公司指定的合理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所有必需和有关的数据,以便本公司能提供服务。 客户明白本公司必须根据该等信息制订物流服务计划及进行物流服务操作,如果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该等信息,嘉里有权要求客户支付因延误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3.5. 客户进一步保证:
(a) 已使用适当的包装或货物单位稳固及妥善地包装及标签货物,而本公司概不对因装货不善或不足而对货物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不论该损失或损害是因何引致;
(b) 倘若客户交付的货物已装运在货柜、拖车、框架集装箱、斜台、火车卡、槽罐、空运货柜或任何其他运输单位,则:
(i) 该运输单位状况良好,适合载运及/或储存该货物,亦适合进行与服务相关的载运、储存及其它处理工作;及
(ii) 该货物适合在该运输单位载运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并已妥善及良好地装载于运输单位内;
(c) 就报关及其它用途而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货物之细节、描述、价值及其它详情,均为真实、完整及准确,并按照本公司合理要求的格式提供;
(d) 在不影响第7条任何规定的情况下,有关货物适合进行与服务相关的载运、储存、装货、卸货及以其他方式处理;
(e) 客户应告知本公司与货物有关的特殊性质,包括但不限于该货物的变质或损坏可能性、其危险性、其可能产生的污染性,或其可能对其他货物、财物、人或环境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的情况;
(f) 货物的收货人或有权提取货物的其他人,须于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提取货物,并须在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支付一切所需费用、税项及关税,亦须遵循一切所需手续及程序。
3.6 在不影响上述第3.5条的情况下,客户不可撤销地声明及保证,客户将向本公司申
报及提供一切用以遵守与货物核实总重量相关要求而需提交的数据。 客户并同意弥偿本公司及/或其雇员、代理人、或受让人因未能全面及准确地提供上述数据而引致的任何索赔、损失、费用、赔偿、责任、延误或成本。
4. 本公司的义务
4.1. 本公司同意按本条款提供服务,客户在此按本条款委托本公司提供服务。
4.2. 本公司应运用所有合理的技术、谨慎及尽力地提供服务。
4.3. 本公司执行服务的责任仅限于由本公司为执行服务而管有货物至服务完成这段期间所需承担的责任。
4.4. 本公司仅在双方做出书面修改后才须提供没有具体包括在服务中的服务。 在不损及上文规定的情况下,倘若已事先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客户须就本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付款。 款项则按本公司经正式授权的工作人员证明为本公司目前的惯常收费而定。
4.5.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时间并非本条款的要素。
5. 本公司的权利
5.1 本公司有权决定透过本公司、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关联公司、分包商或代理商提供服务。除另有合约订明外,任何应用本条款之合约均由本公司(代表其自身及以代理身份代表该等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关联公司、分包商或代理商) 订立,此该等公司均有权享有本条款下的利益。
5. 2.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本公司有权并获授权不需向客户发出通知而自行或代表客户订立合约:
(a) 藉任何路线、任何方式或交由任何人载运货物;
(b) 在任何船只载运任何种类的货物,不论是在甲板上或下,或使用集装箱与否;
(c) 于任何期间内,由任何人在任何地点,不论是岸上或海上储存、装货、卸货、运输、转运、装运、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货物;
(d) 载运或储存货物在集装箱或与其他性质的货物集拼运输;
(e) 履行其自身的义务;
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或与履行本公司义务及与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作出其他作为或订立其他合约或安排。
5.3. 倘若本公司合理地认为偏离客户的指示对更加合乎客户利益,则本公司有权(但没有义务)偏离有关客户的指示,且本公司无需承担任何额外的责任。 在本公司要求下,客户应支付任何合理产生的额外的收费。
5.4. 本公司可遵守任何有关当局所发出的命令或指示。如本公司根据该命令或示对货物进行处置或将货物移交给有关当局,本公司对有关货物的责任即告终止。客户应承担并弥偿
本公司该货物所产生的任何关税、税项、罚款、费用及损失。
5.5. 在不损及前文所载的一般原则下,本公司获授权与第三方达成应付予第三方的费用,而无须通知客户或取得客户特别授权。 各方同意本公司应付予第三方的费用与客户应付予本公司的费用两者之间的差额是本公司的佣金、酬金或利润。客户放弃及并不享有任何权利查询本公司应付予第三者的费用,而本公司亦无任何责任向客户交代本公司所获的佣金、酬金或利润。
