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15-20231204-1108
项目编号:SHXM-15-20231204-1108
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
2024 年大病首诊和医疗救助保险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试行稿)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3 年 12 月 6 日
目录
电子采购平台操作特别提醒
一、注册登记与xx认证
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二、磋商文件下载
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CA 证书)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磋商文件。如采购公告要求供应商在下载磋商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后,再下载磋商文件。
三、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与修改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予以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
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
在磋商截止前,供应商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项目,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响应。只有投标状态显示为“标书提交”时,才是有效响应。
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CA 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导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供应商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应提交响应文件彩色扫描件(PDF 文件),响应文件组成内容详见磋商文件要求。本项目恕不接受通过电子采购平台以外的其他形式来递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内容应规范完整、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其中的扫描文件应清晰完整。考虑到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现状,商务标和技术标文件较适宜的容量分别为150M,详细技术问题可咨询电子采购平台运维单位。
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形式进行磋商,由联合体中的主体方进行网上操作,流程和要求参照以上条款。
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模糊不清、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无法辨认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磋商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
五、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与磋商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六、磋商
磋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供应商在完成网上递交响应文件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 证书)】出席磋商会议。
为确保您所参与的磋商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在此期间因数字证书办理更新、变更等而导致您的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特提示您: 在磋商业务未完成期间,请勿进行数字证书的更新、变更等操作。您可以在提交响应文件前或磋商业务完成后再进行数字证书更新、变更等操作,以避免因此给您的磋商工作带来不便。
七、响应文件解密
磋商响应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 30 分钟)为准。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集中采购机构解除电子采购 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电子采购平台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CA 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 30 分钟)为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标处理。
八、其他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责任,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即被视作同意下述免责内容:
1、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2、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3、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本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九、电子采购平台技术咨询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00-000-0000
磋商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采购。
3.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形式投标。
3.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4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在本市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并以其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或同级机构)的名义投标和承保。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 2024 年大病首诊和医疗救助保险
2、项目编号:SHXM-15-20231204-1108
3、预算编号:1523-W17223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采购内容是为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大病首诊和医疗救助保险。服务期一年。
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本项目采购的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大病 首诊和医疗救助保险属于保险业金融机构。
5、交付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所辖行政区域。
6、交付期限:2024 年元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8、采购预算金额:3,600,000 元(国库资金:3,600,000 元;自筹资金:/)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时间:2023-12-06至2023-12-13,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本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截止时间内,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无
2、凡愿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
3、获取磋商文件其他说明:无
注: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真实、完整、清晰、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或信息填写错误、或内容模糊不清而无法辨认识别,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3 年 12 月 19 日 9 时 30 分(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3 年 12 月 19 日 9 时 30 分(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xxx.xxxx.xx.xxx.xx。
2、磋商地点:xxxxxxxxxx 0000 x 00 x 00X00 x。届时请供应商持上传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 证书)。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 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 | 集中采购机构: |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xxxxxxxxxx 0 x | 地址: | xxxxxxxxxx 0000 x 00 x | |
邮编:201302 | 邮编: | 200135 | |
联系人:汤花 | 联系人: | xx |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 | 000-00000000 | |
传真:021-58053695 | 传真: | 021-68542614 |
第一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一、磋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磋商须知的具体补充,两者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内容规定 | 备注 |
1.1 | 项目名称: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2024年大病首诊和医疗救助保险 | |
4.1 | 关于现场踏勘 (1)集合时间:****年**月**日**:**时(北京时间) (2)地点:******** (3)联系人:******** (4)联系电话:******** | 本项目不适用 |
5.1 | 关于澄清答疑 (1)提问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4日12:00整(北京时间) (2)提问递交方式: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递交至 “《磋商邀请》/八联系方式”集中采购机构地址。 | |
5.2 | 答疑会时间:****年**月**日**:**时(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0000x00x00X00x | 本项目不适用 |
9.1.1 |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商务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磋商承诺书 (2)响应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5)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①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②保险许可证等。 (6)磋商报价一览表 (7)磋商报价明细表 (8)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无 (9)供应商可提交的商务部分其他证明材料: ➀《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供应商综合实力介绍,包括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履约能力和水平的《近三年类似项目承接及履约情况一览表》(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 ③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信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 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仅残疾人福利单位提供)。 | 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模糊不清、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无法辨认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磋商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 |
