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爲進一步提高內地①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xx,xx:
0000 x 10 月 17 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 年 10 月 29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 年 10 月 21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 年 6 月 26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 年 7 月 2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雙方决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
①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基礎上,在會計、建築、醫療、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與採礦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與安排、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印刷、會展、分銷、環境、銀行、社會服務、旅遊、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等 18 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 4 表 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 3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
《〈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 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和《〈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五者條款産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爲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 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貿易投資便利化
爲推動兩地在品牌領域的合作,雙方一致同意將品牌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並據此:
1. 將《安排》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爲: “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强合作:
1. 貿易投資促進;
2. 通關便利化;
3. 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4. 電子商務;
5. 法律法規透明度;
6. 中小企業合作;
7. 産業合作;
8. 知識産權保護;
9. 品牌合作。"
2. 將《安排》附件 6 第二條修改爲:
“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産業合作,知識産權保護,品牌合作 9 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3. 在《安排》附件 6 中增加一條作爲第十一條, 其後條款序號依次順延。第十一條內容爲:
“十一、品牌合作
雙方認識到,品牌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兩地經貿交流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强在品牌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制
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建立有關工作組,加强雙方在品牌領域的合作。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加强兩地在品牌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2. 在品牌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3. 加强在培訓、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
4. 通過網站宣傳、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强兩地品牌的推廣促進活動。"
三、附件
x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四、生效
x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八年七月三十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