5.6. 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人士有权(但没有义务)在任何时候打开任何载货容器或包装以检查货物。 如果本公司认为未能在不引致任何额外费用或就载货容器或货物采取额外措施的情况下安全及妥善地载运该货物,本公司有权终止运输、终止服务、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在合理的附加费用下将货物在岸上或海上继续运载或储存在有遮盖或露天的任何地方,在储存货物后本公司应被视为完成服务。xxxx偿本公司因此引致的任何合理的额外费用。
5.7. 本公司并无责任为客户安排独立运载、发送、装货、卸货、储存或处理货物。本公司有权(但没有义务)将客户货物与其他货物综合处理。
6. 本公司作为代理人订约
6.1. 倘若本公司由于及/或基于服务以本身名义代表客户与任何第三方订立合约,本公司的身份并非《航空运输条例》、《海上货物运输条例》(或类似条例)或其他情
况下所指的承运人,而本公司亦非以主事人身分与客户订立或声称订立任何合约,藉以运载、储存、运输、转运、装运、卸运、提供选取及包装服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货物。本公司的唯一责任,仅为促致订立合约以第三方运载、储存、运输、转运、装运、卸运、提供选取及包装服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货物。
6.2. 在不损及本条款所载的例外及限制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享有与任何第三方所订合 约明确载述或隐含惠及该第三方的所有例外及限制条款。 客户不得寻求施加于该 第三方上任何超越在有关合约该第三方所承担的责任,或附于本条款的例外及限制,并以较轻微者为准。
7. 危险货物及特殊货物
7.1. 除非预先另有书面协议,客户不得向本公司交付或让本公司处理危险货物及/或特殊货物。 倘若货物为“危险货物”或“特殊货物”,客户应进一步明确地书面通知本公司。
7.2 客户保证其已获有在本公司履行有关于危险货物及/或特殊货物的服务(包括运输及/或储存)时所需之许可证。
7.3. 如果客户违反上述第7.1条及第7.2条,客户应对因货物造成的所有费用、损失或损害负责,并弥偿本公司因此引起的所有罚款、索赔、赔偿、开支及费用及其他责任,致使本公司免受损害。同时,本公司或当时保管货物的任何其他人,可在不通知客
户的情况下自行酌情决定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货物。
7.4. 如果本公司同意受理危险货物及/或特殊货物,但其后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认为该等货物对其他货物、财产、生命或健康构成了风险,本公司可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自行酌情决定销毁、处置、废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等货物,而其费用将由客户及货主共同及个别承担。 本公司或当时保管或控制该等货物的任何其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损及本公司享有服务费的权利。
7.5. 客户应确保其已根据其托运的危险货物和/或特殊货物的性质,并在遵守有关法例的要求下,对该托运的危险货物和/或特殊货物作出了足以防范其在物流服务过程中产生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包装或其他防范措施。对于因客户未履行本条义务,而导致托运的危险货物和/或特殊货物产生任何损失或损坏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6. 客户应按照有关法例要求对危险货物及/或特殊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及贴上卷标,标明该类危险货物及/或特殊货物的性质及特性。
7.7. 若客户需要托运危险货物或特殊货物,在将该危险货物或特殊货物运送到本公司或通知本公司取货前,应至少一日前,将有关该危险货物或特殊货物的特别处理指令和 物质安全数据表书面提交给本公司。
7.8. 除事前与本公司书面作出特别安排外,本公司不接受或处理黄金、硬币、宝石、珠宝、贵价物品、古董、油画、牲畜或植物。倘若客户在事前没有取得本公司书面同
意下将上述货物送交本公司或令本公司须处置或处理任何上述货物,则本公司毋须就该等货物或其任何部分而承担(不论任何原因所致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损失、损坏、不交付、不当交付或延迟交付),不论装运随附的任何文件是否已载示、申报或指出有关货物的价值。
7.9. 除非事前书面通知本公司货物性质及须保持的特定温度范围的,否则客户承诺不会将需要温度控制的任何货物交付运输。 客户进一步承诺已适当地预冷或预热集装箱,以及特殊货物已适当地加载集装箱及妥善设定了温度控制。如果客户不遵守上述要求,本公司对特殊货物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7.10. 本公司对容器的温度控制装置、设备、保温材料或任何器具的缺陷、故障、损坏或运作中断而对货物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惟本公司应在开始服务或载运时或之前尽其最大努力将制冷容器保持在有效状态。
7.11. 倘若本公司同意按特定温度或在温度范围内运载特殊货物,本公司仅保证温度控制装置按规格运作,本公司并不就特殊货物的实际温度作出任何保证或协议。
8. 运输方法及路线
8.1. 本公司可在任何时候而无须通知货主的情况下使用任何方式、路线及程序作运输、储存或装载货物;或以任何运输方式装载或运载货物;或将货物从一个运输工具转移到另外一个运输工具,;或在任何地方卸货、装货或清除货物及/或以任何方式转