9.1.2 |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应包括(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响应的服务方案。供应商应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保险需求响应情况,总体方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及前瞻性。 B. 赔偿限额承诺及说明表。 (2)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所提供的理赔服务方案,需包含下列内容:理赔程序、理赔时效、理赔人员配备、理赔经验、应急处置预案以及重点难点应对措施。(格式自拟) (3)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实施及服务安排,管理措施及服务承诺,需包含下列内容:各阶段服务实施安排、风险查勘服务、其他特色服务 以及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格式自拟) | 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模糊不清、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无法辨认的,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评审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 |
条款号 | 内容规定 | 备注 |
(4)供应商的服务能力,本地化服务能力,需包含下列内容:责任险运营经验,市内网点覆盖区的覆盖率及网点数。(格式自拟) (5)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成情况:项目负责人情况表、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需附有效期内的相关服务所需的资质(如有)、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证书等。 (6)供应商需具备与采购项目相符合的专属服务团队,需包含下列内容:团队服务经验、日常服务及管理措施。(格式自拟) (7)监管评级及偿付能力,需包含:市场信誉(保险监管机构分类监管评级)、偿付能力情况。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公布的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最近一个周期内的《偿付能力报告》为准,须提供以上内容的关键页面并加盖公章。 (8)机构及管理制度,需包含项目组织机构设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规章制度。(格式自拟)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或拟采取的技术措施。(如果有) | ||
11.1 | 响应有效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之后的90天(日历天) | |
14.1 | 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磋商邀请》 | |
★17.2 | 磋商小组如发现供应商不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审定后,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符合磋商文件“磋商须知”第2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2)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第9.1.1(5)条款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材料; (3)接受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的; (4)响应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 (5)经磋商小组审定,磋商报价未存在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3.4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6)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无 (7)接受“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的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的; (8)未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行为; (9)未因电子文档本身的计算机病毒、或电子文档损坏等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法完整读取的; (10)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以下要求: ①接受并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 (1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本条款所提及内容均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 |
17.6 | 本项目授权磋商小组依照成交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 |
22 | 采购服务数量的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 同采购金额的10%。 |
1 总则
1.1 本项目(即“磋商须知前附表”写明的项目,以下简称“前附表”)已纳入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预算。
1.2 本磋商文件及补充文件等是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的规范文件,是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依据,作为项目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磋商小组在磋商阶段,以及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情形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4 本次采购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与履约相关的部分设备产品或服务采购,且国家、上海市或行业管理部门另有相关要求的,供应商的相关采购工作也应从其规定。
1.5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有关要求,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在磋商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上述网站查询中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6本磋商文件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包括重大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等。
1.7本磋商文件中的政策性调价是指经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社保金和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1.8本磋商文件中所指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响应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的推荐意见、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9 本磋商文件未尽之处,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1.10本磋商文件中出现前后矛盾的,以磋商文件中出现顺序在后的解释为准(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1.11本磋商文件中标有“★”的内容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
1.12 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解释。
2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 合格的供应商应满足《磋商邀请》规定的资格条件。
2.2 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资格证明材料,具体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9.1.1(5)要求。
2.3 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 费用
3.1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成交与否,均由供应商承担。
4 现场踏勘(本项目不适用)
4.1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前附表”中载明的地址和时间,统一组织供应商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便使供应商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磋商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4.2 现场踏勘期间的交通、食宿由供应商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4.3 如果供应商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应向采购人事先提出,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再次进入现场踏勘,但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4.4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踏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答疑会(本项目不适用)
5.1 在“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供应商可以通过“前附表”明确的方式和途径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关于磋商文件、提供资料及项目现场踏勘中存在的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疑点问题。
5.2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答疑会,答疑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供应商就本项目提出的问题。
5.3 各供应商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提出书面问题,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对收到的书面问题作统一解答,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解答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磋商各方起约束作用。所有问题的答复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各供应商应主动获取。
6 合格的服务
6.1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7 磋商文件的内容
7.1 本项目磋商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5.3、8.1、8.2条款发出的补充文件。
7.1.1 磋商邀请
7.1.2 磋商须知及前附表
7.1.3 采购需求
7.1.4 采购合同
7.1.5响应文件格式
7.1.6附件(如果有)
8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和实质性变动
8.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主动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该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磋商各方起约束作用。澄清、修改的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各供应商应主动获取。
