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若招标项目某类工程的标段数量>7个时,招标人应将该类工程划分为多个标段组,每个标段组包括4~6个标段(例 如:路基工程共有9个标段,应将路基工程划分为路基I组和路基II组,每个标段组中包括4~6个标段),同一标段组中各标段的资格条件应保持一致。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 年版)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盖电子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电子公章)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08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9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220
1.工程量清单说明 221
2.投标报价说明 221
3.计日工说明 222
4.其他说明 223
5.工程量清单 224
第 二 卷 254
第六章 图纸(另册) 256
第 三 卷 258
第七章 技术规范 260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266
第 四 卷 272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274
(商务及技术文件) 27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80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83
三、联合体协议书 285
四、投标保证金 286
五、施工组织设计 287
六、项目管理机构 288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289
八、资格审查资料 290
九、其他资料 301
(报价文件) 307
一、投标函 311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12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31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 (批准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工程名称)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等)。本次招标划分为 个标段组④,共 个标段,标段组及标段划分详见附表一。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要求、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格要求、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求、其他要求,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① 项目名称指本次招标项目的名称
② 工程名称指主体土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等。
③ 招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全部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全文、招标人联系方式等。招标人可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全部载明在招标公告正文中,或作为招标公告的附件进行公开,或作为独立文件在网站上进行公开。
④ 若招标项目某类工程的标段数量>7个时,招标人应将该类工程划分为多个标段组,每个标段组包括4~6个标段(例 如:xx工程共有9个标段,应将xx工程划分为xxI组和xxII组,每个标段组中包括4~6个标段),同一标段组中各标段的资格条件应保持一致。
⑤ 具体资质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⑥ 具体财务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⑦ 具体业绩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业绩资格条件。
3.1.5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要求如下②:
。
3.1.6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格要求如下③:
。
3.1.7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求如下④:
。
截至 年 月 日⑥ 24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布的 年度⑦西藏自治区 (序列名称⑧)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本次招标使用的信用等级(以下简称“信用等级”,除特别说明外均为此含义)。信用等级为C级和D级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未被评价的投标人,其信用等级根据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的有关办法确定。
截至 年 月 日⑨ 24 时 00 分,未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注册工程建设投标人用户的从业单位不具有投
标资格。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
3.3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其所投的1个标段组仅需制作1份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但必须对该标段组下所有标段分别制作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人最
① 具体信誉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② 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③ 本项仅适用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④ 本项仅适用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⑤ 本项适用于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⑥ 截止日期应为公告发布的前一日。
⑦ 该年度指截止招标公告发布的前一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年度。该年度评价结果有更新发布的,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⑧ 序列名称指重点公路项目或农村公路项目。
⑨ 截止日期应为公告发布的前一日。
终的投标标段将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随机确定。投标人投标数量和中标数量的规定:
3.3.1 信用等级评价为 (信用等级)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 (最多数量)个标段组投标,最多可通过 (最多数量)个标段组的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 审;……;
3.3.2 信用等级评价为(信用等级)级的投标人在 (标段组名称)组中最多可投
(最多数量)个标段,且在该标段组中最多可中 个标段;……;
3.3.3 信用等级评价为 (信用等级)级的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最多允许中
(最多数量)个标①;……;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关联企业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 关联企业组成员在参加具有多个标段的标段组投标时,为满足第3.4款的规定,可能出现该标段组的关联企业组成员不能全部获得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资格的情 况。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②,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在交易系统中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③,图纸每套售价 元,招标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编制的参考资料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④。招标文件、图纸及参考资料费用递交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
① 根据《西藏自治区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投标单位最多可投3个标段,可中2个标段;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投标单位最多可投2个标段,可中1个标段;信用评价等级为 B级的投标单位最多可投1个标段,可中1个标段;信用评价等级为C、D级的投标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
② 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不得少于5日(公告当天不计入)。
③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④ 每套招标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不含图纸部分);图纸每套售价最高不超过3000元;参考资料也应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
5.1 招标人将 (组织或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集中时间和召开时间如下:
踏勘现场集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集中地点: ;投标预备会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召开地点: 。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交易系统可识别格式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①,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到达交易系统的时间即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人所投的单个标段组仅需递交1份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但必须递交该标段组下所有标段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
5.3 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时到达交易系统或未按规定加密或未采用交易系统可识别格式的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同时在上述媒介上进行公开。
其它②: 。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交易系统软件服务商名称: (填写服务商名称)
