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XX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科路 2889 号长泰广场 E 座 11 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华
甲方:XXXX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手 机 :
联合经纪合作协议
乙方:阳光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 X x 00 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 手 机:
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公平诚信原则,为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并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共同为 XXXX 及其关联机构与供应商、会员的保险与风险管理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 1 条 身份披露
甲乙双方将以联合经纪身份进行合作,并以联合经纪人身份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联合经纪服务。
甲方负责向客户披露双方联合经纪身份并获得客户的联合经纪授权委托。
甲乙双方各自准备并提供给客户的《客户告知书》见附件,该告知书可以以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供给客户或有关具体投保人。
第 2 条 服务内容
经协商,甲乙双方按如下约定分别负责在联合经纪合作中的各自基本服务内容:
甲方服务内容 | 乙方服务内容 |
XXXX 内部风险需求收集 | 风险管理与咨询 该服务将不向客户另外收费。在必要且确有需要时,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外聘的专业风险管理专家进行风险管理与咨询,由此发生的专家费用可以向客户单独收取或双方在分配联合经纪费前予以扣除支付,具体由双方另外书面补充约定。 |
业务流程梳理 | 协助完成保险方案设计与排分 |
保险方案设计与排分 | 系统开发与运维 |
XXXX 内部沟通协调 | 营销方案设计 |
保险产品销售推动 | 产品专业培训 |
| 日常保全管理 |
| 报案理赔协助 |
| 财务对账与结算 |
除上述外,双方在合作中根据各自优势及实际合作需要,可以不断增加、调整、更新各自服务内容,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另外约定。
第 3 条 保险安排文件
保险方案设计、保险排分文件等由双方按第 2 条约定处理。
对保险排分中获得的保险人意见、反馈以及遇到的各种情况,双方应保持密切联系、沟通,以期在维护客户利益基础上尽快完成保险排分服务。
对在保险排分中客户提出的要求、指示及需求等,甲方将主要负责沟通,乙方在甲方需要时将提供密切协助与支持。
第 4 条 保险费代收解付
在合作期间,乙方将开发线上投保系统,客户通过在线方式或非在线方式完成投保后向乙方如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支付保费:
账 户 名 : 。
账 号 : 。 开 户 行 : 。
其 他 ( 列 x ) 。
乙方在收到客户支付的保险费后应在次月 10 日内向甲方如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支付乙方上述账户内汇总收取的全额保费,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额保费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账 户 名 : 。
账 号 : 。 开 户 行 : 。
其 他 ( 列 x ) 。
上述客户资金专用账户如有任何变更时,变化账户一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双方一致承诺在保险询价与排分中将与保险人就上述客户保费代收、汇总与解付流程及其时限进行沟通,以确保保险人知悉后同意,在客户需要时,保险人应及时向支付保费的客户(投保人)提供合规的保费专用发票。
第 5 条 经纪佣金
在合作中,双方将按双方解付给保险人的保费的一定比例收取联合经纪佣金,其中甲方获得的经纪佣金为双方解付给保险人支付保费的 %,其余比例(扣除甲方在本款中获得的经纪佣金之后的其余经纪佣金)归乙方享有获得。
当监管政策、行业政策、自律公约、保险人更换以及保险人同意给付的佣金比例发生变化时,双方同意将按双方在本协议中的服务工作情况并参照本条第一款约定进行另外协商后对联合经纪佣金进行重新分配,以书面补充协议对此予以约定。
对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约定的联合经纪佣金,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分别按本条约定向双方各自支付相应经纪佣金,同时由双方各自按其收取的经纪金额向保险人提供合规的保险中介发票。
在甲方要求或双方协商后,乙方应统一向保险人收取因双方联合经纪服务从保险人处获得的全部联合经纪佣金,之后按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约定的甲方可以获得佣金比例向甲方支付款项,此情况下,乙方向保险人统一提供合规的保险中介发票,甲方按其从乙方处收取的款项向乙方提供合规的保险中介发票。
一旦乙方在保险再保经纪服务中实际收取再保经纪佣金,双方应按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约定的各自经纪佣金占全部联合经纪佣金的比例进行分配、分享。
当客户退保且保险人要求经纪人退还相应经纪佣金时,双方同意按本条约定的比例各自退还其已收取的经纪佣金给保险人。
对双方均事先同意的相关费用(比如乙方专家服务费,如有),可以在双方分配联合经纪佣金前予以扣除、支付。
第 6 条 保险机构
每一保险排分中使用的所有保险市场或保险公司,在保险安排前应得到双方的彼此密切协商与同意。
第 7 条 理赔
在乙方按第 2 条约定提供保险理赔服务中,双方同意双方或一方可以推荐各自拥有的保险公估公司合作伙伴,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将该保险公估公司向保险人引荐,由保险公估公司与保险人达成合作协议后可以向客户提供境内全域、专业、优质、高效、快速理赔与公估服务,同时保险公估公司将直接向保险人收取理赔公估服务费。
双方可以要求保险公估公司定期、不定期向双方或保险人提供赔案处理与分析数据。
在接到客户的重大、复杂赔案索赔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对乙方在谈判及解决任何困难或有争议的索赔提出要求时,甲方将给与帮助。
第 8 条 投诉
经纪人应互相通知就联合保险安排发生的任何性质的投诉,并承诺在此类投诉的调查及迅速解决中提供全面协助。
第 9 条 共同承诺
1. 双方应持续确保其拥有履行本协议并提供经纪服务的资格、权利、能力与登记。
2. 双方应自费各自购买并保持职业责任保险。
3. 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4. 双方应各自基于《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各项要求履行其职责、行为、报告、报表或义务等。
