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參見以下第U 條。
聯通香港服務一般條款及條件
定義參見以下第U 條。
A. 合同
1. 本一般條款適用于提供給閣下的服務。適用於不同服務的特別條款及條件在有關服務條款中列明。
2. 聯通香港提供給閣下的所有服務均受本一般條款約束。對於聯通香港提供的所有服務,一般條款、訂單以及服務條款(有可能根據一般條款而改變)共同組成閣下與聯通香港之間訂立的合同。
3. 閣下必須填妥閣下希望購買的服務訂單。聯通香港在接到訂單後會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以書面形式告知閣下:
(a) 接受閣下的訂單;或
(b) 拒絕閣下的訂單,在此情況下,任何一方就該項服務沒有任何權利或義務;或
(c) 需要進一步資料或詳情以處理對服務的申請。
4. 在聯通香港通知閣下其接受訂單之時,訂單及適用服務條款應自動與一般條款一起納入
❹構成聯通香港與閣下之間關於提供有關服務的協定。一般條款提述的“本協定”或“協定”應據此進行解釋。
5. 在一般條款、服務條款和訂單之間出現互相抵觸情況時,將按下列優先順序解決該互相抵觸的情況:
(a) (最高)訂單;
(b) 服務條款;
(c) (最低)一般條款。
6. 如閣下希望變更任何服務(如增加服務),閣下必須向聯通香港提交一份新的訂單。
7. 聯通香港可要求閣下估算閣下的服務要求,但聯通香港不會被其所約束。
B. 期限
1. 聯通香港在期限內向閣下提供服務。閣下應在訂單中為服務指定最短合約期,其應為自有關服務的服務生效日期起至少一(1)年的年限。最短合約期屆滿時,訂單將自動按年續約
(“展期”),除非任何一方按照第 T.10 條提前三十(30)日書面通知另一方其無意為訂單續約,在此情況下,服務將於最短合約期屆滿時結束。終止條款在第 I 條列明。
C. 實施、交付及服務測試
1. 要求服務就緒日(“就緒日”)是指雙方就聯通香港提供服務協商一致的任何暫定日期。在訂單上列明或由我們以其他形式指定的就緒日應受限於我們不時設定的有關服務的標準及加急交付的週期。雖然我們應盡合理努力在就緒日或之前提供服務,但因任何原因無法在就緒日或之前提供服務,或無法滿足任何其他目標日期,❹不構成我們違反提供有關服務的協定。
2. 閣下可在任何地點的服務的就緒日之前,通過向聯通香港及時發出書面通知而推遲該地點的就緒日。如果改期後的就緒日晚于原就緒日超過三十(30)日,聯通香港有權向閣下收取其因重新安排日期而產生的任何費用或開支。該等開支可能包括本地接入費。在任何情況下,閣下均不得將任何地點的就緒日較原就緒日延遲超過六十(60)日。
3. 如果服務涉及本地電路或非聯通香港電路,閣下會被視為已經委任我們或我們的關聯公司作為代理人安排從所要求的聯通香港接入點至閣下的指定地點的本地電路或非聯通香港電路,且我們相應地與協力廠商運營商訂立協力廠商服務協定。閣下必須與我們合作,以確保從協力廠商運營商獲得安排本地電路或非聯通香港電路。閣下將償付我們就由協力廠商運營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務而產生的任何費用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相關服務的全部或部分被終止或取消而產生的任何終止費或真實估算罰金)。
4. 當所有或任何部分服務交付予閣下後,聯通香港將給予閣下服務交付確認書❹在其中指明服務交付日。閣下應在服務交付日後的三(3)個工作日內進行服務測試。閣下應在服務測試完成後立即簽署❹向聯通香港交回服務交付確認書,否則,除非我們按第 C.5 條收到閣下的報告,服務或其任何部分應被視為獲得接受,而有關服務或其部分的服務生效日期將定為服務交付日後的第七日。
5. 在服務測試中遇到與服務有關的任何問題應報告給服務交付確認書指定的聯通香港聯絡人。聯通香港將盡合理努力解決在我們控制範圍內的問題。
D. 費用及付款
1. 閣下必須按照相關服務條款及本第 D 條向聯通香港支付服務費用。
2. 所有費用的詳情在訂單表格及/或服務條款中予以列明。
3. 如費用是以定期整筆付款計算,該等費用將自服務生效日期起 算,且我們將提前向閣下開具發票。對於 MPLS VPN 服務,費用將按每一地點計算,❹自每一地點服務的服務生效日期起算。如費用是按用量而定期計算,聯通香港將在所定之期末向閣下開具發票。聯通香港僅開具電子發票,且該等發票將以電郵方式發給閣下。如閣下要求任何其他格式的發票,閣下應提前至少三個月將該要求書面通知聯通香港,❹須支付行政費用。閣下應以港元(或訂單上約定的其他貨幣)支付發票金額。閣下必須在到期日前支付我們的發票。
4. 閣下可能被要求向我們提供保證金及/或閣下對服務的使用可能受限於信貸限額。在任一情況下,有關詳情將在訂單中列明。
5. 我們保留在最短合約期或展期期滿後的任何時間變更費用的權利,以反映政府政策的變化、匯率波動或我們向閣下提供服務而產生的成本的變化。在增加費用的情況下,我們將在最短合約期或展期屆滿前提前不少於三十(30)日就該增加費用而向閣下發出書面通知。
6. 所有費用均不包括任何及所有適用的稅費(如有)。在可行的情況下,該等稅費將在相
關發票中另行計收。
7. 閣下必須向聯通香港支付所有金額,不得抵銷(不論是根據法律或衡平法)或反申索,亦不得扣除或預扣任何稅費。
8. 如閣下在任何時間因適用法律規定需要預扣、扣除或支付與我們已經開具發票的金額有關的稅費,閣下必須:
(a) 在知悉該項義務時儘快通知我們;
(b) 確保預扣、扣除或支付款項不超過適用法律所規定的最低金額;
(c) 在到期日前全額支付預扣、扣除或支付款項,❹迅速向我們提供任何收據、憑證或其他付款證明的副本;及