客服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标段组 | 标段 | 起迄桩号/工程地点 | 长度(km) | 主要工程内容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地 址:联系人:电 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有 名 称: 地 址:联系人:电 话: □无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
1.1.5 | 招标项目建设地点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计划工期 | 标段组计划总工期: 个月/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交工日期: 年 月 日 |
1.3.3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 | |
1.3.4 |
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且应与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相衔接,并不得与本章正文内容相抵触。
② 招标人如有阶段工期要求,请在此填写。
③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目标要求。
④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提出目标要求。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1项财务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2项业绩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3项信誉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4项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5项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格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6项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7项 其他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8项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2款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由招标人明确)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 | (由招标人明确)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使用CA数字证书通过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 ||
1.11 | 分 包 | □允许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和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交发[2021]221号)的规定。 □允许分包的内容①: 。 □不允许分包的内容: 。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由招标人明确)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形式:使用CA数字证书通过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
① 招标人在允许分包的内容和不允许分包的内容两项中选择其中一项填写。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补充文件的形式通过交易系统在投标人的用户系统中发布。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修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通过交易系统在 投标人的用户系统中发布。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由招标人明确)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由招标人明确)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 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总价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 □最高投标限价随招标文件发布: □最高投标限价通过交易系统在投标人的用户系统中发布。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由招标人明确)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元/标段信用等级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元/标段①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②: 。 (1)采用现金转账或电汇(必须从投标人基本 账户一次性转出或汇出)的: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交易系统保证金子系统自动生成 开户银行:投标人自行从交易系统保证金子系 统中选择 账号:交易系统保证金子系统自动生成的虚拟 子账号 |
① 根据《西藏自治区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的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可减半支付。
②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采用纸质形式的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 纸质形式的银行保函原件的递交时间、地点、接收人见本章第4.2.1项。 (3)采用电子形式的银行保函时, 各标段组投标保证金的递交份数应与投标人在该标段组可投标段数量一致,若少于该数量,则在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时,相应减少投标人可通过的资格数量。 □不要求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投标银行保函不计利息;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接收保证金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 入。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由招标人明确) |
3.5.3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年~ 年 |
3.5.4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3.5.10 |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人员选择规定 | 第一章第3.3款规定投标人在本次招标只允许中1个标段的,不同标段组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允许重复,否则,投标人在不同标段组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重复。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5 | 投标文件的制作份数要求 |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其所投的1个标段组仅需制作1份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但必须对该标段组下所有标段分别制作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7.6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阶段仅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如中标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 中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需与投标时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中标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前,将与已标价的经不xx报价调整后(如有)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等相关资料逐页加盖公章后递交至招标人,并 同时递交电子版。 |
3.7.7 | 纸质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 中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应是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正本应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纸质投标文件应标注页码,且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 |
4.1.1 | 纸质形式的银行保函(如有)封套、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封套和银行信贷证明(如有)封套应写明的信息 | 银行保函(如有)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组)①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 投标人名称: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封套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组)施工招标联合体协议书原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联合体成员名称: 银行信贷证明(如有)封套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组)施工招标银行信贷证明原件 投标人名称: |
① 投标人同时投多个标段组的,应将多个标段组的银行保函原件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此处标明投标的全部标段组。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2.1 | 递交纸质形式的银行保函(如有)原件、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如有)和银行信贷证明原件(如有)的时间、地点和接收人 | 纸质形式的银行保函(如有)原件、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如有)和银行信贷证明原件(如有)的时 间、地点和接收人如下: 递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递交地点: 接 收 人: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形式: □交易中心现场开标 □线上不见面开标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 点: |