送货物;或全权决以任何速度或任何路线执行服务;或按任何次序一次或多次转至或停留在任何地方;或在任何地方装载或卸下货物 ;或遵守有关当局或其代表或机构发出的任何命令或提出的任何建议;或按本公司使用的运输工具的保险条款有权就执行服务发出命令或指示的人士的建议。
8.2. 按以上第8.1条进行的任何事情或因此发生的任何延误应被视为符合服务规定,而不得被视为任何性质或程度的服务偏差。
9. 仓储
在等待發送或交付期間,本公司可全權決定將貨物儲存在任何地點,而除非本公司由故意錯失或極度不當行為或極度疏忽而造成, 否則貨物任何損失或損害的風險將由客戶或貨主承擔,及有關費用將由客戶承擔。
10. 保险
在客戶要求,並事前給予本公司書面指示及獲本公司書面接納的情況下,本公司將僅以客戶代理人的身分,盡其合理努力代表客戶安排包含放棄代位元權利條款的保險,而費用由客戶承擔。本公司並不保證或承諾任何有關保險將獲得有關保險公司或承保人接納。所有經本公司安排的保險,均須受承保的保險公司或承保人的保險單所載的一般除外情況及條款規限。除非另有書面議定,本公司並無任何責任為貨物安排投購獨立保險。倘若有關承保人基於任何原因對其責任產生爭議,則客戶作為受保人只可向承保人作出申訴。
11. 申报价值
11.1. 除非客户事前给予明确书面指示并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接纳,否则本公司没有责任为履行任何法规、公约或合约规定就货物的性质、价值或交付中的任何权益作出 报。
11.2. 在不损及第11.1条所载的一般原则下,凡须按照承运人、货仓管理人或其他人所承担责任范围及程度选择收费,则货物的发送、处理等各项之有关风险将由客户或货主承担,而本公司可绝对酌情决定所承担收费(包括最低的收费)。除非客户事前给予明确书面指示并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接纳, 否则本公司在可选择性 报的情况下不会作出任何价值 报。
11.3. 仅为保险、出口、海关或其他用途而作出的货物价值或性质的xx或 报,并不应被诠释为上文第11.1条及/或11.2条所指发给本公司作出任何 报的指示。
11.4. 在遵循以上第11.1条、11.2条及11.3条的规定的情况下,若客户向本公司交付货物时书面 报较高的货物价值且获得本公司书面接受,本公司的责任可增加至该等较高的货物价值。 倘若本公司要求,客户应支付额外费用。 在此情况下,倘若货物的实际价值超过该等 报价值,该价值应被视为所 报之价值。本公司的责任(如有)不得超过所 报之价值,任何部分损失或损害应根据该等 报价值按比例进行调整。
12. 交货及放货
除非本公司另行书面同意,关于凭付款或提交特定交件而交货或放货的指令应采用书面形式表达。
13. 日期及时间
除非本公司事前以书面同意货物应于特定的日期及时间离开或到达,否则本公司对货物的离开或到达日期及时间不承担责任。本条款中提及的任何日期及时间仅是预计日期及时间,仅供接收人参考。
14. 税款
客户须就有关当局向货物征收的任何关税、税项、征费、按金或各类开支,以及本公司因而产生或蒙受的任何储存费、滞港费、罚款、费用、损失负上责任。客户进一步保证在收到本公司书面要要求下即时弥偿本公司上述的损失。
15. 保护权利
就有关于客户或货主可针对任何第三者而作出任何的索偿或补偿,本公司对客户或货主并无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出任何通知、或以其他方式采取保护或保障客户或货主权利的行动。
16. 一般免责条款
16.1. 除本公司按本条款有权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如果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是由于以下的原因造成或引起的,本公司亦可免责:
(a) 客户及/或货主的不正当行为或疏忽;
(b) 遵守客户及/或货主及/或其他有权发出指令的人的指令;
(c) 客户所 报的货物资料虚假、错误、不正确或不完整;
(d) 货物缺乏包装或包装不当;
(e) 客户自行处理、装卸或堆放货物;
(f) 货物的固有瑕疵及/或自然损耗;
(g) 货物、其包装或集装单位没有充份标示记号或数量;
(h) 服务前及服务后的损失及/或损害;
(i) 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暴动、内乱、罢工、闭厂、停工或劳工管制;
(j) 军事行动;
(k) 核事故;
(l) 不可抗力;
(m) 火灾、水灾或风暴及其引致的后果(除非火灾或水灾是由本公司的过错造成);
(n) 在服务执行期间拯救生命或企图拯救生命以及紧急避险情况;或
(o) 本公司通过合理努力但仍无法避免的任何原因或事件。
17. 客户的一般赔偿责任
17.1. 客户须就以下各项产生或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的一切索偿、责任、损失、损害、罚款、义务、诉讼理由、利息、费用(包括律师费)及支出,在本公司作出书面索求时立即为本公司作出抗辩、向本公司作出弥偿,并维持本公司免受损害:
(a) 因受客户或货主控制下之活动、或其回收或取回货物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强制执行诉讼、罚款或费用;
(b) 与货物性质有关的任何产品责任,除非由本公司的疏忽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
(c) 客户或货主的行为、疏忽或违约;
(d) 本公司按照客户或货主之指示行事;
(e) 客户或货主违反保证或违反义务;
(f) 客户或货主的数据或其指示不准确、不详尽或含糊;
(g) 客户或货主的欺诈或犯罪行为;或
(h) 客户或货主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 (包括但不限于与环境保护或公共卫生有关的法律)。