8.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确认后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磋商各方起约束作用,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9 响应文件的组成
9.1 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以及在磋商过程中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等内容组成。
9.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商务部分,应包括内容详见“前附表”要求;
9.1.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应包括内容详见“前附表”要求;
9.1.3 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答复及最后报价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对响应文件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
(3)对磋商小组提出问题的答复;
(4)最后报价。
9.2 响应文件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9.2.1 按上述内容及顺序排列编制响应文件,凡磋商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的,均应完整地按照相应格式填写。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9.2.2 内容应清晰完整、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图片或扫描件应清晰可辨且关键内容没被覆盖,并按要求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有效上传。
9.2.3 技术部分应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作要求,通过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分析,从服务实施的方法和措施、服务流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人员配备等方面编制技术部分内容。
9.2.4 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行距采用 1.5 倍行距。
10 报价
10.1 除采购需求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包括完成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为达到采购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辅助性、配合性的相关费用;按规定应计取的规费、保险、税金等,并且充分考虑合同包含的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各项全部费用。
10.2 (本项目不适用)如项目中包含多个包件,且供应商同时响应两个(含两个)以上包件的,各包件应单独报价。
10.3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详见《磋商邀请》中“项目概况”,报价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
10.4 本项目的报价按人民币计价,单位为元,报价精确到元。
11 磋商响应有效期
11.1 响应文件在前附表中所述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
11.2 在原定磋商响应有效期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对此供应商应立即向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答复,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且不会被作不良诚信记录和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处理,但拒绝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响应文件将被判为无效。接受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磋商小组认为需对响应文件作出澄清的除外。
1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1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加密、上传响应文件,并打印“确认回执”。
12.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2.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4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
1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3.1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响应文件修改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加密、上传磋商响应,并确保状态显示为“正式投标”。
13.2 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撤回。
14 签到与解密
14.1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磋商,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参加磋商会。供应商参加磋商的代表应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
14.2 签到与解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按时到达磋商会现场,并持上传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进行签到与解密。
14.2.1 签到:在响应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
14.2.2 解密: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响应文件解密(开启)后将递交磋商小组审议,各供应商的首次报价不予公开。
14.3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签到或解密的,视为放弃磋商。
15 磋商小组组成
15.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6 响应文件的澄清
16.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6.2 磋商小组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内容采用书面形式,属于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磋商各方具有约束力。
17 磋商与成交
17.1 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完全满足了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其中部分内容或条文的负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
17.2 磋商小组如发现供应商不满足“前附表”所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审定后,其响应文件将视作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作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
17.3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生成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17.5 通过磋商,采购人明确最终的采购需求。磋商小组邀请所有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继续参加磋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均不得少于 3 家,但法规明确可与两家供应商
进行磋商的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17.6 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前附表”。
18 质疑
18.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具体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向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联系方式详见“磋商邀请”)
集中采购机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399 号 16 楼 16A05 室集中采购机构联系电话:(021)68542111;传真:(021)68542614
18.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是指:
18.2.1 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8.2.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18.2.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8.3 质疑供应商不得以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
19 诚信记录
19.1 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隐瞒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递交响应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采购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从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
19.2 如果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报名截止之日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将拒绝其参与项目。
19.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相关情况报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9.3.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19.3.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9.3.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19.3.4 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9.3.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9.3.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0 成交通知书
20.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
20.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20.3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 合同授予的标准
21.1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按第 17.6 条款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22 授标合同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力
22.1 经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按“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对本次采购
的服务内容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成交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履约期间,如服务内容发生增加,按照合同约定需按实结算的项目,其核增内容的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反之,则需重新组织采购。