5.2.1(7) | □ 分钟 □开标现场宣布 | |
5.2.4(6) | □ 分钟 □开标现场宣布 | |
5.3.1 | 开标补救措施 | 通知投标人的方式: |
5.3.1(5) | 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 (由招标人明确) |
5.6 | 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及参数的随机方式 | □ 交易系统随机确定 □ 人工摸取 □ 其他: |
6.1.1 | 评标委员会构成: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专家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 评标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 |
① 解密时长不宜小于30分钟。
② 解密时长不宜小于30分钟。
③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 公示期限: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 公告期限: 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 票形式①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签约合同价,信用等级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 %签约合同价②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为 ③: 采用现金时,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 □不要求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3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修正:在签订合同协议前,如招标人认为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不xx报价,应按照“中标总价不变”原则对清单的不xx报价进行调整,中标人必须接受招标人对相关部分单价或总额价的修正,并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提交修正后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否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 |
…… | …… |
① 招标人不得强制限定履约保证金必须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不得拒绝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保证金。
② 根据《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为AA级和A级的投标人,可分别给予履约保证金50%和30%的优惠。
③ 建议出具银行保函的级别为:投标人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以上。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所投标段组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所投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投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投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投标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投标标段的监理人;
(7)为投标标段的代建人;
(8)为投标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投标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投标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6)投标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接责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如有)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2)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
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
式①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如有);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承诺书;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①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自行在交易系统中下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须由投标人按交易系统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生成。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通过修改招标采用的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实现。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不进行价格调整。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补充文件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①和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纸质形式的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的彩色扫描件应上传至投标文件的相应位置,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3)若采用电子形式的银行保函,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相关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的原件与采用现金或转账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同期退还,银行保函不计利息。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①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招标人应据此测算出具体金额。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上传至交易系统相应模块中,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
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彩色扫描件①,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②,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彩色扫描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彩色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3.5.2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并填入“关联企业一览表”中。
3.5.3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彩色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4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①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彩色扫描件均应上传至投标文件的相应模块中。
②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网页截图均应上传至投标文件的相应模块中。
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如在上述系统中无法查询,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书或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彩色扫描件。如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业绩为涉密项目,应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的相关业绩证明函件的彩色扫描件,同时应防止泄密。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5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以及由投标人自行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函的彩色扫描件。
3.5.6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彩色扫描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以及投标人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如在上述系统中无法查询,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书或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彩色扫描件。如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业绩为涉密项目,应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的相关业绩证明函件的彩色扫描件,同时应防止泄密。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件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承诺函(格式自拟)的彩色扫描件或在上述人员资历表的备注栏中承诺能从该项目撤离。
3.5.7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3.1.6 项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以及投标人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3.5.8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3.1.7 项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8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10 投标人在不同标段组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人员选择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11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2 投标人应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 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
