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各方 甲方:捷煦汇通乙方:王瑞庆 业绩承诺 (1)乙方承诺,2017 年度天力锂能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应不低于人民币捌仟万元(RMB 80,000,000), (以下简称“目标净利润”),该等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以如下方式确定:由公司委托的经甲方认可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对公司在相 应期限内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并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甲方。(2)各方同意,若 2017...
证券代码:833757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署对赌协议及解除对赌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xxx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对象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侨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侨鹏投资”)、xxxx汇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捷煦汇通”)、河南宏润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宏润节能”)、新疆华安盈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盈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辰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宝通辰韬”)、上海劲邦劲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身为杭州璞达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劲邦投资”)、新疆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允公投资”),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xxx与“允公投资”的股权收购方湖北九派长园智能制造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派长园”),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x、xx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对象安徽xx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材料基金”)等股东签署了含对赌协议条款的相关协议。
二、各股东签署相关协议的情况具体如下:
1、侨鹏投资
2017 年 7 月 31 日,侨鹏投资与公司及xxx签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侨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xxx附属协议》(以下简称:“《侨鹏投资附属协议》”),该协议存在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 | 投资人:侨鹏投资 目标公司:天力锂能 实际控制人:xxx |
业绩承诺 | 无。 |
回购约定 | 1.1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大股东xxx回购投资人所持公司股份: (1)2018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或届时有权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 (2)2020 年 8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公司股票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公司未完成以选定的上市公司向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上市。 则投资人有权要求xxx按投资人届时所持对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投资金额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持有的股权。 1.2 投资人根据约定行使回购权的,股份回购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款金额=投资价款×(1+20%)×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到账之 日(含)至回购价款支付之日(不含)天数 ÷365。 |
反稀释条款 | 无。 |
2、捷煦汇通
2017 年 7 月 31 日,捷煦汇通与xxx签订《吉林捷煦汇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xxx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捷煦汇通补充协议》”),该协议存在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 | 甲方:捷煦汇通 乙方:xxx |
业绩承诺 | (1)乙方承诺,2017 年度天力锂能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应不低于人民币捌仟万元(RMB 80,000,000),(以下简称“目标净利润”),该等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以如下方式确定: 由公司委托的经甲方认可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对公司在相应期限内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并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甲方。 (2)各方同意,x 2017 年度天力锂能经审计后的实际净利润无法达到 目标净利润的 90%(即人民币 7200 万元)的,甲方在取得 2017 年度的公司审计报告后,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对甲方进行相应的现金补偿。具体补偿公式如下: 补偿金额=实际投资金额*[(2017 年度净利润承诺数-2017 年度净利润实现数)/2017 年度净利润承诺数] 在甲方发出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应采取必要行动 (包括签署并执行相应法律文件)完成现金补偿。 |
回购权 | (1)若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要求由乙方回购甲方所持全部或者部分的公司股权: ① 自甲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将股份认购款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起 4 年内,若公司未完成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谓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主板、NYSE、NASDAQ 或其它得到投资方认可的任一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成功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或者 4 年之后甲方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交易价格低于本次增资价格的; ② 公司、乙方严重违反其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的xx、保证或者承诺,导致甲方的利益受到严重不利影响或致使公司无法实现上市; ③ 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重大财产转移、帐外销售收入; ④ 乙方丧失公司的控制权或乙方辞去董事长职位。 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将其所持股份出售乙方,乙方应在甲方发出 “股份回购”的书面通知当日起三个月内需付清全部回购对价,逾期将承担回购价款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及甲方为取得前述回购对价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