23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 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一、说明
1 总则
1.1 供应商应具备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本市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格(资质)和相关手续(如果有),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2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1.3 供应商在磋商前应认真了解项目的实施背景、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项目考核管理要求等,一旦成交,应按照磋商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1.4 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采购人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1.5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6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包括磋商补充文件)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可在收到或下载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
2 磋商范围与内容
2.1 项目背景及现状
为进一步提升老港辖区民生保障水平,减轻因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及家庭经济负担的压力,逐步提高我镇居民民生保障水平,根据浦老府【2021】85 号《关于印发〈老港镇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实施居民老港镇大病首诊及综合救助保险项目,以实现改善民生与精准扶贫的宗旨。现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为老港镇居民提供老港镇大病首诊和医疗救助保险。
2.2 项目磋商范围及内容
2.3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即 2024 年元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3 承包方式
3.1 依照本项目的磋商范围和内容,成交供应商实施项目承包。
3.2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 合同签订方式
4.1 本项目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及验收标准、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并互相补充和解释。
5 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
5.1 结算原则
5.1.1 本项目合同总价不变,采购人不会因政策性调价、人工成本、材料、设备使用年限增长引起的维修成本增加和效能衰减等因素(不可抗力除外)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5.2 支付方式
5.2.1 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
5.3 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采购人将不予计量和支付。
5.4 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如发生延迟支付情况,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且利率不行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6 适用技术规范与规范性文件
各供应商应充分注意,凡涉及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无论其是否在本磋商文件中列明,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者为准。
7 磋商内容与要求
7.1 工作目标与总体要求
7.1.1 供应商提供的保险服务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行业标准。
7.1.2 供应商需按照采购需求提供详细的承保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障项目、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条款等。
7.1.3 供应商需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服务方式、内容及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承保服务、理赔服务和绿色通道等,确保本项目的当事人可以获取便捷、高效、优质、全面的服务。
7.1.4 赔案结案率>90%;有效投诉<1%;满意度>95%。
7.2 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
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
序号 | 保险险种 | 保险金额(元/人) | |
1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含轻症) | 轻度疾病 | 不低于 3000 元 |
重大疾病 | 不低于 10000 元 | ||
2 | 意外身故 | 不低于 10000 元 | |
3 | 医疗救助保险 | 不低于 2000 元 | |
4 | 老港镇睦邻点公众责任保险 | 不低于 10000 元 | |
累计赔偿限额 | 不低于 1000 万元 |
说明:此表所列内容为本次采购核心工作内容,供应商不得缩减。
7.3 投保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
7.4 保险服务范围:本次的保险对象是由采购人核定的具有老港镇户籍的居民,约
35000 人。
7.5 本项目保险金额各险种合计理赔上限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7.6 保险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7.6.1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中轻度疾病:被保险人员在保险期间内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首次罹患特定中轻度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中轻度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疾病种类由保险公司自行拟定,疾病定义需参照附件 1)。
7.6.2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员在保险期间内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首次罹患特定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疾病种类由保险公司自行拟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及上述疾病对应的轻症,但疾病定义需参照附件 1)。
7.6.3 意外身故保险:被保险人员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
故的,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7.6.4 医疗救助保险:被保险人员首次确诊上述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自确诊之日起 180 天内产生“门急诊及住院”现金支付(分类自负+自负+自费)费用超过 1 万元的,保险人按约定赔偿。
7.6.5 老港镇睦邻点公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员在保单列明的睦邻点(以投保时提供的地址清单为准)范围内,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件 1
一、重度疾病
1.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 Ann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
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
新出现的室壁瘤;(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
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 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3) 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10.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
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
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
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
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
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 10 9/L;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27.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二、轻度疾病
1.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 ki67
≤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
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7.7 其他服务要求
7.7.1 印制、下发项目宣传材料,进行项目宣传、辅导。
7.7.2 设置项目服务专员队伍与采购人对接,有需要时进行送单、理赔、咨询等服务。
7.7.3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遇到疑难案件及时进行会商。
7.7.4 理赔处理和赔款划付要求: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的理赔申请资料后,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处理理赔并结案。理赔申请受理后;如需补充材料,成交供应商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出险人(或出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7.7.5 提供承保和理赔方面的绿色通道等特色服务或增值服务,确保本项目的当事人可以获取便捷、高效、优质、全面的服务。
7.8 人员要求
7.8.1 供应商需针对该项目成立专项服务小组,配备项目负责人并详细说明服务机构地址和服务人员清单。
7.8.2 供应商提供投入项目的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资质汇总表,以及拟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为供应商本单位在职职工的有效证明材料(提供人员在职证明材料)。
7.8.3 专项服务小组需与各街镇对接,有需要时到各街镇进行送单、理赔、咨询等服务。每周一个工作日需派 2 位工作人员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接收理赔材料。
7.8.4 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并经采购人认定的项目组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成交供应商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8 安全文明作业要求与应急处置要求
8.1 安全文明作业要求