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采用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制作,格式符合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各项要求分别制作相关内容。
(3)制作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按要求上传各项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或网页截图。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5)签字或盖章要求: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之处,投标人必须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明确要求加盖单位章之处,投标人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因投标人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5 投标文件的制作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7 纸质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 投标人必须按本章第3.7款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按交易系统的要求进行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将拒绝接收。
采用纸质形式的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投标人同时投多个标段组的,应将多个标段组的纸质形式的银行保函原件密封在一个封套中。纸质形式的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应将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联合体协议书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银行信贷证明的,投标人应将银行信贷证明原件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提供各自银行信贷证明原件,并将所有原件密封在一个的封套中)。银行信贷证明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银行保函封套、联合体协议书封套以及银行信贷证明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4.1.2 未按第4.1.1项要求制作的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将无法识别,视为无效投标。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递交,投标文件到达交易系统的时间即为电子签收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交易系统将拒绝接收。
因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立即通知交易系统软件服务商,同时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投标人采用纸质形式的银行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由投标人(联合体牵头 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符合本章第4.1款规定的密封的银行保函和隶属关系证明(如有)原件递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
前),将符合本章第4.1款规定的密封的联合体协议书原件递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银行信贷证明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符合本章第4.1款规定的密封的银行信贷证明原件递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收取银行保函(如有)原件、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如有)和银行信贷证明原件
(如有)的同时收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①。
4.2.2 根据本章第4.1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4.3.1 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在交易系统中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重新编制和递交。
4.3.2 交易系统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递交成功的投标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按本章第3.4.3项的规定退回。
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地点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人代表须准时参加。
5.2.1 采用交易中心现场开标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投标人代表持CA数字证书(委托代理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进入开标现场;
(2)宣布开标纪律;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宣布开标顺序;
(5)检查各标段组投标文件递交到达情况。若某标段组投标文件到达总份数不能满足该标段组平均每标段投标人至少三个的规定,则该标段组不予开标;
① 投标人应同时准备2份及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
(6)当众开启投标保证金(纸质形式的银行保函)封套(如需);
(7)投标人解密。招标人应在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宣布解密的开始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长内或开标现场宣布的解密时长内对所递交的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解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因交易中心网络或解密机故障除外);
(8)招标人解密。招标人对已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按标段组顺序进行二次解密;
(9)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份数、解密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签字确认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11)开标结束。
5.2.2 采用线上不见面开标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招标人和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上传投标文件的)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
(2)投标时间截止后,检查各标段组投标文件递交到达情况。若某标段组投标文件到达总份数不能满足该标段组平均每标段投标人至少三个的规定,则该标段组不予开标;
(3)招标人公布投标人名单,展示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交纳等投标基本情况;
(4)投标基本情况展示后,招标人点击进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解密环 节,投标人应在5.2.1(7)目规定的解密时长内对所递交的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解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因交易中心网络或解密机故障除外);
(5)所有投标人完成解密或在规定解密时间截止后,经招标人确认进入唱标环节,由系统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份数、解密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唱标结束后生成开标结果记录表。
(6)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线提出,由招标人在线即时答复处理。所有异议处理完毕后,由招标人确认开标结束。投标人未提出异议或对开标结果不进行确认的,视同其认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5.2.3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交易系统的开标评标系统将不进行读取。
5.2.4 采用交易中心现场开标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投标人代表持CA数字证书(委托代理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进入开标现场;
(2)宣布开标纪律;
(3)招标人宣布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投标人未通过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标段组下所有标段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标;
(4)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宣布开标顺序。
(6)投标人解密。
招标人应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宣布解密的开始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长内或开标现场宣布的解密时长内对其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标段组下所有标段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该标段组下所有标段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解密的,该标段组下所有标段均视为无效投标(因交易中心网络或解密机故障除外);
(7)随机确定投标人所投标段。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且解密了该标段组下的所有标段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将按本章第5.5款的规定确定其该标段组的投标标段。在随机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标段后,对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