(d) 在有關發票到期應付之時,就已預扣、扣除或支付的款項,向我們支付額外金額作為補償,使聯通香港在該預扣、扣除或支付後收取的淨值金額與發票中的總金額相等,猶如未曾作出該預扣,扣除或支付。
9. 對於到期未付的任何費用,應自到期日起計收取利息,直至全額支付本金及任何未付的利息為止。
10. 閣下承認,如無欺詐或明顯錯誤,我們、我們的關聯公司及/或代理人就提供的服務或任何互聯的網路所產生的記錄為該等記錄有關事項的初步證據。
11. 如有任何計費及付款查詢,請聯絡訂單表格所述的計費聯絡人。
E. 付款爭議的解決
1. 如對發票有任何爭議,閣下必須在到期日之前書面通知訂單表格所述的計費聯絡人,❹指明:
(a) 存在爭議的發票;
(b) 存在爭議的費用金額;及
(c) 爭議的理由及閣下所依賴的事實。
閣下在發票的到期日前未提出爭議的,即視為閣下接受該發票。
2. 如爭議的金額少於發票金額的 5%,閣下必須全額支付發票金額。如爭議的金額等於或大於發票金額的 5%,閣下必須全額支付沒有爭議的金額。如閣下根據第 D 條被准許預扣一筆金額,雙方必須以良好誠信的態度進行談判,以儘快解決爭議。
3. 如有關發票的爭議未能於爭議通知日後的四十五(45)日內獲得解決,任何一方均可書面通知另一方將此事交由雙方約定的專家。如雙方未能於前述書面通知後十四(14)日內約定專家,則專家由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委任(“專家”)。雙方應按專家的合理要求而予以協助。
4. 專家必須于獲委任後的六十(60)日內就存在爭議的發票作出書面決定。當有關發票的爭議獲得解決時(無論是通過雙方同意或經專家決定):
(a) 如爭議金額或其部分經雙方同意或專家決定後屬虧欠聯通香港,該款項應立即繳付,連同由原發票到期日至付款日期間的利息一起支付;
(b) 如發票的爭議金額或其部分經雙方同意或專家決定後不屬虧欠聯通香港,聯通香港應在可行情況下儘快出具經修訂的發票;或如果經雙方同意或決定後屬聯通香港出具的有關發票金額少於正確的金額,聯通香港應就該額外金額出具額外發票,該額外金額應於該額外發票的到期日前應付。
5. 專家的費用、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行政開支及費用以及聯通香港參與專家決定的合理費用
應:
(a) 如決定應全數支付爭議金額的,由顧客支付;
(b) 如決定不須支付任何爭議金額的,由聯通香港支付;及
(c) 如決定部分爭議金額應由顧客支付,由顧客與聯通香港按比例支付。
6. 當發票被接受(不論是視為或以其他方式),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就應付金額提出訴訟。
F. 修改及維修
1. 聯通香港可修改適用於任何服務的網路或技術規格,只要該等修改不會重大變更閣下訂立服務合約時服務所具有的特性及功能。
2. 我們可酌情決定或根據適用法律的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以進行網路或設備修改、防護或緊急維修。對於任何已經提前安排且由我們進行的維修,我們將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就該等計畫內的維修及暫停服務向閣下發出事前通知。對於計畫外的或緊急的維修,我們將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提前向閣下發出事先通知。根據本第 F.2 條發出的通知會提供關於維修及暫停期間的詳情。我們將在商業上可行的情況下提前與閣下討論計畫內的維修,❹打算在盡可能減少對閣下及閣下之使用者影響的情況下實施該等維修。
3. 我們將盡最大努力為顧客提供每週7 天24 小時全天候且經協調的獨立聯絡點以安排維修
服務。如有需要,閣下應聯絡訂單表格所述的我們的技術聯絡點。
G. 顧客責任
1. 閣下除了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外,仍須:
(a) 確保我們、我們的分包商及代理人能進入所有電路位置位址所在的物業和聯絡點;
(b) 向我們提供所有補充檔,例如使我們能夠就服務為閣下取得本地接達的代理信;
(c) 承擔我們就服務取得所有本地接達安排的所有責任;
(d) 對顧客設備作出所需的升級,以支援服務,以及提供符合適用法律及適用於有關設備的其他要求的或聯通香港合理指定的環保設備空間;及
(e) 在我們或我們的分包商的工作人員在閣下的物業進行安裝、測試或維修時,參與任何測試程式,提供伴隨服務以及安全的環境。
2. 如我們同意提供與服務相關的任何網路終端或聯通香港設備,閣下:
(a) 確認由聯通香港或分包商就服務而放置在閣下物業內的任何聯通香港設備的所有權仍屬於我們或該等分包商;
(b) 對聯通香港設備負責,❹且不得移動、添加、改裝或以任何方式干擾聯通香港設備,也不得允許任何人作出上述行為(由聯通香港書面授權者除外)。閣下需對聯通香港設備的任何損失或損毀負責,但該等損失或損毀歸因於正常損耗或由我們或代表我們行事的任何人所引致的除外;
(c) 負責準備安裝的地點,包括提供足夠的空間、冷暖氣及電力;
(d) 向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提供合理通道進入安裝及維修地點;
(e) 使用合理的謹慎措施保護聯通香港設備不受損壞或丟失,❹修理或替換任何因盜竊、疏忽、故意行為、未經授權行為或其他在閣下合理控制範圍內原因所造成損壞或丟失的聯通香港設備;
(f) 當服務或協定因任何原因被終止後,應以原始安裝時的狀況提供所有聯通香港設備供拆除或歸還(正常損耗除外),或支付經雙方協商一致的修復或保留費用;及