8.1.1 供应商应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本市进行相关服务所需的资质(包括国家和本市各类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要求)、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8.1.2 在提供服务期间为确保服务区域及周围环境的整洁和不影响其他活动正常进行,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加强和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若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8.1.3 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遵守国家与上海市各项有关安全作业规章、规范与制度,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安全用电等制度,确保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8.1.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对施工作业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制要求将安全责任分解,成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与项目部、项目部与下属各责任部门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8.1.5 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同时应适当考虑购买自己员工和第三方责任保险,并在报价措施费中列支必须的费用清单。
8.2 应急处置要求
8.2.1 成交供应商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领导体系、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工程措施、临时交通组织方案、保障措施(包括应急人员、物资、机械设备、资金等)等内容。
8.2.2 建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总体指挥,并落实各部门职责和相关措施。
8.2.3 与气象、交警、消防、医疗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如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应快速、及时赶到现场,实施紧急处置,并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
8.2.4 组建一支具有综合救援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一旦紧急情况发生,能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8.2.5 定期检查应急救援物资与机具,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机具设备完好可用。
8.2.6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多方式多类别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响应速度、救援水平和协同能力,并根据演练过程总结和结果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2.7 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安排专职人员,监测、收集各类信息;一旦发现突发性的紧急事件,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必须及时将情况上报采购人,上报的应急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谎报和拖延不报,上报形式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再书面报告;采购人应急值班联系电话:021-58053695,传真:021-58053695。
9 管理要求
9.1.1 承保单位要求
9.1.1 本项目为服务标,以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为第一考量要素,看重供应商后续提供的保险服务适应性、对口采购人需求及是否可落地执行,不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评判标准。
9.1.2 供应商的服务网点覆盖率高,接被保险人报案后工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参与处理
事故善后。
9.1.3 保障范围完全符合或高于采购需求,涵盖到被保险人各种风险和极端性事故。保险金额需足够适应被保险伤害事故的需求。
9.1.4 服务内容丰富、合理,投保理赔程序清晰、简便、迅速,增值服务对预防和处置伤害事故有实质性帮助。
9.1.5 设有专门的服务团队。工作组人员需分工明确,工作内容详实。需要配备项目负责人、理赔、管理、售后服务等人员。有完善的日常服务质量保障、培训、管理等制度与措施,服务人员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犯罪记录,80%以上服务人员有超过 5 年的责任险从业经验。以上人员须提供在职承诺书。
9.1.6 每半年进行一次理赔情况的数据汇总分析,并出具书面报告提交给采购人。
9.1.7 经常听取被保险人工作意见,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质量,以及解决相关问题能力。
9.1.8 有风险查勘能力,且每年为投保人指定的被保险人无偿提供风险勘查
9.2 项目管理要求
9.2.1 供应商在磋商阶段应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采购人需求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与标准制定管理方案,在成交后据此进行细化,经采购人确认后按照确认的管理方案和管理计划组织管理,接受采购人代表对管理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未经采购人事前书面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自行调整管理方案或更改管理措施。
9.2.2 根据实际需要或其他原因,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调整管理方案并以书面形式要求成交供应商管理人员调整管理时间或更改管理措施时,成交供应商应遵从采购人要求,但如该项调整导致的费用增加,成交供应商需提出增加费用预算和依据,经由采购人确认后由采购人承担。
9.2.3 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并经采购人认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是本单位职工,且为该项目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并应常驻项目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成交供应商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9.2.4 成交供应商需建立职工(含劳务工等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国家规定的相关保险,并按规定标准安排专业健康体检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9.2.5 本项目所用材料、制品、设备等均需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
9.2.6 本项目所用的材料、制品、设备等,供货单位送达施工现场后,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办理验收交割手续,并负责日常保管工作。
9.3 项目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考评目的)为了规范政府购买老港镇大病首诊及综合救助保险的服务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性。根据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考评主体)考评主体是指购买老港镇大病首诊和医疗救助保险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受委托的第三方。
第三条(考评对象)考评对象是指提供老港镇大病首诊和医疗救助保险的单位。
(二)原则与方法
第四条(考评原则)考评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要求具有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考评要有利于政府购买服务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政府
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考评方法)考评以年终考评为主,由镇政府对落实保险服务的情况开展考评,每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综合考评。
(三)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考评内容)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1、保险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2、服务机构便利,理赔处理和赔款划付符合规定时间要求及拨付流程。第七条(考评程序)考评程序为:
1、承保单位提供赔付情况报告和自我评价,提交镇政府
2、镇政府根据各村居对承保单位的满意度、履行情况进行考评;
3、形成考评报告,提交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4、镇政府与承保单位进行沟通反馈,落实奖惩。
(四)定级与奖惩
第八条(考评定级)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评汇总分在 70分以上的为合格;对因承保不及时或出现的其他问题,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一起扣 10 分。
第九条(考评奖惩)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的,镇政府有权将承保单位不再纳入下一年供应商列表内。
(五)申诉与复核
第十条(考评申诉)综合考评小组应将考评结果及时反馈给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对考评结果持有异议的,承保企业应在被告知评估结果后 10 日内向镇政府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考评复核)新区政法委接到申诉后 20 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六)其他
第十二条(解释权归属)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老港镇人民政府。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 保密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合同文件约定内容的保密要求。如果采购人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且双方均有保密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或做其他用途,否则成交供应商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采购人的经济损失。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的所有雇用人员。
四、报价须知
11.1 磋商报价计算依据包括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包括提供的附件)、磋商文件答疑或修改的补充文书、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项目现场条件等。
11.2 磋商文件明确的项目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期限、质量要求、管理要求与标准等。
11.3 服务内容说明
11.3.1 服务内容应与供应商须知、合同条件、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1.3.2 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内容是依照采购需求测算出的主要工作内容,允许供应商
对服务内容内非核心工作内容进行优化设计,并依照优化后的方案进行报价。各供应商应认真了解采购需求,如发现核心工作内容和实际采购需求不一致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答疑文件、补充文件或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内容对磋商文件予以更正,否则,应以服务内容为准。
11.4 岗位设置说明
11.4.1 岗位设置应与磋商须知、合同条件、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1.4.2 (本项目不适用)采购人提供的岗位设置是依照采购需求测算出的各岗位最 低配置要求,与最终的实际履约可能存在小的出入,各供应商应自行认真踏勘现场,了解采购需求。供应商如发现该表和实际工作内容不一致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答疑文件、补充文件或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内容对磋商文件予以更正,否则,供应商不得对岗位设置中的岗位类别和数量进行缩减。
12 磋商报价内容