17.2. 本公司发出的任何形式之意见及数据仅向客户提供。 客户须就任何其他人因依赖有关意见或数据而引致的一切索偿、责任、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而为本公司作出抗辩,向本公司作出弥偿并维持本公司免受损害。
17.3. 客户承诺不得就货物或本公司所提供或拟提供的服务下的责任加诸或试图加诸于
本公司任何雇员、分包商或代理人身上,客户亦不得向有关雇员、分包商或代理人提出索偿。倘若已提出任何有关索偿,则客户须在收到本公司书面要求后立即就因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向本公司作出弥偿。
17.4. 在不损及前文所述的情况下,每名有关雇员、分包商或代理人有权享有本条款下惠及本公司的规定,犹如有关规定明确惠及有关雇员、分包商或代理人一样。在订立有关服务的任何协议时,本公司不仅代表其自身而且以代理人及托管人的身份代表其雇员、分包商或代理人订立该等协议。
17. 5. 在本条款中,“分包商”包括直接及间接的分包商及其雇员及代理人。
17. 6. 在本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对于由客户或货主引致或应负责的、对本公司或任何人的财产或运输工具造成的损失、损害、污染、扣留或滞留,客户负上全部责任。
18. 费用
18.1. 在本公司收到货物时,本公司应被视为已完全可获取有关费用,在任何情况下,费用均须支付且不可退还。
18.2. 客户负有首要法律责任支付一切费用,不论费用的全部或部分是预先缴付或容后收取的费用。
18.3. 所有费用均在不得被抵销、反索偿、扣款或停止执行的条件下支付。
18.4. 本公司有权要求客户预支款项,藉以在提供发票之前支付费用、税款、收费、税项及/或其他应付款项。 于接获有关书面要求后,客户须向本公司预支有关款项。
18.5. 即使客户指示本公司第三方收取费用及/或其他开支,客户仍须对有关费用及/或开支负责。于接获本公司的书面索求时,客户须实时将该等费用及/或其他开支(或其未付余额),连同利息(如适用),在不含任何扣款、抵销或反索偿的情况下支付给本公司。 在不损及前文所载的一般原则下,倘若货物被有权接收货物的任何人拒收,或被海关或有关当局没收,或本公司基于任何理由认为安排交付及/或退回货物不切实可行或不可能,则本条款仍然适用。
18.6. 对逾期未付款项,本公司有权自有关款项到期之付之日起计直至有关款项全数清偿之日为止收取按照月利率2%计算之利息。
19. 报价
本公司所作出的报价均以客户立即接纳为本,本公司有权撤销或修订有关报价。倘若外汇风险、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或其他与服务有关之货物的收费有所变动,除非本公司另行书面同意,否则即使客户已接纳报价,本公司仍有权修订报价或收费,不论有否发出事前通知亦然。
20. 影响服务提供的事项
20.1. 倘若服务在任何时候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障碍、风险、延误、困难或不利情况(包括货物的状况)的影响,无论服务是否已经开始,本公司有权作出以下行为:
(a) 在无需向客户及/或货主发出通知的情况下放弃提供服务,及如在情况许可,将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放置在本公司认为安全及方便的任何地方供客户及/或货主处置,本公司就该等货物有关的责任将随之停止;或
(b) 在不损及本公司其后按以上第20.1(a)款放弃提供服务之权利的前提下,继续提供服务;
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收取与该货物有关的服务的全部费用,客户及/或货主亦应支付上述情况引致的任何额外费用。
20.2. 当本公司根据有关当局或其他代表发出的命令或建议而交付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本公司与货物有关的责任则告终止。
21. 留置权及暂停服务
21.1. 在不损及本公司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第20条项下的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倘若于本公司或本公司利用其服务的任何人有权要求客户或货主或有权接收货物的其他人接收货物的时间及地点,客户、货主或有权接收货物的其他人并不接收交付的货物或其任何部分,则本公司有权,但并无责任, 储存或安排储存有关货物及其任何部分于有遮盖或露天的地方,而有关风险及费用由客户或货主
独自承担;届时,本公司对于前述储存的货物或其任何部分而须承担的任何责任,亦告全部终止,而客户须应要求将有关储存费用付给本公司。
21.2 对于客户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性质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看管、合作、报告、熏蒸、卸箱、修复、储存或整修的费用及/或为货物的利益或保护而引致的所有开支,以及客户在任何时候应付予本公司的任何款项、关税、罚金或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及法定费用及开支)而言,本公司对该货物及与该货物有关的任何文件具有一般及特别留置权。
21.3. 倘若客户尚未支付任何应付给本公司的款项,本公司已经于提前十四(14)个公历日发出书面通知时,本公司有权在无需通知客户下暂停或停止提供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服务,而不向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本公司有有权在无需另行通知客户下通过公开拍卖或私人投标销售货物。对于货物处置后的任何不足之数,本公司的权利予以保留。
21.4. 倘若适用,本公司的义务及/或责任及/或服务的执行将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暂停:
(a) 客户及/或货主要求本公司将货物交付至或储存在非最初规定的某个地方或交货地点;
(b) 收货人及/或接收方拒绝或不能或未能在最初规定的地址或交货地点提取货;或
(c) 客户要求本公司执行服务范围以外的服务;
本公司在客户及/或收货人及/或接收方与本公司书面解决该等情况时重新开始服务。倘若客户及/或收货人及/或接收方与本公司在情况发生后壹拾肆(14)个公历日或本公司绝对酌情选择的更长的时间内无法书面解决该等情况,本公司有权立即终止服务,而不对客户及/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21.5. 本公司于本21条项下的权利具有独立性及累积性。
22. 一般责任
22.1. 除非能证明有关损害、损失、不交付或不当交付、错误指示、延迟或偏离指示发生时是在下述情况发生,否则本公司毋须负责或承担货物的任何损害、损失、不能交付或不当交付或错误指示,或货物运输、交付或其他处理的任何延误或偏离的任何责任:
(a)货物实际由本公司保管;
(b)货物直接及实际由本公司控制,及
(c)有关损害、损失、不交付或不当交付、错误指示、延迟或偏离是由于本公司或其佣工的故意疏忽或故意错失所致。
22.2. 尽管本公司、其佣工、代理人、分包商或本公司须负责任的其他人有任何疏忽,本公司毋须为不遵循或不当遵循接获的任何指示而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证明有关不遵循或不当遵循是由于本公司或其佣工的故意疏忽或故意行为或故意错失所致,则作别论。
22.3 除第22.1 条或22.2 条所规定者外,本公司毋须承担任何责任,不论其怎样或如何产生,亦不论其是否与任何货物或任何指示、业务意见、数据、服务或其他有关,亦不论是否本公司、其佣工、代理人或分包人或本公司须负责任的其他人有所疏忽。
22.4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任何特别、附带、间接、相应而生、惩罚性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形式的纯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损失、利润损失、收入损失、业务损失或商誉损失),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论该损失或损害是否可合理预见,是否由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引起,或本公司是否实际被告知该等发生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
23. 责任的限制
23.1. 客户确认本公司依据本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及限制,倘若无该等责任免除及限制,本公司不会与客户订立协议。
23.2. 受限于本条款适用法律的情况下,x里仅对以下因其行为、过失或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按以下赔偿限额赔偿:
(a) 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赔偿限额为以下之较低者:
(i) 货物的发票净值;
(ii) 如属货物损坏,该货物的合理维修费用;
(iii) 对于丢失、损坏或不当交付的货物,每公斤(毛重)3美元 ;
(iv) 每个包装或货物单位港币400元;
(v) 如货物无法按包裹/货物单位归类时,,则每立方米或每公吨港币4000元; 或
(vi) 客户就该货物的托运已付或应付的服务费。
(b) 对货物以外其他财产的损失或损坏,赔偿限额为以下之较低者:
(i) 该财产的折旧价值;
(ii) 如属财产损坏,该财产的合理维修价钱; 或
(iii) 客户就该货物的托运已付或应付的服务费。
(c) 对货物交付延误或交付不当,赔偿限额为以下之较低者:
(i) 客户蒙受的实际及直接损失或损害;或
(ii) 客户就延误的、不当交付的货物已付或应付的服务费。
23.3.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就第23.2(a)至(c)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的的每一事故赔偿上限为100,000美元。
23.4. 如果货物没有发票价值,赔偿应参考在货物交付至或本应交付至客户或货主的地点及时间时有关货物的价值计算。货物的价值应根据现行市场价格确定,或倘若没有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场价格,应参考同类及同质量货物的正常价值。
23.5. 倘若海牙规则、海牙xx比规则、华沙公约、瓜达哈拉哈公约、蒙特利尔公约、CMR、
CIM (COTIF) 、SMGS或RTFR或任何法律致以上公约适用于该服务,则以该等公约内列明以责任上限为准 。 尽管如此,如服务是涉及海路运输前往或离开任何美国港口或领土、或在美国提出的诉讼,则本条款将受限于COGSA内的条文。 倘约 COGSA适用,本公司就货物的赔偿上限为每包裹500美元,或(如货物无法按包裹归类时)则每惯常货运单位500美元。
23.6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第23.2条和第23.3条详列的限制金额应为适用。
24. 损失及/或损坏的通知及时效条款
24.1. 除非客户/货主/有权接收货物的其他人在以下时限内给予本公司书面通知列明损失或损坏的情况,否则本公司应被视为已履行有关货物的服务: 一般情况下应在交货地点或指定取货地点移取货物时立即通知本公司代表,但假若有关的损失或损坏情况无法从外观得知,则应在收货之日起 3 个连续日内。