(2)回购对价按以下两者中较高者确定:①股份认购款并加上 10%的年利息(自甲方股份认购款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算,按单利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按如下公式计算:10%×该年度已过天数÷365),或者②甲方要求乙方回购时,公司经甲方认可的审计师所审计的净资产值所对应于甲持股部分的相应价值,审计基准日为甲方要求乙方回购时上一个 月的最后一日。 | |
反稀释条款 | 无。 |
3、宏润节能
2017 年 9 月 7 日,宏润节能与公司及xxx签订《河南宏润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xxx附属协议》(以下简称: “《宏润节能附属协议》”)。该协议存在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 | 投资人:宏润节能 目标公司:天力锂能 实际控制人:xxx |
业绩承诺 | 无。 |
投资人回购权 | 1.1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要求xxx回购投资人所持公司股份: (1)2018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或届时有权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 (2)2020 年 8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公司股票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公司未完成以选定的上市公司向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上市; (3)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被第三方并购。 则投资人有权要求xxx按投资人届时所持对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投资金额按年化百分之八(复利)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持有的股权。 1.2 投资人根据约定行使回购权的,股份回购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款金额=投资价款×(1+8%)^到账之日(含)至回购款支付之日(不含)天数/365 |
反稀释条款 | 3.1 投资人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如目标公司增加股本或全部及部分被收购,认缴新增股本的新股东认缴新增股本之前对目标公司的估值不应低于本次投资完成后的公司估值(即 14 亿元),且其认购目标公司新增股本的每股单价不得低于投资人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每股价格 (即每股 33 元),以确保投资人在目标公司的股权价值不被稀释。 3.2 目标公司新增股本的发行价格违反《附属协议》第 3.1 条且双方未 |
能协商一致的,投资人有权要求实控人【xxx】按照《附属协议》第 1.2 条约定确定的回购价格连带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的股份,实控 人【xxx】应当自收到投资人要求回购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60 日 内付清全部回购价款。 |
4、xxxx
2017 年 9 月 12 日,华安盈富与公司及xxx签订《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xxx与新疆华安盈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认购协议之附属协议》(以下简称:“《华安盈富附属协议》”),该协议存在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 | 投资方:华安盈富 目标公司:天力锂能 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xxx |
业绩承诺 | 无。 |
投资人回购权 | 1.1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投资方有权要求xxx回购投资人所持公司股份: (1)2018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目标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或届时有权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正式受理; (2)2020 年 8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公司股票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公司未完成以选定的上市公司向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上市。 则投资人有权要求xxx按投资人届时所持对天力锂能的投资价款金额按年利率 9%计算的回购价款金额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 1.2 投资人根据约定行使回购权的,股份回购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款金额=投资人投资价款金额×(1+9%)×到账之日(含)至回购 价款支付之日(不含)天数÷365 |
反稀释条款 | 无 |
5、宝通xx
2017 年 9 月 21 日,宝通xx与公司及xxx签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辰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xxx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
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宝通辰韬补充协议》”),该协议存在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 | 甲方:宝通辰韬乙方:天力锂能 丙方:xxx |
业绩承诺 | 无。 |
回购权 | 遇以下任一情形,甲方可要求丙方回购届时甲方所持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 2.1、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 IPO 申报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2.2、标的公司 IPO 申报虽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但申报后被中国证监会否决,或终止审核的; 2.3、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 回购金额=甲方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要求回购的比例*本次认购价格(33 元/股)*(1+T* 8.0%/365),T 为甲方支付股票认购价款之日(不含)起至丙方支付回购款之日(含)之间的自然日天数。要求回购的比例,指甲方要求丙方回购的标的公司股份数额/甲方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甲方具有完全决定比例的权利。(甲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期间,如标的公司进行除权除息,甲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总数及回 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
反稀释条款 |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至标的公司合格上市前的期间内,标的公司除进行员工股权激励、遭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发重大长时间停电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并对标的公司产生直接的重大损失(损失金额超过事件发生上一个月末净资产额的 30%)的事件。)外,发行任何新股(或可转换为股权的证券票据)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增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每股所对应的发行单价不得低于甲方在本次交易项下为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所支付的每一股份所对应的对价。否则,丙方需以现金对甲方进行差额补偿,补偿金额=(本轮增资每股价格-下一轮增资每股价格) *甲方所持股份数量。 标的公司进行员工股权激励须增发新股的,认购对象必须为标的公司核心员工,且增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增资价格的 50%(即 16.5 元/股)。 |