12.1 依据本项目的磋商范围和内容,供应商提供保险服务,其磋商报价应包括保险服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12.2 磋商报价中供应商应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磋商报价应将所有工作内容考虑在内,如有漏项或缺项,均属于供应商的风险,其费用视作已分配在磋商报价明细表内单价或总价之中。供应商应逐项计算并填写单价、合计价和总价。
12.3 在项目实施期内,对于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人工价格上涨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任何风险因素,供应商应自行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中标价不作调整。
12.4 供应商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中所附的表式完整地填写《磋商报价一览表》及各类磋商报价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3 磋商报价控制性条款
13.1 磋商最后报价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
13.2 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3.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低价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3.4 经磋商小组审定,磋商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3.4.1 磋商最后报价和技术方案明显不相符的;
13.4.2 磋商最后报价中缩减磋商小组最终确定的服务内容的。
14 其他
15(本项目不适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15.1 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库[2004]185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人需购买的材料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供应商必须选用节能产品。
15.2 供应商如选用节能产品的,则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反之,该产品在评审时不被认定为节能产品。
16(本项目不适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16.1 按照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库[2006]90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16.2 供应商如选用环境标志产品的,则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证书;反之,该产品在评审时不被认定为环境标志产品。
17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7.1 应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的划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不含金融企业。有关金融企业划型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执行。参加磋商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见“磋商文件格式”),反之,视作非中小企业,不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7.2 依据市财政局 2015 年 9 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17.3 (本项目不适用)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17.4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规定,其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7.5(本项目不适用)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且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其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反之,依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7.6 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18(本项目不适用)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18.1 按照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磋商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8.2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9 促进残疾人就业(仅残疾人福利单位适用)
19.1 符合财库【2017】141 号文中所示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9.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磋商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采购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 |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所辖行政区域。
2.3 服 务 期 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 [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 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 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 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 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涉及保密事项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 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方式:
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
8 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 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0.2.1 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10.2.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10.2.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 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 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
(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 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4.1 为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履行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合同总价 %的金额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撤回。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前述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4.3 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款所列情形外,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14.4 按合同约定考核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通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
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15 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5.2 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3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
16 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6.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16.1.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 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 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2 若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分包,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将副本送甲方认可。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留存甲方处备案。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
18.3 分包合同必须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磋商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
18.4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分包项目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19 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五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二份,另有一份报财政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磋商文件、响应文件。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 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
说明:1、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格式填写的,或相关证书与证明材料提供不完整的, 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评审时被磋商小组否决的风险。2、相关表式不够,可另附页填写。
与评审相关的响应文件内容索引表
(本表置于响应文件首页)
项目名称:
序号 | 磋商文件内容说明 | 是否提供/满足 | 对应响应文件起始 页码 | 备注 |
一、商务部分 | ||||
1 | 磋商承诺书 | 经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 ||
2 | 磋商响应函 | 经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 权委托书 | 经供应商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
4 |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 |||
5 |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 材料 |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 函;保险许可证等。 | ||
6 | 磋商报价一览表 | 经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 ||
7 | 磋商报价明细表 | 此表的价格总计须与“磋商报价一览表”总报 价保持一致 | ||
8 | 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无 | |||
9 | 拟分包项目一览表 | 本项目不适用 | ||