(g) 如由於閣下未能遵守上述義務造成服務中斷或無法使用,使我們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3.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在聯通香港根據本一般條款向閣下交付所有聯通香港供應設備後,其風險同時轉移予閣下。所有聯通香港供應設備的所有權自閣下全數繳付聯通香港供應設備價格後轉移給閣下。
4. 閣下應:
(a) 僅為服務所設計及提供之目的而使用服務;
(b) 持有或獲得❹有效維持所有必需的牌照及許可,❹遵守可能適用于閣下或透過閣下使用服務的任何協力廠商管有或使用服務的任何法律、指引、法規及公約;
(c) 不得按以下方式使用服務,或允許透過閣下使用服務的協力廠商按以下方式使用服務:
(i) 違反可透過聯通香港的網路連接的任何網路、設備或服務的可接受的使用政策;
(ii) 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iii) 欺詐、欺騙或誤導;
(iv) 超負荷或引起任何種類網路中斷的其他方式;或
(v) 涉及非法或未經授權接達、利用、干擾或監控。
5. 閣下同意:
(a) 對於一端在中國境內的服務,A 點及 Z 點均不得連接至互聯網接達服務;及
(b) 如果聯通香港合理認為,顧客對服務的使用:(i) 涉及非法或未經授權活動;或 (ii) 可能違反對提供服務(或其任何部分)具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適用法律,則聯通香港保留在不必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服務的權利。
6. 對於閣下未能遵守本第G 條項下的義務,閣下應使我們免負任何責任❹對我們作出彌償。
H. 暫停服務
1. 在下列情況下,聯通香港可在不終止本協議及無任何責任的情況下,立即暫停在本協議項下提供給閣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務,直至另行通知:
(a) 閣下未能支付本協議項下的任何到期應付費用,且該等費用在聯通香港向閣下發出暫停服務的七(7)日事先書面通知後仍然未付;或
(b) 閣下違反本協議項下的任何重大義務,且如該違約行為可予以補救,在收到要求補救的三十(30)日書面通知後未能補救該違約行為;
(c) 聯通香港有義務按照政府機關、應急服務機構或其他主管機關的命令、指示或要求或按照任何適用法律而暫停所有或任何部分服務;
(d) 聯通香港認為有必要保障其網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或修理、維護或提高其網路的性能,或防止欺詐或濫用;或
(e) 聯通香港由於任何非計畫服務中斷或其他超出其合理控制的原因而維修其網路或任何
網路設備的故障;或
(f) 在任何適用的司法管轄區提供服務被發現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會導致任何額外的申領牌照要求。
2. 如聯通香港根據第 H.1(c)、(d)、(e)或(f)條暫停我們在本協定項下提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務,我們應盡合理努力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在盡可能短的期間內暫停。
3. 如聯通香港根據第 H.1(a)或(b)條暫停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務,相關服務的費用在暫停期間內將繼續累計,直至閣下糾正違約行為及支付聯通香港要求的重新接駁費,之後聯通香港將重新提供服務。在任何情況下,如聯通香港根據第 H 條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聯通香港不被阻卻就此或就任何其他事件而行使其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I. 終止
1. 由聯通香港終止。在以下情況下,聯通香港可立即終止任何服務及/或本協定,或在向閣下發出事先書面通知後取消提供給閣下的任何或全部服務,而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a) 閣下未能支付任何到期應付的費用,且該等費用在聯通香港提前十四(14)日向閣下發出書面終止通知後仍然未付;
(b) 閣下違反本協議項下的任何重大義務,且如該違約行為可予以補救,在收到要求補救的三十(30)日書面通知後未能補救該違約行為;
(c) 任何對聯通香港、其關聯公司或代理人具有有效管轄權和/或司法權的政府或監管部門裁定,本協議項下提供該等服務違反現有法律、條例或規定,或任何裁定、法律或其他正式政府命令使該等服務的提供成為不合法;或
(d) 閣下是清盤令的標的,或無力償債,或與閣下的債權人達成任何安排或妥協,或為閣下債權人的利益進行轉讓,或閣下的任何資產成為任何形式的沒收或扣押的標的,或進行主動
(❹非由於重組或合併)清算或強制清算,或已對閣下資產委任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任何類似的事件在註冊成立的司法管轄區或閣下的營業地發生)。
2. 如根據第 I.1 條終止服務及/或本協定,閣下同意:
(a) 聯通香港可根據適用法律進入任何土地或物業,以及扣押、沒收、佔有及/或拆除任何置於聯通香港的物業且與服務有關的任何顧客設備、聯通香港設備及聯通香港供應設備,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顧客設備和聯通香港供應設備,以全額或部分償還閣下虧欠聯通香港的款項;