标,投标人该标段组其余标段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标;
(8)招标人解密。招标人按标段顺序当众解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是否超出最高投标限价、解密情况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按标段随机抽取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和参数;
(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签字确认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11)开标结束。
5.2.5 采用线上不见面开标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招标人和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上传投标文件的)均应在投标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
(2)招标人通过系统公布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投标人未通过第
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标段组下所有标段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标;
(3)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公布后,招标人点击进入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解密环节,投标人应在5.2.4(6)目规定的解密时长内对其通过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标段组下所有标段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该标段组下所有标段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解密的,该标段组下所有标段均视为无效投标(因交易中心网络或解密机故障除外);
(4)随机确定投标人所投标段。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且解密了该标段组下的所有标段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将按本章第5.5款的规定确定其该标段组的投标标段。在随机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标段后,对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
标,投标人该标段组其余标段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标;
(5)所有投标人完成解密或在规定解密时间截止后,经招标人确认进入唱标环节,由系统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是否超出最高投标限价、解密情况及其他内容,唱标结束后生成开标结果记录表;
(6)按标段随机抽取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和参数;
(7)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线提出,由招标人在线即时答复处理。所有异议处理完毕后,由招标人确认开标结束。投标人未提出异议或对开标结果不进行确认的,视同其认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5.2.6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
有),该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7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1 开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将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
复正常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通知投标人,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的;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2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1 交易中心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5.4.2 线上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线提出,由招标人在线即时答复处理。所有异议处理完毕后,由招标人确认开标结束。投标人未提出异议或对开标结果不进行确认的,视同其认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具有2个及以上标段的标段组按下列方式和程序随机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标段,投标人须持CA数字证书在交易系统内确认;只有一个标段的标段组由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投标标段。
5.5.1 交易中心现场开标的,招标人将依次对各标段组以随机摸号方式在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现场确定各投标人的投标标段;线上不见面开标的,招标人将依次对各标段组以交易系统随机确认的方式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在线确定各投标人的投标标段。
5.5.2 确定标段时间
(1)采用交易中心现场开标的,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宣布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解密后),由投标人代表通过随机摸号的方式确定其所投标段(等待每个投标人的摸号时间不超过5分钟)。
(2)采用线上不见面开标的,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公布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解密后),由交易系统随机确定其所投标段(等待每个投标人的确定标段不超过5分钟)。
5.5.3 确定顺序
5.5.3.1具有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即关联企业组(可投多个标段的同一投标人视为一个关联企业组),将具有同一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关联企业组组合为一个关系组。按关系组、关联企业组、非关联企业投标人的顺序进行标段的确定。
5.5.3.2 关系组投标人确定标段
(1)按关系组各成员共同获得可投标资格总数量的多少排序,可投标资格总数量多的优先;当各关系组获得可投标资格总数量相同时,获取文件编号最靠前的投标人作为整个关系组的排名,排名靠前的关系组优先。
(2)同一关系组内,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优先;
(3)同一关系组内,按关联企业组获得可投标资格总数量的多少排序,可投标资格总数量多的优先;当各关联企业组获得可投标资格总数量相同时,获取文件编号最靠前的投标人作为整个关联企业组的排名,排名靠前的关联企业组优先。
(4)同一关联企业组内,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优先,其它成员按获取文件编号的顺序确定标段;
5.5.3.3 关联企业组投标人确定标段
(1)按关联企业组共同获得可投标资格总数量的多少排序,可投标资格总数量多的优先;当各关联企业组获得可投标资格总数量相同时,获取文件编号最靠前的投标人作为整个关联企业组的排名,排名靠前的关联企业组优先。
(2)同一关联企业内,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优先;
(3)同一关联企业内,其它成员按获取文件编号的顺序确定标段;
5.5.3.4 最后,非关联企业投标人按获取文件编号的顺序确定标段。
5.5.4 交易中心现场开标摸号规则
5.5.4.1 摸号箱:每个标段组制作两个摸号箱,分别标注为“1号”和“2号”字样;
5.5.4.2 摸号乒乓球:在乒乓球上标注该标段组的标段名称,代表各标段;
5.5.4.3 标有各标段名称的乒乓球经公证人(如有)或投标人代表验证、在公证人(如有)和投标人代表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依次放入1号摸号箱;
5.5.4.4 工作人员按摸号顺序依次进行叫号;
5.5.4.5 被叫号的投标人,由其投标人代表(委托代理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持CA数字证书进行摸号;
5.5.4.6 摸取标段:
(1)投标人首先在1号箱内摸球(摸取的数量为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数,若关联企业组
最多可获得投标资格数大于该标段组的标段数量,则在1号箱内增加未标有标段名称的空白乒乓球,增加的数量为两者差值)。
a.关系组中母公司或控股公司摸出乒乓球经确认有效后不放回,直至该关系组的全部投标人摸号结束后,再把摸出的全部乒乓球放回1号摸号箱。
b.关联企业组成员摸出乒乓球经确认有效后不放回,直至该关联企业组的全部投标人摸号结束后,再把摸出的全部乒乓球放回1号摸号箱(空白乒乓球视下一组关联企业组最多可获得投标资格数按前述规定放入)。
(2)非关联企业首先在1号箱内摸球,摸出乒乓球经确认有效后放回1号摸号箱。
(3)在摸号过程中,当某标段投标人已达到Q个时,标有该标段的乒乓球放入2号箱内;
其中: Q=(I-J)/L ,Q向下取整;
I为该标段组的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资格数减去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数;
J=I/L,J向下取整; L为标段组标段数;
(4)当1号摸号箱内乒乓球少于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数时,则从2号箱摸取剩余的标段
(如2号箱内无乒乓球或少于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数,须将从2号箱摸出的球全部放回2号箱),从2号箱摸出的球不再放回2号箱内;
(5)以此类推,直到所有投标人代表摸号结束。
5.5.4.7 投标人摸取乒乓球后交与公证人(如有)或招标人验证,经公证人(如有)或招标人宣布有效后,投标人须持CA数字证书在交易系统内确认。拒不确认的,将视为投标人撤销其该标段组的所有投标文件,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若出现非投标人原因,投标人的CA数字证书不能在交易系统内确认,经公证人(如有)或招标人核实,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提供的“标段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其摸号结果,交易系统内的标段确认由招标人完成。
5.5.4.8 若投标人未按时参加摸号,视为无效投标,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招标人不予解密。
5.5.5 线上不见面开标随机确认标段
5.5.5.1 由交易系统随机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标段;
5.5.5.2 投标人须对交易系统随机抽取的标段进行确认。拒不确认的,将视为投标人撤销其该标段组的所有投标文件,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若出现非投标人原因,不能在交易系统内确认的,经招标人核实,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提供的“标段确认单”上确认其抽取结果,交易系统内的标段确认由招标人完成。