10 | 供应商可提交的商务部分其他证明材料 | 《中小企业声明函》; 近三年承揽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信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如有); | ||
二、技术部分 | ||||
1 | 项目管理服务方案(应含必要的图、表) | (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响应的服务方案。供应商应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保险需求响应情况,总体方案是否具有合理 性、可行性及前瞻性。 |
序号 | 磋商文件内容说明 | 是否提供/满足 | 对应响应文件起始 页码 | 备注 |
B. 赔偿限额承诺及说明表。 (2)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所提供的理赔服务方案,需包含下列内容:理赔程序、理赔时效、理赔人员配备、理赔经验、应急处置预案以及重点难点应对措施。(格式自拟) (3)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实施及服务安排,管理措施及服务承诺,需包含下列内容:各阶段服务实施安排、风险查勘服务、其他特色服务以及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格式自拟) (4)机构及管理制度,需包含项目组织机构 设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规章制度。(格式自拟) | ||||
2 | 项目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可辅以图、表) | (1)供应商的服务能力,本地化服务能力,需包含下列内容:责任险运营经验,市内网点覆盖区的覆盖率及网点数。(格式自拟)项目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安全运行及应急处理方案(如果有)等;(2)监管评级及偿付能力,需包含: 市场信誉(保险监管机构分类监管评级)、偿付能力情况。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公布的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最近一个周期内的《偿付能力报告》为准,须提供以上 内容的关键页面并加盖公章。 | ||
3 |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成情况 | 《拟派人员汇总表》、《项目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供应商需具备与采购项目相符合的专属服务团队,需包含下列内容:团队服务经验、 日常服务及管理措施。(格式自拟) | ||
4 | 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情况 (如果有) | |||
5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或需 采取的技术措施(如果有) | |||
1 磋商承诺书格式
磋商承诺书
本公司郑重承诺:
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的磋商。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不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三、不向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成员行贿,以谋取成交。
四、不以他人名义参与磋商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五、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质疑或投诉。
六、不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七、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货物、服务均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侵害他方的行为。
八、已对照磋商须知”第 2 条要求进行了自查,承诺满足磋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
格要求,且在参加此次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九、满足磋商文件关于不接受整体服务的要求。
十、(本项目不适用)我方承诺,如之前在岗的工作人员经考评符合上岗要求的,原则上继续留用。
十一、按照磋商文件和相关规范性管理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员工的工资,且职工工资标准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等,我方将积极配合采购人和第三方履约过程中的员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
十二、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均真实有效。 十三、保证成交之后,按照磋商文件承诺履约、实施项目。十四、接受磋商文件规定的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
十五、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行使了对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利,已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的所有内容及要求,无需做进一步解释和修正。
十六、我方承诺严格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本次磋商。
十七、本公司若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提示: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本承诺书的,经磋商小组审定后,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作无效 处 理 。
2 磋商响应函格式
项目名称:
致:(采购人全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磋商响应函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答疑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附件,我方已完全理解和确认磋商文件对本项目的一切内容与要求,已不需要作出任何其它解释,我方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2、我方同意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有效,并遵守在此期限内,本响应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随时可接受成交。
3、如果我方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方将提供履约担保(如果有)。我方保证在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期限内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保证本项目服务质量全部达到响应文件承诺的标准和要求。
4、除非并直到制定并实施正式协议书,本响应文件及你方书面成交通知,应构成你我双方间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5、我方已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所附的《资格检查》进行了自查,对磋商小组根据《资格检查》判定的非实质性响应无任何异议。
6、我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询问或质疑。我方已经充分行使了对采购要求提出质疑和澄清的权利,因此我方承诺不再对采购要求提出质疑。
7、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格式
3.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 单位性质:
请选择以下一项:1)国家行政企业、公私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社会组织机构、国际组织机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防军事企业、其他(请填写)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营业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时间: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粘贴处
3.2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注册地点)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公司名称)(职务)(姓名)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参加(项目名称、包件)的磋商及相关工作,以供应商的名义签署响应文件、进行磋商、签署合同并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本授权书不得转委托。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时间:年月日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粘贴处
4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项目 | 内容及说明 | |||
一、营业基本情况 | ||||
单位名称 | 经营场所地址 | |||
注册编号 | 注册日期/有效期限 | |||
企业类型及单位性质 | 经营范围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传真 | |||
二、基本经济指标(截止到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止) | ||||
实收资本 | 资产总额 | |||
负债总额 | 营业收入 | |||
净利润 | 上缴税收 | |||
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 |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利润 率 | |||
三、人员情况(以报名的时间为时点统计并填写) | ||||
技术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在册人数 | ||||
其中职称等级 | 其中执业资格 | |||
职称名称 | 级别 (如:高级、中级、初 级、技工、其他) | 人数 | 执业资格名称 | 人数 |
四、其他 | ||||
开户银行名称(供应商是法人的,填写基本存 款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地址(供应商是法人的,填写基本存 款账户信息) | |||
开户银行账号(供应商是法人的,填写基本存 款账户信息) | 所属集团公司(如有) | |||
企业资格(资质)(如有,需提供彩色扫描件 加盖公章) | 质量体系认证(如有,需提供彩色扫描件加盖 公章) | |||
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受到行业及相关机构通报 批评以上处理的情况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5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说明:以下扫描件均应为 A4 纸大小
5.1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5.4 资格(资质)证书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在本市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并以其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或同级机构)的名义投标和承保
资格(资质)证书
资格(资质)证书扫描件粘贴处
6 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
磋商报价一览表
单位:元(人民币)
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 2024 年大病首诊和医疗救助保险包 1
项目名称 | 项目服务期限 | 备注 | 金额(总价、元) |
说明:
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人民币元,精确到元。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和《项目采购需求》的要求报价。
3、“金额”一栏即填写总报价,报价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