(b) 聯通香港可行使法律或衡平法可供聯通香港或其關聯公司行使的其他補濟方法;及
(c) 除了在本協議終止前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外,閣下還必須支付下列第 I.5 條中規定的終止費用。
3. 由顧客終止。如果聯通香港嚴重違反本協議,❹且在收到要求補救違約的三十(30)日事先書面通知後仍未能補救該違約行為,閣下可以終止相關服務。閣下無需支付自終止之時起與服務有關的任何費用。
4.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均可通過以下方式終止任何服務:
(a) 在最短合約期結束後,向另一方發出三十(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但不影響閣下向聯通 香港支付所有到期款項的義務,包括未支付的費用及所終止服務的接駁費和/或中斷接駁費;
(b) 如發生任何第 T.8 條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發出二十四(24)小時事先書面通知,在此情況下,任何一方均毋須負上任何責任或受處罰,但不包括支付該項服務的任何未支付的費用的義務。
5. 終止費用。如聯通香港根據第 I.1 條或閣下出於第 I.3 條及第 I.4 條所載者之外的原因要求在最短合約期期間內提前終止任何服務,閣下應向聯通香港支付下列終止費用:
(a) 直至終止日(含該日)為止適當累積的所有未支付之安裝費、服務費或任何其他開支;
(b) 有關服務的最短合約期剩餘期內所有服務費總額;
(c) 聯通香港在協力廠商服務協定項下應支付的任何款項;及
(d) 顧客應支付的任何稅費。
閣下確認及同意,閣下在第 I.5(b)及(c)條項下應支付的費用是對聯通香港可能蒙受的損失及損害的真實預估。
6. 為免產生疑問,一項服務的終止將不影響雙方與其他沒有被終止的服務有關的權利與義務。
J. 協力廠商使用
在滿足下列條件的前提下,閣下可以轉售❹允許協力廠商使用服務:(a)該轉售或協力廠商使用不會減少或改變閣下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b)協力廠商使用服務必須遵守本協定及所有適用法律;(c)閣下必須持有或滿足可能適用於該轉售或協力廠商使用的所有牌照、許可及其他要求。對於聯通香港及其關聯公司、雇員、代理人、合作夥伴、分包商及供應商因任何協力廠商與服務有關而提出的任何及所有索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有關經使用服務而傳輸的內容或違反資料保護立法的索賠)所引起的所有責任及費用(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閣下特此向上述各方作出彌償、為其進行抗辯,❹使上述各方免受損害,而不論行為的方式,亦不論由於或因為合同、侵權、違反法定責任,或嚴格責任而產生。然而,閣下沒有義務就
人員傷亡責任而向任何人提供彌償。
K. 保證及責任的限度
1. 聯通香港保證會以一個合格電信服務供應商應有的合理技術及謹慎提供服務,❹在其控制範圍內的無法接通網路的情況下盡一切合理努力重新提供服務。
2.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我們、我們的關聯公司及/或代理人均不須就任何損失而對閣下負責,除非聯通香港未能達到相應的服務水準,在此情況下,閣下就該不及格服務享有的唯一救濟應(受限於第 I 條)為有關服務水準所規定。
3. 任何一方就本協議項下提供的任何服務或該等服務的履行須承擔的最高責任應以訴因產生之日前十二(12)個月(或如聯通香港接受有關訂單起計不足十二(12)個月,則自聯通香港接受該訂單之日起至有關事件發生之時)內閣下為有關服務向聯通香港已繳付或應支付的總金額為上限,但本 K 條不排除或限制:
(a) 雙方與服務水準有關的權利與義務;
(b) 任何一方對人員傷亡的責任;
(c) 任何一方(“違約方”)對於因其違反本協議的行為或者其或其直接控制的任何協力廠商 的疏忽或違法行為、不作為或不履行給另一方或任何協力廠商造成的財產損毀所承擔的責任;
(d) 任何一方對於違反第 L 條項下的保密義務所承擔的責任;或
(e) 任何一方對於因提供服務而侵犯另一方或任何協力廠商智慧財產權所承擔的責任。
4. 如任何適用法律隱含保證或條件,或對我們、我們的關聯公司或代理人施加義務,而該等保證、條件或義務不能或僅能在有限的範圍內排除、限制或修改,則在我們、我們的關聯公司或代理人有權如此操作的範圍內,我們、我們的關聯公司及代理人在適用法律項下的責任應限於:
(a) 再次提供服務,或支付再次提供服務的成本費用(由聯通香港選擇);
(b) 維修或重置財產或支付維修或重置的成本費用(由聯通香港選擇);或
(c) 適用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但不包括我們、我們的關聯公司及代理人與以下各項有關的責任:(1)人員傷亡;或(2)違反第 L 條項下的保密義務。
5. 閣下應就所有索賠向我們、我們的關聯公司及代理人提供彌償,但由於聯通香港違反本協議或聯通香港或在其合理控制範圍內的任何人的疏忽或不當行為、不作為或不履行所造成的除外。本協議的規定不限制任何一方對人員傷亡的責任。