24.2. 除非客户向本公司在送货日期、货物理应送达的日期、服务到期或终止日期、或该损失或损害产生后起计后(已最先日为准)的1年内在适当诉讼地展开控诉, 否则 本公司应被解除与货物有关的所有责任。 倘若该等时限被发现违反强制适用的任何公约或法律且无法修改,则该等公约或法律规定的时限将适用,但仅适用于该情况。
25. 政府命令
本公司有义务遵守政府部门及其授权人士,所作出的任何命令、指示、条例、要求等。如本公司根据本条款对货物进行处置或将货物移交给该等政府部门监管,本公司将被视为已完成物流服务。此后,该货物的风险及产生的任何税费、罚款、费用及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而且客户应当弥补嘉里因遵守政府部门的命令、指示、条例、要求等而产生的损失。
26. 共同海损
26.1. 本公司可按最新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波罗的海国际海运理事会(BIMCO)批准的 New Jason Clause (上述规则和条款被视为已包括在本条款中)在其选择的任何港口或地方宣布可调整的共同海损,,客户及/或货主应提供本公司在这方面要求的保证金。
26.2. 尽管有上述第26.1条的规定,客户及/或货主应就可能对本公司提出的任何共同海损性质的任何索赔(及因此引起的任何开支)对本公司作出抗辩、弥偿并维持本公司免受损害,并应提供本公司在这方面要求的保证金。
26.3. 本公司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行使任何留置权,以收取应付予客户及/或货主的共同海损分摊额的保证金。
27. 货到付款(COD)的货物
如客户或其他人指示以银行本票或其他交货货到付款方式交付货物,或以现金、银行本票或其他指定方式收款,则本公司表明只会合理地谨慎选择适当的银行、代理银行、承运人或代理人收款;本公司概不负责有关银行、代理银行、承运人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疏忽、错失、暂停营业、无力偿债,亦不负责在汇款期间发生的任何延误和汇兑损失。
28. 弃权声明及条款的可分割性
28.1. 本公司未有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公司于本条款项下的权利、权力或补偿,均不损害该等权利、权力或补偿或当作其放弃该等权利、权力或补偿,而本公司单项或局部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补偿,并不排除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补偿,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偿。本条款中规定本公司的权利、权力及补偿,应属累积性质,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权利、权力及补偿。倘若本条款的任何部分属于或成为无效、违法或不可强制执行,该部分将从本条款中分割,本条款的所有剩余部分仍然充分有效,不会因而受到影响或损害。
28.2. 客户及本公司均不可将本条款下的权利或责任转让予他人。
29. 通知
29.1. 按本条款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合约文件列出的的地址或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收件人提前五(5)个连续的公历日书面通知另一
方的其他地址或电邮地址或或传真号码)亲手交付或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寄送或通过电邮或传真发送给有关方。
29.2. 发给有关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以下时间视为已经交付:
(a) 倘若亲手交付,于交付之日;或
(b) 倘若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发出,邮寄日期后两(2)个营业日;或
(c) 倘若通过电邮或传真交付,于发送时(以转送确认报告为准)。
30. 保密条款
30.1. 在服务期间及在服务期满或提前终止后2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当将其在履行与服务有关的义务的过程中得知的、与另一方的业务、或其任何交易、事项或事物有关的保密数据披露予任何第三方(履行本条款中的义务及职责的正常过程中的披露除外),并应尽其最大努力防止在未经授权下出版或披露该等保密数据,惟本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数据:
(a) 可合理地被证明在未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已公开的数据;
(b) 在披露前已为该等第三方所知的数据;
(c) 基于保密前提披露予一方顾问以协助该方履行本条款及/或执行服务的数据;
(d) 法律要求披露的数据;
(e) 一方为执行本条款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偿而采取的行动中披露的数据;或
(f) 披露予一方之附属公司的数据(惟该方应确保该等附属公司遵守本第30.1条的所有规定)。
30.2. 任何一方有权在任何出版物、陈述、公告或新闻稿中公布本条款之存在。
30.3. 任何一方均应将保密数据的取用限于为履行本条款合理需要使用该保密数据且对该方有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
31. 知识产权
31.1. 在遵循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本公司仅为服务的目的向客户授予非独家及不可转让的许可以使用许可材料。为免存疑,客户仅为获许可使有人,对许可材料并无任何专有权益。
31.2. 客户使用许可材料的许可将在服务终止后立即终止。