第 10 条 保密
未经本协议明确授权或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司法机构、仲裁庭、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的情况以及向双方有必要知悉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披露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保密信息”)。但是,一方为履行本协议的目的和要求而不得不披露给保险人、再保险人、社会公众或相关第三方时,一方可以披露此等信息,在披露中,除本协议约定外,该披露一方不得私自获得任何除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利益。
第 11 条 生效和终止
1. 本协议有效期为 XX 个月,自 2018 年 X 月 X 日起至 20XX 年 X 月 X 日止。除非任一方提前 1 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将自动展期延续。
2. 在任一方发生以下情况时,另一方可通过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 x协议,且该等终止立即生效,解约方无需向其他方支付任何赔偿:
1) 任何一方已申请破产或已被宣布破产,进入清算(不论为强制或自愿)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任何自愿安排,或其全部或部分资产被指定接管人、重整接管人、管理人,或存在产权负担,或由于债务采取或被采取任何类似措施,或无能力支付到期应付的债务;或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绝同意),出售或有威胁出售其条款、产品、业务、剥离其业务或不再经营其业务,或其与本协议项下执行活动有关的部分业务;或
3) 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致使对方和/或其关联公司有因受牵连被认定为违法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虽然可以履行但已属违法违规时。
4)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提前 60 天或本协议续展后 30 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通知送达对方后期限已届满时。
3. 本协议的终止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之前获得的可向另一方主张的任何合法权利。
4.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针对具体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和/或其他书面文件将依据其自身约定继续履行,直至履行完毕为止。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外协商补充时,从其规定和约定。
第 12 条 法律责任
1.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方有权要求对方及时纠正、整改,该方不纠正、不整改或虽纠正整改但仍无法符合本协议约定,该方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任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与义务导致客户投诉时,该方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处理客户投诉,消除不利影响,另一方应基于联合经纪合作给予配合、协助。
3.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客户向联合经纪体提出索赔时,双方应及时向各自职业责任保险人进行报案,必要时,负有责任的一方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 13 条不可抗力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 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第 14 条账簿及记录
经纪人应保存合适、准确的账簿及记录,反映与他们履行义务相关的任何付款及发生的费用。在任何时候获得合理通知的前提下,一方经纪人应同意另一方经纪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对与该方在本协议下履行义务相关的此类账簿及记录进行检查及复制。
第 15 条 完整协议
x协议构成经纪人之间的全部协议及谅解,在不影响任命的情况下,取代经纪人之间就本协议标的事项相关的任何前期协议。
第 16 条 第三方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除非双方另有书面规定,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由除甲乙双方之外的非本协议主体的其他第三方执行。
第 17 条 司法管辖
x协议以及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事宜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本协议的违约、终止或无效而产生的争议、争端或纠纷,应由本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8 条 其他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之日起成立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行补充、变更。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须经双方或其授权人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方能生效,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变更补充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变更补充文件约定为准。
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协议签署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
4.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如果本协议的个别或部分条款被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无效,其他条款及其效力不应受到影响。
6. 本协议订立日期为 2018 年 XX 月 XX 日。
签署:
甲 方:XXXX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盖章)
代 表 人 :[ ]
乙 方:阳光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盖章)
代 表 人 :[ ]( 签 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