6. 在不限制本協議其他規定所載的除外責任或限制或對人員傷亡的責任的前提下,我們、我們的關聯公司及代理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就任何間接損失而對閣下或任何協力廠商或透過閣下索賠的任何人承擔責任,不論行為的方式,亦不論基於合同、違反法定責任、嚴格責任或侵權,包括但不限於疏忽。我們、我們的關聯公司及代理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歸因於任何協力廠商的任何服務、產品或行為而引起的任何損害負責。
L. 保密
1. 自雙方就本協議前進入談判之時起至本協定終止後的三(3)年屆滿之時,收到機密資料的一方(“接收方”)必須對機密資料保密,且不能在未經披露方同意下披露機密資料,❹應至少採用其對待自身的機密資料或專有資料的相同謹慎責任程度對待機密資料。為保持本協議之保密性,雙方均為本協定所含之機密資料的接收方。
2. 儘管有上述規定,下列機密資料不被視為機密,且接收方沒有義務對該機密資料保密:
(a) 接收方非因違反其知悉的保密義務而已知悉的機密資料;
(b) 非因接收方的疏忽或不當行為而屬於或成為公眾知悉的機密資料;
(c) 接收方通過其他途徑收到的機密資料,此種途徑沒有類似限制,亦沒有違反本協議;或
(d) 由披露方在沒有對協力廠商權利加諸類似限制的情況下提供給該協力廠商的機密資料。
3. 如接收方應法律程式要求或規定需要披露任何機密資料,接收方將迅速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得以尋求適當的保護令,或同意資料的發放。
4. 在聯通香港與管理及實施本協議相關而收集任何個人資料的範圍內,該等個人資料將被視為機密資料,但受限於聯通香港在本第 L 條中所規定的權利及義務。
M. 顧客資訊
1. 聯通香港將要求閣下就提供服務而提供顧客資訊。閣下可拒絕提供該等資訊,但聯通香港保留拒絕向閣下提供服務的權利。
2. 閣下同意❹明白,聯通香港可能出於以下原因而使用顧客資訊:
(a) 向閣下提供服務,包括為了向閣下提供服務而將該等顧客資訊轉交給其他電信網路供應商或協力廠商,及/或為使關聯公司或合作夥伴提供任何服務而將該等顧客資訊轉交給該等關聯公司及合作夥伴;
(b) 就我們的關聯公司及代理人提供的一項服務或多項服務,行銷我們、我們的代理人、關聯公司、合作夥伴或子公司提供的產品及/或服務;
(c) 與提供服務相關,分析、證實及查核閣下的信用、付款及/或狀況;
(d) 與提供服務相關或應閣下的要求,處理任何付款指示、直接扣款額度及/或信用額度;及
(e) 與服務或我們的關聯公司提供的任何產品或服務相關,實施閣下在聯通香港或其關聯公司處開立的帳戶的日常運作,及/或向閣下收取欠款(可能包括向收款代理人披露顧客資訊);
(f) 為防止或偵查犯罪行為而作出法律或政府機關要求的披露;及
(g) 雙方可能同意的任何其他目的。
3. 閣下應將可能影響到向閣下提供服務的顧客資訊的任何變化通知我們。如被要求,閣下應向我們提供我們就閣下及閣下使用服務而合理要求的資訊,以:
(a) 協助我們遵守我們在任何適用法律項下的義務;
(b) 就遵守該等義務而向任何政府機關作出報告;或
(c) 評估閣下是否已經遵守、正在遵守及將能夠遵守閣下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4. 顧客同意,顧客資訊可在香港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披露及轉交給聯通香港的關聯公司、代理人、承包商、電信運營商、任何其他協力廠商(包括代收欠款公司、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保安機構、信貸提供者或其他金融機構,及聯通香港的任何實際或擬議受讓方或受讓人),以便該人為了第 M.2 條所列的目的而使用、披露、持有、處理、保留或轉交該等顧客資訊。
N. 反洗錢規定
顧客應遵守有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擴散融資及制裁的所有適用法律(合稱“AML”)。顧客應充分配合聯通香港(實地或以書面形式)對顧客的身份、實益所有權及 AML 政策和程式(包括但不限於其制裁和政治敏感人物審核以及可疑交易監控和報告程式)進行合理的盡職調查。聯通香港有權保留就顧客取得的身份證據和證明文件的副本。聯通香港可根據其 AML、反欺詐和其他合規和安全政策及程式,暫停對顧客的交易的審批流程,或對顧客使用服務的能力加以合理的限制和控制。該等限制可包括(但不限於)拒收付款或者暫停/限制任何服務。聯通香港可為了遵守適用法律項下的可疑交易報告和舉報規定的目的,在不通知顧客的情況下向相關機構報告可疑交易。
O. 遵守道德和環保規範
顧客承諾遵守❹要求其分包商及其控制的任何人遵守與合乎道德的負責任行為相關的所有適用的國家、地區和國際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人權、環保、可持續發展、賄賂和腐敗的那些規則。
P. 數據隱私
顧客應自行負責(如適用)提供收集、使用、披露和轉移個人資訊所需的一切必要通知,及
/或取得收集、使用、披露和轉移個人資訊所需的一切必要同意。每一方將盡商業上合理的一切努力確保個人資訊不會被擅自或意外訪問、處理、刪除、丟失或使用,❹且如發生擅自或意外訪問、處理、刪除、丟失或使用個人資訊的情況將立即通知另一方。顧客應確保聯通香港可將其因提供任何服務而取得的資料轉移給被委託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聯通香港義務的任何聯通香港關聯公司。
Q. 出口管制
1. 顧客應遵守對聯通香港根據本協定提供的所有硬體、軟體和其中的組成部分(就本出口管制條款而言,合稱“項目”)有約束力的適用國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規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和國際機制(就本出口管制條款而言,合稱“法律”)。