31.3. 客户应严格遵守本公司不时发出或通知的与许可材料有关的所有条款、条件、指令及程序,包括许可材料包含的任何软件的装设、使用或升级。
31.4. 客户不得改变、修改、译码、拆卸或逆向设计包含在许可材料中的任何软件。
31.5. 客户同意在未经本公司批准下不得分发许可材料予第三方。
31.6. 客户应在遵从本公司的指示下及仅于双方同意的指定项目下使用许可材料。
31.7. 客户同意许可材料的披露应仅限于客户及其所属公司。
31.8. 倘若发现许可材料的任何不适当的或不正当的使用,客户应立即提请本公司注意并提供本公司合理要求的所有协助及数据以保护许可材料的知识产权,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2. 不可抗力
32.1. 任何一方因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迟延履行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只要其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告知对方,则其都不构成违约,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履行有关义务的时间可相应顺延。
32.2. 倘若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迟或无法履行其义务,该方应:
(a) 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说明其开始日期、受影响程度、原因及估计的持续时间;
(b) 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其履行义务及/或服务的的影响;及
(c) 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尽快恢复履行其义务。
32.3. 倘若不可抗力持续超过3个月,双方应进行善意的讨论以减轻其影响或达成公平合理的其他安排。
33. 违约事项
33.1. 以下各事件及情况均属违约事项:
(a) 客户未按时支付服务协议下的应付款项;
(b) 客户所作出任何声明或陈述为不正确或有误导性;
(c) 客户进入清盘、破产、重组等法律程序、或客户全部或部份业务和财产被冻结、接管、代管或强制转让,或和以上类似的情况; 或
(d) 客户的死亡、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或其组织结构或状况的限制或任何改变。
34. 提早终止协议
34.1. 除非另有订明外,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终止有关的服务协议:
(a) 违约事项或潜在的违约情形已发生;
(b) 合约另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下的义务,并且在收对非违约方书面通知对后14个工作日(或本公司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未能作出任何补救措施;
(c) 在遵从第36.4条的情况下,客户不接纳任何修订、修改及特别豁免条款,或本公司没有收到客户的书面接纳通知;
(d) 在本公司与客户书面同意下;
(e) 根据第21.4条规定的情况;
(f) 根据第25条规定的情况。
35. 船公司破产、清盘或财务违约
客户应弥偿本公司及/或其代理、雇员或受让人任何因船公司进入清盘或破产程序、被提起诉、被 请强制执行、被监管或托管、被重组或解散、或船公司全部或部份业务或资产已委任清盘人、接管人、执行人、受托人或其他相类似人员所引致的索赔、损失、费用、赔偿、责任或成本(包括但不限于(a) 码头营运商、港口、集装箱货主或任何有关当局就放货而收取的额外手续费;(b) 因未能按时缴付该手续费而产生的滞期费、存仓费、罚款或其他费用;(c)因船公司指令其船只不得泊岸、或因码头拒绝船只泊岸而引致的损失。
36. 杂项
36.1. 本公司有权共同或个别地针对货主及客户强制执行客户及货主于本条款项下的任何责任、或追回货主及客户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本公司对其无偿提供的任何意见、数据或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侵权责任、委托责任或其他责任。合约文件及本条款共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条款主旨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与本条款主旨有关的所有先前的协议、承诺、声明及保证。本条款的任何变更、豁免、解除或修改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署或按本条款规定作出方为有效。
36.2. 本条款规定的抗辩、免责条款或责任限制条款适用于所有对本公司提出的诉讼,无论该等诉讼是基于合同、侵权、委托或其他而提出。
36.3. 任何一方对本条款任何规定的违反的寛免并不妨碍以后对该规定的执行,亦不视为该方对该规定或本条款的任何其他规定的以后的违反或其他违反的寛免。
36.4. 本条款之任何规定的任何修改、修订(包括但不限于费用的修改)及/或寛免或本条款项下任何违约的任何寛免应采用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 倘若客户在收到本公司书面通知后14日内书面接受该等修改、修订及/或寛免,该等修改、修订及/或寛免将在客户书面接受后不迟于1个月内生效。
36.5. 各方应各自负责磋商、起草、签署及执行本条款及/或服务所引致的费用及开支。
36.6. 本公司有权以客户按本条款或其他条款应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项抵销本公司应付予客户的任何款项。