5.5.5.3 若投标人未按时确认标段的,视为无效投标,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招标人不予解密。
招标文件中设定了多种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和参数,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各标段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和参数。随机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6.3.1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
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4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随时关注交易系统和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更新,以保证能及时收到和浏览招标人发出的函件,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的各项通知、文件均通过网络发布,即默认为已送达投标人,若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收等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2 采用不见面开标时的注意事项。
9.2.1 投标人未按时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错过开标解密时间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9.2.2 线上不见面开标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现场递交光盘等形式的投标文件,不接受投标
9.2.3 开标前或开标过程中因断电、断网、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见面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交易中心应启动应急措施,同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招标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中止或延迟开标活动。
9.2.4 不见面开标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监督人等各方主体均应遵守互联网有关规定,不得发表与交易活动无关的言论。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标段组施工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解密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工期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
递交份数 |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① 递交方式指现金转账、电汇或银行保函等。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标段组施工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 (元) | 是否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解密情况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交易系统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月/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项目经理: (姓名)。项目总工: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
开标有效的投标人数量N | M=N/4 | |||
随机确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参数 | ||||
方法一:二次平均法 | n1 | n2 | ||
方法二:随机系数法 | n1 | n2 | 基准价系数 K=(X+Y/10)/10 | |
X | Y | |||
方法三:随机权重法 | n1 | n2 | 权重系数 K=(X+Y/10)/10 | |
X | Y | |||
方法四:随机低价法 | n3 | n4 | 随机数m | |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条款号 | 内 容 | |||
1 | 评标办 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 ︶ |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及响应性评审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项目名称、标段组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 求及安全目标 |
投标函附录数据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 规定填写 |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5)目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 | 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 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 |||
投标标段组数量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款规定 | |||
优先选择次序 | 投多个标段组的投标人各标段组投标文件填写的优先选择次序内容一致,标段组和标段名称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 | |||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 户开户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资质 要求”的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财务 要求”的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业绩 要求”的规定 |
① “合理低价法”是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因素中评标价为100分、其他评分因素分值为0分的特例。“合理低价法”中,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应当采用合格制。
②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条款号 | 内 容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信誉 要求”的规定 | |||
项目经理和项目 总工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项目 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的规定 | |||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格要求、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 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格要求”、“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求”的规定 | |||
其他要求(如 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其他 要求”的规定 |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联合体投标规定 |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组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 体在同一标段组中投标 | |||
工期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和项目 总工人员选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0项规定 | |||
分包 | 如有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款规定,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 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投标文件备选方 案 | 同一投标人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 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投标报价 | 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投标函中其他补 充说明内容 | 无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权利义务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 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 人义务; | ||||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 法; |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 议; |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
条款号 | 内 容 | |||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其他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 | …… | |||
2.1.2 | 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 ︶ | 初步评审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报 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
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文字说明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字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 致,未进行修改或删除 |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 规定填写 |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5)目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 | 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 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 |||