2. 顧客應按照該等法律的要求,自負費用取得一切必要的授權、許可或牌照,❹在相關國家機構進行登記。顧客應實施有效的內部合規計畫以確保遵守適用的法律。
3. 所有項目僅供用於民事用途。顧客保證,其及其關聯公司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軍事最終用戶或為了任何軍事最終用途,進口、出口、再出口、轉讓、轉移、撮合或釋放項目。
4. 顧客還保證,其及其關聯公司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將項目出售、轉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提供給任何一方用於適用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最終用途,例如核武器、生化武器或化學武器、導彈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用途或者支持恐怖主義行為的用途。
5. 在視為必要時,聯通香港可對顧客遵守本出口管制條款的情況進行審查。顧客同意提供
有關出口管制合規的交易記錄、支援檔和資訊,❹同意配合聯通香港進行可能的審查。顧客還應確保按照適用法律保存記錄以滿足聯通香港的任何審查要求。
R. 欺詐
防止出現涉及雙方各自網路或服務的任何類型的資料欺詐、濫用、不當使用或損害,符合雙方的共同利益。因此,在發生該等事件時雙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交換所有必要和相關的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資訊),❹共同討論和制定旨在防止或消除該等欺詐、濫用、不當使用
或損害的措施,但是,在適用法律禁止一方向另一方轉移資訊的情況下,一方不得向另一方轉移資訊。
S. 安全要求
1. 每一方應確保其根據本協定提供的服務符合本條和適用法律規定的安全要求。
2. 每一方應確保,其員工、承包商和代表其行事的第三方根據本一般條款第 L 條的規定對本協議項下披露的任何機密資料保密。
3. 每一方將在本協議期限內的任何時候盡一切合理努力識別與其根據本協定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漏洞、威脅或風險。在出現與安全相關的缺陷時,每一方應告知另一方。
4. 雙方在得知可能影響本協定項下之服務的任何安全性漏洞、潛在的安全性漏洞或任何涉嫌濫用行為時,應立即告知對方。
5. 雙方應合作,以消除任何類型的安全事故。
T. 一般條款
1. 宣傳及廣告。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刊登或使用涉及另一方名稱、標識、商標或服務標記的任何廣告、銷售推廣材料、新聞稿或其他宣傳材料,但聯通香港可在其廣告和銷售推廣材料中將閣下列為其服務使用者之一。
2. 管轄法律。本一般條款和由它設立的本協議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受限於第 E 條的規定,每一方不可撤銷地及無條件地服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屬管轄。
3. 所有權。本協議無意設立或賦予,亦不會設立或賦予閣下對任何服務、其配置或用以提供服務的相關設備和資產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
4. 可分割性。如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裁定本協議的任何條文為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則相關條文將從本協議分割出來,而其餘條文將維持十足的效力及效用,且如有必要,雙方應迅速及真誠地商議替代條文。
5. 轉讓及分判。 受限於第 J 條的規定,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出讓或轉讓本協議。然而,雖有前述規定,我們可以:(a) 自由地將本協定出讓或轉讓給我們的任何關聯公司、合作夥伴或代理人;(b)自由地轉讓我們收取服務的付款的權利;及(c) 分判任何服務或其部分,但我們將繼續負責我們的任何分包商的履約。任何與xx不一致的意圖轉讓將無效。為執行本第 T.5 條,雙方同意將簽署一切合理所需的檔及採取一切合理所需的行動。
6. 獨立訂約人。根據本一般條款,雙方均為獨立訂約人,❹對其自身人員及運營維持全部控制權。除在上述第 C.3 及第 G.1(b)條所訂明者外,任何一方將不會成為另一方的合作夥伴、代理人、受信託人或法律代表。
7. 不存在協力廠商受益人。本協議不是為讓任何協力廠商受益而訂立,不可由任何協力廠商強制執行,亦不授予任何協力廠商任何補救措施、權利主張或權利。
8. 不可抗力。如因為對閣下或聯通香港而言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洪水、火災、閃電、地震、暴風、爆炸、流星、事故、禁運、封鎖、罷工、暴亂、民事騷亂、暴動、暴徒的暴力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的狀況、恐怖主義或公敵行為、瘟疫、大規模流行病、檢疫、無法採購物資或運輸設施、國家或地區緊急狀態、電力中斷、勞工糾紛或勞動力短缺、任何政府機構的作為或不作為、法律法規的變更、或超出其合理控制的任何