36.7 除本条款订明外,任何人士如非本条款任何一方不可籍香港法例《合约﹝第三方权利﹞条例》取得强制执行或享有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利益的权利。
37. 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本条款及各方于本条款项下的权利及义务,须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照香港法律诠释。 客户则不可撤销地接受香港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
第二部分:适用于本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提供的服务
38. 特别责任及赔偿条件
38.1. 倘若本公司以客户代理人身份行事,本公司并不会与客户订立或试图订立有关载运、储存或处理货物或提供任何其他有关服务的任何合约。本公司仅代表客户与第三方订立合约而使客户获得该等服务, 因此,直接的合约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在客户与该等第三方之间。
38.2. 本公司对上述提及的该等第三方的行为及过失无需承担责任。
38.3. 尽管对客户的指令有任何偏离,本公司在担任代理人时有权在所有方面代表客户订立合约及作出使客户受该合约约束的行动。
38.4. 客户须在本公司发出书面索求时立即弥偿本公司根据第38.1条及第38.2因履行客户要求而订立的任何合约所引起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费用(包括律师费)或开支,并维持本公司免受损害,除非该等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是由本公司的故意错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而引起。
第三部分:适用于本公司以主事人身份提供的服务
39. 责任
39.1. 就任何交易而言,倘若本公司被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为承运人或仓储营运人,则本公司有权享有任何适用法律或法例赋予承运人或仓储营运人的所有权利、免诉权、免责及责任限制。倘若本条款的任何规定抵触有关权利、免诉权、免责及限制,则应只推翻该有关规定。
39.2. 倘若本公司以主事人身份订立合约,并将服务的执行分包给他人,且可以证明该等货物或有关货物的损失或损害是在分包人照料或保管过程中出现或造成,本公司应享有本公司与该等分包人之间成立的合同、任何法律、法令或规定及本条款下可获得的所有权利、责任的限制及免责的全部利益(以对本公司有利为准),本公司的责任亦不应超过本公司从该等分包人追回的金额(如有)。
40. 空中运输
40.1. 倘若本公司为空运货物的承运人或被当作为有关承运人,则特此发出以下通知:
“倘若运载涉及位于启航地区以外的最终目的地或停站,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将告适用,而该公约管辖及,在大部分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就货物损失、损害或延误而须承担的责任。议定的停站是要求的航线显示的地方(出发地及目的地除外)及/或承运人时间表中列为有关航线预定停站地点。 第一承运人的地址是启航机场。 ”
“在空运提单上可列载第一承运人的名称缩写,并可在有关承运人收费、载运条款、
规例及时间表上列载其名称全写及缩写。 第一承运人地址为空运提单面页所示的启航机场。协议的停站地点(如有需要,承运人可修改有关地点),应为空运提单面页或承运人时间表中列为有关航线的预定停站地点,启航地点及目的地除外。经由多个承运人接连进行的载运,应当作单一运作处理。 ”
40.2. 若本公司自行执行(而非安排执行)服务,则本公司有权:
(a) 按任何路线或任何方式执行本地运输;
(b) 于任何期间在任何地点储存、包装、卸装、装运、卸下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货物;或
(c) 作出本公司认为必要或附带的其他行为。
倘若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或基于客户利益所需或情况合宜或适宜而背离或偏离客户指示,则本公司有权(但并无义务)背离或偏离有关客户指示。
40.3. 尽管本条款有任何其他规定,本公司并非公共承运人,并有权决定拒绝向任何人提供服务。
41. 责任范围外索赔基金
倘若货物的损失或损害于海上或内陆水道发生,船只的所有人、承租人或经营人设立了责任范围外索赔基金,本公司可行使绝对酌情权决定将其责任限于分配给货物的上述责任范围外索赔基金中的一部分。
42.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倘若运载货物的船只(“承运船只”)由于任何其他船只或物体(“非承运船只或物体”)或其所有人、承租人或负责人的疏忽,或本公司的船长、水手、领航员或佣工在导航或船只管理时的任何行为、疏忽或错失,而与该非承运船只或物体相撞,则客户及/或货主同意就任何船只或人就客户及/或货主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非承运船只或物体或其所有人、承租人或负责人支付给或应付给客户及/或货主的)任何索赔提出的所有索赔或承担的责任(及任何因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及该等船只、物体或人针对本公司、承运船只或其所有人或承租人扣除或追回的抵销款,对本公司作出抗辩、弥偿并维持本公司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