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商业性牲畜养殖治疗费用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从事猪、牛、羊养殖的贫困户、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养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猪、牛、羊(以下简称“保险牲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养殖厂(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投保牲畜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投保牲畜经畜牧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
第三条 下列牲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运输途中和非在保险地址饲养的牲畜;
(二)饲养场所在传染病疫区或蓄洪、行洪区内的牲畜;
(三)未经当地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牲畜;
(四)其他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约定条件的牲畜。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牲畜因患下列疾病,经兽医确诊后,为治疗患病保险牲畜所产生的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猪: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猪水泡病、猪传染性腹泻、猪传染性胃肠炎、猪圆环病毒病、猪支原体肺炎、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副伤寒、猪细小病毒、猪乙型脑炎、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xxx菌病及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和疫病;
(二)牛:口蹄疫、布鲁氏杆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和疫病;
(三)羊:口蹄疫、布鲁氏杆菌病、小反刍兽疫、传染性胸膜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脑(肝、肺)包虫病、肉羊猝狙、肉羊快疫、肉羊肠毒血症、肉羊黑疫、沙门氏菌病、xx杆菌病、产后败血、破伤风、焦虫病、坏死杆菌病、气肿疽、肉羊豆炭疽等疾病和疫病。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牲畜患病,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及时医治导致病情加重产生的额外治疗费用,以及引发的并发症所需的治疗费用;
(二)牲畜防疫费用;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牲畜在疾病观察期患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保险金额及免赔率
第七条 单位保险金额根据保险牲畜日常治疗费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单位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牲畜的市场价值。
保险金额=每头猪保险金额(元/头)×保险猪保险数量(头)+每头牛保险金额(元/头)×保险牛保险数量(头)+每头羊保险金额(元/头)×保险羊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xxx为准。
第八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九条 按批次投保的,保险期间自保险xxx的开始之日起至出栏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按年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xxx为准。
第十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15 日(含)内为保险牲畜的疾病观察期。保险牲畜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病痛、疫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退换该保险牲畜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牲畜,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牲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
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牲畜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 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牲畜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八条 保险牲畜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三)具有官方执业兽医资质的兽医或政府部门颁发兽医证的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政 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或具有官方执业兽医资质的兽医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治疗用药场景、诊断记录、治疗费用项目清单及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明治疗费用项目清单、治疗费用单据;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保险牲畜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牲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牲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头牲畜赔偿金额=该头牲畜治疗费用(元/头)×(1-免赔率)赔偿金额=∑每头牲畜赔付金额(元/头)
每头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头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头保险金额与保险数量的乘积。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小于可保数量,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数量计算赔偿;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大于可保数量,保险人按照可保数量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中可保数量是指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牲畜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牲畜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 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牲畜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保险牲畜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牲畜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
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第三十六条 x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治疗费用:治疗牲畜因患疾病,经相关单位、相关部门确诊后,被保险人为治疗患病保险牲畜所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