6、劲邦投资
2017 年 10 月 10 日,杭州璞达思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现已更名为上海劲邦劲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xxx签订《杭州璞达思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与新乡天
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xxx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劲邦投资补充协议》”),该协议存在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 | 甲方:杭州璞达思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乙方:天力锂能 丙方:xxx |
业绩承诺 | 无。 |
回购权 | 遇以下任一情形,甲方可要求丙方回购届时甲方所持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 2.1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 IPO 申报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2.2 标的公司 IPO 申报虽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但申报后被中国证监会否决,或终止审核的; 2.3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 回购金额=甲方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要求回购的比例*本次认购价格(33 元/股)*(1+T* 8.0%/365),T 为甲方支付股票认购价款之日(不含)起至丙方支付回购款之日(含)之间的自然日天数。要求回购的比例,指甲方要求丙方回购的标的公司股份数额/甲方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甲方具有完全决定比例的权利。(甲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期间,如标的公司进行除权除息,甲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总数及回 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
反稀释条款 |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至标的公司合格上市前的期间内,标的公司除进行员工股权激励、遭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发重大长时间停电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并对标的公司产生直接的重大损失(损失金额超过事件发生上一个月末净资产额的 30%)的事件。)外,发行任何新股(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票据)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增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每股所对应的发行单价不得低于甲方在本次交易项下为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所支付的每一股份所对应的对价。否则,丙方需以现金对甲方进行差额补偿,补偿金额=(本轮增资每股价格-下一轮增资每股价格) *甲方所持股份数量。 标的公司进行员工股权激励须增发新股的,认购对象必须为标的公司核心员工,且增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增资价格的 50%(即 16.5 元/股)。 |
7、九派长园
2017 年 10 月 15 日,允公投资及xxx签订《新疆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xxx股权回购协议》,该协议存在股份
回购等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 | 投资人:允公投资 目标公司:天力锂能实际控制人:xxx |
业绩承诺 | 无。 |
实际控制人收购权 | 1.1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选择要求xxx回购投资人收购投资人所持全部或部分天力锂能的股份并支付投资人股份收购价款: (1)2018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目标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或届时有权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正式受理; (2)2020 年 8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目标公司股票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目标公司未完成以选定的上市公司向目标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上市。 目标公司未完成上述事项的,则投资人有权要求xxx收购投资人届时所持目标公司的股份,收购价格按照本条 1.2 款计算。 1.2 投资人根据约定行使要求实际控制人收购股份权的,股份收购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价款金额=投资人总出资额(即 3003 万元)×(1+20%)×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认购款到账之日(含)至收购价款支付之日(不含) 天数 ÷365 |
反稀释条款 | 无。 |
鉴于允公投资已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将其持有公司的 91 万股股
票按照每股 33 元的价格转让给九派长园,因此上述协议中相关的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效力自动终止。
2018 年 1 月 16 日,九派长园及xxx签订《湖北九派长园智能制造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xxx股权收购协议》
(以下简称:“《九派长园收购协议》”)。该协议存在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 | 投资人:九派长园 目标公司:天力锂能 实际控制人:xxx |
业绩承诺 | 无。 |
实际控制人收购权 | 1.1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选择要求xxx回购投资人收购投资人所持全部或部分天力锂能的股份并支付投资人股份收购价款: (1)2018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目标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或届时有权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正式受理; (2)2020 年 8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目标公司股票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目标公司未完成以选定的上市公司向目标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上市。 目标公司未完成上述事项的,则投资人有权要求xxx收购投资人届时所持目标公司的股份,收购价格按照本条 1.2 款计算。 1.2 投资人根据约定行使要求实际控制人收购股份权的,股份收购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价款金额=投资人总出资额(即 3003 万元)×(1+20%)×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认购款到账之日(含,即新疆允公原实际支付目标公司认购款人民币 3003 万元之日)至收购价款支付之日(不含)天数 ÷365 |
反稀释条款 | 无。 |
8、新材料基金
2019 年 10 月 31 日,新材料基金与公司、xxx、xx及xx
签订《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新材料基金补充协议》”),该协议存在业绩补偿、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 | 投资方:新材料基金标的公司:天力锂能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x、xx |