其他天災等事件或情況(“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延遲或未能履行本協定的任何部分,閣下及聯通香港均不必負責。然而,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將不免除閣下向我們支付在不可抗力事件前已提供服務的應付費用或因為閣下在此後繼續使用服務而產生的費用的義務。任何一方意圖適用不可抗力事件的豁免規定的,必須給予另一方關於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合理書面通知,列出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的預期影響。如果影響到一方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三(3)個月,任何一方均可在給予另一方二十四(24)小時的事先書面通知後終止受影響的服務。如果一項服務因為不可抗力事件而被終止,除要支付任何未繳付的費用外,任何一方將不會招致任何責任或罰款。
9. 監管變更。服務可能受一個或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法規管轄。如果服務在某個適用司法管轄區的提供被發現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導致任何額外的申領牌照要求,聯通香港可在向閣下發出合理事先通知後取消或暫停該等服務。閣下必須支付在服務取消或暫停前的該等服務的任何費用,但不須負責任何其他款項。聯通香港將盡商業上合理努力恢復服務,或提供根據有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獲得允許的功能相若服務。聯通香港將尋求與閣下就功能相若的替代服務之定價條款達成一致。對於因為服務的適用法律的變更而令任何人招致的任何損害或費用,我們概不負責。
10. 通知。本協議項下要求或准許的所有通知均必須採取書面或電郵形式,❹在下列情況下視為已被指定收件人收取:(a) 親自派遞給收件人的,交付時;(b) 以付款方式由快遞公司派遞的,交付後三(3)個工作日; 或 (c) 以傳真或電郵派遞的,經寄件者之設備確認收到時
(或如沒有確認,則為派遞後的下一個工作日)。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本協議項下要求或准許的所有通知必須以下列方式發出:(i) 給顧客的,注明訂單表格所述的聯絡人;及 (ii )給聯通香港的,注明我們的計費聯絡點或商務聯絡點(視適用而定)。任何一方可在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七(7)日事先書面通知後變更其於訂單上所示的通信地址。
11. 繼續有效。本一般條款中任何根據上下文擬於本協定終止後適用的條文將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12. 棄權。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在某一特定情況下違反由本一般條款設立的本協議而作出的棄權,將不視為對日後相同或不同違約行為的棄權。任何一方在某一特定情況不行使任何權利,將不視作該方日後也放棄行使相同或不同的權利。
13. 英語文本。 本一般條款以英文編制,❹在所有方面應以英文為准。在解釋本一般條款時,任何其他語言的翻譯文本均沒有任何效力或效用。
14. 抵銷。聯通香港可自行決定以其欠付閣下的款項抵銷閣下拖欠聯通香港的任何款項。
U. 定義
1. 在本一般條款中,下列術語的含義如下:
關聯公司指,就實體而言,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實體、被該實體控制或與該實體處於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實體,包括擁有另一實體 50%或以上股權的實體。
適用法律指(a) 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 (b) 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
政府機關的任何有關合法裁定、決定或指引; (c) 任何電訊牌照、任何具有約束力的行業標準或行業守則項下的任何適用義務;及 (d) 任何適用的國際公約或協議。
工作日指提供服務所在的顧客或其客戶的處所地點(或如提供服務的地點多於一個,則為由聯通香港指定的地點,或在沒有指定的情況下,為香港)之每一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
費用指根據相關訂單及服務條款或適用的計費表或本一般條款計算的服務費用,包括:(a)初始費用,其包括由本地接入服務供應商徵收的安裝費和其他非經常性收費,每個埠的安裝費和每個 PVC 的安裝費;(b)月度經常性費用,其每月或每年按一整筆款項或以使用量為基準計收;(c) 聯通香港就有關服務而為閣下取得本地接入的,本地接入費及/或相關開支;及(d) 任何其他雜項收費或征費。
電路位置位址指如服務的任何專案在聯通香港接入點以外的位置提供時,顧客為該服務專案的一個或兩個埠在訂單中指定的位置。
機密資料指本協定以及由一方與本協定或服務相關或在本協定前的洽商過程中向另一方披露的各種形式的所有資料,包括標明或合理地理解為機密或專有的資料。