4、如此表中的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此表内容为准。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7 磋商报价明细表格式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 项目 | 服务内容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说明:
1、此表中的合计数必须与《磋商报价一览表》中的总价保持一致。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8 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无
9 拟分包项目一览表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拟分包项目一览表
项目名称:
分包内容 | 价格 | 分包人名称 | 分包人资格(资质) | 以往做过的类似项目的经历 |
说明:
1、附分包人相关证书复印件。
10 供应商可提交的商务部分其他证明材料格式
10.1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的(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大病首诊和医疗救助保险,属于保险业金融机构;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划型标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
〔2015〕309 号)。
10.2 近三年类似项目承接及履约情况一览表格式
近三年类似项目承接及履约情况一览表项目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人 | 合同价 | 履约评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合计数量 | 合计 金额 |
说明:
1、近三年指: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倒推 36 个月以内。
2、本表中所涉项目均应附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承包合同协议书(二选一)。
3、履约评价可以提供业主评价或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取得的奖项荣誉证书(三选一)的复印件。
10.3 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信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
说明:扫描件应为 A4 纸大小
供应商需提交的可以证明其能力、信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扫描件粘贴处
10.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 项目管理服务方案(应含必要的图、表) 说明:具体组成内容和编写要求详见“前附表” 2 项目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可辅以图、表)
3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成情况
序号 | 岗位名称 | 姓名 | 岗位基本要求 | 备注 |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技术职称(或上岗证书 、或执业资 格证书等) | 相关 工作年限 | 相关 工作经验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3.1 拟派人员汇总表格式项目名称:
拟派人员汇总表
说明:
1、请按岗位类别及职务详细罗列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2、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上述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得是兼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3、上表如若行数不够,可自行扩充。
3.2 项目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格式
项目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项目名称:
姓名 | 年龄 | 从事本专业工 作年限 | |||
职称或职业 资格 | 执业资格( 如果有) | 拟在本合同中 担任的职务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年~ 年 | 参加过的项目 | 担任何职 | 备注 | ||
说明:
1、主要人员需每人填写一份此表。“主要人员”是指实际参与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
2、表后需附相关证书(包括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学历等)和在职证明材料等,所附证书和证明材料均为原件扫描件。
在职证明材料是指:投标人单位提供相关人员在职承诺书(格式自拟)。
3、如果表格填写不准确,或证书(证明材料)提供不完整的,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评审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4、表式不够,可另附页填写。
4 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情况(如果有)
5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或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第五章详细评审一、磋商成交办法
1、本磋商成交办法作为本项目择优选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在磋商全过程中应遵照执行,违反本磋商成交办法的打分无效。
2、磋商小组负责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此磋商成交办法进行详细评审;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而不纳入详细评审范围。
3、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包括答疑和补充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商务部分的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审,确认商务部分的有效性和最后报价,以此为基础计算各供应商的商务部分得分。
5、磋商基准价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
6、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关于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磋商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小型、微型企业的最终磋商价格给予 10%的扣除;
(2)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且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其报价给予 10%的扣除。反之,依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4%的价格扣除。
7、(本项目不适用)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最终磋商价格享受小型和微型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最终磋商价格享受小型和微型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磋商小组成员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仔细审阅、评定后各自独立打分,并提出技术部分的详细评审意见(方案的优缺点均加以评述),打分可在规定幅度内允许打小数。
10、(本项目不适用)本项目技术标评审项中标有“*”内容属于客观评审因素,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应一致。
1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本项目包含 1 个包件。
类别 | 分值 | 项目 | 权重 | 评分办法 | 评定分 | |
商务 |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 | |||||
10 | 价格 | 磋商报价 | 10 | ×10 注:磋商基准价为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 | ||
的所有响应中的最低报价。 | ||||||
技术 | 一、评审内容:基本责任、责任优化、理赔 | |||||
程序、理赔权限、理赔时效、各阶段服务实 | ||||||
施安排、重点难点应对措施、应急处置预案。 | ||||||
二、评审标准:根据保险需求响应情况(含 | ||||||
基本责任、扩展责任)、责任优化、理赔程 | ||||||
序、理赔权限、理赔时效、各阶段服务实施 | ||||||
安排、重点难点应对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 | ||||||
保险方案 | 45 | 考量保险方案与本项目需求是否吻合,总体 | ||||
方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及前瞻性,其 | ||||||
中:对采购需求中的各项保险责任响应 0-10 | ||||||
分、超出或优于采购需求保险责任 0-8 分、 | ||||||
理赔程序 0-4 分、理赔权限 0-4 分、理赔时 | ||||||
效及承诺 0-4、各阶段服务实施安排 0-5 分、 | ||||||
重点难点应对措施 0-5 分、应急处置预案 0-5 | ||||||
分。 | ||||||
一、评审内容:市内网点覆盖各区的覆盖率 | ||||||
本地化服 | 及网点数情况。 | |||||
务能力 | 5 | 二、评审标准:根据供应商市内网点覆盖各 | ||||
90 | 服务水平 | 区的覆盖率及网点数进行评分 0-5 分。本项 最高得分为 5 分。 | ||||
一、评审内容:项目组人员配备情况,项目 | ||||||
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学历及专业背景,设置 | ||||||
专门的服务团队,责任险相关工作经验。 | ||||||
项目组人员配备管理 | 12 | 二、评审标准: 根据项目组人员配备是否充足合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学历及 专业背景,是否设置专门的服务团队,是否 | ||||
具备责任险相关从业经验并能较好地胜任 | ||||||
本项目进行打分,上述四项,每一小项 0-3 | ||||||
分。 | ||||||
一、评审内容:项目组织机构设置,管理职 | ||||||
责,工作流程,规章制度。 | ||||||
机构管理 制度 | 10 | 二、评审标准: 根据项目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管理职责 | ||||
是否明确,工作流程是否完整科学,各类规 | ||||||
章制度是否健全规范并具有可操性进行打 |
类别 | 分值 | 项目 | 权重 | 评分办法 | 评定分 | |
分。上述四项,每一小项 0-2.5 分。 | ||||||
一、评审内容:管理措施、服务承诺、校园 | ||||||
风险勘查服务、特色和增值服务。 | ||||||
管理措施 | 二、评审标准: | |||||
及服务承 | 12 | 根据管理措施是否完善;相关服务承诺是否 | ||||
诺 | 有针对性;是否按照采购需求提供风险勘查 | |||||
服务;是否能够提供特色和增值服务进行打 | ||||||
分,上述四项,每一小项 0-3 分。 | ||||||
一、评审内容: | ||||||
1、近三年类似项目的承接情况; 2、供应商的综合履约能力。二、评审标准: | ||||||
供应商履约能力 | 供应商综合实力 | 6 | 1、是否属于有效的类似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承接情况在业务内 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类似程度进行 | |||
认定。有一个得 2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 个加 1 分,最高得分为 4 分,没有得 0 分; 2、近三年承接有效类似项目获得用户或第 三方评价情况,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技术 | ||||||
认可情况,得 0~2 分。 | ||||||
合计 | 100 |
第六章附件
注意:请供应商在 20 分钟(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 2024 年大病首诊和医疗救助保险项目磋商提纲
1. 基本信息:
1)磋商时间: 年 月 日 : ;
2)磋商地点: 浦东民生路 1399 号 16 楼 16A01 室;
3)磋商小组成员: ;
4)供应商: 。内容:
1)问:(磋商时由磋商小组提出)答:(磋商时由供应商答复) 2)问:(磋商时由磋商小组提出)答:(磋商时由供应商答复)
„„„
3.报价是否作调整,请勾选:
□保持不变
□报价变化,其中涉及报价变化的具体内容为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