业绩目标及补充条款 | 9.1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共同承诺:标的公司 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9,000 万元、11,000 万元、13,000 万元。为免疑义,本协议所称的“净利润”是指经投资方和标的公司各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 9.2 如果标的公司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中,任意一年当年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本协议第 9.1 条所述的相应年度应当实现的业绩承诺净利润数的,则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协议 9.3 条规定的方式和补偿总金额给予投资方以现金补偿或等值股份补偿,若投资方选择以现金补偿方式,标的公司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责任保证义务。 9.3 业绩补偿计算公式 |
当期应现金补偿金额=(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数-当期期末已实现净利润数)÷(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数)×投资款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金额=当期应现金补偿金额/投资方取得公司股份的每 股价格 | |
反稀释条款 | 10.1 反稀释条款 投资方投资入股后,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之前,除标的公司员工激励计划之外,如果标的公司再次增加注册资本或发生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股权的转让(以下简称“新投资”),则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保证: (1)对标的公司的估值不应低于本次投资完成后的标的公司估值(即投后估值【17.44】亿元); (2)其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或受让的存量股权的每股/每元注册资本单价不得低于投资方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每股价格(即每股 【19.50】元),以确保投资方在标的公司的权益价值不被稀释。若标的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增资价格亦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10.2 违反“反稀释条款”的补偿 如果新投资未能符合第 10.1 条所规定的要求,即对标的公司的估值低于标的公司初始估值(即【17.44】亿元)或其认购标的公司新增股份 (或受让存量股份)每股单价低于投资方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每股价格(即每股【19.50】元),投资方有权调整其在标的公司的权益比 例,以保证其在标的公司的权益价值不被稀释。 前述权益比例的调整应通过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以补偿现金的方式对差价进行补偿,以保证投资方对其持有的标的公司所有股权权益所支付的平均对价相当于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新股东支付的对 价。权益比例的调整需在投资方按本协议约定向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提出正式的书面要求后 20 日内执行,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上述投资方在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的调整。若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逾期仍未支付,除按要求支付补偿金额外,还需向投资方额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 需支付的违约金=逾期现金补偿金额*(0.5‰*逾期天数)。 |
投资方回购权 | 12.1 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后,当出现下列任一重大事项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指定的第三方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1)投资方认为投资前/后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实际发生重大偏差或者标的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隐瞒、误导、虚假xx或者涉嫌欺诈; (2)标的公司未能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 120 日内提供或拒绝提供具有相关证券业务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一会计年度关于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3)在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作出的就标的公司未来三年经营业绩承诺的三个会计年度中(以本协议第 9.1 条约定为准),若标的公 司【2019】年、【2020】年、【2021】年中任意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年度 |
净利润数低于按本协议第 9.1 条约定的承诺当年应实现的相应业绩金额; (4)标的公司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境内 A 股 IPO 或与境内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向中国证监会的申报,或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或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其他期限前,标的公司未能实现境内 A 股 IPO 或重组上市的; (5)标的公司撤回 IPO 申请、标的公司 IPO 申请审核未通过,或标的公司撤回其与中国大陆境内 A 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事项或收到中国证监会相关终止审查的通知书;若因标的公司 IPO 申报材料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导致股票回购无法实现的,届时将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安排其他替代性解决方案; (6)标的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账外现金销售收入; (7)未经投资方同意,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公司以标的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挪用标的公司的资金、侵占标的公司的资金等;或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出现被刑事检控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重大不利情形; (8)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离职,且投资方认为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核心技术人员等); (9)标的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出现违反本协议第 14.1 条、14.2 条的情形; (10)标的公司被政府部门处罚,且无法取得处罚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标的公司因为环保问题被处罚,或标的公司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事故。