間接損失指一方的任何利潤、間接、特殊、經濟、懲罰性或附帶損失,包括商譽、收入、議價或機會、資料損失或損壞,或預期節餘或業務損失,不論是否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及不論是否因本協定、任何服務或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服務或與之相關所產生。
聯通香港、我們及我們的指中國聯通(香港)運營有限公司。
聯通香港接入點指由聯通香港或其關聯公司及合作夥伴維護的網路接入點。
聯通香港設備指由聯通香港或其代理人擁有或許可且顧客與服務相關而使用的設備(包括任何軟體)。
聯通香港已售設備指聯通香港為了提供服務而出售給顧客❹放置在顧客處所內的設備(包括向顧客授予許可的任何軟體)。
顧客、閣下及閣下的指訂單上標明的顧客。
顧客設備指顧客與服務相關而使用的設備(包括嵌入在該設備或在該設備上運行的軟體),但不包括聯通香港設備及聯通香港已售設備。
顧客資訊指與提供服務相關提供給聯通香港的顧客資訊(包括個人資訊)。
交付及已交付指涉及服務的聯通香港電路及非聯通香港電路測試完成後向顧客交付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到期日指有關發票日期後三十(30)日。
一般條款指本檔設立的一般條款及條件。
智慧財產權指法例、普通法及衡平法項下與商標、商品名稱、標識及式樣、發明、專利、外觀設計、版權、電路佈局、機密資料、訣竅和商業秘密相關而賦予的所有權利,以及其中所有權利和權益或使用其任何之一的許可。
利息指相等於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為香港貸款厘定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 2%的年利率,❹每日複利計算。
本地電路指將顧客或其用戶的處所連接到同一國家、地域或司法管轄區內的國際閘道之電路。損失指無論是因合同、侵權行為、根據法規或以其他方式引起的:
(a) 因本協定或違反本協定而產生的任何間接損失;
(b) 因不在一方合理控制範圍的任何協力廠商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引致或隨之而起的任何損失;或
(c) 因下列原因或與之相關而引起的任何損失:
(i) 聯通香港在本協定項下需要提供的任何服務在開始提供時的任何延誤或提供任何服務時的任何中斷;或
(ii) 通過任何一方的網路傳輸資料時的任何錯誤或遺漏。
最短合約期指訂單中指定的每項服務的最短承諾期(即由服務生效日期起計至少一(1)年),且如果在訂單中沒有指定最短承諾期,則最短承諾期將是自服務的服務生效日期起計一(1)年。
非聯通香港電路指在協力廠商網路的電路,包括連接或將連接到聯通香港所提供的任何服務之本地電路或國際半電路。
訂單或訂單表格指其格式由聯通香港不時確定的服務的顧客訂單確認書,❹包括其附載或提及的任何附表和附錄。
一方指聯通香港或閣下,而雙方則指聯通香港及閣下。
個人資訊指與某一活著的人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任何資料,通過該等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確定該人的身份,❹且該等資料以可以訪問或處理的形式存在。
接入點指相關服務的存在點或互連點。
介面指在訂單中列明❹由聯通香港、其關聯公司或合作夥伴或代理人在聯通香港接入點提供以便與有關服務互連的設備或設備特點。
PVC 代表“永久虛擬連接”或“永久虛擬電路”,❹指在兩件資料終端設備之間之封包交換網路上提供與私人專用線路服務相若功能的虛擬電路。
服務指訂單所述的由聯通香港不時提供給閣下的電訊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服務生效日期指以下較早出現的日期:(i)服務交付日期後第七日;或 (ii) 我們通知閣下的任何其他日期。
服務交付確認書指聯通香港在服務交付後發給顧客的書面通知,顧客需要簽署及交回該通知以確認其接受服務。
服務水準指有關服務條款或訂單中指定或不時通知給顧客的承諾服務水準,而聯通香港將根據此服務水準盡合理努力提供服務。
服務條款指不時適用於相關服務的特別條款及條件。服務測試指服務生效日期前閣下測試服務的機會。 軟體指聯通香港不時提供或許可使用的任何軟體。
稅費指任何稅(包括增值稅和銷售稅)、關稅、附加費、征費、課稅、扣減、收費、稅項、預扣稅及印花稅或交易稅(在每一種情況下,無論是否在服務生效日期存在),加上直接或間接因為本協議的存在或實施而產生或與服務相關或因為支付該等稅項、費用、關稅及附加費的義務而產生的所有及任何利息、開支、罰款、處罰、征費或其他費用,但不包括聯通香港與供應服務或銷售設備相關的收益或資本利得稅責任。
期限指根據每一訂單向閣下提供有關服務的協定期限,自服務生效日期起至有關訂單屆滿或終止(以較早發生者為准)之時。
協力廠商服務協定指聯通香港與協力廠商運營商根據本一般條款(詳見第 C.3 條)簽訂的協定,以使該協力廠商運營商可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包括本地電路及其他非聯通香港電路。
2. 標題僅為方便參考而設,不影響本一般條款的解釋。
3. 提述條款時,指本一般條款的條款。
4.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單數詞包括複數詞,表示男性的代詞,包括女性和中性,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