投标报价 | 未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大写金额能 够确定具体数值 | |||
投标报价唯一性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递交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递交符合第一章“招 标公告”第5.2款的要求 | |||
…… | ……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评标价: 10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x次招标设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在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每个标段随机抽取其中的一种作为该标段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评标价E=投标报价函文字报价。 当采用方法一、二、三时,评标基准价计算时去掉n1个最高评标价和n2个最低评标价。 ①当N<6时,n1、n2均取0; ②当N≥6时,去掉n1个最高评标价,去掉n2个最低评标价; n1在取值区间1~M-1中随机抽取(最小为1),n2在取值区间1~M+1中随机抽取;M=N/4,M向下取整。 N为某标段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现场开标有效的投标人数量,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不参与计算。 根据上述规则去除n1个最高值和n2个最低值后,其余评标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 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方法一:二次平均法 对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所有评标价进行第一次平均,对所有小于或等于第一次平均值的评标价(不包括去掉的n2个最低评标价)进行第二次平均,第二次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P。 ※方法二:随机系数法 评标基准价P=(Emax-Emin)×K+ Emin Emax——去掉n1个最高评标价后的最大值。 Emin——去掉n2个最低评标价后的最小值。 K——基准价系数,由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X、Y两个系数构成,K=(X+Y/10)/10,其中X、Y各设10个系数,分别为0、1、2、3、4、5、 6、7、8、9。 ※方法三:随机权重法 评标基准价P=A×K+B×(1-K) A——去掉n1个最高评标价后的最大值 B——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所有评标价的平均值 K——权重系数,由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X、Y两个系数构成,K=(X+Y/10)/10,其中X有4个系数,分别为3、4、5、6;Y有10个系数分别为0、1、2、3、4、5、6、7、8、9。 ※方法四:随机低价法(适用于N≥5) 评标基准价P=去掉m个最低评标价的最低价 m——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取值范围为n3~n4, 步距为1。 n3=N×0.2,n4=N×0.7,n3、n4向下取整。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 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小数点后 位①(四舍五入法)。 |
2.2.4 | 评标价 | 10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 a.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b.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本项目E1= ;E2= 。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 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 E1、E2,但E1应大于E2。 所有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位(四舍五 入法)。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① 偏差率的小数保留位数至少应比评标价得分的小数保留位数多2位。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
单个投标人最多可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标段组应符合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3.3款规定,同时应满足各标段组最多可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资格数量不超过其相应标段组已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份数。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随机确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和相应参数确定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对第二次开标有效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确定投标人的排名。
根据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款规定的投标人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若某个投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标段数量超出或满足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时,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步骤确定各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依据各投标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优先选择次序确定其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标段,当投标人第一中标候选标段数量满足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时,则该投标人放弃其他标段的中标资格(即在其他标段中该投标人不再参与排名,该排名也不由其他投标人递补);
(2)在确定了上述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的中标候选标段后,所有放弃中标资格的标段排名由相应标段的投标人依次递补(只向上递补1个名次);
(3)重复上述(1)、(2)步骤,直至确定所有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2.1.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8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结果确定通过和不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经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确认有效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进入下一步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3.2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结果确定通过和不通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1条规定的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在交易系统中上传评标报告。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 本部分不加修改地引用了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 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 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 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
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
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
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
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
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 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
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
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 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 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
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
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xx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
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
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标段组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Ft1
Ft2
Ft3
Ftn ⎞ ⎤
ΔP = P0 ⎢A+⎜B1 × F + B2 × F + B3 × F ++ Bn × F ⎟−1⎥
⎣ ⎝ 01 02 03 0n ⎠ ⎦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
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
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
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 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
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x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