为免疑义,“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者 3 人以上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11)标的公司未按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用途将投资方所投资金全部 用于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年产 6,000 吨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 (12)标的公司因出资合规性问题、股权质押、资产抵押、项目用地瑕疵、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无法履行历次融资的业绩承诺补偿及回购义务、新乡市天茂循环能源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等导致标的公司合格的 IPO 或重组上市受阻,经标的公司聘请的 IPO 或重组上市中介机构提出后六个月内仍无法解决,导致标的公司无法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工作、IPO 或重组上市的申报、证券交易所对其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未予审核通过等投资方认为影响标的公司实施合格的 IPO 或重组上市的情形; (13)依据我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现有实际控制人不能认定为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 (14)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任何一方未能按照《认购协议》及本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妨碍投资方根据《认购协议》或本 协议行使其权利,且在投资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未在书面通知中 |
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的。 12.2 投资方根据上述约定行使回购权的,股权回购价款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回购价款金额=本次增资金额×(1+8%×投资款项到账之日(含当日)至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之日(不含当日)的天数÷365)-投资期内分红款、补偿款 12.3 投资方根据约定行使回购权的,由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权,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投资方要求其回购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向投资方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标的公司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上述回购义务及支付股份回购价款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若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逾期仍未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除按要求支付回购金额外,还需向投资方额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 为: 需支付的违约金=股权回购价款金额*(0.5‰*逾期天数) 涉及本协议及《认购协议》项下的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和义务时,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须连带地以其名下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 款、标的公司及其它关联公司股权等在内的一切合法资产来实现。 |
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履行进展情况
1、2020年4月13日,侨鹏投资与公司及xxx签订《关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侨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xxx附属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侨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xxx附属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根据上述《侨鹏投资附属协议》对其他方享有任何的权利、负有任何的义务。
2、2020年4月20日,捷煦汇通与xxx签订《关于<吉林捷煦汇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xxx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捷煦汇通补充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根据《捷煦汇通补充协议》对
其他方享有任何的权利、负有任何的义务。
3、2020年4月13日,宏润节能与公司及xxx签订《关于<河南宏润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xxx附属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宏润节能附属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根据《宏润节能附属协议》对其他方享有任何的权利、负有任何的义务。
4、2020年4月19日,华安盈富与公司及xxx签订《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xxx与新疆华安盈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认购协议之附属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华安盈富附属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根据《华安盈富附属协议》对其他方享有任何的权利、负有任何的义务。
5、2020年4月20日,宝通xx与公司及xxx签订《关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辰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xxx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宝通辰韬补充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根据《宝通xx补充协议》对其他方享有任何的权利、负有任何的义务。
6、2020年3月31日,劲邦投资与公司及xxx签订《关于<杭州璞达思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xxx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股票发
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劲邦投资补充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根据《劲邦投资补充协议》对其他方享有任何的权利、负有任何的义务。
7、2020年4月19日,九派长园及xxx签订《关于<湖北九派长园智能制造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xxx股权收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九派长园收购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根据《九派长园收购协议》对其他方享有任何的权利、负有任何的义务。
8、2020年4月6日,新材料基金与公司、xxx、xx及xx签订《关于<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天力锂能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且该材料被受理之日起,《新材料基金补充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根据《新材料基金补充协议》对其他方享有任何的权利、负有任何的义务。
四、对挂牌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
截止公告日,除新材料基金外,上述股东均已通过签署终止协议的方式,将相关对赌协议解除。同时,新材料基金亦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终止协议,确认自天力锂能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且该材料被受理之日起,相关对赌协议终止。因此,截至目前,相关对赌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